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發展類:主要包括新項目發展制度、投標和競拍管理辦法、項目跟蹤管理制度和公示項目紅線外不利因素操作指南等。
公司設立地產項目投資聽證會制度,有效地保障地產項目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高效化。地產項目投資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1、重點介入項目
重點介入項目是指子公司的在所接觸項目中,條件較為成熟即土地權屬情況清晰、法律手續完備、市場情況較為清晰的項目。子公司認為可以報請總部進入聽證會程序。
子公司向企劃部提交項目資料,并申請成立項目發展小組。企劃部根據子公司上報的《新項目情況通報表》,對項目土地權屬情況、法律手續情況、市場情況及項目初步收益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并批準成立項目發展小組。項目發展小組成立一周內(視項目緊迫性可適當改變),完成實地調查和評估工作,提出項目發展意見和建議。子公司根據項目發展小組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跟進和完善相關工作,并向項目發展小組提交《召開項目聽證會申請》和《項目可行性報告》。項目聽證會召開之前,項目發展小組向由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各職能部門總經理及有關人員組成的“決策委員會”及其它與會人員發出會議通知和《項目可行性報告》、項目發展小組專業意見等資料,聽證會與會評委三分之二及以上表決同意立項,則該項目通過。之后由管理層將通過聽證委員會立項的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董事會議案》等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能實施。
2、大型的項目
大型的項目是指單個項目土地的購置額超過4.7億元人民幣的項目。
大型的項目除執行如(1)所述程序外,需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后才可立項;特別大型的項目(單個項目投資額超過凈資產50%的),還需報股東大會通過后方能實施。
對通過立項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建立了跟蹤評估管理制度。
3、土地使用權的取得
鑒于各城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市場日漸規范,通過投標、競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正成為取得項目用地的重要方式,為推動和規范這兩種項目用地取得方式,公司制定了《房地產開發用地投標、競拍管理辦法》。
在土地投標中對于單個投標項目,在投標、競買底價4.7億元人民幣內授權董事長決定,向董事會通報有關情況,如超出4.7億元人民幣需向董事會報批。
項目發展類相關業務控制制度由集團企劃部和審計法務部制定,并由集團企劃部、營銷部指導各一線公司進行項目發展和營銷宣傳等工作。(具體內容見附件3"業務控制"中的3-2-1--3-2-4)
(三)集團辦公類:主要包括《集團投訴處理制度》和《文件管理程序》。(具體內容見附件3"業務控制"中的3-3-1--3-3-2)
(四)其它類:包括《安全責任制度》、《辦公室環境布置及功能配置指引》、《萬科集團標準職位說明書》等。(具體內容見附件3"業務控制"中的3-4-1--3-4-3)
篇2:發展公司投資項目審批規定
**發展總公司投資項目審批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中國EE發展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的投資管理,加強事先審查,明確審批程序,有利于正確決策,提高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總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及專業公司、子公司(以下簡稱EE)投資的新建、擴建、技改、房地產開發及資產經營等項目,其它性質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總公司投資管理部(以下簡稱投資部)是總公司投資業務的歸口主管部門,負責EE投資項目的審查管理工作。投資部在項目評估論證工作中,應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參加。
第四條總公司設投資審查小組,對大中型投資項目進行聯合審查。必要時,投資審查小組應提前介人投資項目的前期調研考察工作。投資審查小組由總公司分管領導、投資部、財務本部、人事本部、綜合計劃部、法規室派員組成。
第二章項目建議書的審批
第五條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項目應由項目主辦單位向投資部報送投資項目申報表、項目建議書及其它相關資料一式四份:
(一)EE投資總額在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不含三百萬元)的項目;
(二)需要總公司投入資金或需以總公司名義執行的項目;
(三)除投入資本金外,EE還承擔提供資金、擔保或其它義務的項目;
(四)與私營企業、鄉鎮企業或外資企業共同投資的項目;
(五)境外(含港、澳、臺地區)投資項目;
(六)需向國家有關部門申報的項目。
(七)其它需要報審的項目。
第六條本規定第五條所列項目經投資部審查通過后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獲準項目由投資部以總公司名義行文批復,項目主辦單位據此開展下一階段工作,項目建議書的審查一般應在項目報審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第七條投資部審查未通過或總公司總經理未批準的項目,由投資部負責將審查意見通知項目主辦單位。
第八條本規定第五條以外項目的項目建議書由項目主辦單位自行審批,報投資部備案。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
第九條所有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均應履行審批手續。項目主辦單位應向投資部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資料一式十份供評枯審查。評估審查一般應在項目報審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第十條EE投資總額在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下(含三百萬元)的項目由投資部組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估論證,提出評估報告及項目可行與否的審查意見,審查通過的項目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審查未通過的項目,投資部應將審查意見通知項目主辦單位。
第十一條EE投資總額在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的項目由投資部組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估論證,提出評估報告,再提交總公司投資審查小組審查。審查采用會議方式,由投資部組織,除投資審查小組成員參加外,還應邀請項目主辦單位的領導及項目經辦人員列席會議,以備投資審查小組的提問和質詢。審查通過的項目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審查未通過的項目,由投資部將審查意見通知項目主辦單位。
第十二條項目主辦單位如對投資部或投資審查小組的審查意見持有異議,可提交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復議,復議結論由投資部負責記錄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表中。復議通過的項目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十三條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經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投資部以總公司名義行文批復。在此之前項目主辦單位不得對外簽署任何實質性承諾文件。為不錯過投資機會,經投資部及總公司法規室審核同意并報總公司領導批準,項目主辦單位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前可對外簽署意向書或備忘錄,但仍不能有實質性承諾。總公司總經理未予批準的項目,由投資部將審查意見通知項目主辦單位。
第四章 簽約審批
第十四條項目主辦單位收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后,可正式實施該項目。需要成立項目公司的應立即著手準備。項目公司設立的合同及章程由投資部初審后交總公司財務本部、法規室初審,再由投資部負責將初審意見及時反饋到項目主辦單位。經項目主辦單位修訂后的合同及章程由以上各部門進行復審,必要時,投資部可召集有關部門進行會審。經復審后的合同及章程由投資部提交總公司總經理審批。審批通過后,按總公司有關簽約授權規定對外簽約。
第十五條項目公司應按《中國EE發展總公司下屬公司的注冊、變更、注銷管理辦法》向總公司綜合計劃部牢請辦理注冊登記事宜。項目公司獲準成立后,項目主辦單位應將項目公司設立的合同及章程正本各~式二份、簽約審批表及授權委托書正本各一式一份、項目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報送投資部。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按國家規定需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由投資部負責辦理申報事宜。
第十七條項目主辦單位在項目報審時,應對報審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如發現敷衍塞責甚至弄虛作假行為的,將追究項目主辦單位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投資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估審查所發生的費用,由項目主辦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投資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條原《中國EE發展總公司項目審核辦法》廢止。
篇3:房地產總部項目投資發展審核管理制度
房地產總部項目投資發展審核管理制度
1.目的:
規范總部項目投資管理工作,為總部戰略發展提供土地儲備支撐,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穩健發展,贏取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2.范圍:
2.1適用范圍:**地產總部及各項目公司。發布范圍:總部發展中心。
3.名詞解釋:
投資發展工作是指進入房地產二級開發之前的所有工作,包括一級開發項目和二級開發項目。
3.1一級開發項目:是指取得土地后,須經過一級開發,再通過“招拍掛”取得一級開發收益或自掛自摘進行二級開發的項目。
3.2二級開發項目:是指取得土地后,不需要進行一級開發,直接進行二級開發的項目。4.職責:
4.1發展中心職責:
4.1.1項目拓展:總部發展中心可根據總部年度項目拓展戰略,獨立開展項目拓展工作。對收集的信息進行進行投資分析,并完成備案、立項等工作。
4.1.2投資管理:總部發展中心對各項目公司的項目拓展工作負有管理職責,各項目公司上報的項目進行立項備案,并在總經理辦公會和投資決策會上參與投資項目審核工作,發表獨立意見。
4.2各項目公司職責各項目公司按各自負責的區域獨自開展項目拓展工作,并接受總部發展中心的業務指導。
5.作業內容:
5.1初選收集項目信息并審核掌握的有關資料,進行初步分析及調查研究后,認為可進一步跟蹤的,進入可研階段。
5.2:立項:
5.2.1各項目公司上報發展中心申請立項的資料包括:
1)、項目立項申請單
2)、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
3)、項目原始資料復印件
5.2.1立項項目必須有結案報告。在經過深入談判后,各項目公司判斷是否繼續深入,若有必要,可以進入可研階段;若沒必要,須向發展中心上報立項項目結案報告及相關資料。
5.3可研
5.3.1.在經過深入談判后,認為可以進行可研階段的項目,由下屬各項目公司編制詳細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報送總經理辦公會并抄報總部發展中心。由總部發展中心在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的基礎上提出審核意見。
5.3.2各項目公司并提前3周將可研報告及相關資料報送總部發展中心,總部發展中心對各單位報送的報告經調研后認為可行的,應盡快并報總經理辦公會進入決策程序。
5.3.3各投資項目均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并提供準確、詳細資料及分析,以確保資料內容的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5.3.4總部公司發展中心對項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內容的完整性,基礎數據的準確性,投資分析的可行性及項目規模、時機等因素均應進行全面審核,并獨立完成審核報告。必要時,可指派專人對項目再次進行實地考察,或聘請專家論證小組對項目進行專業性的科學論證,以加強對項目的深入認識和了解,確保項目投資的可靠和可行。
5.4決策
5.4.1各立項項目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經總部主管領導可研初審后,上報總經理辦公會,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上報決策委員會進行項目決策。
5.4.2各立項項目進入項目決策程序后,應向決策委員會上報詳細可研報告及項目操作方案,并抄送發展中心。發展中心依據獨立完成的審核報告發表意見與建議,決策委員會決定項目投資與否。
5.4.3通過決策委員會的項目,按照決策建議與意見進行相關法律文件簽署。
6.獎懲條例:見項目拓展獎勵制度
7.注意事項:
8.附件項目審核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