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關于印發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三個示范文本的通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武房發〔20**〕47號
各區房管局,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
為了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規范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行為,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及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結合武漢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和《管理規約》(示范文本),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業 主 大 會 議 事 規 則
(示范文本)
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編制
說 明
1、本規則為示范文本,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物業管理活動。業主應當仔細閱讀本示范文本的內容,對規則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區房屋主管部門咨詢。
2、本示范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業主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業主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
3、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對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與任期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不得侵害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4、本示范文本條款由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為了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中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業主大會依法通過的決議、決定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業主大會名稱及其執行機構議事活動用房)
業主大會名稱:(項目名稱)業主大會
項目地址:武漢市區街(鄉、鎮)
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坐落:
第二條 (業主大會的組成及性質)
本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是業主集體行使權利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合法權益的組織。
第三條 (與相關部門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關系)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自覺接受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房屋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依法履行職責,規范運作。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與社區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積極配合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及時告知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并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在日常運作中遇到矛盾糾紛時,各業主同意提交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協調解決。
第二章業主大會
第一節成立和運作
第四條 (業主大會的成立)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
第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備案)
業主大會依法成立后30日內,業主委員會應當就業主大會成立事項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區房屋主管部門備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業主大會成立備案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備案情況以及本屆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姓名、聯系電話和委員分工情況等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六條 (業主大會議事內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決定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三)審議物業服務合同;
(四)審議物業服務費用的調整方案;
(五)決定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六)選舉、更換、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
(七)議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權限和工作經費;
(八)審查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審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經營和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監督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與維護,督促業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規約;
(十一)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十二)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七條 (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大會會議依法通過表決形成的決議、作出的決定,業主、使用人必須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見的業主不得抵制業主大會決定的貫徹執行,不得干擾業主大會的正常工作。
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維修資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決定其他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應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違反法律、法規的決定,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不得從事物業服務經營活動。
業主大會應尊重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涉及到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應就有關事項進行事前協商。
業主大會形成的決議、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投訴、舉報,由受理單位依法處理;業主大會形成的決議、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形式)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采用集體討論方式,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業主委員會就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目的、召集情況及業主到會情況等進行說明;
2、業主委員會就本次會議需要表決的事項進行說明;
3、參加會議的業主投票表決;
4、業主委員會公布投票結果,并依據有關規定對投票結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說明,宣布表決事項是否通過;
5、業主委員會就表決事項的執行作出說明。
采用書面征求意見方式,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在決定有關事項15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擬表決事項的內容、方法、程序和時間安排;
2、業主委員會應當在表決前將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票送達業主;
3、業主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投票,并經業主本人簽字;
4、業主委員會組織業主監督票數統計活動。由業主委員會成員負責唱票、計票,非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業主負責監票,并對統計結果簽字確認;
5、在3日內,由業主委員會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投票結果。
第九條 (業主代表投票)
業主可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需要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第十條 (表決票的送達)
鑒于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各業主同意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均為表決票已送達:
(一)當面領取或送達,并由業主或與其同住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的使用人簽收;
(二)按照業主提供的聯系地址、通訊方式發送;
(三)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或者投入業主位于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信報箱或者專有部分內。
屬前款第(二)、(三)項的,應當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兩人以上的業主或者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已送達情況。
表決票按上述約定送達全體業主。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形式)
本業主大會會議采用以下第、、、種形式進行表決,經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在監票人的監督下統計匯總,并公布表決結果。(監票人可以是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公證機構、非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業主)
(一)設投票箱: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投票箱,由業主或業主代表自行將業主意見投入投票箱內;
(二)專人送達、回收意見:由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組織有關人員逐戶派發、回收業主意見;
(三)業主通過提供給業主委員會的電子郵箱地址向表決專用電子郵箱發送電子郵件,表達意愿;
(四)業主通過業主委員會提供的表決專用傳真號發送傳真件,表達意愿;
(五)。
已送達的表決票,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反饋意見或者意見不明確的,記入多數票。但是多數票應當超過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1/3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1/3的業主。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與會業主的計算)
業主大會會議采用集體討論形式召開的,與會業主數包含實到業主和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業主。
業主大會會議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召開的,與會業主數以表決票送達的業主為準。
第十三條 (業主投票權的確定)
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業主身份以及專有部分面積的確定,以不動產登記簿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權屬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
單個業主擁有多個或者數人共有一個物業專有部分的,其業主投票權人數按1人計算。
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用、不交存維修資金的,不享有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十四條 (業主、業主代表的代理)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持業主書面委托書并根據委托內容進行投票表決。
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符合下列約定:
(一)業主是自然人的,可以書面委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業主或者參加;業主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二)業主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或者業主委員會會議;
(三)業主是其他組織的,由其負責人或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或者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十五條 (印章的使用管理)
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并按相關規定和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中的相關約定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檔案資料管理)
業主大會檔案資料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并按相關規定和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中的相關約定管理。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解散)
因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更等原因導致業主大會解散的,在解散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在物業所在地的區房屋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有財產清算工作。
業主大會解散前,業主共有財產清算結束后30日內,業主委員會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業主大會注銷、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注銷等手續,并將保管的其他檔案資料移交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二節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
業主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召開時間為。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召開60日前,應當就有關物業管理工作征詢業主意見,并對業主提出的意見、建議等,由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形成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并應當在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主要事項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就業主委員會提交的議案征求全體業主意見并表決通過,作出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表決議題應與業主委員會提交議案相一致。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且占總人數20%以上業主提議的(以下簡稱雙20%);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數50%的,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全部辭職、離任;
(四)。
屬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應符合下列條件:1、有明確發起人;2、提議事項明確,屬于業主大會議事范圍;3、提議人有不動產權屬證書復印件。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業主提議之日起7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是否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決定不召開的,應說明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
屬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事件發生之日起日內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就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的處理方案征求全體業主意見并表決通過,作出業主大會決定。
屬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委員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數40%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全部辭職、離任之日起日內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就業主委員會委員、主任、副主任的缺額補選事項征求全體業主意見并表決通過,作出業主大會決定。
屬第一款第四項情形的,。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程序)
業主大會會議按下列程序召開:
(一)會議籌備工作(審議議案)
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做好開會前的準備工作。根據業主的提議、意見、建議,經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后,草擬議案、制定征詢意見表或表決票、核實業主情況。
(二)發布公告
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15日,由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主要事項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發生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等,需要及時處理的,也要及時通知和公告,并同時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
公告包括以下內容:1.會議形式;2.會議日期、地點;3.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4.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5.其他需公告的事項。
(三)投票表決或征詢意見(決定事項)
采用集體討論形式決定事項的,由參加會議的業主就業主大會會議需要決議的事項逐一進行投票表決。
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決定事項的,由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發放征詢意見表或表決票,將業主大會議事內容書面征詢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意見或由業主投票表決。
(四)回收統計意見(形成決議、作出決定)
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根據本規則第十一條的約定回收業主意見,進行意見匯總或者票數統計,形成業主大會會議決議。
回收業主意見,并在投票結束后,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應采取公開驗票方式,由唱票、計票人員在監票人員或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公證機構的監督下,認真核對、計算票數,當場公布投票統計結果,并依據有關規定對投票結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決議的執行和處理等作出說明。
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根據征詢意見或投票統計結果形成業主大會會議決議、作出業主大會決定。
形成決議、作出決定由唱票、計票和監票人作出記錄。
(五)通報業主大會議事決定
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應當在業主大會的決定作出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大會決定,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的議事文件由業主委員會發布或簽署,并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簽字并加蓋業主大會印章后存檔。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時,涉及業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項的,可以邀請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人員列席。
業主委員會不按本議事規則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可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提議再次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限制)
業主大會對所提議案已經作出決定的一年內,業主不得以同一內容再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
第三節業主大會主要議案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之前,業主委員會應通過征詢意見表等方式聽取業主對物業服務和物業服務企業選聘的意見和要求,并結合本物業管理區域規模、實施物業服務的客觀需要等制定具體選聘方案和草擬物業服務合同。選聘方案和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的物業服務事項、物業服務質量及費用標準、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應當在召開業主大會會議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合同簽訂)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依法、依管理規約和本規則約定選聘了物業服務企業之日起30日內,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并加蓋業主大會印章。
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物業服務合同主要內容(物業服務事項、物業服務質量及費用標準、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監督、查詢。
物業服務合同效力不隨物業所有權的變化而喪失。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60日,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就是否另行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等事項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第二十四條 (共有部分經營與收益分配)
利用物業共有部分進行經營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規約的約定,并經業主大會和相關業主共同決定后,由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業主大會和相關業主的決定,代表業主與經營單位簽訂有關協議。
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按照本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規約的有關約定進行使用、分配。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的財務管理由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依法約定。
第二十五條(維修資金的使用、續籌)
維修資金的使用、續籌方案由業主大會依法決定。
第三章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組成與任期)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業主、業主大會監督。
業主委員會設委員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年(最多不得超過5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的每名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的職責、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事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等,由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依法約定。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條件)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自然人業主或者法人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及專項維修資金;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較強的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六)身體健康,能保證必要的工作時間;
(七)本人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中任職,其近親屬在其任職的應當公示;
(八)。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的缺額補選和集體辭職)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委員職務終止出現空缺時,設有候補委員的,應當先由候補委員及時補足;未設候補委員或候補委員不夠補足空缺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按空缺人數選舉產生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委員會逾期不組織補選的,業主可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按照規定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50%,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的,業主委員會職責自行終止,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變更)
經業主委員會或者雙20%以上業主提議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業主可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按照規定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終止)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自行終止:
(一)不再是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能履行委員職責;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以書面方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職請求;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拒不履行委員職責;
(二)利用委員資格謀取私利;
(三) 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或者雙20%以上業主提議提議撤銷其委員資格;
(四)拒不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交存維修資金等業主義務的;
(五)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違章搭建、非法占用共用部位共用部設施設備、隨意排放污染物、違反規定飼養動物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委員的。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3個月前,在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由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代表組成換屆選舉籌備組,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并做好以下換屆選舉籌備工作:
(一)起草本屆業主委員會工作情況的報告;
(二)確定業主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將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照片、姓名、性別、學歷以及物業服務企業出具的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證明和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交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證明等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五)做好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未換屆改選的,業主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產生換屆選舉籌備組,按照上述規定做好換屆選舉籌備工作,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10日內,前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將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的產生)
換屆選舉籌備組應當根據本物業管理區域規模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代表性、廣泛性和專有部分的比例,確定委員和委員候選人的分布和人數。
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其差額比例不得低于20%;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采用下列、、方式產生:
(一)換屆選舉籌備組直接聽取業主意見,經匯總后提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二)換屆選舉籌備組向業主發放推薦表,根據得票多少,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三)換屆選舉籌備組書面公告業主到指定地點領取推薦表推薦,根據得票多少,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四)上一屆業主委員會提名推薦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五)5%以上的業主聯名推薦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
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原則上由全體業主承擔,不得向物業服務企業攤派,可采用下列第種籌集方式:
(一)業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納元;
(二)全體業主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的%,合計元;
(三)業主自愿捐贈;
(四)。
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用于下列開支: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開支,計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計元/月;
(三)有關人員津貼,共計費用元/月,具體支付對象如下:
1、,費用;
2、,費用;
3、,費用。
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歸全體業主共有,按照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的相關約定進行財務管理,并由進行年度審計。經費收支帳目于每月 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一次,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的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規則的生效)
本規則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之日( 年月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規則修改與補充)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的有關本規則的決定均是本規則的組成部分;本規則的修訂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本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補充。
第三十六條 (規則執有和備案)
制定和修改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各執1份,業主委員會留存3份,社區居民委員會存檔1份,并報送區房屋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大會(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補充約定
業 主 委 員 會 工 作 規 則
(示范文本)
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編制
說 明
1、本規則為示范文本,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物業管理活動。業主應當仔細閱讀本示范文本的內容,對規則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區房屋主管部門咨詢。
2、本示范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業主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業主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
3、根據《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時,應制定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制定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不得侵害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4、本示范文本條款由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
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為了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中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建部、武漢市有關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相關規定,制定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業主大會依法通過的決議、決定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性質)
本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的監督,并依法、依本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本規則約定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忠實履行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議、決定;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三)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四)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五)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六)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經營、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七)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八)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九)督促未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繳存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限期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十)提請業主大會決定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
(十一)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并每年對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物業服務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評定;
(十二)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對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十三)對有關檔案資料、會議記錄、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的財物進行妥善保管;
(十四)及時了解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五)協調業主與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關系,調處業主與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
(十六)建立業主委員會接待制度,接受業主、使用人的咨詢、投訴和監督,并定期將工作情況以公告等形式向全體業主報告;
(十七)積極參加房屋主管部門組織的物業管理培訓,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以及房屋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十八);
(十九)。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職責)
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負責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主持業主委員會工作;
(三)主持制訂業主委員會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四)主持制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檔案資料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制度;
(五)代表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匯報工作;
(六)組織、協調、解決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實施工作中的日常問題;
(七)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八)。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副主任職責)
業主委員會副主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協助業主委員會主任工作;
(三)根據業主委員會主任的授權,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主持業主委員會工作;
(四)業主委員會主任缺席時,代行其職責;
(五)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職責)
業主委員會委員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等有關活動;
(三)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四)參與制訂業主委員會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五)參與制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檔案資料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制度;
(六)參與組織、協調、解決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實施工作中的日常問題;
(七)密切聯系業主、業主代表,廣泛了解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動態、情況和問題,向業主委員會或者通過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反映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八)承擔業主委員會布置的專項工作;
(九)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經1/3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或者業主委員會就業主提議形成議案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業主委員會的每名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業主委員會委員和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委員會委員和業主必須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見的委員不得抵制業主委員會決定的貫徹執行,不得干擾業主委員會的正常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照下列規則召開:
(一)會議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負責召集,并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等;
(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1日向業主委員會召集人說明;
(三)提前7日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
(四)討論、決定物業管理公共事項的,于會議召開3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以書面形式公告會議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五)做好會議書面記錄,并由主持人和記錄人簽字;涉及重要事項的會議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
(六)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的業主委員會決定(包括形成的業主委員會議案)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簽字同意通過;
(七)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的議事文件由業主委員會公布,并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委員會過半數委員簽字并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后存檔。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包括業主委員會議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不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其他委員或業主可請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一名委員召集和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議案的形成)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內設意見箱、意見薄,并安排專門的委員于每月號負責收集、整理當月業主就物業管理公共事項的提議、意見、建議,并在日內向業主委員會主任報告,由業主委員會主任決定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時間、地點等。
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的提議、意見、建議和相關政策的要求,由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形成有規范的業主委員會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第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
業主委員會負責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由業主委員會主任主持。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30日,由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形式、時間、地點、議題、經費等;并于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15日,由業主委員會將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主要事項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
第九條 (工作報告)
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時,由業主委員會主任代表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業主委員會在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15日前,應將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
第十條 (印章的使用管理與移交)
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姓名)保管。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經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共同簽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規定存檔。
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應當使用業主大會印章;處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內部公共事務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的,由業主委員會決定。
無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決定而使用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委員會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擔責任;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應責任。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遺失的,業主委員會應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聲明遺失,并按照相關規定重新刻制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違反上述規定,導致印章遺失后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由印章遺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保管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資格終止之日起3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其保管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前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完成交接工作。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未換屆改選的或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的,前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在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或委員集體辭職之日起5日內,將其保管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交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代為保管。
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委員未按上述規定移交其保管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的,具體責任委員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全體業主支付違約金元。
第十一條 (檔案資料的管理與移交)
下列檔案資料應當編號造冊,并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姓名)保管: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資料;
(二)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書面材料;
(四)業主大會設立備案及各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備案的材料;
(五)業主清冊及聯系方式;
(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
(七)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
(八)業主和使用人的提議、書面意見、建議書;
(九)維修資金收支情況清冊;
(十)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的收支情況清冊;
(十一)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清冊;
(十二)其他有關材料。
上述檔案資料遺失的,由檔案保管人承擔責任;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檔案保管人的相應責任。
保管上述檔案資料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資格終止之日起5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其保管的上述檔案資料,并完成交接工作。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前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上述檔案資料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完成交接工作。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未換屆改選的或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的,前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在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或委員集體辭職之日起5日內,將其保管的上述檔案資料交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代為保管。
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委員未按上述規定移交其保管的檔案資料的,具體責任委員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全體業主支付違約金元。
第十二條 (帳務管理)
屬于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所有的資金的收支范圍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本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相關約定執行,并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帳務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進行帳務管理,業主大會財務專用章由會計負責保管;財務帳目實行公開化,每個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一次,并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的監督。
第十三條 (帳務資料及財務的移交)
業主委員會負責保管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或相關業主共有的帳務資料以及財務,并指定專人(姓名)進行管理。
負責帳務資料及財務管理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資格終止之日起3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其保管的帳務資料和財物,并完成交接工作。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前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或相關業主共有的帳務資料和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完成交接工作。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未換屆改選的或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的,前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在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或委員集體辭職之日起5日內,將其保管的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或相關業主共有的帳務資料和財物交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代為保管。
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委員未按上述規定移交其保管的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或相關業主共有的帳務資料和財物的,具體責任委員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全體業主支付違約金元。
第十四條 (接受業主的查詢、監督)
業主委員會主任應負責建立業主委員會接待制度,并輪流安排一名委員于每周星期負責接待業主、使用人的咨詢、投訴和監督。
業主、使用人可以查閱業主委員會所有會議資料和本規則第十二條所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檔案資料,并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接受詢問之日起3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五條 (會議記錄)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書面記錄,并安排專人負責會議記錄和會議資料的存檔。
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由會議主持人(業主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記錄人、全體出席會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簽字,并加蓋業主大會印章后存檔。決定的議事文件由業主委員會公布,并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委員會過半數委員簽字并加蓋業主大會印章后存檔。
業主委員會會議書面記錄由會議主持人(業主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和記錄人簽字,并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后存檔;涉及重要事項的會議由會議主持人(業主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記錄人和全體出席會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簽字,并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后存檔。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的監督)
業主委員會應當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不定期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履約情況,并每年(具體時間為:)對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物業服務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評定。
業主委員會對物業服務企業履約情況的監督意見,作為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內容之一,依本規則有關約定向業主大會報告。
第十七條 (與物業服務企業以及相關部門、單位的聯系)
業主委員會應當加強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企業以及相關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聯系。
業主委員會應當密切聯系業主,及時了解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定期(每月號)向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溝通、交流,協調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關系,調處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并按照相關規定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以及房屋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移交)
(一)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5日內,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與原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物業管理移交手續;
(二)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依法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會同新物業服務企業與原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有部分及其相應檔案進行查驗,并辦理物業服務用房和物業檔案、物業服務檔案、業主名冊等資料的移交手續。
第十九條 (信息公告)
下列事項,由業主委員會于日內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一)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二)業主委員會決定;
(三)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四)涉及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利益的重大信息;
(五);
(六)。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禁止行為)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任職;
(二)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
(三)向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攬、介紹相關業務或者推薦本人親屬及他人就業;
(四)收受可能妨礙公正行使職務的其他利益。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業主大會決定終止其委員資格。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決定的糾正)
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區房屋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由受理單位依法處理;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業主委員會違反法律法規作出的決定或超越職權作出的決定或者作出的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給業主造成損失的,由簽字同意該決定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規則的生效)
本規則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之日( 年月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規則修改與補充)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的有關本規則的決定均是本規則的組成部分;本規則的修訂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本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補充。
第二十四條 (規則執有和備案)
制定和修改的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業主各執1份,業主委員會留存3份,社區居民委員會存檔1份,并報送區房屋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大會(蓋章)
年 月 日
管 理 規 約
(示范文本)
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編制
說 明
1、本規約為示范文本,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物業管理活動。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示范文本的內容,對規約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區房屋主管部門咨詢。
2、本示范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
3、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業類型分為:住宅、別墅、商務寫字樓、醫院、學校、商業、工業、車站、碼頭、機場、其他類型物業。當物業管理區域內(整體、單體),非住宅物業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比例小于50%的,以住宅物業計;非住宅物業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比例大于5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業類型計。
4、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時,應表決通過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違反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不得侵害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5、本示范文本條款由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
管 理 規 約
為了維護(物業項目名稱)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物業管理區域實際,制定本管理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
本規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一章物業項目基本情況
第一條 (物業項目基本情況)
物業項目名稱:
坐落位置:武漢市區街(鄉、鎮)號
物業類型:(住宅、別墅、商務寫字樓、醫院、學校、商業、工業、車站、碼頭、機場、其他類型物業)。
建筑面積: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南
西北
第二條 (物業共有部分)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管理規約及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業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權:
(一)物業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電梯、天線、照明、避雷設施、消防設施、水箱、綠地、道路、院墻、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三)物業服務用房;
(四)其他 等。
第二章 共同約定的基本準則
第三條 (業主的權利與義務)
業主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業主應當執行、遵守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有關決定,支持、配合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制度的各項物業管理制度,支持、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的各項管理服務活動。
第四條(業主大會)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業主大會通過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依本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履職。
業主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應當遵守并服從業主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投訴、舉報,由受理單位依法處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與任期、工作經費、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依法作出約定。
第五條 (相鄰關系)
在物業使用和維護中,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規約約定及業主共同決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效能發揮、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以及設施設備維修、房屋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維護、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六條(業主提交通訊聯系方式的義務)
業主應當通過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直接向業主委員會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直接向業主委員會提供新的聯系地址、通訊方式。業主不提供或未及時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或者變更信息的,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相關資料投入物業所在地的該戶業主信報箱、房屋內或者按原則預留聯系地址、通訊方式送達。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
第七條 (物業的使用)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物業管理區域《房屋使用說明書》的約定,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物業:
(一)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者不動產登記簿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專有部分,不得擅自改變物業專有部分使用性質;鑒于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特性,嚴禁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辦公、加工、賓館、倉儲、等經營性場所;
(二)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時,遵守住建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規定,在工程開工前,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其簽訂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不得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動配合物業服務企業依據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晚間時至次日上午時和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四)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應及時恢復原狀,造成相鄰業主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安裝空調,應當按照房屋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未預留位置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
(六)合理使用水、電、氣、信息、環衛等共有設施設備,不擅自拆改相關管線、設備;
(七)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八)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有關規定;
(九)陽臺封,;
(十)太陽能熱水器安裝,;
(十一)曬衣架安裝, ;
(十二)法律、法規政策的其他規定。
第八條 (使用物業的禁止行為)
業主、使用人在使用物業中,除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外,不得從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損壞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以及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標高的;
(二)將不具備防水條件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或者廚房的上方;
(三)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走廊、屋面、平臺、道路、綠地、物業服務用房、自行車房(棚)以及屬于業主共有的停車場(庫)等共有部分;
(四)損壞或擅自拆除、截斷、改變、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設施設備;
(五)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六)不按規定堆放物品、傾倒垃圾、污水或者拋擲雜物;
(七)違反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含有放射性物質或超負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等危險物質;
(八)飼養國家禁止的大型犬類等寵物,敞放、敞養家禽、寵物,影響公共環境、破壞綠地等;(養犬規范要求:為犬只掛犬牌;為犬只束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2米,在擁擠場合自覺收緊牽引帶;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避開高峰時間并主動避讓他人;烈性犬只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離開飼養場所的,將其裝入犬籠;即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等;盲人攜帶導盲犬的,不受此限制)
(九)踐踏、占用綠化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十)影響市容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貼、亂掛、亂寫、亂畫、亂刻、亂涂、設立廣告牌等;
(十一)隨意停放車輛,鳴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十二)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墻上安裝遮陽光簾、遮蓬、花架等其他結構,不按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外機且不進行滴水處理;
(十三)使用電梯時超載、運載粗重物品,在轎廂內吸煙、張貼、涂畫或損傷內壁;
(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十五);
(十六) ;
(十七)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九條 (物業的維修養護)
業主、物業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維修養護物業:
(一)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不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維修并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經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四)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已經或者即將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維修;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且需進入物業專有部位應急維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在通知公安機關、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3名以上委員到場見證下實施應急維修,維修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五)當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有部分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應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業共有部分或其他業主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損壞的,由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六)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非使用不當的質量問題或使用功能障礙,由業主向建設單位主張解決。
建設單位拒絕維修或者拖延維修的,業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維修,維修費用及維修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業主應當按照《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繳存、使用、管理和續籌專項維修資金。
(一)已建立維修資金專戶的續籌和補交
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次籌集資金總額的30%時,按下列
第項方式籌集:
1、按房屋建筑面積元/平方米一次性交存;
2、分期交存,按元/平方米逐月交存;
3、。
原未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業主,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在本規約通過生效之日起日內一次性補交到位。
(二)未建立維修資金專戶的補建和籌集
按下列第項方式籌集:
1、按房屋建筑面積元/平方米一次性交存;
2、分期交存,按元/平方米逐月交存;
3、。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所需資金以及資金劃撥等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公布;并每個月定期向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公布一次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業主轉讓物業專有部分的,其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同時轉讓。
業主共同決定上述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方案時,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五章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
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采取
(一)招投標方式;
(二)協議選聘方式。
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選聘方式、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等進行表決。
業主大會依法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須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1/2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1/2以上的業主同意。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決議選定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合同時,應當有業主委員會1/2以上委員在場簽名并蓋業主委員會印章。
因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業主大會無法及時另聘新物業服務企業的,在另聘新物業服務企業之前,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房屋主管部門指定物業服務企業臨時代管;業主委員會與代管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臨時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按臨時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費用及其交納、監督)
各業主同意,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大小共同負擔,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足額交納,接受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每年
月日向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進行審計。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專項服務、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約定。
第十三條(授予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
業主或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第條約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勸阻、制止;業主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員、施工工具、裝修材料、家具物品等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二);
(三);
(四);
第六章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四條 (共有部分的管理、經營與收益分配)
(一)屬于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侵占、處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三)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規約的規定,并經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共同決定后,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統一實施。
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種方式分配:
1、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統一歸集到市維修資金監管專戶;
2、用于業主大會會議召開;
3、用于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4、用于彌補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費用的不足;
5、。
屬于相關業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種方式分配:
1、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統一歸集到市維修資金監管專戶;
2、用于彌補相關建筑物的物業服務費用不足;
3、。
(四)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及賠償金,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并用于補充維修資金,統一歸集到市維修資金監管專戶;
(五)所得違約金及賠償金和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配;
(六)業主委員會應當至少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全體業主共有部分、部分業主共有部分物業經營所得收益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的監督;
(七)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用、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的,不得享有所得違約金及賠償金和經營物業共有部分業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八)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專有部分,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十五條 (共有部分保險)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及公眾責任保險,由全體業主按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大小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并由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代行辦理相關手續;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業主的家庭財產與人身安全的保險由業主自行辦理。
第七章物業出租和轉讓
第十六條 (物業轉讓、出租的相關事項)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專有部分時,應將本規約向受讓人和承租人明示,并于物業專有部分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物業專有部分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和通訊方式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
房屋出租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及物業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無論出租或轉租的,業主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房屋出租必須符合本市規定的房屋出租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布局,對房屋進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轉租,或將廚房、衛生間、不分門進出的客廳改成臥室出租或轉租。
對違反本規約出租或轉租的,業主委員會可書面責成業主、使用人立即終止租賃行為。
業主轉讓物業專有部分,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八章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規約的責任)
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規約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其改正;業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并由業主委員會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該業主、使用人的姓名及違約事實:
(一)向全體業主或相應業主支付違約金;
(二)損害賠償;
(三);
第十八條 (未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責任)
業主未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交納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收交情況,并注明欠交費用的業主房門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
(一)向武漢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連帶責任)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章附 則
第二十條 (糾紛的處理與相關民事訴訟)
業主之間因本規約發生的糾紛,協商不成的,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采取以下方式解決:
(一)依法向武漢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物業管理糾紛而引起的民事訴訟,其費用由參加訴訟的業主依法承擔;屬共同訴訟的,經業主授權,推薦訴訟代表人具體實施,訴訟費用由參加共同訴訟的業主依法共同承擔。
第二十一條 (規約的修改與補充)
本規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修改。修改后的規約,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本規約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補充。
第二十二條 (規約的生效)
本規約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之日( 年月日)起生效。物業的所有權發生變更時,規約的效力及于物業的繼受人。
第二十三條(規約執有和備案)
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規約,業主各執1份,業主委員會留存3份,社區居民委員會存檔1份,并報送區房屋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大會(蓋章)
年 月 日
篇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公告
關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
第二屆業主大會〔20**〕02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表決票統計于20**年7月12日在/居委會舉行,/區房辦、居委會、業委會成員參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的表決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本小區居住區域業主代表人數113人(其中裙房6人),建筑總面積15233.27平方米,委托居委會送達表決票113張,占業主人數100%,占總面積100%,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
表決結果如下: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票數超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表決通過,上述規約將于20**年8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
篇3:《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關于《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根據業委會和全體業主代表協調會的協調意見,就完善議事規則條款提交全體業主表決等事宜等三個議題,于20**年7月3日在本小區張貼的,就 “事項2”:
組織全體業主進行議事規則完善增加“參與率”條款和延續代表大會運行的表決,
20**年10月27日公示表決結果的本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條】增加第4項:“全體業主和代表大會的有效表決,應同時滿足已投票面積票權和人數票權分別超過小區兩項總票權的50%”。
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按照本項議題的表決結果履職運行。”
從20**年7月3日公示至7月18日滿15天,至20**年9月19日,投票表決參與滿足“人數-面積”雙過半;投票的票數為人數權3758人,面積權371834.59平米,參與比例分別為人數權63.06%,面積權52.81%。
其中,同意“增加有效表決參與率條款,確認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為人數權50.93%,面積權43.25%。依此前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將已送達未投票計入已投的多數票,本次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表決,同意“增加第4項條款”的人數權和分別為87.87%和90.44%。本次臨時會議關于針對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特此公告。
說明1、5個片區(北區、單身公寓+商業街、睦鄰居、新北區、友鄰居)統計總人數5959戶、專有總面積704085.68m2;
說明2、5各片區參與投票統計比例匯總為:
確認增加 維持不變 棄權 總數
單身公寓: 人數 720 36 197 953
面積 38023.13 2268.55 9191.89 49483.57
睦鄰居: 人數 325 72 21 418
面積 420**.26 8907.06 3048.93 53959.25
友鄰居: 人數 565 70 60 695
面積 65494.39 9502.16 6697.81 81694.36
片區總和: 人數 3035 356 367 3758
人數占比 50.93% 5.97% 6.16% 63.06%
面積 304486.22 41022.59 26325.78 371834.59
面積占比 43.25% 5.83% 3.74% 52.81%
說明3、本公告張貼公示7日,請全體業主對可能的疏誤,在公示期內向秣陵街道物管辦書面提交。
附:全體業主表決結果清單見展板張貼的附件
z花園小區業主代表大會
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