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58號
二○○三年六月六日
山東省社會保險稽查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稽查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稽查,是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對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或者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以及對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支付、管理、運營等情況進行檢查,并對違*保險法律、(來自:m.dewk.cn)法規的行為依法作出處理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進行的稽查,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社會保險稽查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稽查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本統籌范圍內的社會保險稽查工作。
第六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統稱社會保險稽查機構)進行社會保險稽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對參加社會保險單位或者個人的與社會保險有關的用人情況、財務帳簿、記帳憑證、工資報表、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等進行檢查;
(二)對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問題和情況進行調查;
(三)對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四)對違*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條 社會保險稽查機構進行社會保險稽查,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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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地產公司員工社會保險、福利制度
員工社會保險、福利制度
(一)、保險
1、公司將按國家有關規定,為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員工辦理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2、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員工按國家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
(一)、福利
1、帶薪年假
(1)公司正式員工,工齡滿一年以上,其中當年上半內調入公司的員工,當年可享受年休假,其他時間調入公司的員工從下一年起享受有薪年假;新參加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滿一年后之下一年度,方可享受年休假。
(2)年假假期;工齡5年以下,年假7天;5至10年,年假10天;10年以上,年假15天。
(3)由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當年已休假者取消下一年度年休假:
年累計請事假超過7天者、病假超過14天者;年累計事、病假超過21天者;年累計礦工超過3天者。
(4)年休假應一次連續使用,當年有效。每年年終,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可參照應休假天數的工資額予以補償。
2、探親假。配偶在外地,每年可享受30天探親假,未婚員工父母在外地,每年可享受1次探親假。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可享受1次探親假,當年休探親假的員工,年休假將包括在探親假中,假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婚假。員工結婚憑結婚證明可享受婚假天,符合晚婚條件者,休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喪假。員工料理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岳父母及子女)的喪事,可享受喪假天。
5、產假。已婚員工產假天,符合晚育條件的,獎勵假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孕期假。符合晚育條件的公司女員工妊娠滿個月,m.dewk.cn可以下崗休假或予以其他適當安排。
7、供餐制。公司為每位員工在每個工作日,提供一頓工作午餐補助,每日元,每月按天計算。
8、其它福利:
(1)、每年五月或十月組織旅游一次。
(2)、每年五月組織體檢一次。
(3)、端午、中秋、春節安排節日福利。
(4)、員工自己的婚嫁和直系親屬的去逝等家中大事,辦公室牽頭安排慶賀、慰問事宜。公司領導批準后組織。
(5)、員工自己因病住院,辦公室代表公司看望慰問。
篇3: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
北京市關于到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的黨和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3.02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3.02
【正文】
全文
第一條 為鼓勵人才到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促進中關村科技園區發展,根據《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三條 到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的黨和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人員(以下簡稱被保險人)參加社會保險,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被保險人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原在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第五條 被保險人參加醫療、工傷、失業保險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被保險人原在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歷年個人應補繳的部分由原單位負責補繳。
(二)個人帳戶補繳辦法。凡1992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按本市規定的繳費基數和個人繳費比例,自1992年10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1992年10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按本市規定的繳費基數和個人繳費比例,自本人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被保險人自1998年7月1日以后應按11%的規定標準建立個人帳戶,個人實際繳費不足規定標準的差額部分一并補繳。
(三)被保險人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由企業為其辦理相應的養老手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及有關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問題,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如遇國家和本市對基本養老保險規定進行調整時,按統一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1998年1月1日至本規定發布之日,到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的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其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參照本規定補建個人帳戶。
第七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