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文件
常住建規〔20**〕2號
關于印發《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常熟經濟技術開發區、常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常熟國家大學科技園、虞山高新區(籌)、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區(虞山林場)、服裝城管委會,市各委辦局、直屬單位(公司):
現將《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12月29日
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制度,保證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的管理。
第三條 常熟市房產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房管處)負責我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庫的建立,做好專家的選聘、培訓、考評、發證等工作;常熟市房產市場和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做好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抽取、評標監督等工作。
第四條 從事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專家,應在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庫中抽取。業主委員會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可參照本辦法在常熟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評委。
第五條 入選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庫的人員,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熱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廉潔自律,有良好的職業素養和職業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國家招投標、物業服務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按時參加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組織的培訓或者其他活動;
(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各類人員:
1.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五年,大專(含)以上學歷,取得管理類或相關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或全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五年,工程或管理類專業本科(含)以上學歷;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兩年,碩士(含)以上學歷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地產開發企業工作人員;
2.從事物業管理或相關工作滿一年,大專(含)以上學歷的我市屬地政府、社區工作人員及物業服務行業相關的其他職能部門人員;
3.本科(含)以上學歷,取得管理類或相關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的社會各界人士;
4.我市政府采購物業管理評審專家;
(四)在本市工作,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五)未擔任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本市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未在物業服務企業中持有股份;
(六)沒有違反國家、省、市各項法律法規的不良記錄或失信記錄;
(七)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入選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
第七條 市房管處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審核初審,通過培訓、考評后確定專家成員并公布。
第八條 市房管處會同市交易中心對評標專家實行以下監督和管理:
(一)定期組織專家進行物業管理招投標法規、政策和業務培訓;
(二)建立專家檔案;
(三)組織定期考評。
第九條 評標專家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管處取消其專家資格:
(一)本人申請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在受委托參與評標項目中徇私舞弊的;
(四)被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受到刑事處分的;
(五)有嚴重損害行業聲譽行為或在物業管理重大責任事件中負有主要責任的;
(六)在履行職責時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直接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規或者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
(七)不參加評標連續三次(含)以上的;
(八)按本辦法規定應該申請回避而沒有申請回避或相對人、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應該回避而沒有回避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工作調離本市范圍的;
(十)因其他原因不適合從事評標活動的。
第十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對招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二)向市房管處和市交易中心提交評標建議意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專家承擔下列義務:
(一)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嚴格遵守招投標相關規定,認真執行評標工作紀律;
(三)自覺抵制違規的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主動接受市房管處、市交易中心的監督管理和考評;
(四)如實填寫個人信息和反映相關情況;
(五)個人工作單位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
(六)主動參加市房管處和市交易中心組織的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含開發建設單位評標代表)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及時提出回避申請:
(一)三年內曾在投標單位中任職或擔任顧問;
(二)與投標單位發生過法律糾紛;
(三)與投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四)與投標單位有經濟利益關系或合作關系;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回避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該回避。
第十三條 投標單位認為評標專家、相關工作人員與其他投標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招標單位或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招標單位或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情況屬實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對招投標過程中專家有違法、違規的,取消專家資格,并通報所在單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政辦公室 20**年12月29日印發
篇2:文理學院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文理學院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z學院發〔20**〕8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學校招投標、物資采購等評標專家的管理,規范各項評標活動,保證評標的公平、公正,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校招投標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投標評標專家,是指錄入z文理學院招投標中心設立的評標專家庫,為學校建設工程招投標、設備物資采購等評標活動提供評標服務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專家庫及專家實行分級管理、統一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學校招投標中心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專家庫計算機系統的日常維護與管理;
(二)會同招標項目管理部門和監察審計處抽取專家并負責通知被抽取的專家到場參加評標;
(三)其他職責。
第二章 專家的組成、條件與產生
第五條 專家的組成:
(一)校外專家庫:以z全市范圍內各領域的專家資源為基礎,從z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專家庫中選擇部分人員組成,其管理辦法參照《z市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二)校內專家庫:利用學校資源根據不同專業組建的專家庫。該專家庫專家產生須滿足以下條件:
1.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三年,一般應同時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2.建設工程評標專家需從事專業工作滿五年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取得中級職稱并具有監理工程師、結構工程師、建筑師、造價工程師等執業資格之一;
3.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規范、技術標準等,熟悉評標業務,能夠勝任評標工作,并熱心為評標工作服務。
4. 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秉公辦事、作風正派,嚴格遵守招投標有關規章制度和廉潔自律規定,并自覺接受監督。
第六條 專家采用聘任制,聘期一般為一年。專家的聘任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本人自薦或單位推薦,或校招投標中心邀請;
(二)征得所在學院或部門同意;
(三)資格審查;
(四)培訓和考核;
(五)錄入評標專家庫,頒發專家聘書。
第七條 與招投標有關的監督管理部門人員和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不得被聘為專家。
第三章 專家庫的建立和管理
第八條 專家庫可根據評標工作專業特點需要,進行科學的專業分類。
第九條 對符合多種專業評標要求的專家,一般聘任為其最擅長專業的專家;專家資源相對缺乏的專業,可以聘任其他專業的專家,但必須符合該專業的專家條件;同一名專家最多可聘為兩個鄰近專業的專家。
第十條 專家庫實行計算機管理,并具備隨機抽取專家的條件和保證數據庫安全的必要設施和措施。
第十一條 加強對專家庫的動態管理,建立專家個人檔案,記錄專家個人信息以及有關參評情況、投訴調查結果及不良行為發生情況等。
第四章 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閱與評標項目有關的招標文件、投標書等資料;
(二)就投標書中的疑問要求投標人解答;
(三)對投標書進行獨立公正的打分和評價并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非法干擾和影響.
(四)對專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規定的勞務報酬;
(六)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專家系擬評標項目的投標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投標人聘用的顧問、與投標人存在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時,須主動提出回避;
(二)遵守評標紀律,按時參加評標,對有關評標的情況保密;
(三)認真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嚴格按照經審查備案的招標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評標,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署名并承擔個人責任。評審意見應當對投標書的評分以及評為廢標或不合格的投標作出詳細、具體的說明;
(四)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反映或舉報評標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或不正?,F象;
(五)積極參加學校招投標中心組織的教育培訓與考核;
(六)工作學院或部門、職稱和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后,在半個月內書面通知校招投標中心。
第五章 專家的抽取及評標
第十四條 專家的抽取和通知均應當在校招投標中心的評標區內進行。專家原則上應當即時抽取、即時通知,并在規定時間參加評標。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招標項目管理部門代表和監察審計處代表按照評標委員會的組建要求,通過專家庫計算機系統隨機抽取正選和備選專家若干名,由三方簽字確認。專家抽取后,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在招標項目管理部門代表和監察審計處代表的見證下,立即通知被抽取專家,告知評標的時間和地點,但不得告知擬評標項目及有關情況。正選專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備用專家按順序替補。抽取的專家到場后,按名單核對其身份。
第十五條 評標專家的選取可根據每個招投標項目的特點來決定。重大的、特殊的項目可全部或部分聘用校外專家,一般的、小型項目以校內專家為主,不聘校外專家。
第十六條 評標活動實行封閉式管理。除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招標主體代表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外,與評標活動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封閉評標區。進入封閉評標區的所有人員應遵守評標區的有關制度。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活動結束前,不得離開封閉評標區。因特殊情況確需暫時離開的,應當向有關監督人員說明,且在離場期間不得私自使用通訊工具。
第六章 專家的考核與監督
第十七條 建立專家考核誠信檔案,由學校招投標中心負責對專家的日常考核、記錄并存檔,同時每年對專家誠信檔案進行一次整理,根據誠信記錄決定是否續聘。
第十八條 專家收受招標人、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在評標活動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現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專家資格。情節嚴重的,按規定移送有關部門追究相應的紀律、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招投標中心給予警告處分,直至取消專家資格,并作為不良行為加以記錄:
(一)不遵守評標回避制度、評標期間私自使用通訊工具、私自接觸投標人、擅離職守;
(二)不按招標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評標;
(三)參與或者縱容評標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四)其他違反評標紀律。
第二十條 專家因不良行為被取消資格的,收回聘書,清出評標專家庫且今后不再錄入,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專家聘書實行年檢制度,年檢合格者方可續聘,年檢不合格者一年內不再聘用。
第二十二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檢不合格:
(一)無特殊原因,不參加校招投標中心組織的教育培訓,或在培訓考核中成績不合格的;
(二)一年中無故缺席評標一次,或遲到二十分鐘以上及在宣布評標結束前離開累計三次,或因各種原因未能參加評標工作累計五次的;
(三)評標結論經復議后,證實存在明顯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有不良行為記錄的;
(五)不認真履行專家職責和義務,評標工作不稱職的。
第二十三條 專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個月向校招投標中心提出解聘書面申請,經同意后解聘。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總務處負責解釋。
篇3:深圳市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
深住〔20**〕35號
二○○四年四月八日
為了加強對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專家庫管理制度,保證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提高評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行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入庫及招投標專家庫使用和管理。
第二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庫由深圳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深圳市物業管理委員會招投標辦公室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和管理。
第三條 深圳市物業管理的招投標活動,應當在深圳市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
第四條 入選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庫的專家,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從事物業管理或相關工作滿五年,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有較深的物業管理專業理論知識和實踐工作經驗,年齡一般在六十歲以下(業主委員會委員可適當放寬);
(二)熟悉物業管理及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第五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入選專家庫,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采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
個人申請或單位推薦均應有書面的申請書或推薦書,并附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存檔備查。
第六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專家庫成員實行監督和管理
(一)對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培訓、組織考試和評審,決定是否接受申請或者推薦,并向評審合格的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頒發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證書。
(二)定期組織專家進行物業管理、招投標業務和有關法律知識的培訓、講座和業務交流;
(三)為每位專家建立檔案,詳細記載專家成員參與評標活動的具體情況,并實行網上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四)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對每位入選專家進行考核。專家因身體健康、業務能力、信譽、離開物業管理行業等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專家資格將被終止。
第七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 接受物業管理招標人邀請,擔任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 依法對招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 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負有的義務:
(一)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二)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每次評標結束后,向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的評標經驗或感言,每年向主管部門提交一份書面的評標匯報材料;
(三)自覺抵制違規的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協助、配合專家庫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未經主管部門授權,不得在公開場合以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的身份發表物業管理招投標方面的言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的抽取
(一)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的抽取,應由招標人派代表于評標會24小時前到物業管理招投標辦公室專家庫中電腦隨機抽取;
(二)與招標項目有利害關系的專家,在當次抽取時應予回避。
第十條 專家庫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專家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 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二) 收受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三) 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四) 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 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由主管部門通知的評標活動三次以上的。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專家及評標活動檔案的記載真實有效;不得以管理為名,非法干預專家的評標活動,不得以私人名義不經過合法程序介紹專家參加評標活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深圳市物業管理委員會招投標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