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小學學年教職工全員聘用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為指導,根據d*縣教育局大教人[20**]8號文件《d*縣教育局20**年學校人事工作安排意見》要求,為建立符合教育事業發展的人事制度,充分調動教職工教書育人的積極性,激勵優秀人才脫穎而出,使全體教職工在學校不同的工作崗位上充分實現自身價值。逐步形成人員能進能出,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實現學校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學化,促進學校辦學質量和效益的全面提高。
二、學校基本情況
1、我鎮小學屬于三類學校。現有中心校一所(6個教學班);
2、我校現有正式教職工20人,其中具有中級職稱10人(伍德偉、、黃學芳、楊成、陳術全、付家全、楊忠富、葉金福、魯玉芬、晏紅星、龔仕忠),具有初級職稱9人(廖文麗、付曉洪、牟冬梅、周萬君、羅杰、陳月園、丁麗、黃俊蓉、楊虎)。此外還有特崗教師3人,支教教師2人。
3、編制情況:經縣教育局人事科核編,我校本學年行政4人,專任教師(248:22.76)11人,共計15人;按現有編制、教師結構比例、災后重建工作崗位、住校生管理工作崗位、伙食團管理和教師年齡結構計算。學校設崗24個。
三、學校崗位設置情況
1、學校工作項目及工作量折算標準如下:
工作種類及名稱 周工作量 工作種類及名稱 周工作量
小學校長 25 小學副教導主任 16
小學教導主任 18 成教專干 16
伙食團主管 12 語文、數學跨科教案 3-4
教研組長 2-3 中心校團隊干部 5
黨支部書記 10 女45歲,男50歲以上 2
實驗和電教管理員 4 圖書管理員 4
體育管理員 、廣播員 4 課題組主研人員 2
繼續教育登記員 2 報帳員 14
教科室主任 8 班主任(40人以下) 3
班主任(40人以上) 4 出納 6
按照國家正常教學課程設置標準和以上工作折算標準計算,教師周平均工作量為22節。
2、根據我校實際,設置崗位如下:
(1)行政崗位
崗位名稱 序號 職位級別 崗位工作內容 工作量
校長
支部書記 1 小學高級 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學校全面管理及支部管理 35
教導
主任 2 小學高級 協助校長分管學校工會、教學教研、檔案管理、幼兒園安全、繼續教育、課題研究等工作,從事三年級的數學教學等工作 35
教導
副主任 3 小學一級 協助校長分管德育、安全、辦公室、體育、教育宣傳、互助金、從事四年級數學、科技等教育教學工作。 35
成教專干 4 小學高級 從事3-4年級音樂,協助校長分管成教工作、后勤管理、住校生管理等教育教學工作。 30
教科室
主任 5 小學一級
教師 協助校長抓教育科研工作,分管少先隊工作,從事六年級數學等教育教學工作。 28
(2)教師工作崗位
崗位名稱 序號 職位級別 崗位工作內容 工作量
小學語文兼班主任 6 小學教師職務 1年級班主任,其它 22
小學語文兼班主任 7 小學教師職務 2年級班主任,其它 22
小學語文兼班主任 8 小學教師職務 3年級班主任,其它 22
小學語文兼班主任 9 小學教師職務 4年級班主任,其它 22
小學數學兼班主任 10 小學教師職務 5年級班主任,其它 22
小學語文兼班主任 11 小學教師職務 6年級班班主任,其它 22
小學數學教師 12 小學教師職務 1年級數學,其它 22
小學數學教師 13 小學教師職務 2年級數學,其它 22
小學數學教師 14 小學教師職務 3年級數學,其它 22
小學科學教師 15 小學教師職務 全校科學,其它 22
小學計算機教師 16 小學教師職務 全校計算機,其它 22
小學數學教師 17 小學教師職務 6年級數學,其它 22
小學體育教師 18 小學教師職務 專職體育教學,其它 22
小學美術教師 19 小學教師職務 美術及其它 22
小學音樂教師 20 小學教師職務 音樂及其它 22
后勤教師 21 小學教師職務 報帳員、思品,其它 22
后勤教師 22 小學教師職務 學校門衛、其它 22
學校報帳員 23 小學教師職務 學校后勤、其它 22
品德與社會教師 24 小學教師職務 全校品德與社會及其它 22
四、聘任(用)的范圍、條件、工作程序及辦法
(一)組織領導:
學校成立以校長為組長,學校相關領導和教師代表為成員的聘用制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教職工聘用工作的開展,協調處理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對工作過程中的各種情況多研究、多咨詢、多請示,確保方案落實到位。具體名單如下:
組 長:伍德偉,負責制定方案及材料的整理。
副組長:何 凌,負責崗位設置及思想方面的考核;
付曉洪,負責教師業務上的考核和教師資格的審核。
成 員:楊成、羅杰、丁莉、牟冬梅,具體負責各學科教師業務方面的考核及聘任制材料的歸檔。
領導小組職責是:
1、負責研究制定有關制度(包括職責、上崗條件,有關部門問題的處理辦法);
2、制定聘用方案;
3、承擔對聘任人員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4、承擔人事調解工作;
5小學教師職務任(用)范圍:本校全體教職工和校外符合條件的優秀人員。
(二)聘用原則:
按照“按需設崗、平等競爭、擇優聘用、嚴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則,全面實施教職工聘用合同制。
1、公開公正。堅持崗位公開、條件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走群總路線,保證教職工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2、競聘崗位。根據教育教學工作實際需要科學設置工作崗位,同一崗位應聘人數超過崗位編制人數的,在無法協調的情況下,實行公開競聘上崗。堅持德才兼備、選賢任能的原則。
3、統籌兼顧。加強宏觀調控,既保證教學中心,又兼顧后勤服務;既保證中心小學教師質量,又兼顧級段骨干教師的均勻分布。
4、地位品等。按照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及聘用制度的政策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學校和受聘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聘任(用)條件:
1、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2、愛崗敬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3、具有聘用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專業知識及工作能力;
4、身體健康,能堅持聘用崗位的正常工作。
5、聘用崗位職責要求的其它條件;
6、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任(用):
(1)無故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嚴重損失者;
(2)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者;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者;
(4)嚴重失職,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者;
(5)不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教育教學效果很差(連續兩期出現全縣后三名現象),學生、家長反映強烈或學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者;
(6)其他不宜聘用者。
(四)聘任(用)的工作程序及辦法
1、在領導班子、學校黨組織充分研究并經教代會討論通過的基礎上,學校公布崗位設置情況:
2、教職工根據學校公布的崗位情況結合自身條件提出應聘任(用)申請,交學校初聘機構。(教導處);
3、初聘機構在通過考核,擇優確定擬聘人選;
4、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確定受聘人選,公布聘用結果。崗位一次未聘滿的,可繼續按程序開展聘用,直至聘滿崗位為止。由校長在表中提出聘任意見;
5、訂立聘用合同:
(1)聘用合同按原則以書面形式訂立,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存入個人檔案。
(2)在訂立合同時,連續工齡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受聘人員。提出訂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學校應當與其訂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聘用時間從20**年8月1日至辦退休手續的時間,學校的其余人員(病假人員除外)一律簽訂一年的聘用合同,聘用時間從20**年8月1日至20-*年7月31日;簽訂一年以上聘用期限的需經人事局認可后方可簽訂。
6、學校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員與法定代表人簽訂聘用合同。
7、聘用合同簽訂后統一填寫《事業單位簽訂聘用合同花名冊》三份,縣人事局鑒證機構、縣教育局人事科、學校各一份。
8、聘用工作結束后,校長為愛聘人員頒發聘書;
五、對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
1、聘用合同上本人填寫的出生年月和參加工作時間未經核實的不能作為今后退休時年齡和工齡的核算依據。
2、聘用合同必須由本人簽訂,并要加蓋手印,嚴禁他人代簽,否則,一切法律責任由代簽人負責。
3、凡簽訂了聘用合同的人員,必須服從單位安排,未經單位批準不得擅離崗位。否則將按未聘人員處理。
六、對受聘人員的管理
(一)聘任合同管理辦法:
1、聘約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存入個人檔案。聘期為一年(個別除外),聘任期滿,合同自行終止。聘期滿考核結果稱職以上的,經雙方同意,可續聘,并重新簽訂聘任合同。
2、聘任合同簽訂后,雙方必須共同遵守和執行。一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并交違約金5000元,所簽合同不因校長的調任而改變或終止。在合同期間內,因教職工調動或進修等,需提前一個月向學校遞交《辭聘申請》,經學校同意,可以終止合同,但必須在學年期末進行。
3、對不履行聘任合同,違反合同,經學校研究決定后校長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本人。
4、學校與教職工因簽訂或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時,首先由學校調解小組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報縣教育局調解委員會調解,仍調解不成的,再報縣人事仲裁委員會仲裁或進行行政裁決。
(二)對受聘人員的考核辦法:按縣教育局有關文件和我鎮小學的規章制度,對受聘的教師進行分類量化考核。
(三)考核結果的使用:按我鎮小學《內設機構及其職責》、《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各級各類人員職責》執行。作為教師獎金發放、評優晉級、低聘、解聘、辭退、續聘的重要依據。
(四)對有關人員的處理情況
1、未經學校和縣教育局同意,曠工超過15天,經教育不改者予以辭退。
2、年度考核考核連續兩年不稱職或任職期滿考核不稱職,又不服從組織安排或安排后考核仍不稱職者予以解聘辭退。
3、不服從學校安排,無正當理由拒絕學校安排的學習進修和臨時性工作經教育不改的,予以辭退。
4、無理取鬧、糾纏、恐嚇、威脅領導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影響學校正常工作秩序經教育不改的,情況嚴重者,予以解聘辭退。
5、不服從學校安排,故意不完成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者,予以解聘辭退:
6、受黨紀、政紀行政處分未撤消的人員,予以解聘辭退。
7、不履行教師義務,教師職業道德差,侮辱、體罰學生影響惡劣的人員,予以解聘辭退。
8、由于業務水平、工作能力、身體素質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崗位職責的人員,予以解聘辭退。
解聘人員必須經教代會討論,由校長通知本人,并認真作好解釋,說明理由,避免矛盾的激化。
被解聘的專業技術人員中,錯誤情節嚴重的由學校通過縣教育局,報上級職改部門批準,取消其任職資格,按規定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教職工在聘期內,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判刑的,聘約自行解除。
七、此方案由*Y小學聘任(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八、 人事爭議
聘用雙方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學校人事爭議調解小組申請民主調解,爭議調解小組要充分考慮職工切身利益和學校需要,按照政策法規,爭議在校內協調解決,調解不成,可向市教育局或市政府人事部門申請調解或仲裁。
此方案經學校教代會審議通過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此方案未盡事宜,按有關文件精神執行,內容如有與上級文件規定相悖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此方案解釋權在校長室。
九、此方案報經縣教育局教職工聘任(用)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從二O*九年*月二*日正式實施。
篇2:鎮小學教職工聘用制辦法
鎮小學教職工聘用制辦法(試行)
一、總則
1、為進一步深化學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規范事業單位的人員聘用,維護學校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試行細則》和臨安市教育局有關文件,結合我校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2、實行教職工聘用制,是學校與教職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學校與教職工的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一種人事管理制度。
3、實行教職工聘用制,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堅持單位自主聘任、個人自主擇業和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群眾路線,保證教職工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4、本辦法適用于本單位的在職教職工。
二、人員聘用和程序
1、學校根據核定的人員編制和規定的專業技術結構比例,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專業技術、行政管理和工勤服務人員工作崗位,明確各崗位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考核辦法和相關待遇,在編制、崗位限額內競聘上崗。
2、學校聘用人員,根據崗位任職條件,通過考核的方法進行。
3、學校人事部門組織實施人員聘用工作,應當接受本單位黨支部、工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和民主管理。
4、受聘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本職工作,思想品德端正,遵紀守法;
(2)具有擬聘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教師資格、專業知識、工作能力、管理水平與職業道德;
(3)身心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序:
(1)向全體教職工公布聘用崗位、任職條件、工作職責、權利義務、工資待遇、聘用期限、聘用辦法等事項;
(2)教職工根據學校公布的工作崗位和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申請應聘;
(3)學校人事部門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名單報學校教職工聘用工作領導小組;
(4)學校教職工聘用工作領導小組,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的結果,擇優提出擬聘人員名單;
(5)根據學校教職工聘用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的擬聘人員名單,學校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受聘人員;
(6)學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公布聘用結果。
三、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
1、指導思想: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人才政策,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學校改革與發展,推動教育事業。
2、主要任務:精簡機構編制,調整優化教職工隊伍結構;全面推行教職工聘用制,建立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制度;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健全學校分配激勵機制;加大考核力度,建設高素質教師隊;暢通人才流通渠道,形成人才合理流動機制。
四、加強學校機構編制管理,科學設置學校內部機構和崗位
1、編制核定。按照保證學校發展的基本需要,堅持精簡和高效的原則,根據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編委辦等單位《關于浙江省貫徹國家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22號)和市政府有關文件的要求,我校年的編制數為人,其中基本編制為人,附加編制為人。
2、內設機構。根據"精簡、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學校領導職數,合理設置學校內部機構。學校校級領導職數不超過5人。學校內部中層機構擬設立教務處,主任人;德育處,主任1人;教科室,主任1人;總務處,主任1人;體訓處,主任1人;工會,主席1人;團委,書記1人。
3、崗位設置。按照"按需設崗、以崗定責、以責選人"的原則,有學校根據核定的編制和中小學校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置比例,科學合理地設置專業、管理和其他崗位,確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的結構比例,制訂崗位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和具體的考核實施辦法,報市教育局人事處批準后實施。200年我校教職工崗位數如下:
(1)教師編制數(按個班)共名
學科崗位數教師中層以上職數及占教學人員編制編制數實有人數:
(2)教輔、工勤人員等編制數,共名
五、推行教職工全員聘用制,建立充滿競爭的用人機制
1、按需設崗。學校根據核定的教職工人數和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結合本校教育教學工作的實際,科學合理地設置教育、教學、教研、管理等崗位,明確崗位職責、任職條件、權利義務、聘用期限和聘用辦法,經教代會通過后,在教職工聘用30天前向全校教職工張榜公布。
2、資格準入。全面實施教師資格準入制度,學校從具有教師資格的人員中聘用教師。對于財務、檔案、電教等非教學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從業資格。
3、雙向選擇。教職工根據學校公布的崗位、崗位職責、任職條件和權利義務,按照規定程序,對照自身條件,對學校公布的崗位在"雙向選擇、平等競爭"的原則下選擇應聘。對男年滿
50周歲及以上、女年滿45周歲及以上的教職員工,無特殊情況,學校根據受聘人的實際情況進行崗位聘用。
4、擇優聘用。學校根據教職工申報的崗位,按照崗位職責、任職條件和規定的程序,堅持一崗一聘的原則,在核定的人員編制范圍內,擇優確定聘用人選。
5、聘用工作領導小組提名,校長聘任,分批公布聘任名單。深化聘任制度改革,引入競爭機制,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采取聘用工作領導小組提名并討論決定,校長聘任的辦法。學校在協調中堅持統籌安排,確保重點的原則。
6、合同管理。學校聘用教職工必須在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定聘用合同,明確聘用期內的崗位職責、工作目標、任務以及相應的工作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簽定的聘用合同須經有關部門簽證,確立受法律保護的勞動關系,合同雙方要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聘期滿后,雙方可根據自愿協商的原則決定是否續聘。
7、履職考核。教職工聘用后,學校應根據崗位職責和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教職工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在考核中,既重視考核結果,更重視考核過程,將教職工的師德、師能、履行崗位職責情況作為考核重點。考核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考核和群眾評議相結合。考核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3個等次,作為受聘人員續聘、解聘或者調整崗位、晉升、評優等的重要依據。對經考核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或學校所提供的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以通過辭聘、解聘等形式,解除聘用合同,終止聘用關系。
8、建立和完善考核辦法。為了客觀公正地對教職工實行考核,學校建立和完善各個崗位考核辦法,監督教職工的思想、工作等情況,包括教代會對校級領導和中層干部的考核,教務處對教研組長和備課組長的考核,政教處對班主任的考核,年級組長對本年級教師的考核,學生對教師的考核,領導、教師對行政人員和臨時工的考核,教務處對教齡在三年以內的年青教師的考核,學科帶頭人的考核辦法。
9、妥善處理。對未聘人員采取以下形式妥善處理:
(1)、校內轉崗。通過轉崗聘用的辦法,改善教職工隊伍的結構。
(2)、外校應聘。積極引導未聘教職工到外校應聘,對不適宜在學校工作而有其他特長的教職工,給予信息指導,為其向外單位流動提供便利。
(3)、校內待聘。未實行人事代理的教職工,未被學校聘用上崗或未向學校提出應聘要求的,為待聘人員。待聘人員在待聘期間,不再保留原崗位待遇,其待遇由單位決定。未聘人員的待聘期限為1年,在此期間,學校給其提供上崗的機會。其人事關系轉師資交流中心托管。待聘人員可以聯系調離,可以到人力資源市場擇業,也可以自謀職業,待聘期間的待遇按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待聘期滿后,仍未能上崗或辦理調動手續的,由師資交流中心將其人事檔案關系轉到當地人才交流中心,其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關系按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4)、離崗退養。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5年)以內,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教職工,經本人申請,學校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在本單位內部實行離崗退養。離崗退養期間的待遇按浙人錄[1999]42號文件執行,即生活費按其本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的工作年限打折計發,職務崗位津貼和市定補貼按退休人員規定比例計發,離崗退養期間按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辦法和標準增加生活費,繼續按在職人員的有關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
六、深化校內結構工資改革,提高教師待遇。
進一步完善校內結構工資制度,從學校實際出發,堅持以考核結果為依據,進行合理分配和獎懲,堅持多勞多得,優勞優酬的原則,鼓勵教師多兼職,多兼課。具體按200年月教代會通過的《校內結構工資試行辦法》執行,并進一步完善。
七、加大培訓考核力度,建設高素質的教師隊伍。
推進名師工程。對學科帶頭人每年至少開好一次示范課,帶好一個徒弟;每三年做好一個課題,每一年發表一篇論文。對其他教師每年看一本教育教學論著,寫一篇讀書心得,每兩年至少寫一篇教育教學論文并參評;對40周歲以下的教師每年制作一個教學多媒體課件。通過各種渠道培養和促進教師專業化的成長。
開展青年教師學習沙龍活動,促進青年教師的快速成長。對三年以內的青年教師開展各項考核。包括每學期開好一節匯報課,兩次備課筆記和聽課筆記的檢查,每年一次青年教師基本功比賽,每年至少讀兩本有關教育教學的書籍并上交相應的讀書心得,每學期寫一篇教學案例或教育教學體會的文章。在考核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地安排青年教師交流。
加大力度推進教師的繼續教育工程,在抓好全員培訓的基礎上,重點鼓勵教師攻讀研究生學位。計劃以后每年要有2人攻讀研究生學歷。
八、暢通人才流動渠道,形成人才合理流動機制
(一)、推進師資隊伍合理流動,為學校師資隊伍的優化提供良好契機。
(二)、根據教師年齡結構和學校實際,今后幾年,學校將積極引進中青年骨干教師,改善教師結構比例。
(三)、暢通出口,加大交流力度。今后幾年,學校要不斷完善對教職工的考核,加強對教職工的管理,做到任人唯賢,優勝劣汰,能上能下,能進能出,暢通人才流動渠道,形成人才合理流動機制,不斷優化教師隊伍。
(四)、學校所聘教職工,如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可以作為學校下一年度不聘依據:
1、師德有悖教師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
2、家教或校外兼課影響本職工作,教育效果較差的;
3、履行崗位職責不到位,經考核不合格的;
4、在年度教育教學測評中,不滿意比例很高的;
5、社會來電、來信反響較大,經校長談話不改的;
6、工作責任心不強,給學校教育教學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7、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8、本人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調離學校的。
(五)、學校所聘教職工,如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學校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并書面通知受聘人員:
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學校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2、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3、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4、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違法亂紀和違背職業道德,對學校利益或聲譽造成重大損害和影響的;
5、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單位或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6、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以上刑罰的。
(六)、學校所聘教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教職工:
1、教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學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教職工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學校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到新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七)、教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教職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2、女教職工在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3、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4、患職業病以及在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教職工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做出結論的;
6、屬于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職工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并書面通知學校:
1、在試用期內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聘用學校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的;
6、聘用學校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7、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九)、教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終止:
1、聘用合同期限屆滿的;
2、聘用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學校被撤消、解散的;
4、受聘人員退休、退職的;
5、受聘人員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十)、聘用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教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不終止聘用合同:
1、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屬于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終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十一)、聘用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聘用合同期限一般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教職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教職工在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3、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做出結論的;
4、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二)、學校在聘用合同期限屆滿前,就終止或者續訂聘用合同的意向,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續訂聘用合同的,雙方協商辦理續訂手續。續訂聘用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根據教職工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1、學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經協商,受聘人員同意解除的;
2、教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教職工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由學校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學校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教職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6、學校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教職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7、學校被撤消、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員就業的。
(十四)、
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學校出具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證明,并在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內為解除、終止聘用合同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的封存或者轉移手續。
(十五)、聘用合同期限屆滿,學校未辦理終止聘用合同手續,教職工仍按照原聘用合同履行義務,視為原聘用合同延續,學校應及時與其辦理續訂手續。
(十六)、應當訂立聘用合同而未訂立的,教職工按照學校要求履行了工作義務的,聘用關系成立,其工作條件、工資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員的原則確認,教職工可以隨時終止聘用關系;學校提出終止聘用關系的,將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員。
(十七)、聘用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與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的解除條件相同的,學校將按照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十八)、經濟補償金以教職工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標準,在學校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經濟補償金。教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十九)、學校將在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解除、終止聘用合同的人員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失業救濟,按《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和市有關規定辦理。
九、違約和糾紛處理
1、由于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聘用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聘用合同當事人違反聘用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聘用合同當事人都違反聘用合同約定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學校未按照本試行辦法規定辦理解除、終止聘用合同手續,支付經濟補償,給受聘人員造成損失的,學校應當承
擔賠償責任。
4、學校聘用尚未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人員,對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學校和受聘人員對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受聘人員提供虛假證明造成的聘用不當,學校可以免除連帶賠償責任。
5、聘用合同對培訓費用沒有約定的,受聘人員經聘用學校出資培訓后解除合同,學校不收取培訓費用;有約定的,按約定收取,但不超過為受聘人員培訓的實際支出,并按受聘人員培訓后回學校服務年限,以每年遞減培訓費用20%的比例計算。
6、學校成立由教職工代表、校長和工會負責人組成的聘用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因簽訂或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負責人擔任。教職工代表人數必須為50%以上。
7、聘用合同當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學校聘用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可向市教育局人事爭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市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8、市教育局人事部門對學校的聘用合同工作負有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對學校違反本試行辦法規定的,由人事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教育局或聘用學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學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十、本辦法解釋權在zz鎮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