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設工程消防管理規定(20**)
(20**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審議通過 20**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年12月12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 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設工程消防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管理,落實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預防、減少建設工程火災及其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建設工程,在消防設計、施工和審核、驗收、備案等過程中的消防管理,適用本規定。
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公安機關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消防工作的監督管理,區、縣(市)級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消防工作的監督管理,并由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和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等消防技術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本規定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
第二章 消防設計和施工
第五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消防設計、施工應當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裝修材料。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并依照有關國家技術規范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建筑保溫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保溫工程和保溫材料特點編制防火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筑保溫工程施工進度和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二)建筑保溫工程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三)建筑保溫工程和其他相關工程的施工順序,避免與有明火的工序交叉作業。
第八條 依照有關國家技術規范設置臨時消防車通道、回車場、臨時消防救援場地等臨時消防設施和臨時疏散設施的,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應當包括相應設施的消防設計。
施工期間,臨時消防設施和臨時疏散設施不得拆除。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用火用電管理,消除火災隱患。
施工現場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經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責人同意,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條 為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維護保養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并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等意見負責。
第十一條 自動消防設施不得無故停止使用。確需停止使用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鼓勵、引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接入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
第十二條 鼓勵新建住宅的建設單位按戶配置家庭消防應急救援箱;鼓勵其他建筑的建設單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
家庭消防應急救援箱、應急救援裝備的配置、使用等具體規范由市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的下列消防設計內容進行審核:
(一)建設工程類別和建筑耐火等級;
(二)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設計,主要審核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登高面、登高場地、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其他特殊場所的設置樓層(部位)、室內燃.料系統安裝、動力站房設置等內容;
(三)建筑構造設計,主要審核防火分區、墻體構造、防火分隔、建筑防爆等內容;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設計,主要審核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疏散走道、消防電梯、避難層(間)設置等內容;
(五)消防給水設計,主要審核消防水源和消防用水量、室外消防給水系統、室內消火栓系統、消防水泵等內容;
(六)自動消防設施設計,主要審核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其他滅火系統、防煙系統、排煙系統設置等內容;
(七)消防電氣設計,主要審核消防電源、配電線路和電器設備防火、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置等內容;
(八)其他依法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設計文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組織召開專家咨詢會: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所依據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不明確的;
(二)歷史文化街區改造工程、綜合保護工程等建設工程難以達到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專家咨詢的。
參加咨詢的專家應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總數應當不少于七人。經三分之二以上專家同意的消防技術改進方案可以作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設計審核的參考依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專家消防技術改進方案提出的消防技術審核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在消防設計中予以吸收。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報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供相關材料。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應當包含建筑消防給水管網供水能力檢測報告。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溫材料)、裝修材料,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有關國家技術規范要求進行見證取樣檢驗的,還應當提供見證取樣檢驗報告。
第十六條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消防安全培訓:
(一)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操作人員;
(二)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消防設施的安裝、維護、檢測、操作人員以及其他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人員。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選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低于防火性能要求的材料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責人,未按要求組織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的;
(二)未按要求制定或者實施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建筑保溫工程防火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
(三)施工期間拆除臨時消防設施、臨時疏散設施的。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法定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對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消防設計、建設工程通過審核、驗收的;
(三)對應當依法審核、驗收的消防設計、建設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審核、驗收的;
(四)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改正的;
(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六)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篇2:工程物料管理規程
工程物料管理規程
1.0目的
做好工程物料的貯存及領用管理,為日常維修工作提供方便與保障;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z客戶服務中心
3.0管理職責
3.1工作負責人:工程部主管;
3.2倉庫負責人按本規定進行物料管理;
4.0定義
無
5.0規程
5.1入庫驗收記帳
5.1.1物料進倉前須嚴格檢查物料的質量,根據收貨部的憑證接料驗收,發現質量、數量不符,拒絕入庫;
5.1.2根據收貨部憑證,應將有關信息錄入電腦;物料入庫應按照發票、托收、實物三者缺一不可,并將實物設立明顯的標識;
5.1.3驗收中發現數量短少、盈余、損壞、質差或與收貨部憑證不符等情況,應即時通知相關人員或供貨商,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對不合格產品,嚴禁入庫;
5.2倉庫物資保管
5.2.1物資進倉后,倉管負責人應按照物料的不同名稱、類別、型號、規格、材質、性能等;
5.2.2分門別類妥善保管,并作好物料產品的標識卡;
5.2.3庫存物資應做到有標識卡,材質不混,名稱不錯,數量準確,規格不串,確保無差錯,無丟失,無損壞,無霉爛變質,做到帳、卡、實、資“四對口”;
5.3領料
5.3.1物料領用須憑《工作單》領用,沒有工作單時須由值班主管以上領導同意,在倉庫填寫臨時借用單,工作完成后再填寫材料出庫單;填寫出庫單時須寫清日期、物料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單價、使用部門、領用人姓名等;領用的材料應以節約為主,能修則修,能配則配,原則上應以舊換新(電類、水類、燈類、鎖類、空調土木的機械部份、易耗品等);并遵循“先進后出”的原則;
5.3.2家具、燈飾的借出或領用須由部門經理批準后辦理相關手續;
5.4物資盤點及計劃
5.4.1發現低儲或短缺物資倉管員根據采購計劃應立即報請采購,每月底應作好下月的物料倉儲計劃;
5.4.2倉庫必須每月盤點一次,做到家底清,帳目清,物料明,將盤點表報本部門經理,并交財務一份核查;
5.4.3盤點時發現問題要查明原因,報請領導,及時妥善處理;
5.4.4在倉儲中損壞、丟失的物料以及殘次、淘汰、報廢、積壓物料,應報請領導辦理審批手續轉財務核銷;
5.4.5嚴禁將火種帶入庫;庫內須配備2個手提式滅火器;
5.4.6未經同意不得隨意進入倉庫;
6.0附則
按照程序定期實施保養檢修計劃;
7.0支持性文件
篇3:物管中心工程管理部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崗位職責
物管中心工程管理部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崗位職責
a)貫徹執行公司、物管中心各項規章制度、工作標準和《員工手冊》的要求。
b)在物管中心經理(主任)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領導本部門完成各項經營管理目標,組織各部門分解下達各崗位工作指標,有效實施物業附屬設備設施的管理、正常運行和維護,確保物業正常的工作、生活環境,對本部門的工作和服務質量負責。
c)組織貫徹各項通用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編制、實施、調整、修訂工程服務標準和個性工作標準。
d)組織編制并審定本部門年度工作計劃、維修計劃,監督檢查各專業執行情況,保證全年工作質量。
e)負責審定部門預算,并通過有效手段控制部門預算支出計劃。
f)定期檢查各系統設備運行情況及維護保養情況,督導下屬員工做好相關工作記錄。
g)審定本部門人員編制,負責部門組織架構的調整、人員的調配、人員的招聘與續簽合同的評定,定期組織實施部門內部的績效考核。
h)全面負責部門的安全工作,保證管轄區域設備及人員的安全。
i)按規定程序審定本部門各種工程項目,定期對工程服務供方進行評審。
j)審定各工程設備的節能計劃與措施,組織貫徹實施,持續改進中心的環保工作。
k)根據本項目系統設備的狀況,組織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及時迅速地組織處理設備故障/事故,搶修突發性故障,確保各系統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
l)負責處理重大客戶的投訴工作。
m)負責工程管理部對外聯絡工作,與政府各職能部門的保持正常良好的聯系,保證各種業務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
n)審閱檢查設備運行報表,掌握和調控水、電、燃氣的能源消耗,使之基本達到合理狀態。
o)負責技術組的管理工作。組織技術組評審本部門各種分包合同及各種工程項目,審核工程師提交的增改擴、大中小修計劃。
p)負責本部門培訓工作的落實和檢查,保證部門員工學習業務知識和各種新知識,不斷提高工作技能。
q)組織實施各專業對裝修過程的管理、裝修申請審批、施工過程檢查、竣工接管驗收,保證裝修質量。
r)參與評審部門各外包合同、工程項目及特約服務申請,以及增改擴、大中小修計劃。
s)組織本部門進行危險源識別、風險評價、更新及制定控制措施等工作。
t)組織本部門對可控制的和可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進行識別、評價、更新及制定相關控制措施等工作
u)完成上級交辦的以及相關部門需協辦的其它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