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城南新區國有土地出讓價格的批復
城南新區管委會:
你區管字〔20**〕002號《關于城南新區20**年度國有土地出讓價格的請示》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為適應城南新區建設與發展的需要,市政府同意調整原寧政〔20**〕13號文批準的城南新區國有土地出讓價格。調整后的商業、金融業項目用地的出讓價格為每平方米210元人民幣(合14萬元/畝);居住項目用地出讓價格為每平方米225元人民幣(合15萬元/畝);工業項目用地出讓價格維持不變,仍為每平方米90元人民幣(合6.0萬元/畝)。
二、請你區嚴格招拍掛等土地管理規定,從嚴審核建設項目用地。對不符合產業導向的禁止類項目不予供地;對限制類和非鼓勵類工業項目用地,出讓價格可上浮50%-100%;對投資規模大、科技含量高、帶動作用大的工業項目用地,出讓價可適當下浮。對于區位好的商業、金融業及居住用地,出讓價格可適當上浮。 各類用地都要根據項目及其用地標準核定規模,節約利用,提高效益。
三、調整后的城南新區國有土地出讓價格自20**年3月1日起實施。
附:西寧市城南新區國有土地出讓價格表。
此 復
二○○五年二月五日
西寧市城南新區國有土地出讓價格表
土地類別 每平方米 每畝土地 備 注
土地出讓價格 出讓價格
商業、金融業用地 210元 14萬元 土地出讓面積中
居住用地 225元 15萬元 相聯接的道路中心
工業用地 90元 6.0萬元 線面積攤入總成本費用中。
青海省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辦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20**.04.15
第一條 為完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規范土地租賃行為,促進國有土地資產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土地租賃,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出租給土地使用者,由國土資源
篇2:西寧市人民政府調整城南新區國有土地出讓價格批復
西寧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城南新區國有土地出讓價格的批復
城南新區管委會:
你區管字〔20**〕002號《關于城南新區20**年度國有土地出讓價格的請示》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為適應城南新區建設與發展的需要,市政府同意調整原寧政〔20**〕13號文批準的城南新區國有土地出讓價格。調整后的商業、金融業項目用地的出讓價格為每平方米210元人民幣(合14萬元/畝);居住項目用地出讓價格為每平方米225元人民幣(合15萬元/畝);工業項目用地出讓價格維持不變,仍為每平方米90元人民幣(合6.0萬元/畝)。
二、請你區嚴格招拍掛等土地管理規定,從嚴審核建設項目用地。對不符合產業導向的禁止類項目不予供地;對限制類和非鼓勵類工業項目用地,出讓價格可上浮50%-100%;對投資規模大、科技含量高、帶動作用大的工業項目用地,出讓價可適當下浮。對于區位好的商業、金融業及居住用地,出讓價格可適當上浮。 各類用地都要根據項目及其用地標準核定規模,節約利用,提高效益。
三、調整后的城南新區國有土地出讓價格自20**年3月1日起實施。
附:西寧市城南新區國有土地出讓價格表。
此 復
二○○五年二月五日
西寧市城南新區國有土地出讓價格表
土地類別 每平方米 每畝土地 備 注
土地出讓價格 出讓價格
商業、金融業用地 210元 14萬元 土地出讓面積中
居住用地 225元 15萬元 相聯接的道路中心
工業用地 90元 6.0萬元 線面積攤入總成本費用中。
青海省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辦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20**.04.15
第一條 為完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規范土地租賃行為,促進國有土地資產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土地租賃,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出租給土地使用者,由國土資源
篇3:國務院辦公廳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通知(年)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20**〕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是一個人多地少的發展中國家,加強土地管理,嚴格保護耕地,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始終是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一個全局性、戰略性問題。將土地出讓收支納入地方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是落實***,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強土地調控的一項重要舉措。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31號)的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范圍,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征收管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土地價款的具體范圍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變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規定依法向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可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征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土地使用者嚴格履行土地出讓合同,確保將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地方國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等各項業務,確保土地出讓收支數據準確無誤。對未按照合同約定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來自:m.dewk.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