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欠費物業公司報以“苦惱人的笑”,相信不少業主同仁都有這樣的苦惱:即使服務質量再好的小區,物業費收繳率也只不過70%、80%,能達到90%已相當不易,指望100%?應該說有點妄想。
筆者承認,業主確實有業主的苦惱,可業主可以拿欠費、炒魷魚治物業,物業卻沒有什么好法子治業主。停水停電?出不了一天,就會搞得全城沸沸揚揚;去法院告,對付個別欠費行,普遍欠費情況下搞僵了關系,以后還怎么相處?
聽說在國外對于欠費,業主委員會有強制執行權,可以將其請出小區;可在我們幾乎每個小區,卻是一種難治之病。
欠了費,你的服務卻不能有太大下滑,如果這樣的話,業主更有理由亮出炒魷魚的牌;可是物業公司的管理成本和利潤畢竟主要來自物業費,普遍欠費怎么能不影響我們的服務質量呢?
欠費原因有兩種:
一種是故意的,這與業主自身素質有關,這里暫不加評論;
另一種是不得已的,我認為現在業主欠費多屬于這種情況。
房屋質量有問題,最初承諾的配套沒有了,多次交涉開發商置之不理,即使業主投訴或訴訟,也要經過漫長過程,一時間很難有結果;物業公司與開發商即使不是一家,也會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不拿欠費當籌碼給開發商施之壓力,業主又能有好辦法?
還有一種情況也相當普遍。就是業主對物業公司的服務特別不滿,認為他們的服務與物業費不等值;而物業公司又不拿業主的話當回事,業主們只能采取欠費方式表示不滿。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消費者有選擇的權力。物業管理作為業主購買的一種服務,付費義不容辭。但問題在于,業主如何行使選擇權。現在的物業公司良莠不齊,最可怕的是遇到一些非專業的物業公司,經營低效,管理無序,不花精力考慮如何提高運營效率,降低成本,而讓業主承擔由此導致的名不符實的相對高的物業費。這對于不得不被動接受的業主來說,實在不公平。換句話說,收費多少,服務如何,客戶都要被迫接受,而沒有半點選擇權力,這完全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壟斷服務我可以不買,但對業主像水和空氣一樣一輩子也離不開的的物業服務,不應僅僅由物業公司說了算。
至于有些業主采用拒絕交物業費的方法,只不過是現在業主表達不滿的一種方式。我相信,若業主清楚如何行使選擇更好的物業公司的權力,業主會采取其它方法解決矛盾。物業服務不同于一般消費,業主必須享用一生。業主強烈呼吁國家有關部門在制訂收費標準時,切實考慮業主的負擔,對物業公司的贏利性進行嚴格監控;還要宏觀指導各自為政的物業公司共享資源,以降低居民負擔。即便是物業公司定期公布物業管理細帳,也不能作為收取高額物業費的依據,道理很簡單,物業公司由于不專業化管理導致的高成本,憑什么必須由業主承擔?
我們的法規應能做到促使專業的物業公司進一步發展壯大,從而讓業主享受規模經營帶來的更好的性能/價格比服務;另一方面,那些非專業的,不講究提高自身品質的物業管理公司被市場逐漸淘汰,這樣才能做到物業公司和業主雙贏。
筆者特別理解一些業主不得已用欠費治物業公司的作法,沒轍呀!可不知大家想過這樣一個道理嗎?小區管理成本來源的主體是物業費,如果有人交,有人不交,就會出現一種不公平--在小區管理中,交錢的人一定會為不交錢的人背負管理成本,這實際上侵害的是交錢業主的利益。
有業主朋友可能會說,欠費對付的主要是物業公司,服務水平暫時差一點也沒有什么關系,關鍵得保持一種斗爭的士氣。可不知他們想過嗎?一天水平差沒關系,兩天水平差也沒有關系,但物業斗爭多是一個漫長過程,長期的低水平服務影響業主生活是小,降低了整個物業的檔次和口碑才是大。我們不是指望物業保值、增值嗎?當斗爭勝利時,物業卻早已貶值,得能償失嗎?
有業主朋友可能會說,欠費對付的主要是物業公司,服務水平暫時差一點也沒有什么關系,關鍵得保持一種斗爭的士氣。可不知他們想過嗎?一天水平差沒關系,兩天水平差也沒有關系,但物業斗爭多是一個漫長過程,長期的低水平服務影響業主生活是小,降低了整個物業的檔次和口碑才是大。我們不是指望物業保值、增值嗎?當斗爭勝利時,物業卻早已貶值,得能償失嗎?
物業公司有上方寶劍,那就是入住前業主不得不簽的管理合同、不得不交的費用,否則不給鑰匙;業主也有上方寶劍,那就是成立業主委員會,炒掉現任物業公司,但我認為這個方法不妥。
主要是因為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方式不可取。目前的業主委員會多是由幾個熱心業主挑頭成立的,那么所謂的業主委員會其實就只能取決于這幾位熱心人的素質了。他們的素質若是高的話,業主跟著從中獲益。他們的素質若是不高的話,什么事都有可能發生。他們或許和物業公司私下達成什么協議,或許一不做二不休趕走現在的物業,找與自己有利益關系的其他公司趁機介入。目前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機制,不能有效地避免那種“打著全體業主的旗號,干著損害業主利益”的交易。
畢竟物業是注冊公司,接受工商管理的監督,而業主委員會不受任何制約,若是掌握在某些圖謀不軌的人手中,會更大程度地損害全體業主的利益。
雖然成立方式有弊端,但業主委員會依然是可行的,筆者認為業主委員會與其讓熱心業主挑頭成立,不如在物業的協助下,隨機選取那些符合基本條件(一定的年齡范圍、無犯罪記錄、遵守小區公約、按時繳納各項費用等)的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半年一換或是一年一換。由他們來決定小區的各項重大決策,不僅能代表全體業主的利益,對物業公司來說也更為公平透明。所有的事物都是存在于矛盾之中的,但是一個相對公平而又合理的業主委員會的存在,能從根本上緩解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矛盾。
首先應該明確,物業糾紛是產生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法律糾紛,簡單地說,就是在合同范圍內,業主支付數量與所享受的服務質量和數量不符時產生的矛盾。在這里,業主及物業管理公司都將在合同中明確服務的質量、數量和付費的標準。在這種前提下,業主不能掌握物業公司違約的明確證據,而單方面履行合同(即付費)是明顯的違約行為,是不明智,也是不可取的。
所以,在糾紛產生之間及糾紛發生時,業主都應對自己及物業公司各自的權利、義務有細致而明確的認識了解。物業管理行業在中國尤其是在內陸城市產生較晚,在套用國外及香港等發達地區同類行業規范基礎上,結合飯店管理的現存物業管理方法,在實行中仍存在水土不服的現象。這和城市管理制度不健全、群眾及從業人員素質不均衡有直接關系。因而,作為業主,就應該在物業管理的實踐和摸索中不斷提高物業認識,同時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完善物業制度及修訂物業合同,用法律之劍確保自己的利益。
針對雅文小區的事件,筆者認為及時成立業主委員會是正確的選擇,業主委員會可以直接涉及物業公司的管理過程,并對其進行指導和監督。同時拒絕交費不可取,這是一個觀念上的誤區,其實即使矛盾激化,要炒掉這家物業公司,業主繳納的費用也是可以轉移到下一任物業公司的。業主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了解物業費收支情況,對違約的物業公司進行制約甚至提出訴訟。再有,如果業主的行為造成矛盾激化,更不利于糾紛解決,在沒有了解事實情況之下,輕言炒掉物業公司,只能進一步激化矛盾,更不用談是不是“上策”的問題了。
篇2:探討物業公司借助律師催收欠費
探討物業公司借助律師催收欠費
隨著住宅小區的不斷增多,物業管理越來越得到人們的關注。人們在關注保護業主合法權益的同時,也開始逐步關注對物業管理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狀況。在物業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物業管理者最經常受到侵害的就是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
一、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的現狀
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已經成為了小區物業管理的一個普遍現象。筆者曾對福建省福州市、廈門市和漳州市的物業管理現狀進行調查,結果發現80%以上的小區存在著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的現象。有的小區的物業管理收費率甚至不到50%。筆者為此專門了解了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的成因。發現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一是業主認為物業管理公司服務不到位,而以不交或拖欠物業費進行對抗;二是房地產商遺留下來的房屋質量問題,部分業主將此歸咎于物業管理公司;三是一部分業主買房后長期不在此居住或出租給他人,忽視或忘記交物業費;四是物業買賣中前業主遺留的物業欠費;五是一些業主以沒錢等為由惡意拖欠物業費等。
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無論是基于什么原因,其結果是物業管理公司無法收到預期的物業管理費,其運營資金往往得不到保障,并會因此產生與業主抵觸的心理,影響到正常的物業管理。筆者的調查發現,物業管理公司因業主的拖欠行為往往采取減少物業服務支出、降低服務質量等手段來緩解資金壓力,而這種手段則導致更多的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用,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物業管理者與業主之間的矛盾變得越來越不可調和,最終物業公司和業主的利益都受到了損害。例如,在福州等地方都存在這么一種狀況,那就是因物業管理者與業主之間的矛盾,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者降低服務質量,業主大會決定另聘物業管理公司,而原物業管理公司則因業主拖欠物業費而拒絕撤離,新物業管理公司無法進駐,從而導致一個小區有兩個物業管理者,但兩個管理者卻都形同虛設,小區極其混亂的現象。
二、物業管理者催收物業管理費的做法
針對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的行為,各物業管理者都會采取一些措施,以期保障自己的權利。物業管理者針對業主欠費問題的傳統做法是:首先是找業主進行溝通,通過思想工作來達到目的;其次是通過停水停電等措施來迫使業主妥協;再次是加強服務質量來感動業主;最后是在無奈之下訴諸于法院。
然而據筆者了解,這些措施卻收效甚微。在筆者調查過程中,有不少物業管理者告訴筆者:對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如果采用思想溝通的方式收效甚微,反而會引起負面效果,那就是在催討過程中往往是雙方互相指責,鬧得不歡而散,矛盾越積越深;而通過停水停電手段又于法無據,因為現在的水費、電費等多數都是采用銀行繳費方式,物業管理者不直接收取,不少業主拖欠的僅僅是物業管理費,而非水費、電費,物業管理者停水停電的行為易受到指責;而對于通過加強服務質量來感動業主的做法,物業管理公司普遍不予以認同。首先物業管理者多數認為自己的管理沒有問題,完全按照物業服務合同來進行,業主認為管理不到位是無理取鬧,其次有不少物業管理者則認為是因為業主的欠費而導致物業管理者經費支出困難,繼而導致物業管理質量下降,改進服務質量前提必須是業主交清拖欠的物業費;而對于通過訴諸法院的法律手段來催討物業費,物業管理公司卻都有著許多的無奈--成本太高,得不償失。
在福州,有一業主從20**年底開始拖欠某物業管理公司物業費,到20**年3月,共計欠費1,900多元,該物業管理公司一方面因訴訟時效問題,另一方面也為了殺一儆百,就到晉安區法院狀告該業主,該案件經過一審、二審,直到20**年底,判決才下來并生效。判決生效又面臨執行問題,到20**年6月才將該業主拖欠的20**年3月以前的物業費拿到,但20**年3月之后的物業管理費該業主仍繼續拖欠,物業管理公司還得去起訴。而且在這起案件中,物業管理公司希望案件能夠打得漂亮一些,于是聘請專業律師代理。大多數律師一聽說只有2,000元的標的,紛紛退避三舍。人家律師說你物業費糾紛看似簡單,實則不省事,就算按件收費最低一件3,000元律師費,還是吃力不討好的活。一件案件拖一年,只收3,000元律師費,人家干什么不好?而從欠費業主的角度看,就算你按程序全部做下去,輸了官司也就是付你物業費了,談不上什么損失。物業管理公司都只能知難而退,成本太高了。因此,在筆者調查中,多數物業管理公司都認為通過訴訟方式催討物業管理費的做法并不可取。
由此可見,傳統的催討物業管理費的做法并不能收到很好的效果。這就需要我們尋找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法律途徑。
三、催討物業管理費的法律思考
由于我國的物業管理制度仍然是處于起步階段,因此各種制度的構建仍處于探索之中,不夠完善。針對物業管理者催收物業費困難的現狀,筆者認為應該通過比較分析的方法,結合現實中的一些有效的做法,逐步完善我國物業管理立法,保障物業管理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筆者經過調查,認為以下幾種做法不妨可以嘗試:
第一、由物業公司提供相關的物業公司管理范圍及其與業主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將相關欠費業主資料交給律師事務所,授權給律師事務所對相關住宅小區物業費進行催收,由律師事務所派專門律師進行統一催收。
這種做法已經在不少地方實行,福州、廈門等地的部分物業管理公司也正采用這種方式,并且普遍反映收效較好。通過律師事務所,利用律師的專業法律知識進行統一催討,多數欠費業主都能在律師的法律說教下交納拖欠物業費,這種做法不僅可以避免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的正面沖突,還可以避免物業管理公司對欠費業主逐一催討的繁瑣過程,對物業管理公司來說可以節省時間和催討的費用。利用律師事務所進行催收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第二、借鑒美國的一些做法,賦予物業管理者對物業享有法定的優先權。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我們仍將物業管理者對業主的管理費的請求權與一般的債權等同,這顯然是不合理的,物業管理者是通過提供勞務來獲取報酬的,是一種勞務性質的合同,物業管理者對業主的管理費的請求權應當優先于普通債權得到行使。在美國,各州的區分所有物業產權法規定,如果某一房屋單元的業主欠繳物業管理費,從到期之日開始,便構成業主協會對欠費業主房屋單元設定的不動產留置權。業主協會所享有的留置權,就像貸款銀行所享有的抵押權一樣,如果欠費業主經過一再催繳,仍拒絕繳納所欠費用,業主協會有權取消被留置品的回贖權,并可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強制拍賣業主的房屋單元,并從售房款中優先受償。除了收回全部欠費外,還包括利息、滯納金及小區業主協會因追討欠費所支付的訴訟費及合理的律師費。[1]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嘗試參照美國的做法,制定相關的立法,賦予物業管理者對物業的優先權,當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時,在合理的催討期間,業主仍未交納拖欠物業費的,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按法律規定的程序,請求法院強制拍賣該物業,并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三、針對物業買賣無需經過物業管理公司而產生的前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問題,可以規定物業買賣,如果有物業管理的,必須結清物業管理費,否則應當由新舊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這是明確了業主與承租人對物業費的連帶責任,只要物業在,物業管理公司最后找到業主,總是能收到物業費的。第四十二條還規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這也明確了開發商在賣房之前要負擔物業費的責任,而且開發商賣房后業主入住都要到物業公司辦入伙手續,物業公司隨時可以了解物業交易的動態。但是到了二手房交易市場,物業公司可能就會被蒙在鼓里了。買賣物業只要在交易所里就可進行了,不需要你物業公司交接把關。“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向誰交租都是一樣,所以也不一定告訴物業公司說自己承租的物業已經更換主人了。等到物業公司發現了,老業主可能就找不到了。在福州,有個業主的寫字樓雖然天天在出租使用,但就是不交物業費。忍無可忍之下物業管理公司將業主告到了法院,但是當法院來送傳票時,承租人告訴法官上個月業主已將物業賣掉了,前面的老業主已經聯系不上了。法官說如果沒有老業主其他財產的資料,起訴后將來執行也是個難題,還是先撤訴吧!筆者認為,要杜絕這種現象實際是比較容易的,那就是通過立法規定物業買賣必須通知物業管理公司,結清物業管理費,否則新老業主要承擔連帶責任。這種做法無論是對買賣雙方還是物業管理公司,都是輕而易舉的事。這樣不僅可以保障物業管理者的利益,而且也可以對新業主的權益起到保障作用,避免此類拖欠糾紛的發生。
第四、改變訴訟的模式,降低訴訟的成本。
訴訟是權利的最后一道保障,所以我們也不應排斥通過訴訟來催收物業管理費的做法。但因為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的金額往往較少,而且涉及面較廣,這類糾紛,應盡可能采用簡便程序以有效保障物業管理者的權益。而目前我國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并不是以金額的多少來確定,因此,實踐中物業管理者催收物業費的訴訟大多因涉及業主較多而采用普通程序,不能及時地處理糾紛。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嘗試設立小額錢財訴訟程序,盡量簡化程序,減少訴訟成本,以保障物業管理公司的利益。
總之,針對物業管理公司催收物業管理費的困境,我們應該盡快完善相關的物業立法,以促進物業行業的良性發展。
篇3:物業費欠費通知單
物業費欠費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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