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濱政發〔20**〕3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市屬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駐濱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根據國務院、省政府和中央、省有關部門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切實加強土地出讓收入征收管理
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劃撥、出讓、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房、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等收入。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出讓收入管理和征收工作,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出讓收入的具體征收工作。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一律通過山東省財政非稅收入征繳系統征繳,由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匯繳國庫;各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和切實加強征繳管理,進一步加大清欠和征繳力度,確保國有土地出讓收入按政策規定應收盡收。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土地出讓收入政策,(來自:m.dewk.cn)非經市政府批準不得隨意減免和拖欠。
二、進一步規范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管理
土地出讓收入按規定主要用于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城市建設支出、土地出讓費用、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等支出。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出讓收入的支出管理工作。各項支出一律通過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非經政府批準同意,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安排使用國有土地出讓資金。各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嚴格控制和審核土地收購、儲備、開發、出讓等過程的成本費用支出,確保各項支出依法、按規。
根據國務院、省政府和有關部門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應從實現的土地出讓收入中提取以下專項資金:
(一)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按國有土地出讓平均收益的20%計算提取,用于農業土地整理和復墾、宜農未利用地、基本農田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土地開發等專項支出。計提公式為: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宗地土地出讓面積×土地出讓平均收益標準(對應所在地征收等別)×20%。
(二)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宗地土地出讓總價的5%計算提取,用于政府土地儲備的支出。計提公式為: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宗地土地出讓總價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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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各級要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建立專項資金,用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支出,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各縣(區)要結合當地實際安排支出,依法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支出。
(五)城市建設資金。按土地出讓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的10%計算提取,用于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計提公式為:城市建設資金=(土地出讓收入-成本性支出)×10%。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土地出讓收入的預、決算管理和支出管理,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按預算安排使用資金,確保專款專用。
市城區土地出讓收入按濱政發〔20**〕17號文件規定,由市財政統一匯繳、集中核算和分配。提取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由市政府統一安排使用,其他資金按原定體制分配,專款專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上級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濱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日
篇2:國務院辦公廳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通知(年)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20**〕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是一個人多地少的發展中國家,加強土地管理,嚴格保護耕地,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始終是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一個全局性、戰略性問題。將土地出讓收支納入地方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是落實***,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強土地調控的一項重要舉措。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31號)的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范圍,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征收管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土地價款的具體范圍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變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規定依法向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可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征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土地使用者嚴格履行土地出讓合同,確保將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地方國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等各項業務,確保土地出讓收支數據準確無誤。對未按照合同約定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來自:m.dewk.cn
篇3:印發《泰安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實施辦法》通知
泰政發〔20**〕9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泰安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根據《土地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100號)、《關于貫徹國辦發〔20**〕100號文件〈進一步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意見〉》(魯政辦發〔20**〕3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具體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或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用于生產經營應當繳納的土地收益,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取得的土地收益,以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按照規定依法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劃撥土地的預付款也應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國庫應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做好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
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制定全市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指導縣(市、區)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入征收工作;市、縣(市、區)國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等各項業務,并于每月底及時向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相關報表和資料。
第四條 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國庫,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