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管理費收取辦法
為規范管理處的物業管理費收取,特制定以下辦法:
1、每二個月收取一次物業管理費。收取物業管理費的日期為每逢雙月的1日-10日,采用正常收取、上門催收等辦法,以形成業主/用戶主動按照《物業管理條例》按時繳費。收費時由管理處管理員開具正式發票。
2、雙月的11日-20日為催繳和補繳時間。
管理處管理員對未來支付管理費的業主/用戶加強上門催繳,并派發催繳通知書。
3、雙月的21日-25日為已收取物業管理費的匯總上報期。管理處核算員根據物業管理費的收取情況,填報《管理處物業管理收費明細表》連同發票記賬聯上報公司計財部。管理處也可視業務情況及時上報。
4、對于多次催收二期均不支付管理費的業主/用戶,由公司計財部物業收費主管會計匯總送達各所在的單位,要求其所在單位協助解決。
5、管理處收取物業管理費后,要及時將款項送進就近銀行存儲。超過1萬元(含1萬元)的必須有人同行。管理處主任、人員做好配合,確保資金及人員安全。
6、管理處上繳物業管理費(及各項收費)統一采用銀行劃款(填寫、銀行進賬單,通過銀行劃),(實行二級核算的試驗管理處除外)。
7、物業收費發票的收發由計財部物業收費主管會計負責,建立發票收發備查簿,每期收費終了,管理處管理員將開完發票存根聯上繳,以便領取新的發票,收費使用發票應順號填寫。
8、計財部收費主管會計于單月8日前將管理處收費資料輸入電腦管理,形成住戶完整繳費檔案。
9、計財部收費主管會計于單月8日前填列《麗日物業管理收費統計表》,如實反映管理處當期應收、未收,當期實收比率;累計應收、未收,累計實收比率,并根據管理處收款工作情況作簡要文字說明。
10、管理處物業管理費收費工作將與經營管理月度獎懲考核掛鉤(辦法另訂)。
擬制:審核:批準:
日期:日期:日期:
篇2:預繳物業管理費收取及催繳程序
預繳物業管理費收取及催繳程序
(有關滯納金比例以該項目《業主公約》及《物業管理合同》為準)
業戶收樓時需將計費時間終止到每自然季度末最后一日
一、預繳半年管理費
1.1 物業公司財務部將于每年6月1日及12月1日起向各業戶發出次年〈管理費付款通知書〉,詳列應交款明細,規定業主須在收到〈付款通知書〉一個月內繳納下一個半年的管理費。
1.2 每年的1月1日及7月1日起,財務部對尚未交納本年度應付款的業主發出《催款通知書》,列明欠款明細項目,通知其在收到〈催款通知書〉一個月內繳清欠款。《催款通知書》列明如未按規定支付欠款,管理公司將對所欠款項收取每日3‰滯納金的提示。
1.3 《催款通知書》發出后,業主逾期未清繳欠款的,管理公司將于第8日起發出《最后繳款通知書》,通知其必須于收到《最后繳款通知書》5日內繳清,并對所欠款項收取每日3‰的滯納金(從1月1日或7月1日欠款的第一天起算)。
1.4 在《最后繳款通知書》發出后逾期欠款仍未清繳的,管理公司將按 《業主公約》《物業管理合同》規定做出其它追討行動,及對欠款者提出法律訴訟。
1.5 《付款通知書》、〈催款通知書〉及〈最后繳款通知書〉均由財務部負責編制,統一經客服部發出。
二、預繳三個月管理費
2.1 物業公司財務部將于每年3月1日及6月1日、9月1日、12月1日起向各業戶發出下一季度〈管理費付款通知書〉,詳列應交款明細,規定業主須在收到〈付款通知書〉一個月內繳納下一季度的管理費。
2.2 每年的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及10月1日起,財務部對尚未交納本季度應付款的業主發出《催款通知書》,列明欠款明細項目,通知其在收到〈催款通知書〉一個月內繳清欠款。《催款通知書》列明如未按規定支付欠款,管理公司將對所欠款項收取每日3‰滯納金的提示。
2.3 《催款通知書》發出后,業主逾期未清繳欠款的,管理公司將于第8日起發出《最后繳款通知書》,通知其必須于收到《最后繳款通知書》5日內繳清,并對所欠款項收取每日3‰的滯納金(從當季度欠款的第一天起算)。
2.4 在《最后繳款通知書》發出后逾期欠款仍未清繳的,管理公司將按 《業主公約》《物業管理合同》規定做出其它追討行動,及對欠款者提出法律訴訟。
2.5 《付款通知書》、〈催款通知書〉及〈最后繳款通知書〉均由財務部負責編制,統一經客服部發出。
三、預繳一個月管理費
3.1 物業公司財務部將于每月15日起向各業戶發出下月〈管理費付款通知書〉,詳列應交款明細,規定業主須在收到〈付款通知書〉一個月內繳納下月的管理費。
3.2 每月的1日起,財務部對尚未交納本月應付款的業主發出《催款通知書》,列明欠款明細項目,通知其在收到〈催款通知書〉7日內繳清欠款。《催款通知書》列明如未按規定支付欠款,管理公司將對所欠款項收取每日3‰滯納金的提示。
3.3 《催款通知書》發出后,業主逾期未清繳欠款的,管理公司將于第8日起發出《最后繳款通知書》,通知其必須于收到《最后繳款通知書》5日內繳清,并對所欠款項收取每日3‰的滯納金(從當月欠款的第一天起算)。
3.4 在《最后繳款通知書》發出后逾期欠款仍未清繳的,管理公司將按 《業主公約》《物業管理合同》規定做出其它追討行動,及對欠款者提出法律訴訟。
3.5 《付款通知書》、〈催款通知書〉及〈最后繳款通知書〉均由財務部負責編制,統一經客服部發出。
篇3:物業公司管理費收取管理規定
物業公司管理費收取管理規定
一、目的
本管理規程規范服務收費管理,確保業主(住戶)滿意。
二、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對興業新邨管理服務費、水費、公共分攤水電費。
三、職責
1.財務人員負責辦理現金或委托銀行收費的有關手續。
2.保安員協助財務人員向業主(住戶)派發收費憑據或催款通知單。
四、工作要求和內容
1.收費方法,可分為兩種:
a)現金收費:車位使用費(臨時停車)、裝修管理有關費用、物業管理服務費、水費及公共分攤水電費、維修服務費、家政服務費;
b)委托銀行收費: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費、住宅水費、住宅公共分攤水電費;
2.委托銀行收費的開戶手續:在業主辦理入住手續時,憑物業公司開的帳戶,到指定銀行存入一定金額,以便每月結算劃帳。
3.對小區內業主(住戶)的收費
(1)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取
a)興業新邨兩個月收一次管理服務費,逢單月收費。逢雙月30日前,財務人員通知指定銀行在業主(住戶)帳號上扣除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它應收費用。財務人員在收到銀行扣費成功通知后,應在5天內把收費憑據交管理處服務中心,由服務中心組織分發給業主(住戶)。
b)若業主(住戶)帳戶中金額不足以支付當期費用時,由財務人員用電話通知或發出催款通知單向業主(住戶)催繳。
c)若連續三個月欠繳,由財務人員發出限期繳款通知單,限其3天內繳清欠款及滯納金,否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d)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費計算公式:
服務管理費=住宅的銷售面積×住宅管理服務費標準+購買的機動車車位面積×住宅管理服務費標準×50%
(2)住宅水費的收取
a)每雙月25日前,由管理處工程組人員讀取水表值,并計算每戶應交水費(包括公共分攤)。住宅水費同住宅管理費一起收取,收取程序跟住宅管理費一樣。
b)水費計算公式:
業主(住戶)的每月水費=該戶水表讀數(噸)×住宅水費單價+公共分攤水費攤R:
(3)小區內住宅公共分攤電費的收取
a)每雙月22日前,由管理處工程組人員讀取小區內公共部分電表值,并計算每戶應分攤值;每雙月30日前,財務人員通知指定銀行在業主(住戶)帳號上扣除公共分攤電費及其它費用。
b)公共分攤電費和管理費一起收取。
c)公共電費分攤原則:
1)每一座走廊、樓梯、電梯運行、水泵運行等每座樓宇內公共電費,由該座業主(住戶)分攤;
2)小區道路、中心公園等小區公共區域的路燈、草坪燈的電費,由小區業主(住戶)及區內商鋪租戶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