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大學教職工探親路費報銷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妥善解決教職工探親路費報銷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和國家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探親假工資和探親路費計算基數問題的通知》,結合當前形勢及我校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校工作滿一年,且符合享受探親假條件的我校正式教職工,均可按本規定報銷一定的往返路費。其中,單身教職工每年可報銷一次(不追溯往年),已婚教職工每四年可報銷一次(兩地分居的夫妻,可每年報銷探親配偶路費一次)。
根據我校實際情況,教職工應利用寒暑假時間探親。
第三條 職工探親往返路費,按下列標準開支。
(一)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50周歲以上并連續乘火車24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臥鋪費。
(二)乘輪船一律按四等艙位費標準報銷。
(三)教職工探親地能以火車到達的,原則上應乘坐火車。確需乘坐長途公共汽車的,憑據按實報銷。
(四)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公交、地鐵、出租車、機場大巴等),由職工自理,不予報銷。
(五)職工探親一般不得報銷飛機票和火車軟臥車票。因故乘坐飛機或火車軟臥的,按機票、軟臥票面價格的30%報銷,多支出部分由教職工自理。
(六)不應享受火車硬席臥鋪而享受火車硬席臥鋪的,按火車硬臥票面價格的50%報銷,多支出部分由教職工自理。
第四條 除火車、輪船、汽車直達,且票面上直接標明目的地地名(集鎮或鄉村)者外,其他車、船票一般只核算到縣級城市。縣城以下的交通費由教職工自理。
第五條 教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輪船的,且在轉車地逗留不超過24小時的,可報銷聯程車、船票費,但不報銷住宿費。 如教職工轉乘過程中乘坐飛機的,只按前條規定報銷飛機票面價格的30%,而不再報銷城際間交通費用。
第六條 教職工探親途中連續乘長途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憑據報銷。
第七條 教職工探親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沖毀橋梁)造成交通暫時停頓,其等待恢復期間,可憑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和住宿費單據報銷。住宿報銷標準不得高于教職工差旅費標準。
第八條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或配偶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工資總數30%以內的,由教職工本人自理,超過部分學校給予報銷。探望配偶父母路費由本人承擔。
第九條 教職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托運費,以及順便游覽、參觀等項開支,均由職工自理,不得報銷。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在財務處。
附件:
**中醫藥大學教職工探親報銷單
工號:
姓名 部門 進校工作時間 年 月
婚姻情況 □未婚 □已婚/離異 時間:
探親對象居住地
探親類別 □一年一次 □四年一次 上次報銷探親路費時間 年 月
票面金額(大寫) 本 人 簽 名
標準月工資總額 應報金額(大寫)
部門審核人 人事處審批人
財務核準金額) 財務審核人
篇2:客運公司春節探親路費報銷辦法
客運公司春節探親路費報銷辦法
為倡導人性化管理,公司決定對員工春節回家探親報銷往返路費,具體報銷辦法如下:
一、探親范圍
凡我公司員工家在武陵源城區及永定城區范圍以外,已婚員工探配偶子女、未婚員工探父母,均可報銷探親往返路費。
二、報銷標準
根據員工家庭常居地不同采取不同的報銷標準,具體如下:
1、慈利、桑植范圍內,報銷路費70元;
2、武陵源范圍內且長期在公司住宿的員工,報銷路費30元;
3、永定范圍內,報銷路費30元;
4、本市以外的員工,報銷從公司到市城區火車站(或汽車站)短途路費,長途火車票據所載路費或與火車票據等額的長途汽車費用。
三、報銷辦法
以分部、維修中心為單位組織,統一憑合法票據在規定的標準以內報銷,各分部文員負責分部員工報銷,總部及其他崗位員工自行報銷。
四、報銷程序
按經辦人→部室(或分部)負責人→分管領導→財務部核準金額→財務總監→總經理審批的報賬程序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