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瀏陽市房地產開發協會、瀏陽市物業管理協會:
現將《瀏陽市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瀏陽市住房保障局
20**年4月7日
瀏陽市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市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標專家管理制度,保證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瀏陽市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管理。
第三條市住房保障局是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住房保障局物業管理中心具體負責本市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市物業管理協會配合做好專家的選聘、培訓和專家庫的建立、專家抽取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從事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專家,應在瀏陽市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庫中抽取。
第五條入選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庫的人員,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行約行規,熱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廉潔自律,有良好的職業素養和職業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國家招投標、政府采購和物業管理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具有豐富的物業管理服務實踐經驗,按時參加并接受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組織的培訓或者其他活動;
(三)取得物業管理師證書或取得與物業相關專業執業資格證書(工程、綠化、經濟等專業須中級以上職稱);
(四)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身體健康,能夠勝任招投標專家工作;
(五)沒有違反國家、省、市各項法律法規的不良記錄。
第六條入選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采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事先征得被推薦人的同意。
個人申請或單位推薦均須有書面的申請書或推薦書,并附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市住房保障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培訓和評審,確定專家成員,并頒發瀏陽市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證書。
第八條市住房保障局對招投標專家實行以下監督和管理:
(一)定期組織專家進行物業管理招投標法規、政策和業務培訓;
(二)建立專家檔案,詳細記載評標專家參與評標活動的具體情況,并在市住房保障局政務網上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對每位入選專家進行資格確認。
第九條招投標專家任期二年,但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局取消其專家資格:
(一)本人申請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調離本市工作的;
(四)在受委托參加與評標項目中徇私舞弊,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被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受到刑事處分的;
(六)不再從事物業管理行業相關工作的;
(七)有嚴重損害行業聲譽行為或在物業管理重大責任事件中負有主要責任的;
(八)在履行職責時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直接參與招投標活動中的違規或者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
(九)無正當理由推卸、放棄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當事人委托的評標事宜每年累計三次以上、且未按規定提交書面材料說明原因的;
(十)按本辦法規定應該申請回避而沒有申請回避或相對人、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應該回避而沒有回避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一)因其他原因不適合從事招投標專家活動的。
第十條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對招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詳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享有下列義務:
(一)被招標人抽取,擔任物業管理招投標評委委員會成員;
(二)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三)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抵制違規的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主動接受市住房保障局的監督管理和考核;
(四)每年向市住房保障局提交一份書面的評標工作經驗、建議等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的抽取:應由招標人于開標前一個工作日內到市住房保障局物業管理中心在瀏陽市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十三條招投標專家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及時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受委托參與評標項目存在或曾經存在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有下列關系,可能影響公平原則的:
1、曾經為當事人提供過咨詢或者顧問服務的;
2、與當事人在同一單位工作或者曾任職于同一單位的。
(四)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該回避,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回避的。
第十四條對招標過程中違法、違規并構成犯罪的招投標專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市住房保障局物業管理中心應保證招投標專家檔案的記載真實有效;不得以管理為名,干預專家的評標活動。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年9月5日頒行的《瀏陽市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管理辦法》(瀏住保發〔20**〕43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篇2:大學附屬醫院特聘專家管理規定
大學附屬醫院特聘專家管理規定
為加強醫院學科建設,提升醫院綜合實力,根據醫院學科建設需要,在部分學科實行特聘專家制度,以支持學科進一步提升和發展。
一、特聘專家職責
一接受院長咨詢,為醫院學科建設和發展出謀獻策。
二接受醫院委托,協助相關學科做好學科發展規劃和建設方案。
三協助醫院和相關學科建立與國內外科研機構、醫學院校和知名專家的聯系和學術交流,擴大醫院在國內外的學術影響。
四協助醫院做好人才引進和招聘工作,推薦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加入醫院學科隊伍。
二、特聘專家類型及任職條件
一院內特聘專家
1、本院延聘后退休、超出返聘年齡條件的知名專家;
2、學術造詣卓越,能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且沒有在廣州市其它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工作;
3、適合學科建設或發展需要;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二院外特聘專家
A類:定期來院工作
1、國外知名醫學院校或醫療機構副教授及以上資歷的專家;
2、兩院院士、長江學者以及在相關學術領域具有重要影響的著名專家、教授。
B類:不定期來院工作
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且熱心于醫院學科建設或發展的國內外著名專家。
C類:校內兼職教授
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熱心醫院學科建設和發展,并與相關學科已有良好的合作關系和工作基礎的校內著名專家。
三、特聘專家工作形式及任務
一院內特聘專家
接受醫院和相關科室的工作安排,每周不少于四個單元在醫院參加醫、教、研工作。
二A類特聘專家
每年來院工作時間1~2個月;指導相關學科發表SCI收錄論著3~5篇/年、培養和指導博士研究生2~3名/年;指導或聯合申報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2項/年。
三B類特聘專家
根據醫院和相關學科工作的需要,不定期來院指導相關學科的學科建設和科研工作。
四C類校內兼職教授
根據醫院和相關學科需要,每周定期到醫院相關學科工作1~2天,具體參與相關學科的科研工作。
四、特聘專家待遇
一院內特聘專家:根據在院工作時間每月發給特聘費。
二院外特聘專家
根據其在院工作時間,發給一定數額的特聘費:
A類:10萬元/年,由醫院和聘請學科按照7∶3的原則分別承擔。
B類:根據其在醫院的實際工作時間發放特聘費,由醫院和聘請學科按照6∶4的原則分別承擔。具體數額由所在科室申請。
C類:5萬元/年,由醫院和聘請學科按照7∶3的原則分別承擔。
支付辦法:每聘任年度先付50%特聘費,年終根據業績及來院工作時間支付余款,未完成規定任務或工作時間暫緩支付余款。
五、特聘專家聘任程序:
一院長或相關學科(學科集體討論)提名候選人;
二人事部門進行資料整理及核對后提交院長書記辦公會討論決定;
三院長簽發聘任書;
四醫院下發任命文件及頒發相關聘書。
六、特聘專家聘期
聘期兩年。
七、其它
一院內特聘專家不按延、返聘人員管理。
二特聘專家的特聘費由醫院直接發放,科室承擔部分由科室上繳醫院后統一發放。
八、本規定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規定同時廢止。
篇3:附屬醫院醫療質量督導專家聘任管理辦法
附屬醫院醫療質量督導專家聘任及管理辦法
醫療質量與安全是診療活動的核心,考評專家的工作是醫療質量與安全的重要保證。為了切實將醫療質量與安全落到實處,醫院醫療質量與安全委員會決定聘任醫療質量考評專家,履行對臨床、醫技科室的考評職責。
一、入選質量督導專家的資質
承擔醫療質量督導工作的專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具有專業技術高級職稱;
2.具備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經驗、并在各自領域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科室主任、副主任和骨干專家;
3.個人愿意承擔醫療質量督導工作。
二、聘任程序
1.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醫務部)根據人力資源部提供的、具備上述條件的專家名單,初步確定人選;
2.征求專家本人意見;
3.確定督導專家名單,報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審批;
4.由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給專家頒發聘書;
5.醫療質量督導專家任期一年,實行一年一聘。
三、醫療質量督導專家的日常管理
1. 對醫療質量督導專家日常管理和服務,由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醫務部)承擔;
2. 醫療質量督導專家的工作范圍及分工,根據專員特長和意愿,由醫務部統一安排。
3. 每月第二和第三個工作周,對醫療考評專家組的考評結果進行匯總分析,梳理出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擬訂整改建議書,提交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4. 必要時抽查或核查考評專家組的考評質量。
5. 醫療質量督導專家的勞務費,由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醫務部)發放。
**醫學院附屬醫院
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