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公用水電費用分攤,一直是小區業主投訴較多的問題,也是困擾物業管理公司的難題,還是業主和物業管理方復雜矛盾的導火線。甚至,就因為這看似細小的問題,物業管理方如果沒有妥善處理好,也會加劇與業主和業主委員會之間的矛盾,最后導致物業管理公司被炒的例子也不鮮見。
所謂公用水電,盡管不少省市都就居民住宅公共用水用電分攤問題出臺了一些地方性相關辦法,但大多是由供水和供電部門牽頭擬定的,難以成為小區業主最為認可和接受的公共用電分攤辦法。以廣州為例,廣州市物價
公用水電分攤辦法不外乎這樣幾種:
一是按公共用水用電的用戶戶數來進行分攤;
二是按公共用水用電的用戶單元數來進行分攤;
三是按公共用水用電的用戶的用水用電量來進行分攤;
四是按公共用水用電的用戶的產權建筑面積來進行分攤;
五是按公共用水用電的不同項目而綜合采用上述不同的分攤辦法來進行分攤。
例如,《廣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電電量攤分辦法(試行)》主要是按照公共用電的用戶戶數來進行分攤的一種辦法
應該說,從公平和合理層面上細究和考量,上述三種基本公用水電分攤辦法在公正性上還是有一定差別的。比如,第一種是按公共用水用電的用戶戶數或單元數來進行分攤,但在一般的住宅小區里,少則數百上千戶,多則數千近萬戶,而單元戶型有一室一廳的、有二室一廳的、有三室二廳的、有四室二廳的、有時還有復式的,相應不同單元戶型也會住著不同的人數而要占用不同的公用水電資源,如果讓二室一廳單元的用戶和四室二廳單元的用戶分攤一樣多的公用水電費用,顯然有失公平。特別是,還有業主是以一人名義購買了多套單元住宅,然后讓自己的親屬居住,而也要求這多套單元住宅只按一戶來分攤公用水電費用(當然理論上也說得過去),就更讓人匪夷所思、不能茍同了。
所以說,第一種分別按公共用水用電的用戶戶數和單元數來進行公用水電分攤的辦法,在戶型較為單一或差別不大、一戶基本一單元的單幢住宅樓或小型住宅小區里還可以勉強采用,但在戶型多樣、一戶非一單元的較大型住宅小區里采用,就一定不算是最公平、最公正、最合理的分攤辦法了,也一定會得不到住宅小區廣大業主的支持、認可和接受。
而第二種和第三種按公共用水用電的用戶的用水用電量或產權建筑面積來進行分攤,明顯地較第一種而言要進步得多、合理得多。它基本消除了小戶型用戶、大戶型用戶、一戶非一單元用戶只分攤一樣多的公用水電費用的弊端。但第三種按公共用水用電的用戶的產權建筑面積來進行分攤的辦法,對住宅小區里那些時常出差、或經常外出、或間隔性居住的住戶來說,就稍稍有些不公了。總體來說,第二種按公共用水用電的用戶的用水用電量來進行分攤,是較為公平、公正、合理的一種分攤辦法。
具體到每一個住宅小區要采用哪種分攤辦法,才是小區業主最為認可和接受的公用水電分攤辦法?
大體說來,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委員會在制定這套分攤辦法時,首先,應該本著公平、公開、公正、合理這一基本原則,并號召小區業主積極參與和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議
下面就是我們所在住宅小區遵循以上原則和步驟,經無數次反復修改并最終獲得業主代表大會通過的公用水電分攤辦法,供大家參考。
《小區公用水電分攤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住戶公共用水用電的分攤,保障業主的公共利益,根據公平、公開、公正、合理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攤分的公用水量、電量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差額水量是指每幢住宅樓的總表和分表的水量差,主要由自然損耗、清洗水池等損耗水量構成。
水泵用電量是指每幢住宅樓住戶共用蓄水池的水泵所耗用電量。
電梯用電量是指每幢住宅樓住戶專用電梯所耗用電量。
梯燈用電量是指每幢住宅樓公共樓道照明電器所耗用電量。
路燈用電量是指住宅小區內道路照明電器所耗用電量。
第三條:差額水量分攤方法
差額水量分攤,按每幢住宅樓住戶用水量進行分攤。
住戶分攤差額水量
第四條:水泵用電分攤方法
從使用水泵樓層(即第四層)開始,按每幢住宅樓住戶共用蓄水池的住戶用水量進行分攤。
住戶分攤水泵電量
第五條:電梯用電分攤方法
電梯用電分攤,按樓層系數和每幢住宅樓住戶用電量進行分攤。
每幢住宅樓,
(一)電梯電量分攤系數
(二)住戶分攤電梯電量
第六條:梯燈用電分攤方法
梯燈用電分攤,按每幢住宅樓住戶用電量進行分攤。
住戶分攤梯燈電量
第七條:路燈用電分攤方法
路燈用電分攤,按住宅小區內住戶用電量進行分攤。
住戶分攤路燈電量
第八條:公用水電分攤辦法已經業主代表大會通過,即日起正式實行。
篇2:小區公攤水電費共用水電費分攤培訓
小區公攤水電費共用水電費分攤培訓
一、共用水電費分攤的法律依據
1.《z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五條第二款:“社區公共部位水電及電梯運行的分攤費用以實際使用情況按甲方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由乙方公布分攤金額,甲方須與管理服務費用一并繳交。”
2.《z小區臨時管理規約》
第二十九條:“共用的專項設備運行的能源消耗及損耗,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不明確的,應獨立計量核算,業主應當據實分攤合理的費用。”
3.湛江市住宅小區共用水電費分攤管理規定
湛江市住宅小區共用水電費分攤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物業服務共用水電收費行為,根據《印發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價〔20**〕1號)有關規定,現將我市住宅小區共用水電費用分攤問題規定如下:
一、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辦公及生活等自用水、電,必須單獨設置計量表,其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負擔,不得向業主分攤。
二、住宅小區綠化物養護、園林水池噴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小區喜慶活動,宣傳,裝飾等用水用電,其費用均由物業服務公共服務費列支,不得向業主分攤。
三、在住宅小區內開展多種經營活動的水、電費用,由該項經營收益列支,不得向業主分攤。
四、住宅大樓內走廊、樓梯、電梯等公共設施設備的共用水、電費用,應單獨設置計量表,由本樓業主合理分攤。
五、小區范圍的路燈用電費用,也應單獨設置計量表,由小區所有業主按實合理分攤。
六、向業主分攤的公共設施設備共用水、電費,應單獨列帳,按繳費周期向業主公布費用分攤的辦法、總金額及各業主分攤的金額,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業主自用水、電費與共用分攤水、電費分別列明,以便業主明明白白繳費。
二、小區內涉及業主共用水電費可以分攤的項目一般情況下有:
1、電梯用電電費;
2、走廊樓梯照明用電電費;
3、路燈照明電費;
4、供水二次加壓用電電費;
三、共用水電費的分攤原則:
1、物業服務公司自用水電費不得向業主分攤;
2、綠化、水池噴泉、值班室水電不得向業主分攤;
3、喜慶活動、宣傳、裝飾用水用電不得向業主分攤;
4、未單獨設置計量表不得向業主分攤;
5、共用水電費須“按實合理分攤”;
6、共用水、電費,應單獨列帳,按繳費周期公布費用分攤的辦法、總金額及各業主分攤的金額。
四、按法律法規,一般情況下共用水電費分攤的計算公式如下:
根據《物權法》第八十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專用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1、電梯用電電費分攤:
按樓層遞增系數法:
電梯用電電費分攤:按基本電量乘以樓層系數法分攤。
第2~5層為第一段,系數為1;第6~10層為第二段,系數為1.2;第11~15層為第三段,系數為1.4;如此類推。每5層劃分一段,按20℅遞增;每段系數為[1+(N-1)*0.2],注:N為所處段數;首層不使用電梯的用戶不參與分攤。
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電量=電梯用電量/一段戶數*1+二段戶數*1.2+...+N戶數段×[1+(N-1)*0.2]
業主電梯分攤電量=基本電量*[1+(N-1)*0.2]
業主電梯用電電費分攤費用=業主電梯分攤電量*用電價格
2、走廊樓梯照明用電分攤(按座分攤):
走廊樓梯照明電費分攤=[(走廊樓梯照明電量×用電價格)/該座總建筑面積] ×業主房屋建筑面積
3、路燈照明電費分攤(按整個小區分攤):
路燈用電電費分攤=[(路燈電量×用電價格)/小區總建筑面積] ×業主房屋建筑面積
4、供水二次加壓用電電費分攤(按整個小區分攤,從使用加壓供水的樓層開始):
公式一:二次加壓用電電費分攤=(業主分表水量/住戶分表水量總和)×(水泵電量×用電價格)
注:最公平合理
公式二:二次加壓用電電費分攤=[(水泵電量×用電價格)/小區總建筑面積] ×業主房屋建筑面積
五、共用水電費分攤的起計日期
為優惠業主及便于計算,共用水電費分攤從收樓日期的次月1日起計收。
六、未銷售空置單元(含已銷售但未到約定收樓日期)共用水電費分攤辦法:
未銷售的空置單元(含已銷售但未到約定收樓日期)的共用水電費分攤由房屋的產權單位(發展商)繳付。
七、未收樓空置單元(已到約定收樓日期)共用水電費分攤辦法:
未收樓空置單元(已到約定收樓日期)的共用水電費分攤,按《z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五條第四款:
“業主未按約定時間辦理收樓手續的,自《收樓通知書》約定的交樓日期后15日,視為業主默認收樓,乙方依照上述規定向該業主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該單元的共用水電費分攤自該單元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日期的次月1日起開始計收。
八、其它問題的統一回復口徑:
1.為什么好幾個月的共用水電費分攤現在一起收取?
答:
2.共用水電費分攤是通過銀行代扣還是繳納現金?
答:正常情況下通過銀行代扣與物業服務費一起代扣,但業主亦可至物業服務中心財務以現金方式繳納。
3.共用水電費的計量是否每個分攤項目都按規定要求安裝了計量表?
答:是的,業主如有質疑可至現場核實。
4.共用水電費分攤分攤明細會公示嗎?公示在什么地方?公示日期是每月的哪一天?
答:會張貼公示,公示在小區公共欄內,每示的日期為每月的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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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湛江市住宅小區共用水電費分攤管理規定(2012年)
附件3:
湛江市住宅小區共用水電費分攤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物業服務共用水電收費行為,根據《印發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價〔20**〕1號)有關規定,現將我市住宅小區共用水電費用分攤問題規定如下:
一、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辦公及生活等自用水、電,必須單獨設置計量表,其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負擔,不得向業主分攤。
二、住宅小區綠化物養護、園林水池噴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小區喜慶活動,宣傳,裝飾等用水用電,其費用均由物業服務公共服務費列支,不得向業主分攤。
三、在住宅小區內開展多種經營活動的水、電費用,由該項經營收益列支,不得向業主分攤。
四、住宅大樓內走廊、樓梯、電梯等公共設施設備的共用水、電費用,應單獨設置計量表,由本樓業主合理分攤。
五、小區范圍的路燈用電費用,也應單獨設置計量表,由小區所有業主按實合理分攤。
六、向業主分攤的公共設施設備共用水、電費,應單獨列帳,按繳費周期向業主公布費用分攤的辦法、總金額及各業主分攤的金額,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業主自用水、電費與共用分攤水、電費分別列明,以便業主明明白白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