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促進教職工隊伍的整體優化,強化競爭意識,增強激勵機制,徹底打破鐵飯碗,提高辦學質量,辦學效益,依據《陽衡市中小學內部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方案。
第一條:聘任機構
1、成立學校聘任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z 副組長:z
成員:z
2、教師聘任工作小組
組長:z副組長:z
成員:由相關處室主要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組成
3、職員聘任工作小組
組長:z副組長:z
成員:由相關處室主要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組成
第二條:聘任原則
(1)聘任方式:正式聘任、試聘、高職低聘、低職高聘、緩聘、落聘、解聘。
(2)擇優任賢,定編、定崗、定責。
(3)雙向選擇、競爭上崗、分類聘任,轉崗分流。
(4)公開、公平、公正。
(5)聘期:一年一聘
第三條:聘任條件
(1)教師應具備《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行政人員、職員、工人等應具備履行相應工作職責的能力和相關資質。
(2)、初上高中、高三教師:①參加模擬測試成績優秀;②學生評教滿意率高。
第四條:聘任程序:
1、年級組長、教研組長、班主任聘任程序:
班主任、年級組長由學生處提名,教研組長由組內推薦,教導處提名,交聘任工作小組評議,學校聘任領導小組研究,由校長聘任。
2、教師聘任程序:
(1)分年級組聘任;
(2)學校公布圈定的各年級組應聘教師名單;
(3)應聘教師本人申請;
(4)班主任選聘;
(5)評聘工作小組進行票決初評,交聘任領導小組研究;
(6)校長聘任,發放聘書,簽訂聘任合同。
3、行政工勤人員聘任程序:
(1)根據學校工作的需要,學校設立工作崗位,職數,制訂工作職責、工作目標、工作要求、工作范圍及有關待遇,并張榜公布。
(2)非教學人員或落聘教師根據公布崗位、提出個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質證書。
(3)學校評聘工作小組進行票決初評,報學校聘任領導小組研究。
(4)校長聘任、發放聘書。簽訂聘任合同。
(5)對新分配來的教職工和根據學校工作需要的臨時工,校長可以試聘、臨時聘任。
第五條:不聘: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任
(1)不與黨中央保持一致,散布錯誤言論,在師生中造成惡劣影響的;
(2)體罰變相體罰學生影響惡劣的,打擊學生,造成學生流失、出走等不良后果的;
(3)不遵守職業道德、以權謀私,或工作服務態度差造成不良影響的;
(4)工作瀆職、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5)勞動紀律松馳、經常遲到、早退或無故曠工、屢教不改的;
(6)違反計劃生育的;
(7)上年考核不合格者;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條:拒聘
根據雙向選擇原則,學校教職工可以寫出辭職報告,拒絕校長聘任,拒聘人員從拒絕簽訂聘任合同之日起,學校停發工資、福利,并報市教育局、人事局審批作自動離職處理,并予銷編。
第七條:處理不聘、試聘、緩聘、落聘人員辦法
(1)對于不聘人員,從學校不安排工作之日起作自動離職處理。
(2)對于緩聘人員,服從學校安排,工作態度好,學校盡可能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試聘,試聘期一個月,試聘期間只拿財政工資,不享受其他任何福利待遇,試聘期滿,由評聘工作小組票決是否正式聘任。試聘期滿期,仍未受聘作自動離職處理。
(3)對落聘人員,學校再提供一次聘任機會,仍無受聘的作緩聘人員處理。
第八條:解聘
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任條件的;不能信任本職工作的;
(2)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贊成嚴重損失的;
(3)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亂收費、亂罰款,經教育不改的;
(4)品行不端,污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0天或一學年內累計超過15天的;
(7)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不得終止或解除聘任合同。
(1)愛聘人患重病,或工傷在醫療期內;
(2)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內;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九條:本方案從職代會通過之日起試行,解釋權屬校長室。
篇2:小學(學校)教職工職數聘任制度
小學(學校)教職工職數聘任制度
1、學校按照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崗位職數聘任小學高級教師。
2、每學年9月份聘任一次,聘任期為一年。
3、外校調進來的教職工,根據學校職稱名額和其在工作中的表現情況由考評組討論決定。
4、根據教職工工作表現和學校工作需要,可以低職高聘或高職低聘。
5、病假一年以上或事假半年以上,未擔任工作者,不能聘技術職務。
6、教職工要求在校內調換技術崗位工作,職稱從相應的技術職務的最低一級試用,取得相應的資格后,才能聘用相應的技術職務。工資和相應的職務掛鉤。
篇3:小學教職工職數聘任制度
小學教職工職數聘任制度
1、學校按照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崗位職數聘任小學高級教師。
2、每學年9月份聘任一次,聘任期為一年。
3、外校調進來的教職工,根據學校職稱名額和其在工作中的表現情況由考評組討論決定。
4、根據教職工工作表現和學校工作需要,可以低職高聘或高職低聘。
5、病假一年以上或事假半年以上,未擔任工作者,不能聘技術職務。
6、教職工要求在校內調換技術崗位工作,職稱從相應的技術職務的最低一級試用,取得相應的資格后,才能聘用相應的技術職務。工資和相應的職務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