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明晰土地產權關系,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陽市城市市區內的國有土地租賃適用本辦法。 安陽市城市市區是指鐵西區、文峰區、北關區及郊區所轄行政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使用者,由使用者與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 安陽市城市市區內,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第8號令《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以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規定的可以以劃撥方式無償使用外,取消其他土地使用者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無償用地方式,全面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授權經營有償用地方式。 前款規定應實行有償使用的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未采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或入股、授權經營有償使用方式的,應轉為國有土地租賃方式使用。
第五條 法律規定可以以劃撥方式使用的土地,因發生土地出租和改變土地用途的,應采取國有土地租賃等有償使用方式。
第六條 新增建設用地,除法律規定可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外,原則上實行出讓,租賃只作為出讓的補充形式。
第七條 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無論是利用原有建設用地,還是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都必須實行出讓,不實行租賃。
> 第八條 國有土地租賃實行先繳租后用地的原則 。
第九條 土地使用者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
第十條 國有土地租賃,可以采取招標、拍賣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方式。 采用雙方協議方式出租國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價和按政府(來自:m.dewk.cn)規定的最低地價折算的最低租金標準,協議出租結果要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接受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招標租賃土地使用權程序:
(一)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招標文書,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二) 投標者按照招標文書規定交付投標保證金,填寫投標文書,參加投標。
(三) 中標者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合同。
(四) 中標者按租賃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后,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開標、評標和決標應邀請公證機關參加。
第十二條 拍賣租賃土地使用權程序:
(一)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拍賣文書,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二) 競投者按照拍賣文書規定交付拍賣保證金,參加競投。拍賣方當場宣布競投得主。
(三) 競投得主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合同,支付租金后,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拍賣活動應邀請公證機關參加。
第十三條 協議租賃土地使用權程序:
(一)申請租賃:土地使用者持有關資料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租賃;
(二)調查核實: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所提供資料,對土地現狀進行調查核實,確定土地用途、土地級別、土地面積,填制《國有土地租賃核查表》;
(三)簽訂合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土地使用者按照合同約定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租金;
(四)申請登記: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簽訂后,土地使用者依法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第十四條 以協議方式租賃國有土地的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 租賃申請;
(二) 單位申請租賃的,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個人申請租賃的,提供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的,提供委托書;
(三) 《國有土地租賃申請登記表》;
(四) 國有
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文件、資料;
(五) 地上建筑物及附屬物的合法憑證;
(六) 新征建設用地需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七)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行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臨時建筑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五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后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限。
第十六條 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出租方、承租方名稱;
(二)出租宗地位置、范圍、面積、用途;
(三)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準;
(四)土地租金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五)土地租金標準調整的時間和調整幅度;
(六)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力與義務;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處理。
第十七條 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建設后,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 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
第十八條 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轉租后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由承租人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調整租金。
第十九條 承租人轉讓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由第三人取得,租賃合同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更名后繼續有效。
第二十條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權只能按合同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價,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第二十一條 承租土地使用者在使用期限內,承租人有優先受讓權,租賃土地在辦理出讓手續后,終止租賃關系。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在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應對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三條 承租土地使用
權期滿,承租人可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予以批準。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的,承租土地使用權由國家依法收回,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土地原狀。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開發建設、未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讓、轉租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解除合同,依
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五條 租金征收標準根據安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準地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租金由市土地行政主(來自:m.dewk.cn)管部門的直屬分局和轄區土地管理部門共同代征,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代繳。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直屬分局和轄區土地管理部門的具體征收范圍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七條 征收租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專用票據。
第二十八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國有土地租金的征收工作,協助財政部門做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收取的土地租金應當參照國有土地出讓金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第二十九條 承租土地使用者應依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繳納租金。逾期不繳納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未按本辦法辦理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論處,并由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租賃方式下達《租金征收決定書》,對拒不繳納租金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阻撓、妨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履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財物為他人謀取私利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2:北京市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補充規定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1-31
發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文號: 京政辦發〔20**〕4號
是否有效: 有效
正文內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補充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國土房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委、市建委和市監察局等部門制訂的《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補充規定》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補充規定
市國土房管局 市發展改革委 市規劃委 市建委 市監察局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
為加強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進一步貫徹落實《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現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有關規定的通知》(京政辦發〔20**〕33號,以下簡稱《規定》)在實施中的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自20**年1月9日起,對《規定》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的下列經營性用地,需要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均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一)綠化隔離地區建設項目用地;
(二)小城鎮建設項目用地;
(三)開發帶危改項目用地;
(四)國家級開發區和科技園區外非生產加工型一般性高科技項目用地。
對在20**年1月9日以前政府有關部門已經受理的上述四類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規劃委、市建委、市國土房管局提出需要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處理意見,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下列情況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均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一)除房改帶危改項目外,利用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
(二)改變用地使用性質,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
(三)基建項目轉為開發項目的;
(四)項目主體發生變化的。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實行公示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四、市、區(縣)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把關,對不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經營性用地,不得受理建設單位提出的立項、規劃、用地、施工等申請。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經營性用地的立項、規劃、用地、施工等審批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進行審批的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均按本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國務院辦公廳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通知(年)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20**〕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是一個人多地少的發展中國家,加強土地管理,嚴格保護耕地,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始終是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一個全局性、戰略性問題。將土地出讓收支納入地方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是落實***,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強土地調控的一項重要舉措。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31號)的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范圍,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征收管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土地價款的具體范圍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變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規定依法向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可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征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土地使用者嚴格履行土地出讓合同,確保將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地方國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等各項業務,確保土地出讓收支數據準確無誤。對未按照合同約定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來自:m.dewk.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