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家園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1)
第一章業主大會
第一條本業主大會名稱為海淀區zz家園業主大會。
第二條業主大會的議事內容包括:
(一)制定、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決議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和經費;
(四)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報告;
(五)決議或者變更物業管理方式、服務事項、服務標準和收費方案;
(六)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七)籌集、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八)決議申請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屬設施;
(九)決議申請變動建筑主體和拆改承重結構;
(十)決議申請分立或者合并物業管理區域;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部分業主作出的與業主大會決定相抵觸的決議;
(十二)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制度;
(十三)制定物業合同無法履行等情形的應急預案;
(十四)決議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用部分的經營、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五)決議對業主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事項;
(十六)決議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訴訟事宜;
(十七)決議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重大物業管理事項。
決定第(七)項事項,應當經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第(八)項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第(十)項事項,應當經原物業管理區域內以及擬調整后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決定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召開時間為四月份,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召開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告以下內容:
(一)上一年度物業管理情況報告;
(二)上一年度業主委員會工作情況報告;
(三)上一年度業主大會收支情況報告;
(四)物業管理的其他有關事項。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討論并決議以下內容:
(一)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計劃;
(二)選舉需要補選或者定期改選的業主委員會委員;
(三)決議下一年度物業管理有關事項;
(四)決議下一年度業主大會收支預算;
(五)決議物業管理其他的有關事項。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召開60日前,應當就有關物業管理工作征詢業主意見,并對業主提出的意見、建議等,由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形成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主要事項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提議和情形發生之日起45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20%以上業主就物業管理共同事項提議;
(二)經業主委員會半數(含)以上委員提議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空缺達半數(含)以上的;
(四)業主委員會認為業主小組決定的事項,與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有抵觸,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
第五條業主委員會對提議業主人數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業主提議之日起30日內自行核查或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啟動公共決策平臺進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書面決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業主對業主委員會自行核查的結果有異議的,業主可以于自行核查結果公示后3日內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啟動公共決策平臺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六條業主委員會未按時作出決定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不召開臨時
會議,但經公共決策平臺核查后業主提議符合第四條規定的情形的,業主大會設立監事會的,應當由監事會根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予以監督;業主委員會不接受業主大會監事會監督,或者未設立監事會但相關業主提出申請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于10日內責令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指導、協助業主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對相關事宜進行表決,并進行監督。第七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如果采用集體討論形式的,業主大會選擇以下第2種方式:
(一)由全體業主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二)由業主從業主小組中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產生方式如下:
1.以幢為單位設立業主小組,從業主小組中推選業主代表;
2.以單元為單位設立業主小組,從業主小組中推選業主代表;
第八條業主小組由該幢、單元的全體業主組成,履行下列職責:
(一)討論、決定本幢、本單元物業共用部分的經營、收益分配及維修等事項。
(二)與本幢、本單元業主共同管理權相關的其他事項。
業主小組通過召開業主小組會議履行上述職責。業主小組會議的召集人由該小組業主推選的具有業主身份的人士擔任,會議議事程序參照本規則中業主大會會議程序執行。
業主小組依法履行上述職責作出的決定,應當及時告知相關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業主小組決定的事項,與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有抵觸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小組未及時改正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予以討論,并作出決議。
第九條業主小組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由業主自薦或互薦的方式產生,業主代表不能代替業主本人作出決定。業主代表應當于參加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業主們的意見,表決書應當經業主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送達業主大會會議投票表決。
第十條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或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設提案箱、提案簿,并安排專門的委員每月負責收集、整理當月業主、業主代表就物業管理有關事項的提議、意見、建議,向業主委員會主任報告,由業主委員會主任決定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時間、地點等。
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業主代表的提議、意見、建議和相關政策的要求,由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形成有編號的業主委員會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議。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會議按下列程序召開:
(一)會議籌備工作
業主委員會負責開會前的準備工作。根據業主、業主代表的提議、意見、建議,經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后草擬議案,制定征詢意見表或表決票,核實業主情況。
(二)發布公告
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15日,由業主委員會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主要事項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并告知相關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發生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等,需要及時處理的,要及時通知和公告,并同時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
公告包括以下內容:1.會議形式;2.會議日期、地點;3.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4.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5.其他需公告的事項。
公告期間,業主可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對公告內容的意見和建議,由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
(三)會議召開
業主委員會負責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業主委員會應在投票日期7日前發放征詢意見表或表決票(選票),將業主大會議事內容書面征詢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意見。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時,可以邀請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人員列席。
(四)表決形式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現場表決或書面表決,也可以采用業主決定共同事項公共決策平臺進行表決。對現場表決或書面表決形式、結果有異議的,可通過業主決定共同事項公共決策平臺核查。
(五)公告業主大會會議決議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的決定作出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委員會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的議事文件由業主委員會發布或簽署,并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簽字并存檔,業主大會已刻制印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簽字并加蓋業主大會印章后存檔。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形成的決議,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必須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見的業主不得抵制業主大會決定的執行,不得干擾業主大會的正常工作。
業主大會形成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舉報,由受理單位依法處理;業主大會形成的決議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小組會議,代理人應當持業主書面委托書并根據委托內容進行投票表決。
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小組會議的,應符合下列約定:
(一)業主是自然人的,可以書面委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業主或者房屋使用人參加;業主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小組會議,行使投票權;
(二)業主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小組會議;
(三)業主是其他組織的,由其負責人或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小組會議。
第十四條業主的表決權按照面積和人數計算。
業主的面積表決權數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二)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但按照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對因損害業主共同權益而被限制選舉權、表決權的業主所擁有的專有面積不計入建筑物總面積。
業主的人數表決權數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二)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但按照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對因損害業主共同權益而被限制選舉權、表決權的業主人數不計入總人
數。按照規劃建設的已經辦理了不動產轉移登記的車庫、車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不動產轉移登記但是具有銷售(預售)許可證的車庫、車位,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按照規劃建設的人防工程面積不計算投票權。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等工作經費用于下列開支:
(一)電話費、紙張費、郵遞費等日常辦公等費用;
(二)有關人員工資和津貼,具體支付對象如下:
(1)業主大會財務人員和業主大會秘書;給他們支付薪酬;
(2)業委會委員,給予每月固定數額的交通和通訊補貼;
(三)審計、承接查驗、物業服務評估費用監理。
(四)法律顧問費用、律師代理、訴訟費用。
(五)業主共同決定支付的超出年度預算的支出。
(六)業主共同決定支付的其他合理費用。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等開展工作的經費,不得強制要求物業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承擔,其工作經費來源如下:
(一)業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納0.15元;
(二)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所得收益;
(三)業主自愿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等工作經費歸全體業主共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管理規約和本議事規則進行財務管理,并進行年度審計。經費收支賬目于每月10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一次,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的監督。
第二章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接受業主的監督,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二)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情況;
(三)代表全體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五)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六)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對物業服務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服務;
(七)擬訂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八)督促業主按照約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和其他應當由業主共同分攤的費用;
(九)對有關檔案資料、會議記錄、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的財物進行妥善保管,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檔案,為業主提供查閱、抄錄和復制檔案資料的便利;
(十)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十一)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二)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三)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四)初審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務計劃,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五)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十六)建立業主委員會接待制度,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咨詢、投訴和監督,并定期將工作情況以公告等形式向全體業主報告;
(十七)對違反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行為,可以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
(十八)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擔任,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未被業主大會依約限制行使被選舉權;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七)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除上述條件外,主任委員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和良好的群眾基礎;
(二)熟悉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業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可以授權自然人參加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一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能由一個自然人代表。房屋共有的,業主可以授權共有人參加業主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八條有以下行為的業主,不能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一)不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違反zz家園管理規約;
(三)未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用、專項維修資金及其他業主分攤費用的;
(四)違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五)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
(六)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七)擅自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八)在物業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機構任職,或與其關聯機構有利害關系的。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設委員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本物業管理區域選舉候補委員4名。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推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員資格終止的,業主委員會應及時召開會議,重新推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
(二)主
持制訂業主委員會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三)主持制訂印章使用管理、檔案資料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匯報工作;
(五)組織、協調、解決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實施工作中的日常問題;
(六)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
(七)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篇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公告
關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
第二屆業主大會〔20**〕02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表決票統計于20**年7月12日在/居委會舉行,/區房辦、居委會、業委會成員參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的表決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本小區居住區域業主代表人數113人(其中裙房6人),建筑總面積15233.27平方米,委托居委會送達表決票113張,占業主人數100%,占總面積100%,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
表決結果如下: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票數超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表決通過,上述規約將于20**年8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
篇3:《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關于《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根據業委會和全體業主代表協調會的協調意見,就完善議事規則條款提交全體業主表決等事宜等三個議題,于20**年7月3日在本小區張貼的,就 “事項2”:
組織全體業主進行議事規則完善增加“參與率”條款和延續代表大會運行的表決,
20**年10月27日公示表決結果的本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條】增加第4項:“全體業主和代表大會的有效表決,應同時滿足已投票面積票權和人數票權分別超過小區兩項總票權的50%”。
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按照本項議題的表決結果履職運行。”
從20**年7月3日公示至7月18日滿15天,至20**年9月19日,投票表決參與滿足“人數-面積”雙過半;投票的票數為人數權3758人,面積權371834.59平米,參與比例分別為人數權63.06%,面積權52.81%。
其中,同意“增加有效表決參與率條款,確認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為人數權50.93%,面積權43.25%。依此前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將已送達未投票計入已投的多數票,本次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表決,同意“增加第4項條款”的人數權和分別為87.87%和90.44%。本次臨時會議關于針對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特此公告。
說明1、5個片區(北區、單身公寓+商業街、睦鄰居、新北區、友鄰居)統計總人數5959戶、專有總面積704085.68m2;
說明2、5各片區參與投票統計比例匯總為:
確認增加 維持不變 棄權 總數
單身公寓: 人數 720 36 197 953
面積 38023.13 2268.55 9191.89 49483.57
睦鄰居: 人數 325 72 21 418
面積 420**.26 8907.06 3048.93 53959.25
友鄰居: 人數 565 70 60 695
面積 65494.39 9502.16 6697.81 81694.36
片區總和: 人數 3035 356 367 3758
人數占比 50.93% 5.97% 6.16% 63.06%
面積 304486.22 41022.59 26325.78 371834.59
面積占比 43.25% 5.83% 3.74% 52.81%
說明3、本公告張貼公示7日,請全體業主對可能的疏誤,在公示期內向秣陵街道物管辦書面提交。
附:全體業主表決結果清單見展板張貼的附件
z花園小區業主代表大會
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