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規程
1規范各項收費包括物業服務費(含空置房物業管理費)、水電氣暖費代繳、裝修押金、其它有償服務收費,確保顧客對服務滿意。
2 適用范圍
客服部的每月物業服務費、水電空調費代繳、其它有償服務收費等的收取工作。
3 職責
3.1財務部負責統一管理監督查核客服部收費員的收費工作。
3.2財務部會同客服部負責核訂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和其它各項有償服務收費標準。
3.3客服部負責辦理銀行托收及各項費用的收取工作。
4 工作規程
4.1物業服務費及有償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
4.1.1財務部會同客服部應根據提供服務的項目和各項費用開支情況預算物業服務費和其它有償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并將物業服務費等標準上報物價部門備案。
4.1.2已經實行的收費標準若需改變,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或轄區的實際情況,并按4.1.1處理。
4.1.3在辦理物業服務費標準核定手續時財務部會同客服部應提交以下資料:
a) 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報告;
b) 物業管理范圍的概況;
c) 物業管理公司的資質證書;
d) 各項與收費有關的規章制度。
4.1.4其它有償服務項目物價部門已有收費標準的,應執行物價部門標準,物價部門未規定標準的,財務部會同客服部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服務收費標準。
4.1.5物業服務費和其它有償服務費標準,客服部應在轄區內顯著位置進行公布,公開收費具體收費辦法。
4.1.6財務部應每半年向顧客公布客服部財務收支情況,接受顧客的監督。
4.2物業服務費、水電空調費收取
4.2.1客服部應從入伙之日起向顧客收取物業服務費。
4.2.2客服部應首先和顧客簽訂《收費協議》,明確通知顧客在指定銀行交納物業費,并在每月10日以前按《交費通知單》的金額足額交納,如果10日后未繳費,顧客又未提出正當的理由,即視為欠費。
4.2.3客服部收費規程
--每月30日前依據工程組所抄水、電表底數如實核算、登記上賬,填寫并分發《交費通知單》。
--收取相關費用。
--打印如下報表,送公司財務部:
“費用收取情況月報表”
“停車場月租收費情況統計月報表”
4.2.4因節假日或其它原因導致整個收費程序提前或順延時,交費時間做相應調整。
4.2.5如未按期交費,需收取滯納金,(各項)滯納金=(各項)拖欠金額×拖欠月份天數×滯納金系數。各項費用的滯納金系數都是每天千分之三。
4.2.6 收取滯納金只是懲罰措施,收取本金才是主要目的,因此客服部應加強宣傳,主動通知顧客按時交費;若顧客在本月內交清各項拖欠款,經客服部主任同意可酌情減免滯納金。
4.2.7收費員都應把好關,保證所有收費的單據、帳目等全面、準確。
4.2.8顧客在銀行交費后,憑在《交費通知單》上加蓋銀行“現金收訖”章可到客服部開具收款票據;
4.3欠費催繳
4.3.1如未按期交款,客服部根據欠費情況填寫《欠費催繳通知書》,即時派至顧客。
4.3.2在催繳通知送達七日后仍未辦理有關繳費手續的,客服部填寫《欠費催繳停水停電通知單》,注明原因,經客服部經理批準,在送達顧客24小時后采取停水停電措施,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正常時間繳費的商戶(使用人)與客服部經理協商后可暫不采取停電措施;
4.3.3 顧客在接到《欠費催繳停水停電通知單》后及時提出正當理由或結清欠費并支付滯納金,經客服部核準后一小時內開通水電;
4.4屬發展商產權的空置房物業服務費收取
4.4.1客服部應每季度對所轄區域內屬發展商產權的空置房進行統計,填寫《發展商空置房統計表》。
4.4.2客服部將核實后的《發展商空置房統計表》(有房地產公司蓋章)交集團財務部(寫字間、住宅)。
4.4.3財務部根據已經確認的空置房情況統一在集團內部由發展商劃撥空置房屋物業服務費(寫字間、住宅)。
4.4.4財務部根據實際情況把收到空置房物業服務費劃入客服部賬目(寫字間、住宅)。
4.5裝修保證金的收取
4.5.1客服部收費員對入住進行裝修的用戶按照《房屋裝修申請表》中規定的金額收取裝修押金,并開具裝修押金收據。
4.5.2用戶裝修驗收完畢后,客服部應在驗收情況中注明裝修押金扣除情況,用戶憑《房屋裝修備案表》和裝修押金收據到公司財務部領取退款。
4.6 其它有償服務收費應由收費員根據《顧客委托維修安裝單》寫明的價格在維修安裝服務完畢后收款。
4.7 每月底客服部收費員應填寫本月《費用收取情況月報表》將本月費用收取狀況分別報總經理和公司財務部。
5 相關文件和記錄
a)《發展商空置樓宇月統計表》QWR7.5.1-2-3-2
b)《欠費催繳通知書》QWR7.5.1-2-10-1
c)《欠費催繳停水停電通知單》QWR7.5.1-2-10-2
d)《收費協議》QWR7.5.1-2-10-3
e)《有償服務項目表》QWR7.2.1-1-2
f) 《顧客委托維修安裝單》QPR7.5.1-8-2
g)《管理費收入臺帳》
h)《費用收取情況月報表》
i) 《交費通知單》
l) 《裝修備案登記表》
j)其它各類收據
k)有關電腦單據
篇2:物業會所收費管理及倉庫管理流程
物業會所收費管理及倉庫管理流程
一.游泳場收費流程
1.單次消費:
客人到會所前臺收銀處 →報消費人數及消費項目→收銀電腦開單計費(按消費項目分別開單)→告知客人金額 →請問客人是給現金或刷卡 → 收客人現金或刷卡→收銀打印一式兩聯帳單→ 一聯帳單收銀留存,一聯帳單交客人(帳單上注明當天消費當天有效)→ 客人憑帳單到游泳場入場消費,服務員在帳單上劃雙線作廢。
2.月卡、年卡消費:
① 辦卡時,客人到會所前臺收銀處 →報開辦月卡或年卡→收銀記錄客人姓名、電話,登記在“游泳場月卡或年卡使用登記表”及月卡或年卡上→告知客人收費金額及消費總次數→收銀電腦開單計費→請問客人是給現金或刷卡 → 收客人現金或刷卡→收銀打印帳單留底→ 交月卡或年卡給客人→ 收銀員將登記表交主管派發相應場館服務員。
②客人消費時,客人憑卡到網球場或游泳場入場→ 服務員在卡上按人數劃卡,在“游泳場月卡或年卡使用登記表”上登記日期、次數,客人簽名確認→ 服務員簽名確認。
二. 網球場收費流程
1.單次消費:
客人到會所前臺收銀處 →報消費小時及消費項目→收銀按消費項目按消費時間電腦開單計費→告知客人金額 →請問客人是給現金或刷卡 → 收客人現金或刷卡→收銀打印一式兩聯帳單→ 一聯帳單收銀留存,一聯帳單交客人(帳單上注明當天消費當天有效)→ 客人憑帳單到網球場或游泳場入場消費,服務員在帳單上劃雙線作廢。
2.月卡、年卡消費:
① 辦卡時,客人到會所前臺收銀處 →報開辦月卡或年卡→收銀記錄客人姓名、電話,登記在“網球場月卡或年卡使用登記表”及月卡或年卡上→告知客人收費金額及消費總小時數(不滿1小時按1 小時計)→收銀電腦開單計費→請問客人是給現金或刷卡 →收客人現金或刷卡→收銀打印帳單留底→ 交月卡或年卡給客人→ 收銀員將登記表交主管派發相應場館服務員。
②客人消費時,客人憑卡到網球場入場→ 服務員在卡上按小時數劃卡,在“網球場月卡或年卡使用登記表”上登記日期、小時數,客人簽名確認→ 服務員簽名確認。
三. 棋牌室收費流程
客人到棋牌室消費→服務員在手工帳單上注明開房(開臺)時間、房號或臺號→報收銀員錄入收費系統作開房、開臺登記→客人需要消費酒水、小食時→服務員用一式兩聯酒水單下單→用財務聯到收銀臺領取水、小食→收銀憑財務聯酒水單錄入收費系統→客人結帳時, 服務員要在手工帳單上注明截止時間→報收銀員錄入收費系統→收銀員結算出該房消費總額→打印暫結單給客人→請問客人是給現金或刷卡 → 收客人現金或刷卡→ 收銀錄入結算方式,收費完成。
四. 桌球室收費流程
客人到桌球室消費→服務員在手工帳單上注明開房(開臺)時間、房號或臺號(客人簽名確認)→報收銀員錄入收費系統作開房、開臺登記→客人需要消費酒水、小食時→服務員用一式兩聯酒水單下單→用財務聯到收銀臺領取水、小食→收銀憑財務聯酒水單錄入收費系統→客人結帳時, 服務員要在手工帳單上注明截止時間→報收銀員錄入收費系統→收銀員結算出該房消費總額→打印暫結單給客人→請問客人是給現金或刷卡 → 收客人現金或刷卡→ 收銀錄入結算方式,收費完成。
五. 健身室、乒乓球室收費流程
1.單次消費:
客人到會所前臺收銀處 →報消費小時及消費項目→收銀按消費項目按消費時間電腦開單計費→告知客人金額 →請問客人是給現金或刷卡 → 收客人現金或刷卡→收銀打印一式兩聯帳單→ 一聯帳單收銀留存,一聯帳單交客人→ 客人憑帳單到健身室或乒乓球室入場消費。
2. 月卡、年卡消費:
① 辦卡時,客人到會所前臺收銀處 →報開辦月卡或年卡→收銀記錄客人姓名、電話,登記在“健身、乒乓球月卡或年卡使用登記表”及月卡或年卡上→告知客人收費金額及消費總小時數(不滿1小時按1 小時計)→收銀電腦開單計費→請問客人是給現金或刷卡 → 收客人現金或刷卡→收銀打印帳單留底→ 交月卡或年卡給客人→ 收銀員將登記表交主管派發相應場館服務員。
② 客人消費時,客人憑卡到網球場入場→ 服務員在卡上按小時數劃卡,在“健身、乒乓球月卡或年卡使用登記表”上登記日期、小時數,客人簽名確認→ 服務員簽名確認。
六. 會員卡充值消費收費流程
1. 辦卡時,客人到會所前臺收銀處 →報開辦會員充值卡→收銀記錄客人姓名、電話,取新會員卡號輸入電腦→ 告知客人可充值金額→請問客人是給現金或刷卡 → 收客人現金或刷卡→收銀將充值金額輸入會員卡內→打印帳單留底→ 交會員卡給客人。
2. 客人在棋牌室、桌球室、健身室、乒乓球室消費時,會員充值卡可作現金使用。
各項消費流程同上,結算時客人出具會員卡→收銀將卡在ID讀卡器上讀卡→帳單顯示會員消費金額及余額→打印收費帳單→一聯客人存,一聯收銀存。
3. 會員卡充值優惠:以百元為單位,會員卡充值除游泳打8折優惠,棋牌室不打折外,其它項目打9折優惠。
七、收銀工作程序
(一)班前準備工作
1. 收銀與前班收銀交接備用金后到出納處換取當天備用零鈔。
2. 收銀到會計處領取該班次所需使用的帳單及收據,檢查帳單及收據是否順號,如有缺號、短聯應立即退回。
3. 檢查電腦系統的日期、時間是否正確,如有日期不對或時間不準時,應及時進行調整,并檢查色帶、紙帶是否足夠。
4. 查閱收銀員交接記事本,了解上班遺留問題,以便及時處理。
5. 收銀和領班一起交接、清點吧臺的酒水飲料、必須對照日報表逐一核對,短少的由前一班人員負責賠償,接班時不清點的,后來發現短少的,一律自行負責;
(二)營業進行中工作程序
1. 當服務員把點菜單交到收銀臺時,收銀員應首先檢查消費項目、臺號是否記錄齊全,如記錄不全則退回服務員。
2. 當點菜單記錄齊全后,開始正式輸入菜單,首先將客帳單號碼輸入電腦內, 收銀機將自動編制該帳單號,待客人結帳時使用;然后將客人人數、臺號以及客人所點的食品、飲料內容及數量依照電腦菜單鍵輸入。輸入完畢后即可等待客人結帳。
(三)結帳工作流程
1. 結帳單一式二聯:第一聯為財務聯、第二聯為客人聯。
2. 客人要求結帳時,收銀員根據服務員報結的臺號打印出結帳單,服務員或收 銀員憑結帳單與客人結帳。
3. 作廢或修改帳單時應由相關人員說明作廢或調整原因,并簽上姓名,當班管理人員簽名證實后,將修改單和作廢單(兩聯)交收銀員送財務部審核。
4. 收銀員在本班次營業結束后應做單班結帳,打印當班營業收入報表,當班吧臺酒水小食庫存表;在本日營業工作結束后,應做日結帳,除打印當班營業收入報表,當班吧臺酒水小食庫存表外,要打印日營業報表。
(四)下班時現金及帳單交接程序
1. 早班營業結束后,收銀員將收入現金、刷卡單在現金交接本上登記交給出納,帳單、報表交會計核查。
2. 晚班營業結束后,收銀與當班領班一同清點收入現金(現金應與當班報表現金數一致,若長款上繳,短款收銀自賠),在“現金交款登記表”記錄現金總額并同時簽名,然后將現金裝入信封內,并用膠水封口,收銀領班在封口處簽名后再用透明封口,收銀在領班見證下將現金信封放入保險柜保管,第二天早上當班收銀在領班見證下開保險柜取出未開封的現金信封交出納,出納清點后在“現金交款登記表”簽名。若出納清點現金與登記表不符,出納報告財務經理,財務調取監控,根據監控錄像再作處理。帳單、報表交會計核查。
八. 酒吧物資的管理
1.收貨流程:
供應商來貨→公司倉管員根據收貨憑證、發票核對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金額是否一致→ 會所驗收人員檢驗貨物的質量 → 合格后倉管員和驗收人員按要求在送貨單上簽字→物資直撥會所酒吧倉保管→收銀根據收貨單在倉庫管理軟件作物資入庫→打出入庫單→收銀將入庫單、送貨單、發票報財務審核報銷。
2. 出貨流程:
酒吧根據酒水消費單發出酒水小食→ 每班營業結束后打印酒水銷售報表→根據酒水銷售明細錄入倉庫管理軟件作出庫入帳→ 打印出庫單→ 將出庫單隨同銷售報表附在收銀每天收費報表報會計核查。
3. 物資盤點流程:
每天收銀每班營業結束打印庫存物資明細表核對酒吧實物,領班監盤,物資要帳實相符。
篇3:安徽省收費管理條例(2012修正)
安徽省收費管理條例(20**修正)
為加強對收費的管理,保護合法收費,制止亂收費,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安徽省收費管理條例》。該《條例》經191年5月7日安徽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根據20**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2次修正。《條例》分總則、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服務收費、監督管理、獎勵與處罰、附則7章37條,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3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已經20**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
(20**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中涉及行政審批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安徽省收費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修改為:“對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實行許可證制度。對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經營性服務收費實行登記證制度。
“《安徽省收費許可證》、《安徽省服務價格登記證》由省價格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核發。收費單位應當在經辦場所或者營業場所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批準機關,實行亮證收費。”
............。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行政性收費
第三章 事業性收費
第四章 經營性服務收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七章 附則
安徽省收費管理條例(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收費的管理,保護合法收費,制止亂收費,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服務收費的管理。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對收費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省物價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收費管理工作;市、縣(市)物價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的收費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性收費
第四條 國家行政機關或國家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實施對社會、經濟、技術和自然資源的管理和監督而收取的費用屬行政性收費。
第五條 設立行政性收費項目和制定、調整收費標準,由省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經省物價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行政性收費標準,應按行政管理行為的合理開支,兼顧社會承受能力核定。
第七條 行政機關辦理職責范圍內的公務所需的費用,應從行政經費中開支。不得借口經費不足等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也不得將正常的行政工作轉移到所屬事業單位而借機收費。
第三章 事業性收費
第八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以盈利為目的,通過提供特定服務而收取的費用屬事業性收費。
第九條 設立事業性收費項目和制定、調整收費標準,除國家法律、法規有規定外,由省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經省物價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審批。重要的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事業性收費標準,應根據提供服務所需的合理費用和服務質量、數量核定。收費單位屬全額預算管理的,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省人民政府規定實行有償服務的項目外,不得收費;屬差額預算管理的,本著“適當補差”的原則核定;屬自收自支的,本著“合理開支,以收抵支”的原則核定。
第十一條 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不得向社會收費。
第四章 經營性服務收費
第十二條 經營單位、個人和個人合伙以盈利為目的,通過提供經營性服務而收取的費用屬經營性服務收費。
第十三條 經營性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形式。
第十四條 對與人民生活關系密切的經營性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其收費標準的制定、調整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性服務收費標準,應按照合理成本(費用)、交納稅金、合理利潤,兼顧消費者承受能力核定。
第十六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經營性服務收費,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管理和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實行目錄管理。省物價主管部門編制全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目錄和重要的經營性服務收費管理目錄,市、縣(市)物價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地區經營性服務收費管理目錄。各項收費目錄均應定期公布,實行群眾監督。
第十八條 轉發經國務院或國家物價局、財政部批準的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有關收費文件,由省人民政府行文,或者由省業務主管部門與省物價、財政主管部門聯合行文。
轉發未經國務院或國家物價局、財政部批準的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有關收費文件,由省物價、財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由省業務主管部門與省物價、財政主管部門聯合行文。
非聯合行文的,不得作為收費依據。
第十九條 對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實行許可證制度。對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經營性服務收費實行登記證制度。
《安徽省收費許可證》、《安徽省服務價格登記證》由省價格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核發。收費單位應當在經辦場所或者營業場所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批準機關,實行亮證收費。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準以不要財政負擔為由增加編外機構和人員,有特殊情況確需增設以收費為主要經費來源的單位,必須征得省物價、財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 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單位分立、合并、撤銷、改變名稱或者變動收費項目和調整收費標準的,必須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安徽省收費許可證》的變更或注銷手續。原發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或答復。
第二十二條 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必須使用省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或核準的票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性服務收費一律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票據。非上述統一制發的票據,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第二十三條 行政性、事業性收費,按照資金性質分別納入財政預算或預算外管理。收費單位要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財政紀律,嚴禁坐收坐支、挪用私分或私設“小金庫”。
第二十四條 物價主管部門對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實行年審制度。收費單位應如實提供成本、賬簿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上級人民政府或物價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業務主管部門制定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有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六條 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收費,被收費單位和個人應及時足額繳納。
凡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收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拒付和向物價主管部門檢舉揭發。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切實加強對收費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貫徹執行本條例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由同級人民政府或業務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檢舉、揭發違反本條例行為有功的單位或個人,由縣以上物價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下列行為屬亂收費行為:
(一)越權批準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
(二)無《安徽省收費許可證》擅自收費的;
(三)不使用統一規定的票據或無票據而收費的;
(四)不按《安徽省收費許可證》的規定,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不實施管理行為或不提供服務而收費的;
(六)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或注銷《安徽省收費許可證》而繼續收費的;
(七)不按規定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而收費的;
(八)其它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收費行為。
第三十條 有前條行為之一的,由物價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下列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責令停止和糾正亂收費行為;
(三)責令將全部非法收費款退還被收費單位和個人,不能退還的由物價主管部門予以沒收;
(四)對有亂收費行為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
(五)吊銷其《安徽省收費許可證》;
(六)建議監察機關或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罰沒收入,由物價主管部門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一條 違反收費財務管理制度的,按有關財政審計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檢舉、揭發非法收費者進行打擊報復的,由業務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級物價、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必須秉公辦事,嚴格執法。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一律以本條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