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案管理規定
1.0 本公司為倡導參與管理,并激勵員工就其平時工作經驗或研究心得,對公司業務、管理及技術,提供建設性的改善意見,借以提高經營績效,特訂定本條例。
2.0 本公司各級員工對本公司的經營,不論在技術上或管理上,如有改進或革新意見,均可向人事部索取提案建議書,將擬提案建議事項內容詳予填列。如建議人缺乏良好的文字表達能力,可請人事部經理或單位主管協助填列。
3.0 提案書內應列的主要項目如下:
3.1 建議事由:簡要說明提案改進的具體事項。
3.2 原有缺失:詳細說明在提案未提出前,原有情形的未盡妥善處以及應予革新意見。
3.3 改進意見或辦法:詳細說明提案改善的具體辦法,包括方法、程序及步驟等項。
3.4 預期效果:應詳細說明該提案經采納后,可能獲致的成效,包括提高效率、簡化作業、增加銷售、創造利潤或節省開支等項目。
4.0 提案書填妥后,應以郵寄或面遞方式,送交人事部經理親收。
5.0 提案內容如偏于批評,或無具體的改進或革新實施辦法,或不具真實姓名者,人事部經理可以內容不全為由,不予交付審議,其有真實姓名者,并應由人事部經理據實委婉簽注理由,將原件密授原建議人。
6.0 本公司為審議員工提案建議,設置員工提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由各幕僚單位主管為審議委員,經營會議經理為如集人,必要時,人事部經理需與召集人洽商后邀請與提案內容有關的主辦單位主管出席。
7.0 審委會的職責如下:
7.1 關于員工提案的審議事項。
7.2 關于員工提案評審標準的研訂事項。
7.3 關于提案獎金金額的研議事項。
7.4 關于提案實施成果的檢討事項。
7.5 其他有關提案制度的研究改進事項。
8.0 人事部收受提案建議書后,認為完全者,應即于收件3日內編號密封送交審委會如召集人,提交審委會審議。如因案情特殊,需由審委會另行洽請與該建議案內容有關的人員先行評核,提供審委會作為審議參加。
前項審委會的審議除因案件特殊者可延長至30天外,應于審委會召集人收件日起15天內完成審議工作。
9.0 本公司員工所提案建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
9.1 對于公司融資提出可行性方案,降低融資風險,提高公司投資效益者。
9.2 對于公司組織研提調整意見,能收精簡或強化組織功能效果者。
9.3 對于公司商品銷售或售后服務,研提具體改進方案具有重大價值或增進受益者。
9.4 對于商品修護的技術,提出改進方法,值得實行的。
9.5 對于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辦法提供具體改善意見,有助于經營效能提高者。
9.6 對于公司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改善意見,具有降低開發成本,簡化作業,提高開發經營效率的功效者。
9.7 對于公司未來經營的研究發展等事項,提出研究報告,具有采納價值或效果者。
10.0 前條獎勵的標準,由審委會各委員依員工提案評核表各個評核項目分別逐項研討并評定分數后,以總平均分數依下表擬定等級及其獎金金額。
11.0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篇2:某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工作規定
> 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工作規定教代會期間,代表向大會提出提案是參加學校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形式。為全面反映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提高提案質量,做好提案的審查和處理工作,根據《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提案與立案
1、凡教代會正式代表,均可在大會規定時間內提出提案。
2、代表在提出提案之前,要力求弄清事實,意見明確,按一事一案的原則提出。凡與事實明顯不符或立意含混、似是而非的提案,均不予立案。
3、一名正式代表提出的提案,須有一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議,不夠規定人數的不予立案。
4、提案必須在大會規定的時間內交大會提案工作委員會,經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后方可立案。
5、提案須用鋼筆或圓珠筆清楚、準確地填寫在大會統一印制的提案用紙上。
6、教代會代表可匯總本單位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形成提案。
7、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會提出提案,也不能作為提案附議人,但可提出書面意見或建議,交大會主席團(秘書組)轉請有關部門研究解決。
二、提案范圍
凡屬我院黨政職權范圍以內能夠解決的問題均予立案。
1、關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有關規定的意見、建議或方案。
2、關于學校內部管理、改革和事業發展方面的意見、建議或方案。
3、關于精神文明建設、政治思想教育以及教書育人方面的意見、建議或方案。
4、關于教學、科研、后m.dewk.cn勤、生活福利及其他行政事務等方面的意見、建議或方案。
5、關于教職工切身利益的意見、建議或方案。
6、我院職權范圍內不能解決或無權處理的問題,不能列為提案。
(1)同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相抵觸的問題;
(2)超出現實條件和環境的可能,無法實現或落實的問題;
(3)純屬黨團組織內部事務以及人民團體或民主黨派的內部問題;
(4)純屬個人的具體問題;
(5)基層單位職權范圍內并具備條件能夠解決的問題;
凡是代表提出,但又不能列為提案的問題,可作為意見,由大會主席團轉有關方面研究解決。
三、提案的審查和處理
1、提案審查委員會應在教代會期間完成對提案的審查工作,并向大會提出審查報告。
2、經審查同意立案的,將提案分類登記入冊,并轉交有關部門研究辦理。對重大問題或涉及面廣的問題,提交院長辦公會議討論。
3、對大會期間提出的提案,要做到件件有著落,案案有交代。全部提案處理結果要向代表或主席團報告,對所有提案都要立卷存檔,以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