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之保安人員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了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維護企業財物和員工的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二、范圍:
本公司所有保安人員。
三、內容:
3.1保安人員為公司形象的代表,必須做到:
3.1.1精神飽滿
3.1.2紀律嚴明
3.1.3禮貌待人
3.1.4反應迅速
3.2主要任務:
3.2.1保障公司財產及員工的人身安全.
3.2.2維護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3.2.3維護廠區和宿舍正常秩序.
四、崗位職責:
4.1保安隊長職責
4.1.1負責保安日常工作之安排、人員管理、督導訓練及工作考核.
4.1.2負責落實公司各種規章制度的執行.
4.1.3每日檢查保安值班日志內容,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1.4負責保安內部培訓計劃的制定、執行及考核.
4.1.5擔負保護公司財產、員工人身安全及財產不受侵犯.
4.1.6負責全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制定、執行及考核.
4.1.7協助上級處理突發事件及各種安全事故之調查.
4.1.8積極完成上級臨時交辦之事項.
4.1.9安排新進人員住宿,履行宿舍管理員之職責.
4.2保安職責
4.2.1維護廠區秩序,制止員工違紀或暴力行為.
4.2.2維護廠區人員及財物的安全,預防各種災害事件的發生.
4.2.3對來訪的人員,經核實后,有禮貌地進行登記,并為來賓進行帶路.
4.2.4對到廠的送貨車輛,進廠時進行檢查和登記,出廠時憑放行條檢查、放行.
4.2.5督導員工打卡,按規定穿工衣,戴廠牌及維護飯堂進餐秩序.
4.2.6定期檢查廠區消防設施及安全預防、維護工作.
4.2.7不定期進行廠區巡邏.
4.2.8公司信件及報刊的簽收以及完成上級臨時交付的任務.
五、值崗規定:
5.1保安執勤須按統一著裝穿戴整齊,扎好領帶,扣好襟扣,佩戴好廠牌(相片朝外),不得有披衣、松懈鈕扣,有帽不戴等現象.
5.2不得留長胡子、長指甲,穿戴要整潔干凈,不得有異味,必須保持儀容持儀容整潔、精神狀態佳、態度和藹、認真負責.
5.3熱情接待來訪人員,遇公司董事、總經理及貴賓來訪時應敬禮問好.
5.4值班時,應著制服,隨身攜帶對講機,保持通信聯絡.
5.5不準在保安室閑聊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5.6須不定時加強巡察廠區,對廠區物品、水電設施進行檢查,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廠區,確保廠區、宿舍安全,若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保安隊長或行政部處理,對因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損失者,追究當班保安責任.
5.7堅守崗位,不擅離職守,因事離開或巡察廠區、宿舍時,崗位必有人代班,必須由當班保安人員代班.
5.8值班保安嚴禁睡覺、看小說雜志、酗酒、監守自盜等違規現象。
5.9班保安進入廠區、宿舍、餐廳稽查時,應穿保安服,配戴廠證,并糾正違紀人員,維護廠區秩序.
5.10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入保安室(例行公事者或公司領導以外),非值班時間,保安不得在保安室內或外5米處逗留.以免影響值班保安的工作.
5.11晚間值班應提高警惕,做好防護事宜.
5.13每天必須保持保安室范圍擺放整齊、干凈清潔.
5.14禮貌的接聽電話,對上級的吩咐和通知應及時傳達成,保安室電話除公事外,任何人不得用來說笑、聊天.
5.15值班保安嚴禁睡覺、看小說雜志、酗酒、監守自盜.
5.16發現廠區、宿舍內有民事糾紛時,加以制止,并及時上報保安隊長或行政部處理.
六、值崗規定
6.1前門
6.1.1保安兩人分工,一人站崗,主要負責開門、檢查、監督來訪人員、員工(車輛)進出,給來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等貴賓敬禮、按規定站崗(晚班可不用站崗),另一人主要負責進出登記、發放訪客證、通報并帶來訪人員到相應部門,另兩人之間的可自行調節輪流站崗時間.
6.1.2上班時間謝絕會客,除經理級以上或采購外.
6.1.3嚴格按作息時間監督員工進出,晚上PM23:00以后嚴禁出廠門,除外宿人員,PM24:00以后,從外面回廠人員要特別登記于《超時晚歸人員狀況》表上備案.
6.1.4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入保安室(因例行公事或公司領導除外),非值班時間,保安不得在保安室內逗留,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影響值班保安工作.
6.1.5保安室窗口處3米范圍內不得有閑雜人員逗留、聊天等現象.
6.1.6晚上下班時間,所有人員進出大門必須自行在〈員工出入廠登記〉表上登記具體進出時間,違者保安有權制止進出.
6.1.7進出廠大門口必須佩戴廠牌(相片朝外).
6.1.8上班時外出或辭工、自離、開除、解雇、終止試用,必須持有效<物品放行條>,違者保安不予放行.
6.1.9廠內外人員(車輛)攜帶物品時,應檢查手續是否齊備,核對實物是否與手續相符,核對無誤后才可放行.
6.1.10人員(車輛)來訪時,必須先登記,了解清楚并通報受訪人,經允許后才能開門、發訪客證,帶至指引到會客室等候,保安辦事應做到熱情、及時;嚴禁故意刁難,態度冷淡.
6.1.11對外來物件的收發及傳送應及時,準確無誤,并保證其完整,不受損壞,領取時憑廠牌或其他證件領取并要求其本人于<信物登記表>上簽名確認.
6.1.12每日9:00前由當班保安隊長將前一天的《車輛進出登記表》、《員工出入廠登記表》、《超時晚歸人員登記表》等記錄交總務課核對.
6.2生產區大門
6.2.1在崗位上坐姿要正、站姿有精神,老板、客人及其家屬進出時應立正行注目禮.
6.2.2每天早上7:35應準時開門,晚上所有加班員工下班離開后,查核電源、機器、門窗的關閉情況鎖上大門.
6.2.3監督員工按有關打卡制度打卡,對插隊、代人打卡、遲到、早退、曠工、打卡后到餐廳用早餐等情況進行記錄,嚴重者立即開出《罰款單》本人簽名,并呈報處罰.
6.2.4進出廠區或在廠區范圍嚴禁穿拖鞋,(除在宿舍以外).
6.2.5監督員工按生產區大門相關制度進出,作好物品、人員進出記錄,并檢查是否持有效證件,實物與手續是否相符,并在相應手續上簽名。
6.2.6所有垃圾及廢料外出門口必須加強檢查,查看是否有有用物品流出.
6.2.7下班時間內一律不準任何人進入車間,且各部門如需加班也必須與干部一起持廠簽核后的加班申請方可進入加班.
6.2.8禮貌對待來訪人員,幫初次來本公司的來訪人員做向導,未經允許或相應人員陪同,不得讓來訪人員進入生產區.
6.2.9上班時間嚴肅認真、值勤桌前不準任何人員站或趴在桌子上與值勤保安談天、說笑,認真做好物品出入的檢查.
6.2.10飯堂按有關有飯堂規定監督員工用餐,制止違規、浪費等現象發生并且維持餐廳的正常用餐秩序及制止,調解爭執.
6.2.11不定時的巡邏宿舍搞好安全管理,制止違規現象發生,按作息時間控制照明開關.
6.2.12在生活區內落實各制度的執行,制止賭博、盜竊、火災、破環、打架等其它違紀事件的發生.
6.3宿舍大門
6.3.1認真督導員工貫切執行宿舍管理制度,嚴格制止違反宿舍管理規定之行為.
七、門禁規定
7.1前門崗
7.1.1人員進出管制
7.1.1.1公司員工進出廠區或宿舍必須佩戴廠證,對未戴廠證者,保安應予以糾正,對違紀且態度惡劣者,保安應記下其姓名、部門、交行政部處理.
7.1.1.2員工上班時間離開廠區應持部門主管核準的放行條,放行條時,保安有權限制其外出(特殊情況應解釋清楚并備案).
7.1.1.3員工在廠區、宿舍應自覺維護環境衛生,有違規現象保安應制止亂扔果皮紙屑以及進入廠區邊走邊吃邊扔的行為.
7.1.1.4被公司除名及離職人員,保安須憑行政部核準后的物品放行條放行,并嚴格檢查其行李物品,嚴禁帶有公司內容及標志的任何物品,發現有磁片、光碟方面的須向行政部通報處理.
7.1.1.5所有人員(車輛)來訪時,必須先了解清楚并通報被訪人,經得同意后方能開門、登記(須持有效證件)、發訪客證,帶至相應部門等候,保安應做到熱情、及時,嚴禁故意刁難,態度冷淡.
7.1.1.6上班時間謝絕會客.
7.1.1.7嚴格按晚間作息時間監督員工進出,PM23:00后嚴禁外出(除外宿人員以外),對超PM24:00晚歸者做好相關記錄.
7.1.1.8公司所有員工進出大門時必須自行登記具體時間日期.
7.1.2車輛進出管制
7.1.2.1外來車輛入時應在保安室登記,出廠時,保安應嚴格檢查,攜帶本公司物品應由相關部門經理在放行條內填寫清楚并簽名,值班保安將車內所載物品的名稱、數量、型號與行條是否相符,無誤后方可放行.
7.1.2.2所有車輛進入廠或宿舍區值勤保安應正確、禮貌地指揮好車輛停放地點,另進出廠區和宿舍時,自行車必須下車推行進出.
7.1.3物品進出管制
7.1.3.1員工及外來人員攜帶行李、包裹進出廠區、宿舍時,須自覺接受保安的檢查與登記.
7.1.3.2攜帶物料,加工零件,樣板,模具出廠,須人事部門經理或主管在放行條上注明清楚簽名,經核實無誤后方可放地.
7.1.3.3廠商來廠交貨,應先在保安室登記清楚,由保安指定卸貨地點并通知收貨人員接洽.
7.1.3.4提交的小件物品、信件、文件等應由保安代收代發,保安應及時準備做好收、發工作,并例行登記,外來物件的收發和傳送應及時,準確無誤,并保證其完整,不受損壞.
7.1.3.5對人員、車輛所攜帶物品有疑問時,應及時詢問相關人員加以確認,確實不能確定,可通報行政部.
7.1.4外來人員進廠管制
7.1.4.1攜帶易燃易爆及危險品的人員及及車輛.
7.1.4.2不明身份,衣冠不整的人員.
7.1.4.3推銷產品及收廢品的人員及車輛.
7.1.4.4非洽談公務人員與車輛,或是洽談公務但拒絕登記檢查者.
7.1.4.5來訪人員報不清受訪部門及受訪者.
7.1.4.6來訪人員不能出示有效證件.
7.1.5公司員工進行管制
7.1.5.1攜帶違禁物品
7.1.5.2不戴廠證者.
7.1.5.3未經批準,擅自讓客人參觀者.
7.1.5.4已離職者.
7.1.6嚴禁出廠人員、車輛及物品
7.1.6.1人員與車輛出廠時拒絕檢查者.
7.1.6.2貨物出廠無放行條或裝貨物與放行條不相符.
7.1.6.3雖有放行條,但放行條上未經相部門經理或主管簽核者.
7.1.6.4員工出廠時,攜帶物品,放行條上無相關人員、主管簽名.
7.1.6.5員工攜帶物品出廠,但物與單不相符者.
7.1.7檢查時應注意事項
7.1.7.1不可觸其人身
7.1.7.2主要檢查有無公司產品、物件、物料半成品等,以公司財產為主
7.1.7.3檢查時態度要謙和有禮,避免引起被檢查人的誤會與反感,必要時婉言說明,并請其諒解.
7.1.7.4嚴禁公報私仇,故意刁難.
7.1.8工作交接
7.1.8.1值班狀況交接
7.1.8.1.1按時交接班,詳細了解上班值班情況.
7.1.8.1.2查看保安值班日志,檢查所要交接的公文、信件和證件.
7.1.8.1.3檢查來訪人員情況.
7.1.8.1.4上級規定和指示的事項.
7.1.8.1.5送貨和寄存物品的轉交.
7.1.8.2警具、警械的交接:
7.1.8.2.1交接班時,仔細檢查對講機、警棍和充電器、手電筒的使狀態.
7.1.8.2.2接班后,警具、警械應隨身攜帶,不得交與無關人員玩耍.
7.1.8.2.3接班時警具如有人為損壞(因公損壞除外),應追究當事人責任.
7.1.8.2.4所有交接物品,應在當面交接時清點,檢查清楚,并詳細記錄于保安值班日志上,以保證遇緊急情況時能投入正常使用,否則,由接班保安負責.
八、突發事件的處理
8.1遇火災、水災、臺風等自然災害時應勇于救護,情節嚴重應迅速向有關部門和主管匯報,如遇臺風警報,保安人員應時刻準備著.
8.2遇打劫、偷盜等危害廠區安全的行為,值班保安應迅速與保安隊長及其他保安聯絡,并立即打當地派出所電話報警,處理完事件后,應將事情經過詳細記錄在保安日志上,嚴重事件應保護好現場.
8.3員工之間發生糾紛或有不軌行為,保安人員應及時勸阻,并制止事態的發展,本廠員工與外廠人員發生爭吵,斗毆等行為,應協助調解,并及時報告保安班長處理.
8.4員工發生急病或工傷應立即通知保安班長和總務主管,以便安排廠車及時送往醫院治療.
九、考核辦法
9.1考核目的:
對保安人員工作的評定,督促保安人員執行廠規考核廠紀,履行保安職責,保證公司財物及人員的安全.
9.2考核內容
9.2.1服從執勤日程安排,認真做好上下班交接填寫好值班日志.(10分)
9.2.2按規定著裝,穿制服、打領帶、扎腰帶、戴帽子、配帶警徽標志,注重儀容、儀表的整潔及保安室周圍的衛生,(10分)
9.2.3對公司主管干部應注重禮貌,熱情接待來訪人員和接電活的禮節.(10分)
9.2.4自覺遵守廠紀廠規,隨時督導員工遵守制度,與同事之間互相協助及團結.(10分)
9.2.5崗位,當班期間對責任區物資的巡視檢查,值班時不飲酒,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10分)
9.2.6遇緊急情況的處理和對其他崗哨的支援.(10分)
9.2.7積極參加有關保安及消防安全的訓練、組織活動和部門主管指派的其他義務活動.(10分)
9.2.8對公司規章制度及保安有關規定的了解與執行.(10分)
9.2.9對公司物品的保護及警具警械的保養、愛護與配帶.(10分)
9.2.10品行端正,言行誠信,忠于職守.(10分)
9.3評分標準
9.3.1依據考核內容,對保安人員執行廠規、保安職責情況作出評定.
9.3.2考核內容每條10分,總分為100分,根據工作表現列出分數高低,并排出名次.
9.3.3每月考核一次,視考核分數評定獎金。
9.4獎懲條例
9.4.1獎勵
9.4.1.1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給予嘉獎一次或發放獎金,
A維護公司利益,有具體事跡者.
B熱心服務,有具體事跡,足可為其他員工楷模者.
C工作盡心盡責,阻止公司財物被盜者.
D具有其他較大功績者.
9.4.1.2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給予記大功一次及發放獎金:
A遇有意外或突發事件,奮不顧身,拼力搶救而減少損失者.
B維護公司安全,冒險執行任務,避免重大損失者.
C維護本公司重大利益,竭盡全力,避免重大損失者.
D具有其他重大功績,足為他人表率者.
9.4.2懲罰
9.4.2.1凡保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嚴重予以除名或記大過.
A工作不交接,擅離崗位,玩忽職守者.
B當班酗酒或睡覺者.
C監守自盜者.
D因工作失職造成公司損失5000元以上者.
E對來賓言語或行為輕浮、下流或粗暴無禮者.
F對來賓索取好處及貪小便宜或故意刁難者.
G暴行犯上,不服從管理,工作不認真,造成失誤者.
9.4.2.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或罰款50元.
A值班時看小說雜志,寫私人信件者.
B利用上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者.
C交接班時,對應交接事項未交接而造成失誤者.
D不請假外出,晚上不歸者.
E對員工言語輕浮、下流、粗暴無禮或故意刁難者。
F值班時間,電話及對講機私用,影響勤務者,
G未經許可,擅自調班者.
9.4.2.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申誡處罰或罰款20元.
A不穿制服,不戴廠證或儀容不整者.
B滿口污言穢語者.
C對來訪人員未能嚴格檢查登記,未發來訪證而放行者.
D對違反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的人員,未加制止,視而不見者。
E對員工不穿廠服、不戴廠證,不加詢問而放入廠區者。
F未能按時打掃保安室內外衛生,造成保安室秩序混亂者。
G不執行本辦法者。
十、附件(相關表格)
<1>來訪客人、車輛進出登記表…………………(附件一)
<2>員工出入廠登記表……………………………(附件二)
<3>超時晚歸人員狀況表…………………………(附件三)
<4>物品放行條……………………………………(附件四)
<5>信物登記表……………………………………(附件五)
<6>罰款單…………………………………………(附件六)
<7>保安人員工作交接狀況表……………………(附件七)
篇2:保安服務管理條例(20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64號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已經20**年9月28日國務院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一)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范、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五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安服務公司
第八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第九條 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公安機關審核,持審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十三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
第十四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第四章 保安員
第十六條 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提取、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第十八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并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需要定期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九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安員進行考核,發現保安員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犧牲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五章 保安服務
第二十一條 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規定服務的項目、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后,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至少留存2年備查。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對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應當拒絕,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第二十三條 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服務標準提供規范的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派出的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戶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客戶單位應當為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 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
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第二十六條 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第二十七條 保安員上崗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應當與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志服飾有明顯區別。
保安員服裝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保安服務從業單位在推薦式樣范圍內選用。保安服務標志式樣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為保安員配備所需的裝備。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使用槍支,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 保安培訓單位
第三十二條 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二)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其中保安專業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衛管理工作經歷;
(三)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 申請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的槍支使用培訓,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負責。承擔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制訂教學計劃,對接受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以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指導保安從業單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督促保安從業單位落實相關管理制度。
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相關信息。
公安機關應當對提取、留存的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其整改。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如實記錄,并由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和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公布投訴方式,受理社會公眾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接到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反饋查處結果。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保安服務、保安培訓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撤銷備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
(五)保安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的,或者未將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六)保安服務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簽訂、留存保安服務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客戶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四)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對保安員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訓,發生保安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客戶單位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保安從業單位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對保安從業單位的處罰和對保安員的賠償依照有關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的;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員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保安員在保安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安從業單位賠付;保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保安從業單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員追償。
第四十七條 保安培訓單位未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的規定進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保安培訓為名進行詐騙活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設立保安服務公司,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保安員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申請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保安服務的保安員,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由保安員所在單位組織培訓,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遼寧省保安服務管理條例(2006修正)
遼寧省保安服務管理條例(20**修正)
20**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9月29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遼寧省保安服務管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安服務管理,規范保安服務行為,發揮保安服務在維護社會治安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保安服務企業、內部保安組織,招聘保安人員和從事保安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保安服務企業,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為社會提供專業化、有償安全防范服務的特殊性企業。
本條例所稱的內部保安組織,是指經公安機關批準,由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從事內部守護、押運等安全防范的組織。
本條例所稱的保安人員,是指保安服務企業或者內部保安組織聘用,從事保安服務的人員。
第四條 保安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公安機關是保安服務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的監督管理。
工商、稅務、勞動和社會保障、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保安服務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保安服務企業和保安人員在保安服務活動中成績顯著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安服務企業
第七條 保安服務企業是獨立的法人實體,依法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八條 設立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
(三)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四)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符合國家關于設立保安服務企業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 設立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向省公安機關申領保安服務業許可證。
第十條 保安服務企業的經營范圍:
(一)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公共場所、居民住宅區的安全守護;
(二)貨幣、有價證券、金銀珠寶、文物、藝術品及其他貴重物資和爆炸、化學等危險物品的押運;
(三)展覽、展銷、文體、商業等活動的安全保衛;
(四)研制開發、推廣應用各類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承接各類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工程,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
(五)安全防范咨詢服務;
(六)其他保安服務項目。
第十一條 保安服務企業為客戶提供保安服務,雙方應當依法簽訂合同,合同應載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期限、違約責任、損害賠償、終止合同條件等內容。
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保安服務企業聘用保安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其工作內容、期限、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報酬、社會保障、勞動紀律、合同終止條件、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三條 保安服務企業變更名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等重要事項或者解散的,應當分別向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保安服務企業不得出租、出借、轉讓保安服務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三章 內部保安組織
第十四條 國防軍工、科研院所、重點工程、重要工礦企業、大專院校、供水、供氣、電力電氣、重要物資儲備等單位,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設立內部保安組織:
(一)有專職的管理人員;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一定數量的保安人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設立內部保安組織,應當向縣以上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六條 內部保安組織承擔本單位內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對外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 內部保安組織撤銷或者變更建制,應當報原批準的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章 保安人員
第十八條 保安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
(二)身體健康;
(三)具有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四)遵紀守法,有良好品行。
第十九條 保安服務企業、內部保安組織聘用保安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招聘。
第二十條 被招聘的保安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設立保安培訓機構,應當經省公安機關批準。
第二十一條 保安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守護、押運等安全防范任務;
(二)保衛大型活動和重要場所;
(三)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提供設計、安裝保養和維護安全技術防范設施、保安裝置等保安技術服務;
(四)對發生在執勤區域內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災害事故,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客戶單位,采取措施保護發案現場,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發案現場秩序;
(五)落實防火、防盜、防爆炸、防破壞等治安防范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保安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搜查他人身體、住所和場所,扣押他人合法證件、合法財物;
(三)辱罵、毆打他人或者教唆毆打他人;
(四)泄露守護目標、押運物資等的秘密;
(五)玩忽職守,不履行職責和義務;
(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七)以工作之便敲詐勒索客戶;
(八)為客戶追索各類債務或者解決勞務糾紛;
(九)私自提供保安服務;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保安人員執行勤務時,應當著統一的保安服裝,佩戴統一的保安標志,并持有保安人員工作證件。
保安人員的保安服裝、證件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保安人員執行一般任務時,可根據需要配備和使用橡膠警棍等非殺傷性防衛器械。
保安服務企業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武器裝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保安服務監督制度,對保安服務企業、內部保安組織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保安服務企業、內部保安組織應當接受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受理對保安服務企業和保安人員的投訴,及時處理在保安服務活動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八條 保安服裝、保安標志和保安器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統一制式、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由省公安機關監制。
未經省公安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保安服裝、保安標志和保安器械的生產和銷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保安服務企業違反保安服務合同的約定,給客戶造成財產損失,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設立保安服務企業或者擅自從事保安經營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內部保安組織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出借、轉讓保安服務行業許可證的,由公安機關吊銷保安服務行業許可證,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保安服務企業、內部保安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本條例的規定聘用保安人員的;
(二)未按規定給保安人員配發器械的。
第三十三條 保安服務企業、內部保安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辦理保安服務業許可證年審或者解散未向批準機關辦理手續的;
(二)未按規定給保安人員配發服裝、標志、證件的。
第三十四條 保安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保安人員執行勤務時,未著統一的保安服裝、未佩戴統一的保安標志或未持保安人員工作證件的,由公安機關對其所在的保安服務企業給予警告,可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從事保安服裝、保安標志和保安器械的生產和銷售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產品及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保安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