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海省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的通知
青政[20**]1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表:
1、青海省一等城鎮(西寧市)規劃區內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
2、青海省二等城鎮規劃區內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
3、青海省三等城鎮規劃區內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
4、青海省四等城鎮規劃區內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
5、青海省五等城鎮規劃區內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
6、青海省城鎮規劃區外建設用地(工業用地)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一月四日
青海省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國發[20**]第28號)及國土資源部第21號令《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等法律、法規,按照有利于規范土地市場秩序,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原則,對全省州(地、市)、縣政府所在地城鎮進行了分等,并對城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城鎮規劃區外的建設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了價格評估、測算,制定了我省城鎮規劃區內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及城鎮規劃區外建設用地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見附表1—6)。
一、適用范圍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適用于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可以協議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對于商業、旅游、娛樂和
篇2:青海省人民政府印發青海省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海省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的通知
青政[20**]1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表:
1、青海省一等城鎮(西寧市)規劃區內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
2、青海省二等城鎮規劃區內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
3、青海省三等城鎮規劃區內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
4、青海省四等城鎮規劃區內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
5、青海省五等城鎮規劃區內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
6、青海省城鎮規劃區外建設用地(工業用地)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一月四日
青海省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國發[20**]第28號)及國土資源部第21號令《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等法律、法規,按照有利于規范土地市場秩序,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原則,對全省州(地、市)、縣政府所在地城鎮進行了分等,并對城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城鎮規劃區外的建設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了價格評估、測算,制定了我省城鎮規劃區內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及城鎮規劃區外建設用地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見附表1—6)。
一、適用范圍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適用于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可以協議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對于商業、旅游、娛樂和
篇3:國務院辦公廳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通知(年)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20**〕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是一個人多地少的發展中國家,加強土地管理,嚴格保護耕地,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始終是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一個全局性、戰略性問題。將土地出讓收支納入地方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是落實***,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強土地調控的一項重要舉措。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31號)的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范圍,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征收管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土地價款的具體范圍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變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規定依法向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可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征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土地使用者嚴格履行土地出讓合同,確保將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地方國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等各項業務,確保土地出讓收支數據準確無誤。對未按照合同約定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來自:m.dewk.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