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鄭大學加強師資博士后隊伍建設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一流大學建設需要,提升科研、教學水平,充分發揮博士后制度在培養高層次創新型青年人才中的作用,形成以博士后研究人員為骨干的人才隊伍建設格局,學校決定加強師資博士后隊伍建設。根據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師資博士后制度,將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作為學校高素質專任教師和科研等崗位人員的主要來源,進一步加強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的招收和培養,充分發揮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的作用,建立學校人才“蓄水池”,為建設一流大學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章 招 收
第三條 師資博士后申請者一般為非定向就業的全日制應屆博士畢業生或海外留學歸國博士生,年齡在32周歲以下,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和道德品質,良好的大學教育背景,系統嚴格的科研訓練經歷,身體健康,能夠滿足科研、教學工作的需要。
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中,本校博士畢業生所占比例不得超過25%。
第四條 師資博士后申請者在業務方面需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一)人文社會科學類,需在本學科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發表論文2篇及以上(其中1篇為CSSCI檢索源期刊);自然科學類,需在SCI或EI檢索源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發表論文2篇及以上。
(二)滿足合作導師和科研團隊提出的具體業務條件和要求。
第五條 師資博士后申請者進站按照本人申請,合作導師同意,學院教授委員會業務考核,學院推薦,學校審核的程序進行。
第三章 培 養
第六條 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時間為2年。
第七條 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并根據院(系)工作需要承擔教學及學科建設任務。
第八條 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的培養應依托國家級科研項目、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及重大橫向科研項目進行,建立以聘用合同為抓手的管理機制、以科研計劃書為主要內容的培養制度、以創新性科技成果為核心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注重培養提高科研素質和技能,同時應注重師德師風、教師職業素養和教學能力的培養。
第九條 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必須全職到崗,在站期間應遵守國家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除獲得國家博士后外派項目以外,到國外、校外訪學研究時間累計不能超過6個月。
第十條 師資博士后合作導師應為教授或具有博士學位的副教授,同時主持有在研的國家級科研項目或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或重大橫向科研項目,并能為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提供科研經費與工作條件。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條 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納入學校科研流動編制管理。
第十二條 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薪酬主要由學校承擔,采取“工資+基本科研績效+科研績效(包括教學)”與獎勵的方式發放。
(一)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的工資按照我校講師二級崗位(高校教師九級崗位)的工資標準執行,并交納“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含大病)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二)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的基本科研績效分為Ⅰ、Ⅱ兩個檔次,Ⅰ檔為稅前5萬元/年,Ⅱ檔為稅前3萬元/年。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師資博士后專項科研項目。專項科研項目自然科學類Ⅰ檔14萬元、Ⅱ檔10萬元;人文社會科學類Ⅰ檔12萬元、Ⅱ檔8萬元。專項科研項目含科研績效Ⅰ檔10萬元、Ⅱ檔6萬元,及科研經費。
第十四條 除享受學校的基本科研績效外,合作導師和院(系)還可根據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的工作量補充發放績效獎勵,與學校待遇疊加。院(系)根據師資博士后的工作情況發放績效,最高為10萬元/年。合作導師應給博士后研究人員提供2萬元的科研績效,出站前結清。
第十五條 學校為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提供不超過1500元/月的公寓房租金(住房面積20~40m2),實報實銷。學校提供公寓房時應首選入住公寓房。
第十六條 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享有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子女入托入學等學校在職教職工的同等待遇。
第十七條 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獲得的科研成果同時享受學校其他相關科研成果獎勵政策。
第十八條 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不能按期完成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特別資助的,可延期半年;延期時間段內,不再享受基本績效。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九條 中期考核
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滿10個月后,由學校或招收院(系)組織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合格的,可申請發放基本績效;中期考核不合格的,不發放基本績效,并進行整改,參加下一次中期考核;兩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學校與其解除聘用合同,按照有關規定作退站處理。
第二十條 出站考核
(一)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期滿,申請出站,由學校和招收院(系)對其研究能力、工作情況、思想政治素質等方面進行出站考核,考核合格可辦理出站手續。
(二)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出站需達到學校制定的基本業務要求,并完成聘用合同中約定的其它科研目標工作任務。
1. 人文社會科學類基本業務要求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或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或單項經費5萬元及以上的其他國家級科研項目(課題),同時在CSSCI檢索源期刊至少發表1篇論文;
(2)在CSSCI權威核心期刊發表論文1篇及以上,或在CSSCI檢索源期刊發表論文3篇及以上。
2. 自然科學類基本業務要求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或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或單項經費10萬元及以上的其他國家級科研項目(課題),同時在SCI檢索源期刊至少發表2篇論文(工程類學科可以含1篇EI檢索源期刊論文);
(2)在中科院一區期刊發表論文1篇及以上,或在中科院二區期刊發表論文2篇及以上。
(三)期滿考核不合格或不參加考核的,停止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員一切待遇,按退站處理。
第六章 留 校
第二十一條 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期滿出站,考核合格,契合學科發展需要,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選聘為我校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
(一)主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或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或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特別資助,同時論文方面符合:人文社會科學類在CSSCI檢索源期刊發表論文1篇及以上;自然科學在SCI檢索源期刊發表論文2篇及以上(工程類學科可以是1篇SCI檢索源期刊論文)。
(二)主持單項經費10萬元及以上的其他國家級項目(課題)或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面上項目一等資助,同時論文方面符合:人文社會科學類在CSSCI檢索源期刊發表論文2篇及以上;自然科學類在JCR一區期刊發表論文1篇及以上。
(三)人文社會科學類在CSSCI權威核心期刊發表論文1篇及以上;自然科學類在中科院一區期刊發表論文2篇及以上,或在中科院一區期刊發表論文1篇的同時,在中科院二區期刊發表論文2篇及以上。
第二十二條 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出站考核合格、選聘為我校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的,可按河南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留校的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其在站期間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作為在校取得的業績,參加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
第二十四條 管理崗位人員、教輔崗位人員、輔導員崗位人員可從出站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中按相關程序選聘。
第七章 績效發放
第二十五條 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中期考核合格后,可申請發放基本科研績效。
(一)達到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出站條件的,可申請Ⅱ檔基本科研績效;
(二)達到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之一的,可申請Ⅰ檔基本科研績效。
第二十六條 基本科研績效一般在每年年底申請,按在站兩年計算發放,出站時結清。中期考核合格,但未達到基本科研績效發放標準的,按照Ⅱ檔的60%發放。先達到低檔發放標準,后達到高檔發放標準的補發差額。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發表的論文,均指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以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為單獨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限兩人)、州鄭大學為第一單位發表的論文。論文不包括在公開出版的論文集、雜志增刊上發表的論文、譯文。
師資博士后之間不能相互署名。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主持的項目,均指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以博士后研究人員為主持人、州鄭大學為第一承擔單位的項目。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仍在站的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可按本辦法執行績效獎勵。
第三十條 附屬單位招收的師資博士后可享受學校的基本科研績效。共建二級學術機構聯合招收的博士后可享受學校的基本科研績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學校博士后管理辦公室。學校原有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2:某股份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某股份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擬制: 技術管理部
審核: Z 日期: 202 年7月23日
批準: Z 日期: 202 年8月8日
北京股份公司有限公司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條根據全國博士后管委會的文件精神,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同時為了促進產、學、研結合,加快知識技術的商品化、產業化,培養和造就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高層次科技人才,提高公司的整體科研實力,并推動民族通信產業的發展,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條例。
第二條工作站接受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的領導和工作指導。
第三條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辦公室,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長的領導:
1、負責工作站的人才招聘(與人力資源部的協調工作)、人才培養管理和行政協調工作,包括同上級主管部門和各有關設立博士后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單位的聯系,辦理博士后進、出站手續,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2、負責與博士后科研工作有關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和預 算計劃,研究課題的編制和發放;博士后科研項目的落實、項目的過程管理;項目經費預算的落實和管理、項目的內外協調;項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識產權管理,負責博士后課題的科研成果和知識產權的保密和歸屬等問題的處理協調工作,并在技術、人力、物力上給予積極的配合和支持,負責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作。
第四條工作站的有關重大問題通過召開工作管委會會議決定。
第五條招收對象
凡新近在國內外獲得博士學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單位或未到工作單位報到、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在40周歲以下者,均可向有關設站單位申請進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后”)。
第六條所需材料
國內博士生需提供的有關材料包括:
1、《博士后研究人員登記表》;
2、博士學位證書(如證書未發,可由博士培養單位出具答辯證明)。
國外博士申請進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員,需送下列材料:
1、經住外使館教育部門簽署意見的《留學博士回國做博士后登記表》一份;
2、博士學位復印件或其他學位證明材料;
3、博士生導師或研究課題負責人兩人(至少一人是國外的)的推薦信。
第七條招收專業及人數
根據需要,聯合培養博士后的專業初步定為:無線、通信、網絡、計算機、微電子、管理等專業;具體在站人數視公司科研開發需要而定,隨著公司的不斷發展,今后根據需要逐步擴大專業和人數。
第八條博士后課題
課題由公司技術部門提出、立項,課題接受工作站的管理,納入公司研究院科研開發計劃、并報有關部門備案,如博士后自己確定科研課題,需事先征得流動站和工作站有關專家的評估認可,并經工作站管委會批準方可。
第九條進站程序
1、進站博士后由工作站和流動站聯合招收,雙方組織專家對其進行資格審查,報人事部備案,辦理進站手續。
2、工作站根據公司確定的科研課題,從流動站推薦的博士生中擇優錄用,在雙方確定接受意見后,博士生申請進該流動站進行該課題的研究。
3、確定最終接受意見后,為保證博士后培養工作順利進行,公司和相關的流動站所屬單位簽訂《聯合培養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各一份,并報人事部博士后管委會備案。
4、流動站派出相關專業的博士后導師,公司選派相關的技術指導人,共同組成博士后科研項目小組,雙方配備必要的技術人員協助和參與課題研究。
5、博士后通過調研,最長在三個月內完成科研立項的可行性科研研究報告,包括:詳細的科研目標、進度和階段計劃、經費計劃、人員計劃、儀器設備要求等,遞交工作站,經技術部門評審確認后,正式立項,立項批準后工作站向博士后下達任務書,并由工作站、流動站、博士后三方簽定《博士后科研工作協議書》,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6、需要提交給流動站資料有《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審查意見表》、《企業博士后研究項目立項表》、《聯合培養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協議書》。
第十條在站期間
博士后在站期間一般為二年,以工作站工作為主,在流動站工作不超過三個月(視具體人員情況而定),由于課題進度等工作方面的客觀原因需要延長的,由本人申請和雙方專家確認,經工作站和流動站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延長一般不能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博士后在站期間,如不適合或因病不能繼續做研究工作的,工作站報申請人事部博管會批準,勸其離站,并終止其相關合同。
第十二條為保證課題的順利進行,博士后在站期間除非委派,否則不能申請到國外進修,擅自出國者作自動離站處理,并報上級主管部門。
博士后確因需要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學術交流活動,或從事與課題直接相關的工作的,需報請工作站管委會批準同意后,可以辦理出國手續。預期不歸,按自動離站處理,并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博士后離站,流動站和工作站應安排博士生繼續該課題的研究,保證課題不中斷運行。
第十四條職稱評定
工作站和流動站結合博士后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報請有關機構,評定在站博士后的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
第十五條成果評定和分享
由工作站提出課題、研究項目、提供研究課題經費和日常經費,博士后人員主要在工作站完成研究工作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其成果歸公司。
如果研究項目是工作站和流動站共同完成的,或是流動站有階段性成果轉讓,則研究成果應該歸屬該工作站和流動站,雙方應先簽署協議進行處理成果歸屬。
博士后研究成果,未經公司批準同意,不得公開發表有關論文或進行有關的學術交流活動。
第十六條考核
博士后在站期間,由工作站或和流動站共同進行進行階段考核,一般每半年考核一次,并作為獎勵的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獎懲
1、為激勵博士后在博士后科研工作期間多出成果、早出成果,在考核的基礎上將對表現突出的博士后進行表彰和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管委會確定。
2、博士后在站期間應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對一切違反工作站規定的行為,將給予處罰、處分、留站察看、驅逐出站等處分,處罰的最終決定由工作站管委會決定,期間可參考流動站的相關意見。
3、對在科研中有創造性成果、重大技術革新或解決了關鍵性技術難題、具有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博士后,應給予重獎,具體獎勵辦法由工作站管委會決定。
4、在推薦和評獎中,應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對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有關人員,將根據情節輕重對當事人作出嚴肅處理,撤消獎勵,退回頒發的獎金,并根據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處分。
5、對博士后在站期間泄密或竊取公司技術獲利的,或利用工作時間,利用工作站或流動站工作設備和資源,從事與工作站博士后科研項目無關的工作,視情節輕重作出批評直至驅除出站處理,對造成損失的,將根據國家相應的法律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博士后因任何原因,中途離站的,公司將終止博士后及家屬、子女的一切安排和享受的一切待遇福利;對違反工作站或流動站有關規定的,將視具體情況,根據有關制度和法規,作出相應的處罰。
第十八條經費及管理、生活福利
博士后的經費分日常經費和科研經費兩部分:
1、日常經費及管理
日常經費由工作站和流動站共同管理
根據企業應提供不低于國家規定的博士后日常經費的規定(目前國家標準為二萬元/年),主要用于支付國家規定的博士后的工資、津貼及流動站的行政管理和專家指導費用,原則上博士后應等同本單位同崗位、同等技術人員的待遇,工資待遇視具體博士的具體情況而定(一般在6000-8000元/月左右),流動站專家的費用在《聯合培養博士后研究人員協議書》中明確規定,如博士后研究工作需要延長的,工作站應繼續提供相應的日常經費。
2、科研經費
(1)科研經費由工作站統一管理,博士后所需的科研經費,統一納入院辦科研開發經費管理。
(2)每個博士后課題的項目經費預算(包括博士后在流動站或工作站期間發生的費用)需在可行性報告中提出,費用專門設立公單,帳目清楚。
(3)如果項目是和流動站共同完成或是流動站階段成果轉讓,則由工作站承擔費用及日后的費用支出,應在技術合作協議中明確。
第十九條博士畢業生進入公司做博士后科研工作,工作站為在站博士提供較好的生活條件,提供博士后住房一套,博士后出站后,需同時交出住房,若不提供住房,應給予一定的住房補助,等同博士畢業生。
第二十條博士后出站及工作分配
1、博士后在站的科研工作結束時,應提交工作報告、論文及著作和科研成果,工作站和流動站雙方組織博士后出站評審會,對其學術水平、業務能力、工作態度等方面進行綜合評議,提出今后業務發展方向和使用意見,并進行成果評審和評定,同時按國家規定企業應填寫《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期滿工作意見表》,報人事部博管會。
2、工作分配
博士后在站期滿,經雙向選擇后分配工作,愿意在公司工作的在辦理出站手續后,正式轉入公司,若到其他單位工作的則辦理相應出站手續。
第二十一條博士后戶口及配偶、子女的隨遷
博士后在站期間,本人戶口及配偶、子女的戶口由工作站或流動站協商,落在工作站或流動站所在地。配偶工作問題,如本人可以解決的自行解決,若不能解決的,公司可以根據其專業考慮解決專業對口的工作,若專業不能滿足公司需要,按國家規定給予博士后配偶一定的生活補助。
篇3: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范本)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擬制:
技術管理部
審核:
日期:
20**年7月23日
批準:
日期:
20**年8月8日
北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條
根據全國博士后管委會的文件精神,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同時為了促進產、學、研結合,加快知識技術的商品化、產業化,培養和造就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高層次科技人才,提高公司的整體科研實力,并推動民族通信產業的發展,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條例。
第二條
工作站接受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的領導和工作指導。
第三條
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辦公室,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長的領導:
1、負責工作站的人才招聘(與人力資源部的協調工作)、人才培養管理和行政協調工作,包括同上級主管部門和各有關設立博士后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單位的聯系,辦理博士后進、出站手續,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2、負責與博士后科研工作有關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和預
算計劃,研究課題的編制和發放;博士后科研項目的落實、項目的過程管理;項目經費預算的落實和管理、項目的內外協調;項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識產權管理,負責博士后課題的科研成果和知識產權的保密和歸屬等問題的處理協調工作,并在技術、人力、物力上給予積極的配合和支持,負責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作。
第四條
工作站的有關重大問題通過召開工作管委會會議決定。
第五條
招收對象
凡新近在國內外獲得博士學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單位或未到工作單位報到、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在40周歲以下者,均可向有關設站單位申請進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后”)。
第六條
所需材料
國內博士生需提供的有關材料包括:
1、《博士后研究人員登記表》;
2、博士學位證書(如證書未發,可由博士培養單位出具答辯證明)。
國外博士申請進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員,需送下列材料:
1、經住外使館教育部門簽署意見的《留學博士回國做博士后登記表》一份;
2、博士學位復印件或其他學位證明材料;
3、博士生導師或研究課題負責人兩人(至少一人是國外的)的推薦信。
第七條
招收專業及人數
根據需要,聯合培養博士后的專業初步定為:無線、通信、網絡、計算機、微電子、管理等專業;具體在站人數視公司科研開發需要而定,隨著公司的不斷發展,今后根據需要逐步擴大專業和人數。
第八條
博士后課題
課題由公司技術部門提出、立項,課題接受工作站的管理,納入公司研究院科研開發計劃、并報有關部門備案,如博士后自己確定科研課題,需事先征得流動站和工作站有關專家的評估認可,并經工作站管委會批準方可。
第九條
進站程序
1、進站博士后由工作站和流動站聯合招收,雙方組織專家對其進行資格審查,報人事部備案,辦理進站手續。
2、工作站根據公司確定的科研課題,從流動站推薦的博士生中擇優錄用,在雙方確定接受意見后,博士生申請進該流動站進行該課題的研究。
3、確定最終接受意見后,為保證博士后培養工作順利進行,公司和相關的流動站所屬單位簽訂《聯合培養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各一份,并報人事部博士后管委會備案。
4、流動站派出相關專業的博士后導師,公司選派相關的技術指導人,共同組成博士后科研項目小組,雙方配備必要的技術人員協助和參與課題研究。
5、博士后通過調研,最長在三個月內完成科研立項的可行性科研研究報告,包括:詳細的科研目標、進度和階段計劃、經費計劃、人員計劃、儀器設備要求等,遞交工作站,經技術部門評審確認后,正式立項,立項批準后工作站向博士后下達任務書,并由工作站、流動站、博士后三方簽定《博士后科研工作協議書》,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6、需要提交給流動站資料有《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審查意見表》、《企業博士后研究項目立項表》、《聯合培養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協議書》。
第十條
在站期間
博士后在站期間一般為二年,以工作站工作為主,在流動站工作不超過三個月(視具體人員情況而定),由于課題進度等工作方面的客觀原因需要延長的,由本人申請和雙方專家確認,經工作站和流動站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延長一般不能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
博士后在站期間,如不適合或因病不能繼續做研究工作的,工作站報申請人事部博管會批準,勸其離站,并終止其相關合同。
第十二條
為保證課題的順利進行,博士后在站期間除非委派,否則不能申請到國外進修,擅自出國者作自動離站處理,并報上級主管部門。
博士后確因需要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學術交流活動,或從事與課題直接相關的工作的,需報請工作站管委會批準同意后,可以辦理出國手續。預期不歸,按自動離站處理,并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博士后離站,流動站和工作站應安排博士生繼續該課題的研究,保證課題不中斷運行。
第十四條
職稱評定
工作站和流動站結合博士后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報請有關機構,評定在站博士后的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
第十五條
成果評定和分享
由工作站提出課題、研究項目、提供研究課題經費和日常經費,博士后人員主要在工作站完成研究工作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其成果歸公司。
如果研究項目是工作站和流動站共同完成的,或是流動站有階段性成果轉讓,則研究成果應該歸屬該工作站和流動站,雙方應先簽署協議進行處理成果歸屬。
博士后研究成果,未經公司批準同意,不得公開發表有關論文或進行有關的學術交流活動。
第十六條
考核
博士后在站期間,由工作站或和流動站共同進行進行階段考核,一般每半年考核一次,并作為獎勵的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
獎懲
1、為激勵博士后在博士后科研工作期間多出成果、早出成果,在考核的基礎上將對表現突出的博士后進行表彰和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管委會確定。
2、博士后在站期間應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對一切違反工作站規定的行為,將給予處罰、處分、留站察看、驅逐出站等處分,處罰的最終決定由工作站管委會決定,期間可參考流動站的相關意見。
3、對在科研中有創造性成果、重大技術革新或解決了關鍵性技術難題、具有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博士后,應給予重獎,具體獎勵辦法由工作站管委會決定。
4、在推薦和評獎中,應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對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有關人員,將根據情節輕重對當事人作出嚴肅處理,撤消獎勵,退回頒發的獎金,并根據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處分。
5、對博士后在站期間泄密或竊取公司技術獲利的,或利用工作時間,利用工作站或流動站工作設備和資源,從事與工作站博士后科研項目無關的工作,視情節輕重作出批評直至驅除出站處理,對造成損失的,將根據國家相應的法律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博士后因任何原因,中途離站的,公司將終止博士后及家屬、子女的一切安排和享受的一切待遇福利;對違反工作站或流動站有關規定的,將視具體情況,根據有關制度和法規,作出相應的處罰。
第十八條
經費及管理、生活福利
博士后的經費分日常經費和科研經費兩部分:
1、日常經費及管理
日常經費由工作站和流動站共同管理
根據企業應提供不低于國家規定的博士后日常經費的規定(目前國家標準為二萬元/年),主要用于支付國家規定的博士后的工資、津貼及流動站的行政管理和專家指導費用,原則上博士后應等同本單位同崗位、同等技術人員的待遇,工資待遇視具體博士的具體情況而定(一般在6000-8000元/月左右),流動站專家的費用在《聯合培養博士后研究人員協議書》中明確規定,如博士后研究工作需要延長的,工作站應繼續提供相應的日常經費。
2、科研經費
(1)科研經費由工作站統一管理,博士后所需的科研經費,統一納入院辦科研開發經費管理。
(2)每個博士后課題的項目經費預算(包括博士后在流動站或工作站期間發生的費用)需在可行性報告中提出,費用專門設立公單,帳目清楚。
(3)如果項目是和流動站共同完成或是流動站階段成果轉讓,則由工作站承擔費用及日后的費用支出,應在技術合作協議中明確。
第十九條
博士畢業生進入公司做博士后科研工作,工作站為在站博士提供較好的生活條件,提供博士后住房一套,博士后出站后,需同時交出住房,若不提供住房,應給予一定的住房補助,等同博士畢業生。
第二十條
博士后出站及工作分配
1、博士后在站的科研工作結束時,應提交工作報告、論文及著作和科研成果,工作站和流動站雙方組織博士后出站評審會,對其學術水平、業務能力、工作態度等方面進行綜合評議,提出今后業務發展方向和使用意見,并進行成果評審和評定,同時按國家規定企業應填寫《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期滿工作意見表》,報人事部博管會。
2、工作分配
博士后在站期滿,經雙向選擇后分配工作,愿意在公司工作的在辦理出站手續后,正式轉入公司,若到其他單位工作的則辦理相應出站手續。
第二十一條
博士后戶口及配偶、子女的隨遷
博士后在站期間,本人戶口及配偶、子女的戶口由工作站或流動站協商,落在工作站或流動站所在地。配偶工作問題,如本人可以解決的自行解決,若不能解決的,公司可以根據其專業考慮解決專業對口的工作,若專業不能滿足公司需要,按國家規定給予博士后配偶一定的生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