中山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20**版)
(物業名稱)
業 主 大 會 議 事 規 則
(示范文本)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編制
(20**年)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使用說明
1、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為示范文本,適用于中山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物業管理活動。凡本市物業項目(包含住宅小區、非住宅項目、大廈)制定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均應參考本示范文本制定。
2、本示范文本內容原則上不做修改,示范文本中相關條款后留有空白行的,首屆業主大會籌備組可以根據本物業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示范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選擇、增補或刪減,擬訂出本物業項目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該草案應當符合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并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并書面通知全體業主。業主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的條款、內容有異議,可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向首屆業主大會籌備組提出,首屆業主大會籌備組對業主提出的合理建議應予采納,對不予采納的建議應按照物業管理有關法規、政策應向業主作出解釋說明和書面回復。
3、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是由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共同制定并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后,成為本物業項目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是規范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的有關事項,對全體業主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自律性規范,是有效調整業主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基礎性文件。
4、制定或需要修改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并符合物業管理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不得侵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以及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三十日以上并書面通知業主,提請業主注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物業名稱,以下簡稱本物業)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規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議事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二條
(一)業主大會名稱:
業主委員會辦公地址:
(二)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四至及附圖):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東至;南至;
西至;北至。
(三)物業類型:。
(四)物業管理區域總占地面積:平方米,總建筑面積:平方米。
第三條本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依法履行職責。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委員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產生。業主委員會接受業主的監督,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義務,規范服務行為。
第四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接受物業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積極配合居(村)民委員會共同做好宜居社區建設工作。
第五條 業主大會于年月
日的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成立。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于成立之日起30日內將《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材料送到物業所在地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二章業主大會
第六條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修改本物業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
(三)制定物業服務合同的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等;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并監督實施;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監督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維護,督促業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規約;
(十)決定授權業主委員會代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訴訟事宜;
(十一)糾正和撤銷業主委員會的不當決定;
(十二)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三)。
第七條本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人數人,建筑物總面積平方米,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計入、□不計入)用于確定業主投票權數的專有部分面積。面積和業主人數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專有面積之和計算。
(二)業主人數,建設單位已經出售的專有部分的業主人數,一戶按一人計算;建設單位未出售的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總人數,按照兩者之和計算。
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形式為以下第種形式:
(一)全體業主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二)書面征求意見形式;
(三)。
第八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應于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并書面通知全體業主。
業主可以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身份證及不動產登記證(尚未辦理產權證的,應提交商品房銷售備案登記表)復印件,載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及期限。
第九條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重大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條業主大會采用以下第種形式進行表決:
(一)設置投票箱: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監控的地方設置投票箱,由業主自行將選票或個人意見投入投票箱內,經統計匯總,公布表決結果。
(二)。
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提出同意、反對、棄權意見的,視為棄權。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每個月召開一次定期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經業主委員會決定的;
(四)。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按下列程序召開:
(一)會議籌備。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做好開會前的準備工作。根據業主的提議、建議,草擬會議議題,確定會議召開形式、時間、地點、議程,制定征詢意見表或選票,核實業主人數、專有部分面積、建筑物總面積等情況。
(二)發布公告。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15日,由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將會議的召開形式、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會議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主要事項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并書面通知全體業主,同時告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
本物業管理區域公告發布地點為: 。
(三)征詢意見
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業主參加才有效。
1、業主大會采用集體討論形式的,即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直接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就業主大會會議需要決議的事項進行討論和表決。
2、業主大會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即由業主委員會(或換屆選舉籌備組)就業主大會議事內容制定征詢意見表或選票,書面征求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意見或由業主投票表決。
(四)回收統計意見。
業主大會會議或投票結束后,業主委員會(或換屆選舉籌備組)根據本議事規則第十條的約定回收業主意見。
1、業主大會采用設置投票箱進行投票表決形式的,應采取公開驗票方式,由唱票、計票、監票人員認真核對、計算票數,并經相關人員簽名確認后,當場公布意見匯總或者投票統計結果。
2、業主大會采用第十條第二種形式進行表決的,回收統計意見方式為:
。
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根據回收統計意見的結果形成業主大會會議決議,作出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決定應符合本議事規則第九條的規定。
(五)通報業主大會議事決定。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應當在業主大會的決定作出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告回收統計意見結果,公示期在三十日以上,在公示期內業主有權查閱相關資料。
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并存檔。
業主委員會未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或者發生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情況,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會議職責的,物業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召開。
第十三條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符合下列約定:
(一)業主是自然人的,可以書面委托業主的配偶、親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 參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額不能超過物業管理區域內總投票權的 %。
(二)業主是單位法人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或者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委員需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其委托行為應符合下列約定:
1、有書面委托書;
2、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須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
3、。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對所提議案已經作出決定的,業主在
個月內不得以同一內容再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
第十五條對共用部分收益的用途規定如下:
(一)利用共用部位作為停車場的停車費:
□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大會表決使用
(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入:
□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大會表決使用
(三):
□劃入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大會表決使用
第三章業主委員會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受業主、業主大會監督,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管理規約,協調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相關問題;
(五)配合物業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社區建設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從具備以下條件的業主中選舉產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較強的公信力和組織能力;
(三)遵守管理規約,履行業主義務,按時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服務費用,無損害公共利益行為;
(四)本人及其近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及其下屬單位任職。
(五)。
第十八條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委員會設委員名(五至十五人的單數,為具體人數),候補委員名,其中業主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年(不超過五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選舉的方式按照第種方式實行:
1、等額選舉,即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為人,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為人,候補委員人數為人。
2、差額選舉,業主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的,差額比例為%,即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為人,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為人。業主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的,未當選業主委員會委員且得票數達到法定票數的候選人,可以按照得票高低的順序當選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候補委員人數為
人。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不具有表決權。
當選為業主委員會的委員,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按照得票高低順序并符合物業管理法規有關規定確定。
分期開發的項目如需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召開后期開發部分的業主大會進行選舉,選舉后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和先期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任期同時結束,當期不參加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的競選。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并在以下情形發生時召開臨時業主委員會會議:
(一)業主大會決定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
(三)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主任負責。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布。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會議召開7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內容和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書面記錄并存檔,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有參會委員的簽字確認,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含主任、副主任)缺員,由候補委員遞補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業的業主入住后需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協助要求。
業主委員會應對重新選出人員在三十日內,向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
(三)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減免物業服務費、停車費等應繳費用;
(四)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五)泄露業主資料或者將業主資料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六)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業主委員會委員違反前款規定的,經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中止其委員職務,并提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終止其委員職務。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職務自行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三)任職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本人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五)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有候補委員的,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將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和候補委員遞補的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
職務終止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所有的資料、印章等物品交回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管理。主任辭職的,由指定副主任負責管理。業主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刻制和管理印章。根據本議事規則規定使用印章,具體如下:(一)經業主大會會議或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的;
(二)會議通知;
(三)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授權范圍內的物業增值資金及維修資金收取證明;
(四)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工作檔案,由負責存檔工作,工作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的記錄;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
(四)業主委員會選舉及備案資料;
(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及使用相關資料;
(六)業主及業主代表名冊;
(七)業主意見及建議;
(八)政府相關部門下發的文件;
(九)其他需要保存的資料 。
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由業主大會決定,采用以下方式籌集: 。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季度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布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第二十九條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用房按物業服務用房配置實際情況從物業管理用房中調整,建筑面積平方米,位置在:。
第三十條經業主大會二分之一有投票權的業主表決通過,授權業主委員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訴訟所產生的費用從以下第項中列支。
(一)公共部位停車場停車費收入;
(二)經營用房收入;
(三)共有部位經營收入;
(四)業委會運作經費 。
(五)。
第三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應督促違反約定不交納物業服務相關費用的業主,并限期交納。經書面催交,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相關費用的業主,業主委員會可以采用在本物業管理區域進行公示等方式協助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催交。第三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發生《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行為時,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管理規約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仍未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協助要求,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協助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并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按照本議事規則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屆滿三日內,將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有關財物、文件資料、印章等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不得繼續履行職責。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的有關本議事規則的決定均為本規則的組成部分;本議事規則的修訂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后生效。本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
第三十五條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實施。
第三十六條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生效后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各留存一份,報物業所在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簽名:
簽名時間:年月日
篇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公告
關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
第二屆業主大會〔20**〕02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表決票統計于20**年7月12日在/居委會舉行,/區房辦、居委會、業委會成員參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的表決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本小區居住區域業主代表人數113人(其中裙房6人),建筑總面積15233.27平方米,委托居委會送達表決票113張,占業主人數100%,占總面積100%,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
表決結果如下: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票數超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表決通過,上述規約將于20**年8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
篇3:《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關于《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根據業委會和全體業主代表協調會的協調意見,就完善議事規則條款提交全體業主表決等事宜等三個議題,于20**年7月3日在本小區張貼的,就 “事項2”:
組織全體業主進行議事規則完善增加“參與率”條款和延續代表大會運行的表決,
20**年10月27日公示表決結果的本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條】增加第4項:“全體業主和代表大會的有效表決,應同時滿足已投票面積票權和人數票權分別超過小區兩項總票權的50%”。
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按照本項議題的表決結果履職運行。”
從20**年7月3日公示至7月18日滿15天,至20**年9月19日,投票表決參與滿足“人數-面積”雙過半;投票的票數為人數權3758人,面積權371834.59平米,參與比例分別為人數權63.06%,面積權52.81%。
其中,同意“增加有效表決參與率條款,確認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為人數權50.93%,面積權43.25%。依此前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將已送達未投票計入已投的多數票,本次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表決,同意“增加第4項條款”的人數權和分別為87.87%和90.44%。本次臨時會議關于針對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特此公告。
說明1、5個片區(北區、單身公寓+商業街、睦鄰居、新北區、友鄰居)統計總人數5959戶、專有總面積704085.68m2;
說明2、5各片區參與投票統計比例匯總為:
確認增加 維持不變 棄權 總數
單身公寓: 人數 720 36 197 953
面積 38023.13 2268.55 9191.89 49483.57
睦鄰居: 人數 325 72 21 418
面積 420**.26 8907.06 3048.93 53959.25
友鄰居: 人數 565 70 60 695
面積 65494.39 9502.16 6697.81 81694.36
片區總和: 人數 3035 356 367 3758
人數占比 50.93% 5.97% 6.16% 63.06%
面積 304486.22 41022.59 26325.78 371834.59
面積占比 43.25% 5.83% 3.74% 52.81%
說明3、本公告張貼公示7日,請全體業主對可能的疏誤,在公示期內向秣陵街道物管辦書面提交。
附:全體業主表決結果清單見展板張貼的附件
z花園小區業主代表大會
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