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6.25
實施日期:20**.06.25
第一條 為規范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的招標、拍賣(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接受社會和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盟市、旗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組織實施工作。
自治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計劃由盟市、旗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市場需求狀況(來自:m.dewk.cn)、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以及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制定。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地塊位置、面積、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盟市、旗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
篇2:溫州市市區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2007)
溫政發〔20**〕53號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溫州市市區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31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和《關于全面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浙政辦發〔20**〕150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溫州市市區(含鹿城、龍灣、甌海和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國有土地(含工業標準廠房、村二產留地委托公開出讓的等工業類用地)使用權招標出讓,是指市國土資源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是指市國土資源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是指市國土資源局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條件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和綜合條件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四條 對具有產業目標、開發建設要求較高、僅有少數受讓意向者的工業用地,可采取公開招標方式,按照綜合條件最佳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對工業項目有嚴格限制和特別要求的,可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第五條 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必須按規定的公開出讓工作流程進行。
第六條 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必須按規定確定起始價、起叫價及底價。起始價、起叫價的確定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
第七條 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必須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
(財綜〔20**〕68號)和《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華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綜字〔20**〕23號)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總成交土地地價及相關的定金、競投保證金和預付款必須全額繳入市財政土地出讓金專戶。
第八條 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
(二)有利于推進經濟布局調整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引導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三)有利于提高工業用地集約利用水平。
第九條 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應當定期、定批有計劃地進行。具體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各區人民政府、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根據本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開發區規劃和產業發展的要求,對條件成熟的工業用地提出初步的工業用地項目出讓計劃。
(二)市人民政府建立市區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對提出的工業用地項目出讓計劃進行聯審評定,編制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落實年度供地數量、供地結構及具體供地位置,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及時向社會公布可供地信息。
(三)在有關地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及土地未征收未農轉用之前,為便于開展土地農轉用和征收土地報批等前期工作,用地項目的業主單位暫定為市國土資源局,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相關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按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分批次報批農轉用和征收土地。有關征地、拆遷、補償等政策處理由相關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出讓前的有關費用暫由各區、開發區的財政安排支出,最后在收取的土地出讓金中統一結算。
(四)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凈地出讓,在具體工業項目用地完成征地、拆遷、補償和“三通一平”工作后,由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會同規劃部門劃定相關地塊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及規劃設計條件,委托環保部門進行環境評估后,提出擬出讓地塊的投標人或競買人資格、產業準入、產業類型、生產技術要求、投資強度、稅收要求等相關要素,經市市區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聯席會議共同研究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編制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關文件,委托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實施。
第十條 參加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投資項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溫州市先進制造業基地產業指導目錄》和《產業布局導向規劃》及功能定位的要求。
(二)符合能耗標準和環保要求
。
(三)符合省、市有關投資強度、容積率及產出效率指標的要求等。
第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局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關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競買須知、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標書、競買申請書、報價單、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等。
第十二條 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在招標拍賣掛牌起始日的20天前,按規定在國家、省、市有關部門指定的媒體和溫州市招標投標信息網上發布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并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場內發布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
第十三條 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期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出讓宗地的具體工業門類、生產技術要求、投資強度、稅收及環保要求等。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拍賣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四條 在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前,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發改、經貿、外經貿、工商等部門,根據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關文件對投標人、競買人的入圍資格進行審查評定,確定參與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對象。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產業規
劃以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規定的競買資格的,一律作為無效申請,申請人不得參加具體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確認申請人的投標或競買資格,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采用招標拍賣方式的,取得投標或競買資格者不得少于3個。
第十五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或競得人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根據出讓人的委托,應當與中標人或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受讓人憑《成交確認書》,根據《溫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須知》規定的時間要求,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繳納成交的土地出讓金價款及相關稅費后,辦理交地手續。簽訂的出讓合同應在10日內送交地塊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市財政、發改、經貿等部門備案。
市國土資源部門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凡出讓總價款中包含有關稅費項目的,應以清單形式寫明各類稅費的項目和金額,并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必須
與地塊的受讓方簽訂項目管理合同,以便對項目履約情況進行后續的監督管理和配套服務。
第十六條 中標人、競得人不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國土資源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中標人、競得人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出讓人不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中標人、競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中標人、競得人取得土地開發權,完成建設項目立項、規劃、環境評估等有關報批手續后,按《溫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須知》規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如中標人、競得人因國家產業政策調整而導致該項目不能落地,土地未移交給中標人、競得人的,出讓人即不應履行交地手續,并全額返還已收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返還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計利息,原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自行失效,其土地按有關規定另行處置。
第十八條 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必須在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結束后5日內,由市財政部門在土地出讓金專戶中統一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結束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在10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規定的媒體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布,并報市公共資源管委辦、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經貿委備案。
第二十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繳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相關稅費后,應當依法提出土地登記申請,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有關程序進行辦理,最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一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應當按照市國土資源局提供的《溫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須知》的規定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條款約定進行建設。
有關地塊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投資行政、建設規劃、環境保護管理等相關部門要共同做好出讓合同、(來自:m.dewk.cn)項目管理合同的履約管理和復核檢查工作,加大違約責任追究力度,有效約束企業低效利用和隱性浪費土地現象的發生,一旦發現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工業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擅自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中標人、競得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投標人、競買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中標人或競得人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競得的。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中玩忽職守、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工業國有土地或倉儲、物流類用地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