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6號
《海南省建設工程消防管理規定》已經20**年6月19日六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蔣定之
20**年7月1日
海南省建設工程消防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消防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消防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之間應當建立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機制,及時通報行政許可、備案等信息。
第四條 建設工程消防管理應當根據工程投資規模、使用性質和火災危險程度等,實行省和市、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分級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制定。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和提供消防技術服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和資格。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推進建設工程消防誠信建設,加強對消防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行為的誠信管理。
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省消防協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監理和消防技術服務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名錄、服務質量等相關信息。
第七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當統籌安排一定比例專項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維護和改造經費應當列入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據消防技術標準對消防設計說明書、設計圖紙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建設工程類別、總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的耐火等級;
(二)建筑構造;
(三)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四)消防給水;
(五)自動消防設施;
(六)消防電氣;
(七)熱能動力;
(八)建設工程裝修;
(九)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專篇:
(一)石油、化工、煙花爆竹、民用爆炸品等易燃易爆工廠、倉庫和其他大中型工廠、倉庫;
(二)具備一定規模的人防工程、地下建筑、隧道工程;
(三)高層工業與民用建筑、高架倉庫;
(四)大、中型體育館、影劇院、禮堂、車站、碼頭、機場、商場、展覽館等公共建筑;
(五)重要科研基地和其他特殊復雜的工程。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部門在組織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時,涉及消防安全的內容應當征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屬于消防設計備案范圍的建設工程辦理施工許可時,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后7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備案。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可以采用性能化設計評估方法:
(一)超出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適用范圍的;
(二)按照現行國家工程消防技術標準進行防火分隔、防煙排煙、安全疏散、建筑構件耐火等級設計時,難以滿足工程項目特殊使用功能的。
采用性能化設計評估方法的建設工程,由取得法定資質的消防技術咨詢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為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專家論證評審提供技術方案。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不能采用性能化設計評估方法:
(一)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有禁止性規定的;
(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已有明確規定且無特殊使用功能的。
第十五條 經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批準,注冊建造師可以在同一市縣范圍內擔任兩個僅設有消火栓系統的消防設施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
除國家和前款規定的情形外,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消防設施工程項目擔任項目負責人。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及本省相關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保證施工現場的臨時用房滿足防火要求和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并出具消防監理評定報告書。監理單位發現消防施工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的,應當立即督促整改,并報告建設單位;對仍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或者通過建設單位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八條 消防設施施工單位應當自承包消防設施工程項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負責消防設施工程施工的項目負責人、注冊建造師和工程技術人員名單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制定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實施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將有關情況記錄備查,并按照要求設置相關標識;
(三)組織建筑消防設施的操作、管理人員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四)建立建筑消防設施配置、運行等情況的管理檔案;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建筑消防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建筑電器設備、電器線路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檢測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進行,確保建筑消防設施完好有效。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機械防排煙系統等技術性能較高的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單位進行維修、保養、檢測。
第二十一條 建筑裝修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和損壞建筑消防設施。已經造成建筑物耐火等級降低或者消防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二十二條 建筑外保溫材料的防火性能應當符合國
家標準,嚴禁使用易燃的外保溫材料。
第二十三條 建筑裝修防火材料進入施工現場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監督下,由施工單位現場取樣,并送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見證取樣檢驗。
建筑裝修工程防火施工過程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分階段對所選用的防火材料進行抽樣檢驗。
未按照規定進行見證取樣檢驗或者見證取樣檢驗、抽樣檢驗不合格的建筑裝修防火材料,不得在建筑裝修工程中使用。
第二十四條 自建民宅用作旅館、餐館、商場、網吧、酒吧、歌舞廳、放映廳、游藝廳、養老機構等,在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時,應當提供原建筑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等法定文件,或者提供有關建設的合法證明文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現行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出具消防安全檢查意見。
第二十五條 已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抽查投入使用的建筑需要改建時,因客觀條件的限制不能達到現行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在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并保證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根據符合實際情況的消防安全要求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或者消防安全檢查意見。
前款規定的建筑情況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委托取得法定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和整改指導,并根據符合實際情況的消防安全要求提出技術方案。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屬于消防驗收范圍的建設工程實施相關許可時,應當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驗收意見書進行消防安全條件審查;對屬于竣工驗收消防備案范圍的建設工程實施相關許可時,應當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備案公告進行消防安全條件審查。
第二十七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配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設在地上4層以上的歌舞廳、影劇院、旅館、餐館、商場、網吧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緩降器、軟梯、強光照明燈和防毒面具等逃生設施。
第二十八條 消防產品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消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二十九條 滅火器維修單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對其維修的產品質量負責,保證維修產品質量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第三十條 質量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生產、銷售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及時將省內生產、銷售消防產品的企業信息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使用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建立消防產品信息服務平臺,加強消防產品流向管理。
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時,應當提供消防產品來源證明文件。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消防產品的使用和維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抽查,并將消防產品監督檢查或者抽查的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使用的消防產品實施監督,可以采取市場準入檢查、產品一致性檢查和現場產品性能檢測等方式。對可能存在質量問題且不適宜進行現場檢查判定的產品,可以根據需要抽取樣品送具有法定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規定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一條進行抽樣檢驗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并不得收取檢驗費用。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消防管理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通過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驗收的申請或者消防設計、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不予受理、審核、驗收或者拖延辦理;
(三)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
(四)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五)參與或者干預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施工、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采購的招投標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注冊建造師未經批準,擅自擔任多個消防設施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的,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不履行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或者工程監理單位不履行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職責,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使用易燃的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外保溫材料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未按規定對裝修材料進行見證取樣檢驗的,責令改正,對施工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或者在建設工程消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13日公布施行的《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2:杭州市建設工程消防管理規定(2013)
杭州市建設工程消防管理規定(20**)
(20**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審議通過 20**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年12月12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 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設工程消防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管理,落實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預防、減少建設工程火災及其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建設工程,在消防設計、施工和審核、驗收、備案等過程中的消防管理,適用本規定。
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公安機關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消防工作的監督管理,區、縣(市)級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消防工作的監督管理,并由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和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等消防技術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本規定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
第二章 消防設計和施工
第五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消防設計、施工應當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裝修材料。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并依照有關國家技術規范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建筑保溫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保溫工程和保溫材料特點編制防火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筑保溫工程施工進度和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二)建筑保溫工程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三)建筑保溫工程和其他相關工程的施工順序,避免與有明火的工序交叉作業。
第八條 依照有關國家技術規范設置臨時消防車通道、回車場、臨時消防救援場地等臨時消防設施和臨時疏散設施的,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應當包括相應設施的消防設計。
施工期間,臨時消防設施和臨時疏散設施不得拆除。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用火用電管理,消除火災隱患。
施工現場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經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責人同意,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條 為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維護保養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并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等意見負責。
第十一條 自動消防設施不得無故停止使用。確需停止使用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鼓勵、引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接入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
第十二條 鼓勵新建住宅的建設單位按戶配置家庭消防應急救援箱;鼓勵其他建筑的建設單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
家庭消防應急救援箱、應急救援裝備的配置、使用等具體規范由市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的下列消防設計內容進行審核:
(一)建設工程類別和建筑耐火等級;
(二)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設計,主要審核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登高面、登高場地、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其他特殊場所的設置樓層(部位)、室內燃.料系統安裝、動力站房設置等內容;
(三)建筑構造設計,主要審核防火分區、墻體構造、防火分隔、建筑防爆等內容;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設計,主要審核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疏散走道、消防電梯、避難層(間)設置等內容;
(五)消防給水設計,主要審核消防水源和消防用水量、室外消防給水系統、室內消火栓系統、消防水泵等內容;
(六)自動消防設施設計,主要審核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其他滅火系統、防煙系統、排煙系統設置等內容;
(七)消防電氣設計,主要審核消防電源、配電線路和電器設備防火、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置等內容;
(八)其他依法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設計文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組織召開專家咨詢會: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所依據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不明確的;
(二)歷史文化街區改造工程、綜合保護工程等建設工程難以達到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專家咨詢的。
參加咨詢的專家應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總數應當不少于七人。經三分之二以上專家同意的消防技術改進方案可以作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設計審核的參考依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專家消防技術改進方案提出的消防技術審核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在消防設計中予以吸收。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報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供相關材料。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應當包含建筑消防給水管網供水能力檢測報告。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溫材料)、裝修材料,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有關國家技術規范要求進行見證取樣檢驗的,還應當提供見證取樣檢驗報告。
第十六條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消防安全培訓:
(一)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操作人員;
(二)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消防設施的安裝、維護、檢測、操作人員以及其他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人員。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選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低于防火性能要求的材料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責人,未按要求組織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的;
(二)未按要求制定或者實施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建筑保溫工程防火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
(三)施工期間拆除臨時消防設施、臨時疏散設施的。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法定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對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消防設計、建設工程通過審核、驗收的;
(三)對應當依法審核、驗收的消防設計、建設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審核、驗收的;
(四)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改正的;
(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六)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