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住房發〔20**〕68號
關于加強市區住宅裝修房屋安全管理的實施意見
各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各物業服務企業,各相關單位:
近年來,在住宅裝修活動中,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情況時有發生,不僅影響房屋整體結構安全,侵害毗連房屋其他業主的公共利益,還容易引發鄰里糾紛,影響社會和諧。對此,為加強市區住宅裝修房屋的安全管理,根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揚州市城鎮房屋安全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現結合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建立住宅裝修登記制度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住宅裝修登記制度。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在住宅裝修工程開工前,應持有關資料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手續,簽訂住宅裝修服務協議。物業服務企業應將住宅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于在住宅裝修中有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督促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辦理相關核準手續,并在裝修登記中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審定意見和房屋改造結構安全核準書。裝修公司和裝修施工人員要強化行業自律,積極配合,如違反有關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管理規約禁止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房管部門要把物業服務企業建立住宅裝修登記制度情況納入相關考評體系,作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升級、創優評先的重要依據之一。(責任單位:市局物管處、安管處,各區房管局)
二、健全房屋結構安全告知制度
進一步完善房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在文本中明確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和房屋結構改造等事項,明確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責任人,落實房屋結構安全告知責任。(責任單位:市局市場處)
三、健全房屋結構安全核準制度
在住宅裝修中,有下列房屋結構改造行為之一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在改造前向市房管部門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核準:
1、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載作用的房屋基礎、柱、梁、板、墻等構件的;
2、在柱、梁、樓板上開設洞口或者擴大原有洞口尺寸的;
3、在承重墻體上增開、擴大門、窗、洞口或者變更位置的;
4、增大荷載,超出房屋原設計承載力的;
5、在建成房屋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標高的。
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核準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結構改造申請;
2、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確認其民事權利的有效證明;
4、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若無設計方案,應當提供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
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請的,除應當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改造的書面材料。
房管部門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住宅裝修房屋結構安全核準工作。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出具可行性方案,可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相關技術服務費用。(責任單位:市局安管處、安鑒中心)
四、完善違法查處機制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住宅裝修活動的巡查,督促辦理登記手續,發現裝修人擅自拆改房屋的,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必要時下發書面整改通知,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向相關執法部門報告。由執法部門及時處理有關投訴和舉報,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查處。(責任單位:市局物管處、監察支隊,各區房管局)
五、逐步建立住宅小區房屋健康檔案
借助房產管理信息平臺,建立住宅小區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系統,逐步建立房屋健康檔案,實行動態監測管理,不斷充實和完善數據庫。在房屋健康檔案中,記載房屋的使用信息、完損信息、裝修拆改信息、防災抗災等情況。(責任單位:市局安管處、安鑒中心、信息中心,各區房管局)
揚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年11月12日
篇2:裝修日常管理及安全管理
裝修日常管理及安全管理
1.日常裝修管理
(1)管理處安排人員辦理裝修隊伍的培訓、驗資、登記、審批和發放各類證件。
(2)跟蹤施工情況,管理處主任每日巡視,了解各施工點施工情況,安全管理主管每日三次不定時巡視,了解施工情況及糾察施工隊運行情況。
(3)安全管理員24小時值班,控制人員進出并做好相應記錄。
(4)裝修垃圾清運。采取定時上門收集和業戶申請相結合的方法,袋裝清運,日清日運,不堆積、不滯留,不污染小區內外環境。
2.裝修安全管理
(1)安全管理組負責裝修日常安全工作。
(2)與業戶和施工隊負責人簽訂安全責任書。
(3)裝修材料按指定時間進入,安全管理員進行認真查驗,發現有毒、易燃、未作處理的材料嚴禁入內。
(4)需要進行燒焊等動火作業,應向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在管理人員監護下,方可作業。
(5)安全管理員巡查時,對裝修點的材料、裝修方式進行認真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處理報告。
(6)發生緊急事故時,按緊急處理措施程序進行。
篇3:成都市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規定(2000年修)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0年4月21日
(1999年12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已竣工交付或投入使用的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房屋,包括住房和營業用房、辦公用房及其他民用非住房。
本規定所稱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是指因裝修拆改房屋的墻、梁、板、柱、基礎、屋蓋等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以下簡稱房屋結構)的安全管理。
第四條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工作。
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負責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以下簡稱五城區)范圍內民用非住房裝修結構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m.dewk.cn。五城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住房裝修結構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龍泉驛、青白江區及縣(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的工作。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裝修房屋,必須保證房屋原有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結構,不得因裝修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六條房屋使用人出資裝修,需要拆改房屋結構,必須征得房屋所有人的書面同意。使用人變更時,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設施設備不得拆除。
第七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裝修房屋確需拆改房屋結構,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并交驗下列資料,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取得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批準書后,方可裝修。
(一)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二)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裝修設計方案、施工圖;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應提交物業管理公司簽署的意見;
(四)使用人裝修的,應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裝修的書面文件;
(五)房屋出租的,應交驗房屋租賃證;
(六)審批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批準書;
(一)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有爭議的;
(二)房屋嚴重損壞或有險情未經修繕加固處理的;
(三)屬于危險房屋的;
(四)房屋在拆遷封戶范圍內的;
(五)未按第七條要求交驗有關資料的。
第九條五城區范圍內的城市房屋裝修,需要拆改房屋結構,屬民用非住房的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審批;屬住房的報所在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房屋在其他區(市)縣的,由所在區(市)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參照前款規定審批。
第十條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自收到房屋裝修申請之日起(來自:m.dewk.cn),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的,發給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從事房屋裝修的設計、施工單位和個人必須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上崗證、方可承接裝修工程。
第十二條房屋裝修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房屋結構有關規范和裝修工程質量標準,選用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原材料和配件。
第十三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拆改房屋結構,未取得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批準書的,施工單位和個人不得施工;從事施工的單位和人個應當按照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裝修設計方案及施工圖進行施工。
第十四條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批準書應在施工現場公開張貼。
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按《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在房屋結構拆改完畢采取加固措施后七個工作日內,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房屋裝修結構安全驗收。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自接到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繼續裝修或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裝修結構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撓。
房屋所有人、物業管理公司或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對房屋裝修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的情況有權予以制止,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監督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或單位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八條房屋所有有或使用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輕重,對裝修住房的處以八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裝修民用非住房的處以三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領取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批準書擅自拆改房屋結構的;
(二)未按批準的裝修設計方案,拆改房屋結構的;
(三)未按規定
本文提要: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申請房屋結構安全驗收的;
(四)房屋結構安全驗收不合格繼續裝修或投入使用的。
第十九條從事房屋裝修的施工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并可視情節輕重按裝修工程造價的1%~5%處以罰款。
(一)明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取得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批準書而施工的;
(二)未按批準的裝修設計方案施工,拆改房屋結構的。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拒絕、阻礙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單位和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指導,發現審批或驗收工作確有錯誤的,應予以糾正。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相當的賠償責任。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因裝修拆改房屋結構損壞毗鄰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因裝修拆改房屋結構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0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