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員工獎勵和懲罰細則(三)
一、獎勵
1.員工獎勵分以下四種:
■嘉獎:每次加發3天本薪作為獎金,于年終獎金一并發放;
■記功:每次加發10天本薪作為獎金,于年終獎金一并發放;
■大功:每次加發1個月本薪作為獎金,于年終獎金一并發放;
■特別獎勵:一次性獎勵1,000元---5,000元(暫定)。
2.有下列事實者,予以嘉獎:
■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應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拾金不昧(物品價值300元以上)者;
■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增添榮譽者;
■忍受勉為其難,骯臟難受的工作足以作為楷模者。
3.有下列事實之一,予以記功:
■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實施,卓有成效者;
■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遇有災難,勇于負責,處置得益者;
■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發現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妥為防止損害足為嘉許者。
4.有下列事實之一,予以記大功:
■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5.有下列事實之一,予以獎金或晉級:
■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并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
■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一年內記大功2次者;
■服務每滿5年 ,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受過處分者。
二、懲罰
1.員工懲罰分以下五種
■警告:每次減發3天本薪,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
■記過:每次減發10天本薪,并與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
■大過:每次減發1個月本薪,并與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
■降級:降級聘用,相應調整薪金級別;
■開除:予以解雇。
2.有下列事實之一者,予以警告:
■上班時間,躺臥休息,擅自離崗,怠忽工作者;
■因個人過失導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妨害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佩掛規定標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3.有下列事實之一者,予以記過: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導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工作中飲酒導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未經許可不做接替工作先行下班者;
■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或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4.有下列事實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上屬領導連帶處分);
■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響辦公、生產、業務、事務等團體秩序者;
■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上屬領導連帶處分);
■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上屬領導連帶處分);
■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者(上屬領導連帶處分);
■輪班制員工拒不接受輪班者(上屬領導連帶處分);
■工作時間內,做其他事情,如睡覺、玩弄樂器、下棋、閱讀、炊煮等(上屬領導連帶處分);
■1個月內曠工達5日者;
■機器、車輛、儀器及具有技術性工具設備,非經設備使用人及公司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上屬領導連帶處分);
■其他重大違規行為者(如違反安全規定措施,情節重大者......)。
5.員工功過抵消規定:
■記功1次或嘉獎3次,抵消記過1次或警告3次;
■記大功1次或記功3次,抵消大過1次或記過3次。
注:員工功過抵消以發生于同一年度內者為限。
6.有下列事實之一者,予以開除處分
6.1禁止下列情形的經營活動,未經公司法人代表授權或批準,從事以下活動:
■以公司名義考察、談判、簽約;
■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證明;
■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介發表意見、消息;
■代表公司出席公眾活動。
6.2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職
■在公司內從事外部兼職工作,或利用公司的工作時間或者其他資源從事所兼任的工作;
■兼職與公司業務關聯單位或商業競爭對手;
■所兼任的工作構成對公司業務產生競爭的;
■因兼職影響本職工作或有損公司形象的。
6.3禁止下列情形的利益沖突
■索取或者收受業務關聯單位的利益,或者接受業務單位非公司許可的業務招待、任何方式的傭金和回扣;
■利用內幕消息,在有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處于比公司以外人士較為有利的情況下謀取個人利益;
■挪用公款謀取個人利益或為他人謀取利益;
■用公款購買各種俱樂部會員卡或者從事個人消費。
6.4禁止下列形式
的交際應酬
■任何涉及違法的不良行為;
■過于頻繁或奢華的宴請及娛樂活動;
■參加具有賭博性質的活動;
■邀請方的目的明顯是為了從我方獲得不適當利益的活動;
■員工有任何貪污、作假或欺騙行為,無論是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公司均可無條件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篇2:某公司員工獎勵與懲罰標準
公司員工獎勵與懲罰標準
簽 發 人: 責 任 人:
簽發日期: 執行階段:
* 總則
1. 制定目的
(1)以公平的獎勵標準激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并使公司員工的行為有所遵循。
(2)建立合理明確的獎懲標準,以強化團體紀律,促使公司管理工作進行順暢。
2. 適用范圍
凡公司員工的獎懲,均依照本標準所規范的體制管理。
3.權責單位
(1)管理部負責本標準制定、修改、廢止的起草工作。
(2)總經理負責本標準制定、修改、廢止的核準。
4. 管理單位
人事部為本標準的管理單位。
* 獎勵規定
1. 獎勵分類
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下列五種:
(1)嘉獎。,
(2)記功。
(3)記大功。
(4)獎金。
(5)晉升等級。
2. 獎勵標準
(1)嘉獎
有下列業績之一者予以嘉獎;
①全年從未遲到及曠職(工)者。
②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用有效者。
③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者。
④有其他功績者。
(2)記功
有下列業績之一者得予記功;
①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等,建議改進經濟采納施行卓有成效者。
②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③遇有災變,勇于負責、處置得宜者。
④檢舉他人違規或損害工廠利益者。
⑤有其他較大功績者。
⑥曾記二次以上嘉獎者。
(3)記大功
有下列業績之一者得予以記大功:
①對各項生產設備,有所發明或改進卓有成效者。
②遇有意外事件或災變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失者。
③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④維護公司工廠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害者。
⑤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⑥曾記二次以上功獎者。
(4)獎金或晉級
有下列業績之一者得予以記獎金或晉級:
①對各項生產方法及品質的改進確有成效。
②連續服務滿五年考績優良(乙等以上),未曾曠職(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③對于業務有特殊貢獻者。
④曾記大功二次以上者。
⑤有其他特殊功績者。
*懲罰規定
1. 處罰規定
公司員工的懲罰分為下列四種:
(1)警告。
(2)記過。
(3)記大過。
(4)免職。
2. 懲罰標準
① 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② 在禁煙地點吸煙者。
③ 在工作時間談天嬉戲,疏忽工作者。
④ 因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⑤ 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執行職務者。
⑥ 未經許可,攜帶不必要物品即進入工作場所者。
⑦ 涂寫墻壁、機器,有礙觀瞻者。
⑧ 出入公司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物品出入公司廠區,而拒絕門衛或管理人員查詢者。
⑨ 其他違反規定事宜經主管認為應予訓誡懲處者。
(2)記過
有下列情景之一者得予記過:
①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② 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③ 不經許可擅自越權作主,致公司工廠蒙受損失者。
⑤私生活不檢點,影響公司信譽或運作者。
⑥擅離職守,且虛報加班事宜者。
⑦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有具體事實者。
⑧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者。
⑨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躲臥休息或處理私事有具體事證者。
⑩其他違反規定事宜經主管認為應予訓誡懲處者。
(3)記大過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得予記大過:
①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②泄露生產或工作上機密者。
③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影響生產秩序有事證者。
④撕毀公告或公務文件者。
⑤擅自變更公司政策或工作方法,致使公司工廠蒙受重大損失者。
⑥拒絕服從主管人員的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導仍不聽從者。
⑦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使公司工廠蒙受重大損失者。
⑧工作時間,在工作
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⑨攜帶違禁品或危險物品進入工廠不聽勸阻者。
⑩其他有重大違反規定事宜,經主管認為應予記大過懲處者。
(4)免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免職:
①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致使公司工廠信譽遭受重大損失有具體視證者。
②泄露公司工廠機密,造成重大損失者。
③貪污挪用公款,證據確鑿者。
④在公司工廠內斗毆者。
⑤偷竊公司財務,證據確鑿者。
⑥請假期間內往他處工作經查明屬實者。
⑦一再不聽各級主管人員的合理指揮,且行為粗暴情節重大查證屬實者。
⑧故意破壞機件或損毀重要公務者。
⑨在公司工廠內聚賭或有傷風化的行為者。
⑩私自留宿不良分子于公司、工廠或宿舍不聽勸阻,致生事故者。
?記大過滿兩次,且經公司核定者。
?本人或唆使他人公然威脅主管或以暴力威脅同事有事證者。
?非法罷工、怠工或鼓勵他人怠工,有具體事實者。
?在外行為不端,被判處刑罰確定者。
?在工廠嚴禁吸煙場所吸煙且導致火災者。
?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或公然侮辱上級的行為者。
?參加非法組織,意圖破壞工廠有事證者。
?結伙糾眾,擾亂公司工廠秩序,具有事證者。
?未經請假無故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個月內累計無故曠工滿六天者。
?有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情節重大者。
* 注意事項
1. 獎懲核定流程
(1)員工如發生符合獎懲標準等事時,應由直屬主管提報《獎懲呈報表》。填寫發生的時間、地點、事實。
(2)管理部門依據標準的獎懲標準,簽注意見于《獎懲呈報表》。
(3)管理部門呈送總經理裁定后公布,并登記列入考績。
2. 懲罰累計
(1)員工一年的內記警告二次,得作為記過一次。
(2)記過二次得作為記大過一次。
(3)累計大過二次且經公司核定者,得予以免職。
3. 功過抵消
員工平日功過得予,每年年終考績時,由管理單位相互抵銷,其規定如下:
(1)年度內嘉獎得予警告抵消。
(2)年度內記功一次或嘉獎二次,得抵消記過一次或警告二次。
(3)年度內記大功一次或記功二次,得抵消記大過一次或記過二次。
4. 移送司法部門
員工所犯過失如觸犯國家法律規范時,除依照本標準有關規定議處外,并移送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 附件
《獎懲呈報表》
有表
篇3:(公司)員工獎勵與懲罰條例
企業(公司)員工獎勵與懲罰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員工遵紀守法的主動性、自覺性,規范員工行為,提高員工素質,維護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獎勵
第三條獎勵范圍。
對有以下表現者之一的員工均給予獎勵: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
2.在技術、產品、專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成績的;
3.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實效的;
4.保護公司財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5.在公司、社會見義勇為,與各種違法違紀、不良現象斗爭有顯著成績;
6.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
7.一貫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事跡突出的;
8.全年出滿勤的;
9.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
10.其他應給予獎勵事項的。
第四條獎勵種類。
公司可以設立如下獎勵項目。
1.精神獎勵
(1)記大功;
(2)記小功;
(3)嘉獎(獎狀、獎品);
(4)授予榮譽稱號。
2.物質獎勵
(1)一次性獎金;
(2)加薪;
(3)晉級;
(4)其他(旅游、培訓機會、住房)。
第五條獎勵規則。
1.記大功對象。
(1)對公司或國家有重大貢獻者;
(2)對公司業務有重大發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對危害公司和國家事件事先舉報或阻止,避免重大損失者;
(4)對天災、人禍、犯罪等現象,不顧安危,見義勇為者;
(5)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利潤、營業額)驕人者;
(6)獲得社會重大榮譽者。
2.記小功對象。
(1)對公司或國家有較大貢獻者;
(2)對公司業務有較大發明、革新,成效優秀者;
(3)對危害公司和國家的事件,及時制止,避免較大損失者;
(4)見義勇為,獲得好評、稱贊者;
(5)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優良者;
(6)拾金不昧且價值較高者;
(7)本職崗位工作表現優異者。
3.嘉獎對象。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成為公司楷模者;
(2)領導有方、業務推展有相當成效者;
(3)參與、協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規守紀,服從領導,公司之敬業楷模;
(5)主動積極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減少成本開支,節約資源能源的員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條獎勵標準。
第七條其他獎勵規定。
1.凡獲社會各類獎勵或榮譽稱號,其待遇按頒獎機關規定執行;
2.依照獎勵標準,員工1年內獎勵分累計滿10分,可晉升一級工資;
3.公司對有突出貢獻者,可授予稱號;
4.公司可設董事長獎、總經理獎,設定獎勵額度,每年頒發給工作優異者,起到類似諾貝爾獎的效應;
5.公司可通過獎勵汽車、住房、出國培訓、出國旅游等實物形式嘉獎勉勵先進員工。
第八條獎勵程序。
1.員工有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其所在部門及時提出申請,報人事部;
2.人事部審核決定,簽署意見后報公司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3.討論決議經總經理簽字后生效;
4.凡獲得獎勵的員工均由公司發給獎狀或證書,并張榜公布;
5.獎勵事宜記入員工檔案;
6.員工獎金在頒布時發放,獎勵提成在其業績完成后1個月內兌現。
第三章處罰
第九條處罰種類。公司可設立如下處罰項目:
1.精神處罰。
(1)口頭警告;
(2)書面警告;
(3)記小過;
(4)記大過。
2.物質處罰。
(1)一次性罰金;
(2)降級、撤職(減薪);
(3)留用察看;
(4)辭退。
第十條過失分類。
(一)甲類過失。
1.記大過后仍再犯;
2.因觸犯法律被勞教、管制、罰金、判刑;
3.盜竊財物,挪用公款;
4.觸犯公司規章制度、嚴重侵犯公司權益;
5.連續曠工達5天或1個月內累計達10天;
6.煽動他人不服從規定或怠工;
7.多次欺詐、謾罵、威脅主管;
8.利用職權謀私、受賄,以公司名義招搖撞騙;
9.有重大泄密行為。
(二)乙類過失。
1.故意造成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
2
.損失/遺失公司重要物品、設備;
3.違抗命令或威脅侮辱主管;
4.主管包庇職員舞弊,弄虛作假;
5.泄露公司機密;
6.品行不正,有損公司名譽;
7.沒有及時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發生;
8.全年曠工達4天以上;
9.因疏忽或督導不力導致重大災害;
10.在公司內打架,從事不良活動。
(三)丙類過失。
1.因玩忽職守或督導不力而發生損失;
2.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權限外之物品、設備,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屢勸不聽者;
4.服務態度惡劣,與客戶爭吵,影響公司聲譽;
5.在公司內喧嘩、擾亂秩序、吵架、不服糾正者;
6.連續3次不參加公司重要活動;
7.連續曠工2天;
8.對各級領導態度傲慢,言語粗暴;
9.造謠生事。
(四)丁類過失。
1.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
2.因業務疏忽發生差錯;
3.教育培訓無故缺席;
4.工作時間未經許可擅自離崗;
5.浪費公司財物;
6.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離者;
7.服裝儀容經常不整者;
8.多次發生遲到早退現象,不按規定請假、銷假;
9.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簽到。
第十一條處罰標準。
視情況進行一次性罰款(一般不超過其工資的20%),或決定減薪降職,乃至辭退。
1.員工曠工。
(1)曠工1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30%;
(2)曠工2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60%;
(3)曠工3~4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100%;
(4)曠工超過5天,辭退。
注:(1)遲到、早退3次折算曠工計半天;
(2)遲到、早退6次折算曠工1天,或累計時間超4小時折算曠工1天。
2.病假。病假超過標準,1天扣除10%效益工資。
3.事假。
(1)事假超過標準1天,扣10%效益工資;
(2)事假超過標準2天,扣30%效益工資;
(3)事假超過標準3天,扣50%效益工資;
(4)事假1年累計超過標準30天,可辭退。
第十二條其他處罰規定。
1.以功抵過。員工違紀受罰后,若獲得獎勵,本人可提出申請,以獎勵抵處罰;相抵后,該獎勵不現享受待遇,也不再進行累計。
2.員工因觸犯國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門處理,作無薪停職處理。
3.依照處罰標準,員工1年內處罰分累計滿10分,可辭退該員工。
4.對非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的處罰,比照正式員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資。
5.對連續3個月工作沒進展或連續6個月沒有盈利的部門、下屬企業正職干部予以降職或免職。
6.違反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擅訂合同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責任人與參與者賠償。
7.公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在我方者,追究駕駛員經濟責任,視情況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處罰程序
1.員工違紀后,由所在部門依據具體違紀事項和本條例提出處理意見。
2.各類處罰的過程。
(1)口頭警告,由當事人的主管簽字后生效,可報人事部備案;
(2)書面警告及以上處罰,經人事部審核,由公司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總經理簽字生效;
(3)對革職辭退須聽取工會意見。
3.申訴。員工可在處罰決定之日起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訴。申訴期維持原處理結論。
4.處罰事宜記入員工檔案,并予公告。
5.員工在受處罰之日起的一定時間內表現良好,可撤銷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條例經董事會批準生效,總經理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