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11號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江蘇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以下簡稱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土地有形市場進行。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讓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組織實施。
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項目用地以及其他具有競投(買)條件的項目用地,擬以出讓方式供地的,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進行。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以及市場需求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于1 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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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擬定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宗地的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方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開始日前20日發布公告,公布擬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競投(買)的時間和地點、競投(買)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競投(買)規則等。
公告應當在當地土地有形市場和至少一家設區的市級以上新聞媒體發布。
第八條 競投(買)人應當了解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宗地的有關情況,遵守競投(買)規則,依法參與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不得弄虛作假或者惡意串通。
第九條 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應當由具備土地評估資格的機構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規程評估后,由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土地招標出讓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
(二)招標人對報名的競投人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競投入繳納保證金,領取招標文件,并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將密封的標書投入指定標箱;
(三)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招標人邀請所有競投入在公證機構監督下開標,當眾啟封并宣讀標書。競投入少于3名的,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出讓;
(四)評標小組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審投標文件,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五)招標人根據評標小組提出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中標人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價格最高;
(六)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的競標人。中標人已繳納的保證金抵作定金;未中標競投人的保證金于定標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不計利息;
(七)中標人應當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15日內與招標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下簡稱出讓金)1 5%的定金:
(八)中標人按照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出讓金后,依法申請辦理土地
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使用權招標評標專家庫。專家庫由省、設區的市價格、財政、建設、規劃、土地、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庫組成人員每兩年調整一次,調整比例不低于總人數的20%。
評標小組從土地招標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人以上單數成員、并由招標人委派2名代表組成,負責進行評標。
第十二條 土地拍賣出讓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拍賣人)發布拍賣公告;
(二)拍賣人對報名的競買人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競買人繳納保證金,并發給統一編號的應價牌;
(三)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拍賣人在公證機構監督下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拍賣:
1、競買人出示應價牌,主持人清點競買人;
2、主持人宣布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介紹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并在拍賣前對拍賣宗地是否設定底價予以聲明;
3、拍賣宗地設定底價的,主持人宣布起叫價,競買人舉牌應價;拍賣宗地未設定底價的,競買人直接報價;
4、主持人確認該應價或者報價后繼續競價;
5、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
6、競得人與拍賣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四)拍賣成交后,競得人已繳納的保證金抵作定金;其他競買人已繳納的保證金于拍賣成交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不計利息;
(五)競得人應當在拍賣成交后1 5日內與拍賣人簽訂出讓合同,并支付出讓金15%的定金;
(六)競得人按照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出讓金后,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拍賣人進行拍賣時,應當制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應當由主持人、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應當由競得人簽名。
第十三條 土地掛牌出讓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掛牌人)發布土地掛牌公告;
(二)在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掛牌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增價幅度以及掛牌期限等,在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
(三)掛牌人對報名的競買人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競買人繳納保證金,填寫報價單;掛牌人確認該報價后,更新顯示掛牌價格,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競買人報名截止期限為掛牌期限截止前1日。
(四)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的,此次掛牌出讓成交;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競買人的,允許多次報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
,先報
價者為競得人。
掛牌期限截止前1小時停止更新掛牌價格。在停止更新掛牌價格期間,仍有競買人要求報價的,掛牌人應當對掛牌宗地參照土地拍賣規則進行現場競價,最后掛牌價格為現場競價的首次報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五)出讓成交后,掛牌人應當向競得人發出成交通知書,并將成交結果通知其他競買人。競得人已繳納的保證金抵作定金;其他競買人已繳納的保證金于出讓成交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不計利息;
(六)競得人應當在收到成交通知書后1 5日內與掛牌人簽訂出讓合同,并支付出讓金l 5%的定金;
(七)競得人按照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出讓金后,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四條 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競投(買)人,或者所有競投(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出讓底價或者達不到其他競投(買)條件的,停止該幅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
第十五條 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束后,出讓人應當在1 0個工作日內將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和發布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的新聞媒體公布,并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成交后,土地有形市場按照規定向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收取交易服務費,用于組織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相關經費開支。
第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按照本辦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應當依法先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第十八條 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標或者成交后,中標人或者競得人不按照規定時間簽訂出讓合同的,其繳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并承擔本次土地交易費用。
第十九條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未按照規定期限付清出讓金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出讓合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還,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已按照規定期限付清出讓金,出讓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出讓土地的,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有權解除出讓合同,由出讓人返還已交付的出讓金,雙倍返還定金,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應當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利用土地。確需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其他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取得出讓人同意,(來自:m.dewk.cn)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未經出讓人同意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條件的,該宗地依法收回,重新組織出讓。
第二十二條 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擅自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中標人、競得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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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一)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的。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國有土地租賃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進行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北京市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補充規定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1-31
發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文號: 京政辦發〔20**〕4號
是否有效: 有效
正文內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補充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國土房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委、市建委和市監察局等部門制訂的《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補充規定》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補充規定
市國土房管局 市發展改革委 市規劃委 市建委 市監察局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
為加強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進一步貫徹落實《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現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有關規定的通知》(京政辦發〔20**〕33號,以下簡稱《規定》)在實施中的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自20**年1月9日起,對《規定》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的下列經營性用地,需要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均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一)綠化隔離地區建設項目用地;
(二)小城鎮建設項目用地;
(三)開發帶危改項目用地;
(四)國家級開發區和科技園區外非生產加工型一般性高科技項目用地。
對在20**年1月9日以前政府有關部門已經受理的上述四類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規劃委、市建委、市國土房管局提出需要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處理意見,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下列情況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均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一)除房改帶危改項目外,利用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
(二)改變用地使用性質,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
(三)基建項目轉為開發項目的;
(四)項目主體發生變化的。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實行公示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四、市、區(縣)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把關,對不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經營性用地,不得受理建設單位提出的立項、規劃、用地、施工等申請。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經營性用地的立項、規劃、用地、施工等審批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進行審批的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均按本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國務院辦公廳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通知(年)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20**〕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是一個人多地少的發展中國家,加強土地管理,嚴格保護耕地,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始終是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一個全局性、戰略性問題。將土地出讓收支納入地方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是落實***,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強土地調控的一項重要舉措。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31號)的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范圍,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征收管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土地價款的具體范圍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變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規定依法向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可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征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土地使用者嚴格履行土地出讓合同,確保將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地方國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等各項業務,確保土地出讓收支數據準確無誤。對未按照合同約定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來自:m.dewk.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