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贛市府辦發〔20**〕6號
關于印發《贛州市中心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駐市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贛州市中心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年7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贛州市中心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江西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中心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既有住宅(個人自建房除外)是指中心城區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計劃且未設電梯的四層以上(含四層,不含地下室)的非單一產權住宅。
第三條 【基本原則】按照“政府指導、業主自愿,統籌兼顧、保障安全,簡化手續、穩妥推進”的原則,鼓勵符合條件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第四條 【基本要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不改變既有建筑主體承重結構、確保建筑結構安全、符合現行安全疏散等消防規范要求,應注重實用性,不得變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間,且加裝電梯位置應在原建設用地界址范圍內。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市住建部門負責制定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辦事流程,負責制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使用辦法,同時應為群眾選擇圖審機構、施工企業等提供便利。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制定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設計導則,規范和指導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設計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群眾在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中選擇、安裝、維修、保養電梯等提供便利。
市財政部門負責財政資金獎補辦法的制定。
市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辦法的制定。
第六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統籌協調和管理工作。應成立由街道(鄉鎮)、住建、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城管等部門組成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推進實施。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七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經本單元住宅專有部分占住宅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本單元住宅總戶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業主的同意。
第八條 【實施主體】本單元出資加裝電梯的全體業主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建設者,承擔相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 建設者可以在本單元中推選1-2名業主為代理人,也可以選擇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為代理人。建設者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應當簽訂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條 【方案設計】建設者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符合建筑設計、結構安全、電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等相關規范、標準的設計方案。應當盡量減少對相鄰業主通風、采光、日照、噪聲、通行等不利影響;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與權益受損業主協商一致并形成書面協議。
第十一條 【申請備案】建設者應當就加裝電梯相關事宜協商一致,向轄區街道(鄉鎮)提交以下資料申請備案:
(一)加裝電梯業主同意的書面意見;
(二)業主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明復印件;
(三)代理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
(四)加裝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分攤方案;
(五)電梯運行、保養、維修、定期檢驗等費用分攤方案;
(六)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自行管理的,出資加裝電梯的全體業主為使用管理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使用管理單位;
(七)與權益受損業主的協商協議;
(八)加裝電梯設計方案。
第十二條 【備案公示】街道(鄉鎮)將加裝電梯備案申請、加裝電梯設計方案和協商協議等在擬加裝電梯單元樓道口、小區主要出入口和周邊顯眼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滿,本單元業主無實名書面反對意見的,街道(鄉鎮)予以備案。
公示期內有實名書面提出異議的,街道(鄉鎮)應在接到書面異議3天內組織調解;經調解業主間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街道(鄉鎮)牽頭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現場論證,經現場論證加裝電梯方案滿足規劃設計、建筑結構安全、消防間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的,街道(鄉鎮)應當予以備案。
第十三條 【申報審核】建設者在取得街道(鄉鎮)的備案證明后,向轄區住建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表;
(二)街道(鄉鎮)備案證明;
(三)加裝電梯住宅建筑、結構施工圖、巖土工程勘查報告和既有多層住宅結構安全論證書;
(四)經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和圖審機構出具的圖審意見、電梯安裝施工圖及結構安全論證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聯合會審】轄區住建部門牽頭組織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人防等部門進行聯合會審,并簽署審查意見;當場無法確認意見的,應當在會后5個工作日內向轄區住建部門反饋書面意見。轄區住建部門應當及時將會審意見書面反饋建設者。
第十五條 【建設施工】建設者取得加裝電梯聯合會審書面意見書后,應委托具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實施土建施工,委托具備電梯安裝許可資質單位實施電梯安裝施工,提倡委托監理單位對施工過程實施質量安全監管。
第十六條 加裝電梯涉及供水、供電、燃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的管線遷移以及其他配套設施改造的,建設者應事先與專業經營單位溝通協商,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應開辟綠色通道,給予優先辦理;電網企業還應做好(臨時)接電和用電增容工作。
第十七條 電梯安裝前,電梯安裝施工單位應書面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安裝告知,方可施工。電梯安裝竣工并經監督檢驗合格后30日內,電梯安裝施工單位應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移交電梯出廠資料、驗收報告等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資料。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電梯安裝完成并經檢驗合格后,建設者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等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向轄區住建部門申請竣工驗收備案,住建部門根據實際牽頭組織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人防等相關部門簽署備案意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使用登記】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行政審批機構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電梯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條 【維護保養】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明確至少1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并按規定安裝電梯應急處置前端裝置。
第四章 資金籌集
第二十一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所需資金,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一)按比例分攤:由業主共同出資,分攤比例自行協商。業主協商存在困難的,可向街道(鄉鎮)或社區申請調解。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出資加裝電梯的業主,可以提取業主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加裝電梯個人分攤費用。
(三)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支付加裝電梯個人分攤費用。
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和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合計額度不超過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費用扣除政府獎補后的個人分攤金額。
第五章 鼓勵政策
第二十二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不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等,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涉及的體量不納入建筑間距計算。
第二十三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不征收新增建筑面積地價款,免于補繳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電網企業應免收(臨時)接電費和電網增容費。
第二十四條 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給予財政資金獎勵補助。
章貢區獎勵補助標準為20萬元/臺,獎勵補助資金由市級和章貢區財政各承擔50%,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住建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南康區、贛縣區、贛州經開區、蓉江新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財政資金獎勵補助標準和具體辦法由各區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獎補資金由各區承擔。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條 因加裝電梯增加的建筑面積不予辦理所有權登記,相關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受讓人自該房屋轉移登記之日起,承繼原改造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提倡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與老舊小區改造相結合。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生產企業、電梯安裝企業及社會組織依法探索新的商業模式,推動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第二十七條 因加裝電梯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通過協商解決。要求街道(鄉鎮)組織調解的,街道(鄉鎮)應當依法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第二十八條 我市其他縣(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補貼資金由各縣(市)財政自行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篇2:禪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暫行辦法(2014年)
禪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暫行辦法(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 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人民群眾生活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廣東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指導意見》,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的既有住宅,是指在本辦法實施前、具有合法報批手續或權屬證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層及4層以上的多業主無電梯住宅。
第三條[管理協調機關] 區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消防、公用事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屬地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原房改售房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等應當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予以協助和協調。
政府通過精簡、合并報建審批流程,實施“一個窗口”報建,提供優質高效地審批服務。同時,政府提供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設備單位和維護管養單位名單信息,提供更綜合的服務平臺,方便人民群眾自主選擇。
第四條[申請方] 以下單位或個人可作為加裝電梯的建設單位(以下統稱申請方),辦理相關報批、建設手續,承擔相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一)業主或者業主代表。申請的業主人數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不超過5名業主作為業主代表;
(二)業主委員會;
(三)業主授權委托的原房改房售房單位、原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生產安裝企業。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 加裝電梯可以申請使用申請方名下的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專項維修資金] 加裝電梯可以申請使用申請方名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金額不得超過維修資金賬戶余額的50%。
第七條[專項補助資金] 為改善老年人居住環境,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設立加裝電梯專項補助資金,按照每座電梯2萬元的標準予以補助。
專項補助資金可用于加裝電梯工程建設費用、對利益受損業主的資金補償、綠化(恢復綠化)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電梯維護保養費用等。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取得加裝電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方可在通過竣工驗收后申請專項補助資金。
第二章 申報準備
第八條[申報準備] 申請方應就加裝電梯的具體方案、費用籌集、申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事宜進行充分協商,并取得既有住宅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業主同意(擬加裝電梯需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并以書面協議形式達成以下方案:
(一)增設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其籌集方案;
(二)電梯維護保養方式及其保養維修費用分擔方案;
(三)明確電梯使用權者(即電梯管理責任人)承擔人及其繼任者;
(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方案;
(五)對加裝電梯后各樓層住宅升值或貶值情況,委托有資質評估公司進行評估,制定利益平衡與補償方案;
(六)與不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展開協商,并對利益受損業主進行補償的資金籌集預案。
前款所指總面積和總人數按照該住宅單元(梯間)獨立計算。
第九條[申報指引] 申請方應向佛山市規劃城建檔案館或者佛山市禪城區房地產檔案館申請查詢、復印原審批圖紙資料,并委托具有建筑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加裝電梯設計方案。
申請方可自主選擇已經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的加裝電梯設計單位(見附件),也可以選擇其他具有建筑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
第三章 方案設計要求
第十條[圖紙要求] 加裝電梯設計方案應當包括原建筑平面圖,加裝電梯總平面圖,各層平面圖、立面圖和剖面圖。總平面圖應當準確表達周邊現狀建筑物、道路(通道)、綠化等實際情況。
第十一條[設計原則] 加裝電梯設計方案以實用為原則,不得侵占城市道路空間,不得浪費土地資源,盡量少占用現狀綠化,不得變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間。具體要求如下:
1.電梯井占地尺寸不超過2.5米×2.5米;
2.新增連廊的凈寬不超過1.2米(與電梯井等寬相連的連廊除外);
3.新增連廊的設置長度滿足必要使用要求,不得過長;
4.電梯井若需占用現狀通道,應確保剩余的通道寬度(可通過改造方式實現)不小于1.5米(供人行和非機動車通行)、或者4米(供機動車通行)。
第四章 報建程序
第十二條[一個窗口報建] 加裝電梯報建程序實行“一
個窗口”辦理,由城鄉規劃部門一個窗口受理、完成全部報建程序。 第一節 方案審核
第十三條[提交方案審核] 申請方備齊以下資料,即可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方案審核手續:
(一)已填妥的申請表(附件2);
(二)申請方(或委托的代辦人)身份有效證明文件;
(三)同意加裝電梯業主的簽名意見表;
(四)同意加裝電梯業主的身份證復印件、房地產權證復印件;
(五)原報建審批圖紙復印件;
(六)加裝電梯設計方案。
第十四條[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城鄉規劃部門收到申請資料后,即轉國土資源、消防、公用事業部門征求意見,上述部門須在5個工作日內分別就土地權屬、消防安全、綠地占用或遷移等出具書面反饋意見。若擬建電梯不涉及占用或遷移現狀綠化,則無需征求公用事業部門意見。
城鄉規劃部門同時將申請資料通報屬地鎮(街道辦),屬地鎮(街道辦)應知會所在居委會一并做好協調服務準備。
第十五條[方案審核通過原則] 城鄉規劃部門經過現場勘查,并匯總各部門意見后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方案審核意見。相關申請資料齊全并符合以下要求的,方案審核予以通過,并組織進行批前公示:
(一)設計方案符合第十條、第十一條要求;
(二)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擬加裝電梯所占土地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或者該土地已有明確的使用權屬單位,已取得該權屬單位的同意意見;
(三)經消防部門確認擬加裝電梯不影響所在建筑物或者周邊建筑物消防安全;
(四)公用事業部門明確占用或遷移現狀綠化的指引意見。
不滿足上述要求的,方案審核不予通過,申請方須按照審核意見指引,進行方案調整或補充征求意見后,再申請辦理方案審核手續。
第二節 批前公示
第十六條[批前公示] 設計方案通過審核后,城鄉規劃部門將擬加裝電梯方案在所在建筑物、小區、居委會和政府網站進行批前公示,聽取各方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
第十七條[意見反饋的要求] 提出反饋意見的有效時間為批前公示開始之日起、至公示期結束后的第5天。提出反對意見的業主(以下簡稱異議方)應提供真實姓名、聯系方式,以及與擬加裝電梯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土地證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
超出反饋意見有效時間,或者未能提供上述有效信息、材料的,其反對意見視為無效意見。
第十八條[意見反饋收集] 意見反饋渠道為城鄉規劃部門和所在居委會。公示期結束后,所在居委會須向規劃部門出具書面意見,反映收到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自主協商] 申請方和異議方應本著相互體諒、鄰里和睦的原則,就擬加裝電梯方案的問題進行充分協商。
第二十條[協調平臺] 屬地居委會應為申請方和異議方提供協商平臺,協調會議應邀請相關部門一并參加。相關部門應當積極參加協調會議并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聽證會等程序] 經協商、協調仍未達成一致意見時,城鄉規劃部門可采取聽證會或者論證會等方式聽取各方意見。
第三節 公示結果反饋
第二十二條[出具反饋意見] 批前公示反饋意見收集結束后,城鄉規劃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方出具書面反饋意見,作出申請方可以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許可指引意見,或者作出不予規劃許可的審核意見。
第二十三條[指引申辦許可的條件] 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城鄉規劃部門出具指引申請方可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指引意見:
(一)未收到有效反對意見。
(二)申請方與異議方通過協商,取得異議方的書面同意意見。
(三)異議方雖提出影響其通風、采光、日照的反對意見,但擬加裝電梯方案不存在下列明顯影響異議方切身利益情形的:
1.(通風、采光)梯井(或連廊)位于異議方外墻窗戶的正南北(或正東西)投影方向,且與窗戶的凈距小于:
臥室或起居室(廳)的窗戶:4米;
廚房、衛生間的窗戶:2米;
其它用房的窗戶:1.5米。
2.(日照)因受到擬加裝電梯的影響,異議方住宅的日照標準不滿足《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第5.0.2.1條標準的。(日照分析由城鄉規劃部門采用《佛山市城鄉規劃管理三維互動指標核算及其電子報批系統》為標準進行分析)
第二十四條[不予許可后的程序] 未獲規劃許可的,申請方可以調整設計方案消除對異議方的不利影響,或者通過協調、補償等方式取得異議方的同意意見。申請方調整設計方案的,須提交規劃部門重新組織批前公示。
申請方取得異議方同意意見后,自審核意見核發之日起在一年內可補充資料,繼續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逾期須重新申辦方案審核、批前公示等程序。
第四節 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
第二十五條[申辦許可準備] 申請方應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加裝電梯施工圖設計和施工圖審查。
施工圖審查重點審查結構安全。
申請方應與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資質的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申請方可自主選擇已經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的施工單位(見附件),也可以選擇其他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資質的施工單位。
第二十六條[提交許可材料] 申請方向城鄉規劃窗口提交如下資料,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1.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申請表
2.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3.施工圖紙一套
4.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5.商品混凝土合同原件及外地企業進禪備案表(附件的施工單位不用提交)
6.區外設
計、施工單位企業資質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核查原件)(附件的設計、施工單位不用提交) 7.建造師注冊證及專職安全員考核合格證原件(附件的施工單位不用提交)
第二十七條[出具許可結果] 城鄉規劃部門將有關申請材料轉交城鄉建設部門,城鄉建設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審查意見,并返回城鄉規劃部門。
城鄉建設部門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城鄉規劃部門在1個工作日內向申請方同時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城鄉建設部門出具審查意見的,城鄉規劃部門在1個工作日內向申請方轉發審查意見。申請方應按審查意見要求完善后,再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五章 施工建設
第二十八條[工程放線] 加裝電梯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依據規劃許可的總平面圖進行放線,并由設計單位對放線結果校核,申請方免于辦理規劃驗線手續。
第二十九條[施工安全和質量安全監督]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跟進并監督加裝電梯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質量安全。
第三十條[設備監督] 質監部門負責電梯設備安裝單位資質及人員資格檢查。
第三十一條[管線遷改] 擬加裝電梯涉及現狀管線遷改的,由申請方委托有資質設計單位制定管線遷改方案,并征得各管線單位同意后,由管線單位組織實施管線遷改。管線遷改可與加裝電梯工程同步實施。管線遷改費用由申請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施工保障] 對申請方合法組織的建設行為,相關業主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撓、破壞施工。
第三十三條[阻撓查處] 申請方合法組織的建設行為受到他人阻撓、破壞的,公安機關將視違法行為情節和后果的嚴重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三十四條[設備管理] 電梯安裝前,施工單位應當到質監部門辦理施工告知。電梯安裝后,申請方應當向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監督檢驗。電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電梯使用單位應到質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電梯使用單位應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并接受檢驗。
第六章 竣工驗收
第三十五條[驗收申請] 加裝電梯工程完工后,申請方應向區聯合驗收辦申請竣工驗收,可一并申請領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補助資金手續,并應提供如下申請材料:
(一)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申請表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方案;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明細清單(原件)
第三十六條[組織驗收] 區聯合驗收辦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驗收。
第三十七條[資金撥付] 加裝電梯工程通過聯合驗收后,區聯合驗收辦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專項補助資金申請資料轉交城鄉建設部門,城鄉建設部門將專項補助資金和申請方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直接撥入申請方提供的銀行賬號。
第七章 增值服務
第三十八條 政府鼓勵申請方在電梯橋廂、候梯廳、出入口等位置設置廣告。具體廣告形式、位置、體量、收益等由申請方與相關廣告經營單位協商確定。
第三十九條 政府鼓勵申請方利用加裝電梯設置無線網絡信息覆蓋設施,提升既有住宅信息網絡服務水平。具體設置方案、費用或收益由申請方與相關通信運營商協商確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規劃保障] 本辦法頒布實施前,已經取得舊樓加裝電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的,申請方可以向城鄉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前公示通過后,城鄉規劃部門予以換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永久)。
第四十一條[爭議解決] 業主認為因加裝電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權和相鄰權等民事權益而提出補償等要求的,由業主之間協商解決。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應業主請求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組織調解,促使相關業主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業主之間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第四十二條[權利保障] 業主認為因加裝電梯的有關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四十三條[違法違規處理] 電梯申請方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許可、驗收等手續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四條[特殊之一] 在既有住宅預留電梯井位或者住宅建筑內部空間加裝電梯的,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第四十五條[特殊之二] 非住宅的建筑物加裝電梯的,可參照本辦法辦理有關報批程序,但不得享受專項補助資金。
第四十六條[有效期] 本辦法自20**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 年。有關法規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