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0〕108號
各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直轄市房地局,中華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商業銀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解放軍總后營房部:
現將《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業擔保,是擔保方式的一種補充,擔保公司不得強制要求商業銀行接受住房置業擔保,不得干預銀行的正常信貸經營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強制要求擔保公司提供住房置業擔保。
二、各地執行中如遇到問題,應及時向建設部、中華人民銀行報告。
建 設 部
中華人民銀行
二○○○年五月十一日
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城鎮個人住房消費,發展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保障債權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置業擔保,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在借款人無法滿足貸款人要求提供擔保的情況下,為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而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行為。
第三條 住房置業擔保,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貸款人及擔保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四條 借款人向擔保公司申請提供住房置業擔保的,應當將其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擔保公司進行抵押反擔保。
第五條 貸款人與借款人依法簽訂的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為主合同,擔保公司、貸款人依法簽訂的保證合同是其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從合同無效。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保證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后,擔保公司、借款人和貸款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住房置業擔保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住房置業擔保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住房置業擔保管理工作。
第二章 擔保公司
第七條 擔保公司是為借款人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提供專業擔保,收取服務費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產中介服務企業。
第八條 設立擔保公司,應當報經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九條 擔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條 設立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的實有資本;
(四)有一定數量的周轉住房;
(五)有適應工作需要的專業管理人員;
(六)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
(七)符合《公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一條 擔保公司的實有資本以政府預算資助、資產劃撥以及房地產骨干企業認股為主。
貨幣形態的實有資本應當存入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獨資銀行,或發放由擔保公司提供住房置業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的其他銀行。
第十二條 貸款人不得在擔保公司中持有股份,其工作人員也不得在擔保公司中兼職。
第十三條 一個城市原則上只設一個擔保公司,以行政區內的城鎮個人為服務對象。
縣(區)一般不設立擔保公司,個人住房貸款量大的縣(區)可以設立擔保公司的分支機構。
第十四條 擔保服務收費標準應報經同級物價部門批準。擔保服務費由借款人向擔保公司支付。
第十五條 擔保公司應當設立內部監督機構,負責對內部擔保經營狀況的監督。
第三章 擔保的設立
第十六條 借款人向擔保公司申請住房置業擔保,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所在城鎮正式戶口或者有效居留的身份證件;
(三)收入來源穩定,無不良信用記錄,且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訂立合法有效的住房購銷合同;
(五)已足額交納購房首付款;
(六)符合貸款人和擔保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擔保公司提供住房置業擔保,應當嚴格評估借款人的資信。對于資信不良的借款人,擔保公司可以拒絕提供擔保。
第十八條 住房置業擔保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期間;
(六)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九條 住房置業擔保的保證期間,由擔保公司與貸款人約定,但不得短于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期限,且不得超過擔保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二十條 設定住房置業擔保的,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以依保證合同約定要求擔保公司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向擔保公司申請提供住房置業擔保的,擔保公司有權要求借款人以其自己或者第三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向擔保公司進行抵押反擔保。
第二十二條 房屋抵押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抵押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二)債權的種類、數額、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房屋的權屬和其他基本情況;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擔保公司清算時,抵押權的處置;
(六)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三條 抵押當事人應當自抵押合同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房屋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后,房屋抵押權方可終止。
第二十五條 抵押權人要求抵押人辦理抵押房屋保險的,抵押人應當在抵押合同訂立前辦理保險手續,并在保證合同訂立后將保險單正本移交抵押權人保管。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者撤銷保險。抵押的房屋因抵押人的行為造成損失致使其價值不足作為履行債務擔保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擔保以彌補不足。
第四章 擔保的解除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借款合同終止后,保證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時,依照保證合同約定,擔保公司按貸款人要求先行代為清償債務后,保證合同自然終止。
保證合同終止后,擔保公司有權就代為清償的債務部分向借款人進行追償,并要求行使房屋抵押權,處置抵押房屋。
第二十九條 抵押房屋的處置,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議以該抵押房屋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房屋的方式進行;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處置抵押房屋時,抵押人居住確有困難的,擔保公司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章 風險防范
第三十條 擔保公司的資金運用,應當遵循穩健、安全的原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擔保公司只能從事住房置業擔保和房地產經營業務(房地產開發除外),不得經營財政信用業務、金融業務等其他業務,也不得提供其他擔保。
第三十一條 擔保公司應當從其資產中按照借款人借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留擔保保證金,并存入借款人的貸款銀行。擔保公司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履行擔保義務時,貸款人有權從保證金賬戶中予以扣收。
保證金的提留比例,由貸款人與擔保公司協商確定。
第三十二條 擔保公司應當建立擔保風險基金,用于擔保公司清算時對其所擔保債務的清償。
擔保風險基金由擔保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從營業收入中提取,專戶存儲,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條 擔保公司擔保貸款余額的總額,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的三十倍;超過三十倍的,應當追加實有資本。
第三十四條 擔保公司清算時,房屋抵押權可轉移給貸款人,并由貸款人與借款人重新簽訂抵押合同。但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住房置業擔保可在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及有條件的設區城市先行試點。試點期間,住房置業擔保公司經批準設立后,應當報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置業公司擔保抵押管理規定
1、目的
本管理文件明確了公司為控股子公司、非控股公司(包括參股子公司和股東單位、無資產關系的外部公司三類)提供的對外擔保,包括貸款擔保、以財產對外提供抵押等的要求與操作規范,以規范公司擔保抵押管理的基本程序,以降低公司的經營風險。
2、適用范圍
2.1本程序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對外提供擔保抵押的業務活動。
2.2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及下屬子公司。
3、相關程序及文件
3.1對外融資管理規定FM-TM-08
4、職責
4.1董事會
"批準公司為非控股公司對外出具擔保的《貸款申請報告》。
4.2董事長(或委托代理人)
"簽署《擔保合同》或《抵押合同》;
"簽署財務管理協議。
4.3總裁辦公會
"批準公司為控股子公司對外出具擔保的《貸款申請報告》;
"審批公司對外出具擔保的《貸款申請報告》;
4.4總裁
"批準信用評價報告并簽字。
4.5財務總監
"審批公司對外出具擔保的《貸款申請報告》;
"審批信用評價報告并簽字。
4.6財務部
"對提出擔保申請的公司進行償債能力分析和信用度調查,形成信用評價報告;
"向公司領導層提供各控股子公司銀行賬戶存款情況;
"與控股公司財務部或非控股公司財務部簽署關于提供擔保的財務管理協議。
5、管理權限
5.1首創置業統一安排對外擔保,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由首創置業審批(先通過控股子公司董事會審批),控股子公司不得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擅自進行對外擔保。
5.2公司財務部是擔保批準的辦理機構。
5.3公司對外出具擔保,應由財務部嚴格審查被擔保單位的償債能力和信用程度,由公司總裁和財務總監雙簽批準。對非控股公司的擔保申請,必須經董事會批準。
5.4公司為控股子公司對外出具擔保,可出具貸款金額的全額擔保;公司為參股子公司對外出具擔保,原則上出具貸款金額的擔保比例不超過公司的參股比例;原則上不對系統外的公司提供對外擔保。
5.5《擔保合同》或《抵押合同》一經簽發,不得擅自修改變更。保證期間,申請人和受益人因主合同發生變更需要修改《擔保合同》或《抵押合同》的,應在事先征得首創置業書面同意。
6、工作程序
6.1對外擔保辦理程序-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
步驟
完成時間
涉及部門及崗位
崗位崗
步驟說明
1
控股子公司財務部
需要公司總部對外提供抵押擔保的,《貸款申請報告》中貸款方式一欄應注明:申請擔保的事由、受益人、金額、期限、履約計劃以及違約的罰則等,上報公司財務經理。
2
控股子公司財務部經理/總經理/董事會
審核批準《貸款申請報告》。
3
控股子公司財務部
將經審批的《貸款申請報告》以及近兩年銀行貸款及還款記錄、目前公司對外提供擔保余額等相關資料一并上報公司總部財務部。
4
財務部資金管理崗
對提出擔保申請的公司進行償債能力分析和信用度調查,關注控股子公司的資產負債比率、流動比率,近兩年該公司有無拖欠銀行利息和不良貸款發生,有無重大合同違約情況發生,形成信用評價報告,上報財務總監。
5
財務總監/總裁辦公會
逐級審核批準,財務總監和總裁雙簽。
6
財務部資金管理崗
按照經批準的《貸款申請報告》,與控股子公司財務部簽署財務管理協議。
7
董事長(或委托授權人)
在控股子公司與銀行辦理貸款手續后,與銀行簽署《擔保合同》或《抵押合同》。
8
財務部資金管理崗
《擔保合同》或《抵押合同》存檔,并將合同復印件一份送交公司法律合約部備案。
6.2對外擔保辦理程序-為非控股公司提供擔保
步驟
完成時間
涉及部門及崗位
崗位崗
步驟說明
1
非控股公司財務部
需要公司總部對外提供抵押擔保的,編制《貸款申請報告》中應注明:申請擔保的事由、受益人、申請人與受益人的關系、申請擔保的金額、期限、履約計劃以及違約的罰則等,提交公司總部財務部。
2
非控股公司財務部
同時還需將近兩年財務報表、銀行貸款及還款記錄、目前公司對外提供擔保余額、銀行存款余額等相關資料一并提交公司總部財務部。
3
財務部資金管理崗
對提出擔保申請的非控股公司進行償債能力分析和信用度調查,關注該公司的資產負債比率、流動比率,近兩年該公司有無拖欠銀行利息和不良貸款發生,有無重大合同違約情況發生,形成信用評價報告,上報財務總監。
4
財務總監/總裁辦公會/董事會
逐級審核批準,財務總監和總裁雙簽。
5
財務部資金管理崗
按照經批準的《貸款申請報告》,與非控股公司財務部簽署財務管理協議。
6
董事長(或委托授權人)
在非控股公司與銀行辦理貸款手續后,與銀行簽署《擔保合同》或《抵押合同》。
7
財務部資金管理崗
《擔保合同》或《抵押合同》存檔,并將合同復印件一份送交公司法律合約部備案。
6.3對外擔保管理程序-擔保合同的修改
步驟
完成時間
涉及部門及崗位
崗位崗
步驟說明
1
控股子公司/非控股公司財務部
需要修改《擔保合同》或《抵押合同》的,提交書面申請《擔保合同修改申請報告》并加蓋公章,注明要求展期的原因或修改的內容,以及原《擔保合同》或《抵押合同》的開立日期、編號等。
2
財務部資金管理崗
應就此種變更進行審查,形成調查報告,連同該項擔保的原審批材料一并按規定,上報財務總監。
3
財務總監/總裁辦公會/董事會
逐級審核批準《擔保合同修改申請報告》,財務總監和總裁雙簽。
備注:對于擔保合同的修改,不增加擔保范圍或不延長擔保期間或者因變更不增大保證責任的情況,只需財務總監/總裁辦公會逐級審核批準即可,不需上報董事會審批。
4
財務部資金管理崗
按照經批準的申請報告,與控股/非控股公司財務部簽署財務管理協議。
5
董事長(或委托授權人)
在控股/非控股公司與銀行辦理貸款展期或其他貸款合同變更手續后,與銀行重新簽署《擔保合同》或《抵押合同》。
6
財務部資金管理崗
《擔保合同》或《抵押合同》存檔,并將合同復印件一份送交公司法律合約部備案。
7
財務部資金管理崗
對沒有經過審批的《擔保合同修改申請報告》,應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受益人。
注:本流程適用于擔保合同的修改,增加擔保范圍或延長擔保期間或者因變更增大保證責任的情況。對于擔保合同的修改,不增加擔保范圍或不延長擔保期間或者因變更不增大保證責任的情況,只需財務總監/總裁辦公會逐級審核批準即可,不需上報董事會審批。
7、單據與記錄
7.1《擔保合同修改申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