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展總公司投資項目審批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中國EE發(fā)展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的投資管理,加強事先審查,明確審批程序,有利于正確決策,提高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總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總公司及專業(yè)公司、子公司(以下簡稱EE)投資的新建、擴建、技改、房地產開發(fā)及資產經營等項目,其它性質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總公司投資管理部(以下簡稱投資部)是總公司投資業(yè)務的歸口主管部門,負責EE投資項目的審查管理工作。投資部在項目評估論證工作中,應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參加。
第四條總公司設投資審查小組,對大中型投資項目進行聯(lián)合審查。必要時,投資審查小組應提前介人投資項目的前期調研考察工作。投資審查小組由總公司分管領導、投資部、財務本部、人事本部、綜合計劃部、法規(guī)室派員組成。
第二章項目建議書的審批
第五條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項目應由項目主辦單位向投資部報送投資項目申報表、項目建議書及其它相關資料一式四份:
(一)EE投資總額在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不含三百萬元)的項目;
(二)需要總公司投入資金或需以總公司名義執(zhí)行的項目;
(三)除投入資本金外,EE還承擔提供資金、擔保或其它義務的項目;
(四)與私營企業(yè)、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或外資企業(yè)共同投資的項目;
(五)境外(含港、澳、臺地區(qū))投資項目;
(六)需向國家有關部門申報的項目。
(七)其它需要報審的項目。
第六條本規(guī)定第五條所列項目經投資部審查通過后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獲準項目由投資部以總公司名義行文批復,項目主辦單位據此開展下一階段工作,項目建議書的審查一般應在項目報審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第七條投資部審查未通過或總公司總經理未批準的項目,由投資部負責將審查意見通知項目主辦單位。
第八條本規(guī)定第五條以外項目的項目建議書由項目主辦單位自行審批,報投資部備案。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
第九條所有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均應履行審批手續(xù)。項目主辦單位應向投資部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資料一式十份供評枯審查。評估審查一般應在項目報審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第十條EE投資總額在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下(含三百萬元)的項目由投資部組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估論證,提出評估報告及項目可行與否的審查意見,審查通過的項目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審查未通過的項目,投資部應將審查意見通知項目主辦單位。
第十一條EE投資總額在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的項目由投資部組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估論證,提出評估報告,再提交總公司投資審查小組審查。審查采用會議方式,由投資部組織,除投資審查小組成員參加外,還應邀請項目主辦單位的領導及項目經辦人員列席會議,以備投資審查小組的提問和質詢。審查通過的項目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審查未通過的項目,由投資部將審查意見通知項目主辦單位。
第十二條項目主辦單位如對投資部或投資審查小組的審查意見持有異議,可提交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復議,復議結論由投資部負責記錄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表中。復議通過的項目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十三條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經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投資部以總公司名義行文批復。在此之前項目主辦單位不得對外簽署任何實質性承諾文件。為不錯過投資機會,經投資部及總公司法規(guī)室審核同意并報總公司領導批準,項目主辦單位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前可對外簽署意向書或備忘錄,但仍不能有實質性承諾。總公司總經理未予批準的項目,由投資部將審查意見通知項目主辦單位。
第四章 簽約審批
第十四條項目主辦單位收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后,可正式實施該項目。需要成立項目公司的應立即著手準備。項目公司設立的合同及章程由投資部初審后交總公司財務本部、法規(guī)室初審,再由投資部負責將初審意見及時反饋到項目主辦單位。經項目主辦單位修訂后的合同及章程由以上各部門進行復審,必要時,投資部可召集有關部門進行會審。經復審后的合同及章程由投資部提交總公司總經理審批。審批通過后,按總公司有關簽約授權規(guī)定對外簽約。
第十五條項目公司應按《中國EE發(fā)展總公司下屬公司的注冊、變更、注銷管理辦法》向總公司綜合計劃部牢請辦理注冊登記事宜。項目公司獲準成立后,項目主辦單位應將項目公司設立的合同及章程正本各~式二份、簽約審批表及授權委托書正本各一式一份、項目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報送投資部。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按國家規(guī)定需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由投資部負責辦理申報事宜。
第十七條項目主辦單位在項目報審時,應對報審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如發(fā)現敷衍塞責甚至弄虛作假行為的,將追究項目主辦單位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投資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估審查所發(fā)生的費用,由項目主辦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本規(guī)定由投資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條原《中國EE發(fā)展總公司項目審核辦法》廢止。
篇2:共同投資外商獨資經營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合同
共同投資外商獨資經營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合同
第一章 總則
zz投資公司和zz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及中國的有關法規(guī),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xié)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南京市共同投資設立外資企業(yè):南京z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投資各方
第一條 本公司的投資方:
甲方:_____。
法定地址:_____國_____號。
經常居住地:_____。
乙方: _____投資公司,注冊地中國香港。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董事長。
第三章 成立外資公司
第二條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和中國的有關法規(guī),決定在中國江蘇省南京市建立外資經營公司: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資公司)。
第三條 外資公司名稱為:_____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地址:江蘇省南京市_____。
第四條 外資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guī)定。
第五條 外資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雙方以各自認繳出資額對外資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生產經營目的、范圍和規(guī)模
第六條 甲乙雙方投資經營的目的是: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優(yōu)勢互補和技術創(chuàng)新的愿望,采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房地產項目投資、開發(fā)和管理,以及房地產行業(yè)管理咨詢的水平和服務質量,并在產品的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市場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 外資公司生產經營范圍:從事房地產開發(fā)建設、商品房銷售和租賃、房地產信息咨詢、房地產營銷策劃、物業(yè)管理、會所服務及相關配套服務。
第八條 外資公司生產規(guī)模為:經營初期年產值可達10000萬元人民幣,正常經營后年產值可達100000萬元人民幣。
外資公司的房地產投資項目主要在中國境內。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九條 外資公司的投資總額為1200萬美元。
第十條 甲乙雙方出資額為1000萬美元,以此為外資公司的注冊資本。
其中:甲方出資600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60%;乙方出資400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40%。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將以下列方式出資: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600萬美元,60%股權份額。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400萬美元,擁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40%股權份額。
第十二條 外資公司的注冊資本由甲乙方在領取外資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后三個月內,繳付各自出資額的15%作為第一期的出資款;余額由甲乙雙方按其出資比例在二年內各自繳清。
第十三條 外資公司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差額,由甲乙雙方按各自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為外資企業(yè)貸款補充 。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另一方同意,并報中國政府相關部門批準。
一方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另一方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六章 投資雙方的責任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事項:
甲方責任:
1、按第十條規(guī)定提供出資;
2、負責辦理外資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乙方責任:
1、按第十條規(guī)定提供出資;
2、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準外資公司股權變更,辦理外資公司股權、合同、章程變更登記手續(xù),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等事宜;
3、負責辦理外資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產品的銷售
第十六條 外資公司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上銷售。
第十七條 外資公司的產品使用商標由董事會商定。
第八章 董事會
第十八條 外資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為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三名,乙方委派二名。董事長一名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一名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條 董事會是外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外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下列事項需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
(一) 外資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 外資公司的終止解散;
(三) 外資公司注冊資本的調整;
(四) 外資公司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并或分立;
(五)一方或數方轉讓其在外資公司的股權;
(六)一方或數方持其在外資公司的股權質押;
(七)抵押外資公司的資產;
(八)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提供信用擔保;
(九)董事會認為需由與會董事一致通過的其他事項。
對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通過決定;但董事長有異議時,應將爭議事宜提交股東會議決定;股東會議按外資公司股東投資份額,采取多數投資份額通過決定。
第二十一條 董事長是外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為代表。董事長未明確授權且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代理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議事日程等,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5日前以書面形式發(fā)給全體董事。
外資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財務總監(jiān)可列席董事會會議。
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包括董事會臨時會議)應當有四名以上(包括四名)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有義務確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的,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
第二十五條 如果一方或雙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2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及外資公司章程所列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他方可以向不出席會議的董事及委派方,按照其法定地址再次發(fā)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guī)定日期出席董事會會議。
書面通知應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30日前,以雙掛號或特快專遞的方式發(fā)出。屆時如果被通知人仍未出席會議,視為棄權,通知方所委派的董事可以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公司的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六條 不在外資公司經營管理機構擔任實職的董事,不在公司領取薪金。舉行董事會會議的全部費用,由外資公司承擔。
第九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 外資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1人和副總經理若干人。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任期四年。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推薦,經董事會研究決定后,由總經理聘請。外資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
第二十八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zhí)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外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xié)助總經理工作。
外資公司設財務總監(jiān)、總工程師、總設計師、總建筑師、項目總監(jiān)和審計師各1人,均由總經理推薦,經董事會研究決定后,由總經理聘請;財務總監(jiān)和審計師對董事會負責;總工程師、總設計師、總建筑師和項目總監(jiān)對總經理負責。
經營管理機構可設立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企業(yè)各部門的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并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
第二十九條 經營管理機構人員出現嚴重違規(guī)行為時,董事會有權立即制止其行為。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職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
第十章 設備購買
第三十條 外資公司所需的原材料、配套件、工程設備和辦公用品等,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優(yōu)先在中國購買。
第三十一條 外資公司需要在國外市場選購設備時,須經董事會確認后,指定人員參加選購,辦理購買手續(xù)。
第十一章 籌備和建設
第三十二條 外資公司在籌備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建處,工作人員由甲乙雙方委派推薦,具體負責籌建工作。
第三十三條 籌建處具體負責項目報批、外資公司的登記注冊、土地房產購置等前期工作。
第三十四條 籌建處工作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經雙方同意后可列入外資公司的開辦費用。
第三十五條 籌建處完成外資公司籌建工作,經董事會批準撤銷。
第十二章 勞動管理
第三十六條 外資公司職工的雇傭、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勞動管理規(guī)定及其實施辦法,經董事會研究制定方案,由外資公司或外資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生活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章 稅務、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外資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會計制度》及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公司的會計制度和工作程序。
外資公司的資金未經公司董事會許可不得用于與公司經營業(yè)務無關的業(yè)務; 外資公司的資金使用必須經過財務總監(jiān)的審核方可使用。
第三十九條 外資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條 外資公司的財務審計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如一方認為需要聘請其他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另一方應予以同意,其所需一切費用由提議方負擔。
第四十一條 每一營業(yè)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審查通過。
第四十二條 外資公司在經中華人民銀行批準經營外匯業(yè)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第四十三條 外資公司的外匯平衡自行解決。
第四十四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四個月內,董事會可以根據企業(yè)實際情況,對繳納各項稅費及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決定是否分紅,紅利應按甲乙雙方實標投入注冊資本的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條 以往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紅。
第四十六條 外資公司應向當地稅務部門及時申報納稅收入,依法納稅。
第四十七條 外資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guī)定由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章 經營期限
第四十八條 外資公司的經營期限為二十年,公司的成立日期為外資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
經一方提議,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可以在經營期限屆滿前180天,向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延長經營期限。
第十五章 經營期滿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經營期滿或公司提前終止經營, 外資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后的財產,根據甲乙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六章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五十條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xié)議,并報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才能生效。
第五十一條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于外資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xù)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并報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外資公司可以提前終止經營期限和解除甲乙雙方合同。
第五十二條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guī)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和章程規(guī)定,造成外資公司無法達到合同約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另一方除有權向違約方索賠外,并有權按合同約定報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終止合同;如甲乙雙方同意繼續(xù)經營,違約方應賠償外資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五十三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約定依期按數提交完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個月(不滿一個月的仍視為一個月),違約方應按逾期出資款總額的千分之十向守約方償付違約金;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守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可將違約方己投入的注冊資金及利息(按銀行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計算)退還違約方; 外資公司由守約方變更工商登記后繼續(xù)經營, 外資公司的權益及收益與違約方無關,違約方不再享有外資公司的任何權益和收益。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外資公司和守約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由于一方過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過失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如雙方均有過失,應根據雙方的過失程度,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五條 一方由于地震、臺風、水災、戰(zhàn)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fā)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直接影響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履行時, 應立即將不可抗力情況電報通知對方,并在十五日內提供具體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件發(fā)生地區(qū)的公證機構出具。甲乙雙方按照不可抗力因素對履行合同的影響程度,協(xié)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章 適用法律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七條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能解決,甲乙雙方均可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向外資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八條 在爭議處理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xù)履行。
第二十一章 文字
第五十九條 本合同用中文書寫。
第二十二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條 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原則訂立如下的附屬協(xié)議文件,包括外資公司章程等,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約定為準。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須經中國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條 甲乙雙方發(fā)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本合同中所列甲乙雙方的法定地址,即為雙方各自的收件地址。一方地址有所變更,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應自負不能及時收件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三條 本合同于20**年___月___日由甲乙雙方在中國南京簽字蓋章。
本合同一式捌份,雙方各執(zhí)肆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香港投資公司
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
證照號碼:
住址:中國南京地址:
篇3:外商投資企業(yè)劃撥土地使用權合同范本
外商投資企業(yè)劃撥土地使用權合同范本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省(自治區(qū)、直轄市)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____。
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職務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用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雙方通過友好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國有土地位于___________,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年限為______年,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算。
第四條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fā)費和土地使用費。
〔或:第四條依據合資或合作企業(yè)合同,由乙方中的___________(注: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fā)費和土地使用費。〕
第五條 土地開發(fā)費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須于本合同簽字之日起____日內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開發(fā)費后________日內,甲方應為乙方辦理土地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xù),頒發(fā)(換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 土地使用費為每年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幣等),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應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繳納當年的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收取標準五年后根據國家〔或______省(自治區(qū)、直轄市)______市(縣)〕有關規(guī)定由甲方作相應調整,調整后乙方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新標準繳納土地使用費。
〔或:土地使用費在合資(或合作)企業(yè)經營期限內不作調整。〕
(注:乙方依照有關規(guī)定可以享受減免優(yōu)惠政策的,可依照減免規(guī)定擬定此條。)
第七條 除本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期限內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銀行賬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銀行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_。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__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由于甲方未及進通知此項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概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該土地用于建設______項目,乙方必須按規(guī)劃要求和規(guī)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經甲方同意后辦理變更土地用途的手續(xù)。
第九條 甲方同意承擔該土地的征地、拆遷、界址定點具體事務,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應妥善保護界樁,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甲方,請求重新埋設,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或:第九條乙方利用合資(或合作)企業(yè)中方原有場地,原有場地的界樁應由甲方重新核實。〕
第十條 土地使用年限期滿或乙方提前終止經營時,本合同同時終止履行。乙方應向甲方交還土地使用證,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乙方對該土地內投資建設的建筑物、附著物有權處置,但時間不得超過________,逾期由甲方無償取得。
如乙方需繼續(xù)使用該土地,須在距期滿六個月之前向甲方提交續(xù)期用地申請,經甲方同意后,須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乙方依據本合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guī)定辦理出讓手續(xù),補交出讓金。
第十二條 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費,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________%的滯納金。滯納期超過六個月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有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期限應相應推延,乙方有權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在該土地上連續(xù)兩年不投資建設,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乙方已付土地費用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 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所有日期均為公歷。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zhí)_____份。
第二十條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省(自治區(qū)、直轄市)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乙方:______________(章)
(自治區(qū)、直轄市)
_____市(縣)土地
管理局: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簽字)
文書要點
外商投資企業(yè)欲取得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須簽訂外商投資企業(yè)土地使用合同。
簽訂外商投資企業(yè)土地使用合同,應遵守以下的法律規(guī)定:
第一,外商投資企業(yè)的用地,由外資企業(yè)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qū)的情況審核后,予以安排。
第二,外商投資企業(yè)應當在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30天內,持批準證書和營業(yè)執(zhí)照到外資企業(yè)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xù),領取土地證書。土地證書為外資企業(yè)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外資企業(yè)在經營期限內未經批準,其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外資企業(yè)在領取土地證書時,應當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三,外商投資企業(yè)使用經過開發(fā)的土地,應當繳付土地開發(fā)費。土地開發(fā)費包括征地拆遷安置費用和為外資企業(yè)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土地開發(fā)費可由土地開發(fā)單位一次性計收或分年計收。外資企業(yè)使用未經開發(fā)的土地,可以自行開發(fā)或者委托中國有關單位開發(fā)。基礎設施的建設,應當由外資企業(yè)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tǒng)一安排。
第四,外資企業(yè)的土地使用費和土地開發(fā)費的計收標準,依照我國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五,外資企業(yè)的土地使用年限,與經批準的該外資企業(yè)的經營期限相同。
簽訂外商投資企業(yè)土地使用合同,雙方當事人還應注意如下問題:
第一,外資企業(yè)依據本合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必須按規(guī)定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補交出讓金。
第二,外商投資企業(yè)在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連續(xù)兩年不投資建設,該企業(yè)所在市縣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不返還已付土地費用。
第三,發(fā)生糾紛時,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