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物業服務用房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服務用房的建設和使用,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證物業管理項目的正常管理,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9號)、《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和《包頭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與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物業管理項目中物業服務用房的規劃、設計、建設和使用的管理。
物業服務用房包括物業服務辦公用房、物業服務配套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等。層高不足2.2米或已經列入公共分攤的房屋不計入物業管理用房面積;物業管理用房必須相對集中,具備自然通風采光條件,建筑標高宜在正負零以上。
第三條 新建物業管理項目應當按照《包頭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以不低于開發建設規模千分之三的標準確定物業服務用房,其中千分之二作為辦公用房,千分之一作為經營用房。
第四條 物業服務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用于物業管理服務活動。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用房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合同約定負責維護;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用房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負責維護。
第五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服務用房規劃審批及驗收的監督管理。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服務用房的確認及物業管理用房移交、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建設物業服務用房:
(一)設計要求。
多層住宅小區建筑規模在5 萬平方米以上,高層住宅小區建筑規模在1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配備獨立坐落的物業服務用房。規劃核準的圖紙上應標注物業服務用房的具體位置并在經濟指標中注明面積;設計單位應在圖紙上注明設計的實際面積。物業服務用房應設置在物業管理項目中心區域或主出入口附近,方便業主使用的地方,不得設置在地下。
設置在住宅樓內的,應當具有獨立的通道。
(二)建設標準。
1、房屋內墻面應當涂刷涂料,頂棚應當吊頂或涂刷涂料,地面鋪設瓷磚,衛生間墻地面應當鋪貼瓷磚并安裝衛生潔具;
2、物業管理用房應具備獨立使用條件。必須符合安全、消防、環保、衛生等方面的要求,上下水、供電等應當具備正常使用功能,并獨立計費;
3、項目內配置通訊、有線電視、寬帶等設施的,應當在物業管理用房內預留端口,具備正常使用功能。
(三)物業管理項目規劃設計時有商業用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應提供商業用房作為經營性用房。
(四)不得將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車棚、車棚管理用房、門衛室、室內層高不足2.2米的房屋計入物業服務用房面積。
第七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物業服務用房獨立測量、計算面積、確權登記,其面積不計入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內,并在戶室面積信息表相應的位置上標注“物業服務用房”字樣,房屋權屬登記產權人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
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一并申請登記。
第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前期物業管理備案時,應當提供經規劃部門批準并標注物業用房具體位置和面積的規劃詳圖。
第九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不包括已備案的前期物業服務用房。
第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后,30日內與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交接驗收:
(一)雙方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準進行交接驗收。符合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雙方應當在《包頭市竣工項目物業服務用房登記表》上簽字蓋章正式移交。物業服務用房使用功能存在問題的,雙方應當約定解決的方法和時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驗收工作。
(二)雙方辦理正式移交手續后10日內,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持物業服務企業出具的《物業承接驗收確認書》和公告等相關資料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業主大會成立后,物業服務企業應將物業服務用房情況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開發建設單位與區房屋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進行交接驗收,區房屋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應將物業服務用房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持區房屋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出具的《物業承接驗收確認書》和公告等相關資料到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發生變更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業主委員會,或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督下,向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服務用房交接驗收。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對房屋內的裝修或設施、設備進行拆改。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用房用于物業服務活動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業主大會的同意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物業服務用房不得買賣和抵押。
第十三條 分期建設的項目物業服務用房按規劃要求在末期建設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供符合第六條要求的物業服務臨時用房。
第十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包頭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學院商貿服務用房管理規定(試行)
zz學院商貿服務用房管理規定(試行)
為規范校園商鋪的經營管理,營造一個安全、文明、和諧的經營環境,維護消費者和經營業主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穩定,保障全校師生員工正常的生活秩序,經研究決定對校內商鋪作如下規定:
1、所有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后勤服務中心的各項管理規定,服從學校相關部門的管理。
2、校內所有門面房的經營內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教育部、公安部關于學校周邊地區經營范圍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經營網吧、游戲廳等明令禁止的項目。
3、承租人必須保證門面房為合法經營場所,租賃期間產生的各種費用及經濟糾紛均由承租人負責,經營活動必需的工商、稅務、衛生等所有證件及手續由承租人自行辦理,所需費用自理,如需后勤服務中心提供幫助,承租人應事先向后勤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后勤中心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積極協助。
4、各商鋪出售的商品必須符合國家的各項標準和規定,不得出售假冒偽劣、過期變質、無商標標識、無生產日期、無質保期、無包裝、具有放射性、污染環境、有害于學生身心健康和學校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不得壟斷經營、欺行霸市、強買強賣。
5、商貿廣場為半地下室設計,沒有排水和通風設施,為保持整個商業服務廣場的良好環境,嚴禁在商鋪經營餐飲、理發、煙花爆竹等產生油煙蒸氣、污水污物、安全隱患的項目,所有經營項目須報后勤中心核準方可經營。
6、承租人在租賃期間,不得破壞房屋結構,違者由承租人負責修復,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賠償,承租人在裝修期間需在外墻體任何部位裝設霓虹燈、廣告、招牌等宣傳設施均需事先獲得后勤中心核準方可施工安裝。
7、承租人必須按照學校統一規定,在指定地點規范經營,不得店外占道經營,不得影響他人經營,不得私搭亂建,違者將予以取締。
8、商業服務區和下沉廣場內嚴禁停入一切車輛(包括電動車、自行車和一些小型車輛),違者將予以處罰。
9、商業服務廣場采取統一管理模式,由后勤服務中心具體負責管理,定時開門營業,定時閉門休市,任何人不得在商業服務廣場內留宿。
10、違反上述規定的,后勤服務中心將給予警告、限期整改、罰款、停業整頓、取消租賃資格的處罰,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有不良紀錄的第二年將不予續簽租賃合同。
11、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3:常熟市新建住宅區物業服務用房管理意見(2018)
關于印發《常熟市新建住宅區物業服務用房管理意見》的通知
常政發規字〔20**〕1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常熟經濟技術開發區、常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常熟國家大學科技園、虞山高新區(籌)、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區(虞山林場)、服裝城管委會,市各委辦局、直屬單位(公司):
經研究,現將《常熟市新建住宅區物業服務用房管理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
20**年4月29日
常熟市新建住宅區物業服務用房管理意見
為完善新建住宅區物業服務用房的使用功能,保障物業服務活動的正常開展,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物業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物業服務用房類別
物業服務用房,一般包括辦公用房、輔助用房、經營用房等。辦公用房主要用于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辦公活動,輔助用房主要用于物業服務企業日常輔助管理(如門衛、倉儲等),經營用房主要用于出租以補貼物業服務費和維修資金等。
二、物業服務用房配置標準
1.20**年1月1日以前掛牌出讓(含協議出讓,下同)的經營性住宅用地開發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不少于項目建設規模(地上地下建筑面積之和)的4‰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2.20**年1月1日及以后掛牌出讓的經營性住宅用地開發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不少于地上規劃建筑面積的7‰且不低于項目建設規模(地上地下建筑面積之和)的4‰配置物業服務用房;地上規劃建筑面積不足1萬平方米的,物業服務用房配置面積不得少于70平方米;20**年5月1日及以后掛牌出讓的經營性住宅用地開發建設項目,物業服務用房配置面積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3.20**年6月1日及以后掛牌出讓的經營性住宅用地開發建設項目,物業服務用房中經營用房的配置不得少于地上規劃建筑面積部分的4‰。
4.業主委員會辦公(議事活動)用房,一般為20至40平方米,在物業服務辦公用房中安排。
三、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要求
1.住宅區的物業服務用房不得設置在(半)地下,應當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一般集中設置在住宅區中心區域或住宅區出入口附近。設置在住宅樓內的,應當具有獨立的通道。
2.未配置電梯的物業,物業服務用房設置樓層不得高于三層;配置電梯的物業,物業服務用房設置樓層不得高于六層。
3.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房(道)、變電室、監控室、消防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車庫(棚)、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內層高不足2.2米的房屋不得計入物業服務用房面積。
4.開發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有商業用房的,住宅區物業服務經營用房應當配置為商業用房。經營用房應設置在住宅區出入口附近沿街或沿路的一二層,一層建筑面積應不少于二層建筑面積。開發建設項目商業用房一二層建筑面積之和無法滿足經營用房配置標準的,應優先在商業用房其它樓層中設置,仍不足部分可參照規定在其它用房中設置。
5.開發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載明有商業用房的,應另行設置物業服務經營用房。經營用房設置在住宅區中心區域或出入口附近沿街或沿路的一二層,一層建筑面積應不少于二層建筑面積。
6.項目竣工核實時,如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載明的建設規模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建設規模的,造成原規劃配置的物業服務用房面積不足的,應按照上述標準進行補足。
7.開發建設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應當按不低于交付使用部分總建筑面積的3‰配置(臨時)物業服務用房。
四、物業服務辦公(輔助)用房建設標準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建設物業服務辦公(輔助)用房:
1.房屋內墻面應當涂刷內墻涂料,頂棚應當吊頂或涂刷涂料,地面鋪設瓷磚或地板,衛生間墻地面應當鋪貼瓷磚并安裝衛生潔具;
2.上下水、供電等應當具備正常使用功能;
3.小區內配置通訊、有線電視、網絡寬帶等設施的,應當在物業服務用房內預留端口,具備正常使用功能。
五、物業服務用房規劃、設計、登記問題
1.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意見規劃設置物業服務用房,在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批準前征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確定。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規劃圖紙中所確定的物業服務用房位置,不得擅自轉讓、抵押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面積應在規劃總平面圖中注明。
2.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預售許可前,應當提供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物業服務用房單體規劃方案圖。
3.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不計入分攤面積,測繪成果平面圖相應位置標注“物業服務用房”字樣。
4.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時,應當一并將物業服務用房申請登記為全體業主共有,登記機構只登記不發證。
六、物業服務用房的管理
1.物業服務用房竣工驗收合格后 30 日內,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服務用房進行交接驗收。室內設施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雙方應當在物業服務用房交接驗收清單上簽字蓋章正式移交。使用功能存在問題的,雙方應當約定解決的方法和時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驗收工作。雙方辦理正式移交手續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服務用房情況在小區內公告。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服務用房情況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
2.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物業服務用房由物業服務企業使用和經營。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情況告知并移交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在保留必要的辦公場所后,將其它物業服務用房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經營和使用。物業服務企業出租經營用房的,租賃合同應當經業主委員會同意。
3.物業服務用房的使用應符合消防、環保、衛生等規定。物業服務用房出租的,應當符合房屋租賃相關規定。
4.物業服務用房的經營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其中30%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70%納入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經營收益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為保管、單獨記帳、專款專用,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使用,主要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
5.物業服務用房經營收支情況應當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查詢和監督。
6.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將物業服務用房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7.因征收致使物業服務用房滅失的,應當根據房屋征收有關規定,由業主(代表)大會決定補償安置的方式。補償安置方式應為置換、重建物業服務用房、貨幣補償等。
七、20**年1月1日及以后掛牌出讓可分割銷售的非住宅用地(工業用地除外)項目的物業服務用房管理參照本意見執行。
八、本意見自20**年6月1日起實施,《常熟市新建住宅區物業服務用房管理意見》(常政發規字〔20**〕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