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辦函〔20**〕3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宜昌市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方案(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9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宜昌市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方案(試行)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進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品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宜昌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實際,制定如下方案。
一、適用范圍
宜昌市城區范圍內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計劃、且未設電梯的四層及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單一產權住宅。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業主主體、政府引導、充分協商”的原則,由出資加裝電梯的業主對電梯施工安裝、日常管理、維護和安全運行等負主體責任,政府依法依規做好服務工作。
(二)堅持“專業設計、專業安裝、專項驗收、確保安全”的原則,滿足城鄉規劃、建筑設計、結構安全、消防抗震和特種設備安裝等要求,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阻礙消防通道,不得破壞原有建筑結構。
(三)堅持“尊重現狀、注重實用、減少占用”的原則,不增加或者變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間,且盡量少占用現狀綠地等公共空間。
三、責任分工
(一)宜昌市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領導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加掛“市加梯辦”牌子,并在市行政服務中心設立專門窗口,統一受理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所有審查事項。涉及其他職能部門的審查事項,由市加梯辦負責分辦、轉辦和督辦。
(二)各區政府及宜昌高新區管委會成立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領導小組及其日常工作機構(區加梯辦),負責轄區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具體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政策宣傳及矛盾協調等工作。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予以協助。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市場監督管理、城管、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能,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有關審查、獎補資金落實及安全監管等工作。
(四)出資加裝電梯的業主為實施主體,負責加裝電梯項目的意見統一、工程報建、資金籌措、設備采購、組織實施、日常使用管理及維護等相關工作。實施主體可以書面委托住宅原建設單位、原產權單位、第三方代建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具備相應資質的電梯施工安裝企業等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應與委托人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五)資金由業主自行籌集。具體費用由業主綜合所在樓層等因素自行協商,按一定比例分攤。符合條件的,業主可按規定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新增或此前依據《宜昌市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方案》(宜府辦發〔20**〕54號)在建或已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電梯完成安裝且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并正常投入使用后,由市財政按照每部10萬元的標準實施以獎代補。同時,加裝電梯所籌集的資金及使用情況應當公布,接受監督。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四、實施程序
(一)提出申請。
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后,方可向區加梯辦提出加裝電梯申請。
(二)初步審查。
由實施主體所在區加梯辦牽頭,協調所在街道辦事處、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進行現場勘察(同步向電力部門申報咨詢),在7個工作日內聯合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三)簽訂協議。
初步審查通過后,本單元全體業主對加裝電梯相關事宜簽訂協議,并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協議內容主要包括:
1.經費籌集(工程費用和電梯設備費用);
2.電梯配置(電梯品牌、運行參數、具體配置等);
3.運行維修費用分攤(電費、維修保養費、更新費、管理費);
4.使用管理(已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共同成立相應組織或委托具備資質管理單位負責統一管理)。
(四)組織設計。
由實施主體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加裝電梯規劃方案。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在本單元房屋、小區公示欄等醒目位置對加裝電梯規劃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實名書面提出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出具公示意見單;對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協調,統一意見。
(五)聯合審查。
實施主體向市加梯辦提出加裝電梯設計的審查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出資加裝電梯的全體業主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明復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證和授權委托書。
2.初步審查意見;
3.業主簽訂的加裝電梯協議書;
4.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公示意見單;
5.施工圖設計圖紙及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收到上述材料后,市加梯辦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市住建(消防)、市市場監督管理、市城管、電力等相關部門及管線單位召開聯席會議,對加裝電梯方案進行聯合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聯合出具意見書。
(六)施工監管。
由實施主體按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土建施工、電梯安裝及監理單位,并選購符合國家標準及我市住宅電梯配置與選型通用要求的電梯。
土建施工、電梯安裝及監理單位應當將本單位情況及擬施工的時間、地點和內容書面告知屬地住建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向電梯檢驗機構申報監督檢驗。
屬地住建及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依職責加強電梯加裝過程中土建施工和安裝施工的安全監管。
工程竣工后,實施主體應組織規劃、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電梯企業等對加裝電梯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并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建設工程竣工資料。
(七)日常管理。
實施主體依法承擔電梯安全運行的相應義務,并按相關規定明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鼓勵業主購買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辦理使用登記申請,并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申請資料包括:
1.使用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明(適用于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或個人身份證明(適用于業主自行管理的電梯,為安全管理責任人);
2.電梯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
3.電梯監督檢驗報告。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1個月以前,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并且做好用電報裝等準備工作,及時接受檢驗。
五、相關要求
(一)既有住宅加裝的電梯歸出資業主按協議約定共同所有,不再變更各分戶業主產權面積、用地面積。
(二)市加梯辦聯合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適時統一公布有資質的住宅電梯安裝、維修單位名錄等信息,方便居民自主選擇。
(三)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應與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改造等相結合,科學設計,精心施工,有序管理。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宜府辦發〔20**〕54號文件同時廢止。
篇2:宜昌市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方案(2016)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昌市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辦發〔20**〕5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市屬機構:
《宜昌市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7月22日
宜昌市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方案
為規范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完善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標準,結合宜昌城區實際,現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適用范圍
本市城區范圍內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的既有無電梯住宅加裝電梯,按照本實施方案進行。
二、基本原則
全面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把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作為我市老舊住宅改造的重要內容,著力改善居民住房條件和人居環境。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遵循“業主自愿、充分協商、依法依規、保障安全”的原則,資金渠道以業主自籌為主,其他資金為輔。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出資業主對電梯施工安裝、管理、維修和安全運行等負主體責任。
加裝電梯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在尊重規劃現狀、不改變原有建筑主體結構形式和不破壞原建筑基礎的原則下進行。
三、組織實施
(一)加裝電梯實施主體。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以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作為實施主體,負責加裝電梯項目的工程報建、資金籌措、設備采購、組織實施、使用管理及維護等相關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書面委托原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具備相應資質的電梯施工安裝企業等作為實施主體承擔上述工作。
(二)加裝電梯條件。
1、按整棟住宅申請加裝電梯的,應經專有部分占本棟住宅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本棟住宅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也可按住宅單元申請加裝電梯,但應經該單元全體業主同意。業主應就加裝電梯方案和電梯維護管理等有關問題進行充分協商。加裝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2、符合城鄉規劃、建筑設計、消防、抗震、結構等相關規定和標準。
3、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圍和計劃。
(三)加裝電梯資金籌措。
1、加裝電梯所需資金,由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共同籌集。
2、加裝電梯的住宅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可按規定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3、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在加裝電梯時,可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
4、社會資本投資等其他合法資金可作為加裝電梯資金的來源。
加裝電梯所籌集的資金及使用情況應當公布,接受監督。
(四)加裝電梯協議。
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應當就下列事項達成一致:
1、加裝電梯工程費用籌集(包括工程費用和電梯設備費用)。
2、加裝電梯配置方案(電梯品牌、運行參數、具體配置等內容)。
3、電梯運行維修費用(電費、維修保養費、更新費、管理費)分擔或增加物業收費標準。
4、受委托對電梯使用進行管理的責任人。已實行物業管理的,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承擔;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共同協商確定使用管理責任人。
加裝電梯協議應經同意加裝的業主書面簽字同意并公示。
(五)加裝電梯建設程序。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1、加裝電梯設計。實施主體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企業對加裝電梯進行設計。設計企業應綜合考慮消防、抗震、結構安全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加裝電梯設計方案,確保既有住宅和加裝電梯的安全。
2、用地手續辦理。加裝電梯占用小區內公共用地的,不再辦理用地手續;占用其他單位土地的,應征得該土地使用權人書面同意。
3、規劃許可辦理。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原則上不需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立項)文件和規劃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審批。實施主體應持加裝電梯協議、加裝電梯設計方案,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部門審查通過后進行公示,相關利害關系人無反對意見的,按程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辦理后,實施主體應將規劃許可情況和加裝電梯設計方案書面告知公安消防部門。
4、施工手續辦理。實施主體應將加裝電梯設計圖送至施工圖審查機構,對加裝的電梯及其連接設施的結構安全進行審查。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應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在加裝電梯施工前,實施主體應向住建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5、其他手續辦理。在加裝電梯安裝前,電梯安裝企業應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電梯安裝開工告知并申報監督檢驗。電梯加裝完成并經監督檢驗合格后,使用管理責任人應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
在施工安裝前,實施主體還應向供電企業申請辦理用電報裝手續。施工安裝中涉及電力、給水、排水、燃氣、電信、有線電視等設施遷移的,相關單位應予支持配合并按成本價收費。
6、竣工驗收辦理。加裝電梯工程竣工后,實施主體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手續,組織勘察、設計、施工企業進行竣工驗收。
(六)加裝電梯歸屬。
既有住宅加裝的電梯歸出資業主共同所有,不再變更各分戶業主產權面積、用地面積。
(七)加裝電梯維護管理。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電梯使用管理責任人應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并使電梯及時接受檢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是一項涉及千家萬戶的利民、惠民工程,各相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結合項目實際,按照簡化、便民的原則進行加裝電梯的審批和把關,積極有序地推進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二)開展項目試點。選擇有代表性且條件相對成熟的住宅項目進行先行示范,充分發揮試點項目的引導和示范作用,以點帶面推動我市加裝電梯工作開展。
(三)建立協調機制。加大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宣傳力度,建立以街辦(鄉、鎮)、社區(村)為主體的協調機制,發揮基層組織深入群眾、貼近群眾的工作優勢,積極做好政策宣傳和問題協調。同時,協助實施主體辦理電梯加裝的相關審批和驗收手續。
(四)創新工作方法。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與棚戶區改造、城市整理、背街小巷整治等工程相結合,創造條件,整合資源,做到整體規劃、科學設計、精心施工、規范驗收、有序管理,使加裝電梯成為鄰里和諧的幸福工程。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篇3:余杭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方案(2018)
AYHD01-20**-0022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
《余杭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方案》已經20**年第13次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5月16日
余杭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方案
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口老齡化的需要,完善我區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質,方便居民生活,根據《杭州市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實施意見》(杭政辦函〔20**〕12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余杭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方案。
一、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余杭區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既有住宅(別墅、排屋除外)。既有住宅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加裝電梯:
(一)具有合法權屬證明;
(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圍和計劃;
(三)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無電梯住宅。
二、實施原則
(一)開展余杭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應當遵循“業主主體、社區主導、政府引導、各方支持”的原則。
(二)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經本單元、本幢或本小區房屋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并簽訂加裝電梯協議。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三、部門職責
余杭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領導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加梯辦)設在區住建局(規劃分局),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政策制定、統籌協調、指導監督等工作。
各鎮(街道)負責屬地范圍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具體組織協調和推廣工作。村(社區)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政策宣傳、業務指導、矛盾協調等工作。
住建、規劃、國土資源、市場監管、消防、質監、城管、民政、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按照簡便高效的原則,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有關審查和備案工作。
四、組織實施
(一)確定實施主體
本單元、本幢或本小區相關業主作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人,負責意見統一、工程報建、設備采購、工程實施、維護管理等相關工作。
申請人可以推舉業主代表作為實施主體負責上述工作,也可以書面委托電梯企業、具有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原建設單位、原產權單位、第三方代建單位等作為實施主體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鼓勵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對自行管理的職工住宅組織實施加裝電梯工作。
申請人作為建設單位承擔相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二)籌集加梯資金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所需建設資金及運行使用、維護管理資金主要由業主承擔,具體費用應根據業主所在樓層等因素協商,按一定分攤比例共同出資。業主可以申請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
(三)征求業主意見
申請人或實施主體應當將加裝電梯初步設計方案、實施方案征求相關業主意見,并對征求意見的全過程和結果負責。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經有關業主同意后簽訂加裝電梯協議,協議需明確項目負責人或委托單位主要職責、資金概算及費用籌集方案、電梯運行維護保養費用分攤方案以及加裝完成后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等內容。
以上協議和方案由加裝電梯房屋所在社區(村)在擬加裝電梯單元樓道口、小區公示欄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間因加裝電梯可能受到影響的利害關系人無實名制書面反對意見的,由社區(村)蓋章備案;有異議的,所在社區(村)應業主請求,應當組織調解,促使相關業主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功的,社區(村)不予蓋章備案。
(四)加裝電梯實施程序
1.現場勘察。由街道(鎮)組織電梯公司、設計單位、專家及相關業主代表,對房屋質量、消防通道等情況進行現場勘察,并對加裝電梯可行性進行評估分析,綜合各方意見,確定是否具備加裝條件。
2.委托專項設計。申請人或實施主體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加裝電梯方案進行專項設計。專項設計方案應符合《浙江省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設計原則》的規定。
3.施工圖圖審。專項設計方案經業主充分協商、公示認可后,申請人或實施主體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改建工程進行施工圖設計。施工圖經有資質的圖審機構審查后報區住建局(規劃分局)備案。
4.聯合審查。申請人或實施主體應當向屬地街道(鎮)提出加裝電梯的申請,并由屬地街道(鎮)統一匯總后報區住建局(規劃分局)。區住建局(規劃分局)組織國土資源、市場監管、消防、城管等部門以及有關管線單位進行聯合審查,出具聯合會審紀要。申請人或實施主體提供的材料有:
(1)相關業主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明復印件;
(2)代理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
(3)加裝電梯方案文本(相關文字說明、圖紙等);
(4)施工圖審查備案證明文件;
(5)經所在社區(村)備案的加裝電梯協議;
(6)區住建局(規劃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加裝電梯涉及電力、供水、燃氣、電信、移動、聯通、華數等管線移位及其他配套設施項目改造的,相關單位應開通綠色通道,根據聯合審查意見,予以優先辦理。
5.工程施工。加裝電梯施工前,申請人或實施主體應向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施工單位應向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電梯監督檢驗。施工過程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的質量安全監督。
6.竣工驗收。加裝電梯有關業主對加裝電梯工程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電梯企業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相應責任。工程竣工后,申請人或實施主體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電梯企業等對加裝電梯工程進行質量竣工驗收??⒐を炇諔埶鶎偕鐓^(村)參加,各所屬街道(鎮)應派人參加。
7.工程備案。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竣工驗收合格后,對包括工程前期、施工、竣工在內的相關資料進行整理,并移交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存檔審核后接收存檔。
8.使用登記。申請人應依法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五、相關要求
(一)安全要求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加裝的電梯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及相關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由具備相應資格的單位制造和安裝,安裝前應書面報告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入使用前應經監督檢驗合格。
各街道(鎮)作為組織實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屬地責任主體,要加強對本轄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協調和安全監督工作,確保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
(二)規劃要求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以實用性為原則,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響城市規劃實施;應盡量減少占用現狀綠化,盡量減少對周邊相鄰建筑的不利影響,不得增加或變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間,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在滿足消防、安全條件,保障各項功能正常適用的前提下,加裝電梯體量不納入建筑間距計算。
六、保障措施
(一)資金保障
1.余杭區國有土地上四層及以上的非單一產權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政府給予20萬元/臺的補助,由區、街道(鎮)兩級財政按1:1分攤。補助資金撥付給各街道(鎮)管理,專項用于加裝電梯事宜。
2.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管線遷移(供水、電力、燃氣、電信、移動、聯通、華數等)的費用由區財政和管線單位各分擔50%(其中區財政承擔費用不高于10萬元,超出部分由各管線單位承擔)。
3.各管線單位應在屬地街道(鎮)統一組織下,先行墊付管線遷移費用并負責組織實施。各街道(鎮)要建立跟蹤審計制度并在竣工驗收后進行決算審計,將相關資料報區住建局(規劃分局)匯總,經區住建局(規劃分局)與區財政局審核后分批撥付給各街道(鎮)。
(二)其他保障
1.各管線單位原則上要在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通過聯合審查之日起15日內組織進場施工。
2.管線遷移涉及的地面開挖、復原工作及雨、污水管道遷移由屬地街道(鎮)負責組織實施并承擔費用。
3.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原則采用公變供電形式及單路供電方式。業主主動要求實行雙路供電方式的,增加的費用由業主與電力部門自行協商。既有住宅物業配套設施由專變供電的,加裝電梯業務按照高壓新裝或者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其他類別進行用電申請。涉及的電表前管線遷移與接入、增設、電桿移位、路燈遷移等工作由電力部門負責。
4.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用電電表開戶,原則上以所屬小區物業公司名義開戶(沒有物業公司的小區,以統一推薦的業主代表加所屬單元樓道號名義開戶)。
七、其他
(一)加裝電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測繪,不計入各分戶業主的產權面積,不再辦理不動產登記。
(二)對已經依法辦理有關施工手續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程,相關業主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撓、破壞施工。
(三)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統一公布有資質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名單等信息,方便群眾自主選擇。
(四)加裝電梯的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風險評估、監督管理按照《杭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應結合實際,積極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辦法,鼓勵購買相關保險。
(六)各街道(鎮)及有關部門要通過各種途徑加強宣傳發動,使社會公眾廣泛了解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意義、基本條件、辦理流程、相關政策等內容,切實提升群眾的積極性。
(七)未明確事宜及后續有關情況由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領導小組討論確定。
(八)本實施方案自20**年6月15日實施,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
附件:1.授權委托書(樣本)
2.余杭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業主意見征詢表
3.余杭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業主信息匯總表
4.余杭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表
5.余杭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協議書(范本)
6.街道(鎮)初步審核意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