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
瓊府〔20**〕56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已經20**年8月6日五屆省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年9月12日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保障參保人員生育保險需求,全面推進我省生育保險制度建設,根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按照全省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待遇水平、統一經辦業務、統一信息管理、基金調劑使用的原則,建立保障制度規范,抗風險能力強,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和可持續發展的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省級統籌管理體系。
第三條 全省執行統一的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繳費標準。
(一)統一繳費費率。
參加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0.6%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費率標準,可根據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按照《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二)統一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月繳費工資總額按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定。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實際月工資總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的,其月繳費工資總額按全省上年度在崗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本人實際月工資總額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四條 全省執行統一的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待遇。
(一)生育醫療費用。
符合生育保險條例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具體包括:
1.生育的醫療費用;
2.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月標準為用人單位上年度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當年成立的用人單位,其從業人員的生育津貼月標準為全省上年度在崗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
第五條 統一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經辦管理流程,逐步統一生育醫療費用結算方式。明確各級經辦機構責任,建立監管協調機制。統一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準入退出機制和考核管理辦法,實現標準化管理。
第六條 統一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在各地現有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的基礎上,整合資源,進行系統升級改造,建設全省統一的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信息管理系統。
第七條 建立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省級調劑金。省級調劑金按各地上年度生育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省級統籌實施前各地滾存結余的生育保險基金,仍留存當地。實行省級統籌后,基金的當期收支缺口,由當地歷年滾存結余基金和省級調劑金按比例彌補。當地歷年滾存結余基金不足或沒有歷年滾存結余基金的,應由歷年滾存結余基金承擔的基金缺口由同級財政補足。調劑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省級統籌調劑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執行。
第八條 依托社會保障卡的應用和“金保工程”的實施,規范程序開發、數據接口、基礎數據及功能模塊等內容,做到系統互通、資源共享,逐步實現省內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聯網結算,以及全省范圍內生育保險“一卡通”,有效提升生育醫療費用結算管理與服務能力。
第九條 建立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工作目標考核機制。省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對各地生育保險制度和政策執行情況、省級統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基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調整財政支出力度,對當年需要地方財政承擔的生育保險基金缺口,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劃撥到位,確保當期支付。
第十一條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
人社部發〔20**〕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務局:
按照*****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精神,根據生育保險基金實際情況,經國務院同意,自20**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險基金結余超過合理結存的地區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各地生育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在促進女性平等就業,均衡用人單位負擔,維護女職工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著地區間發展不平衡,基金結余偏多,待遇支付不規范等方面的問題。對基金結余多的地區降低生育保險費率,是完善生育保險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個重大舉措,也是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負擔,促進就業穩定,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具體體現。各地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重要意義,確保政策按時落實到位,取得實效。
二、認真測算,降低費率,控制基金結余
生育保險基金合理結存量為相當于6至9個月待遇支付額。各地要根據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以及國家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進行測算,在確保生育保險待遇落實到位的前提下,通過調整費率,將統籌地區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超過9個月的統籌地區,應將生育保險基金費率調整到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以內,具體費率應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近年來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結余情況確定。
各地要加強對生育保險基金的監測和管理。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統籌地區要按程序調整生育保險基金預算,按月進行基金監測。基金累計結余低于3個月支付額度的,要制定預警方案,并向統籌地區政府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報告。要通過提高統籌層次,加強基金和醫療服務管理,規范生育保險待遇,力求基金平衡。在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不足支付時,統籌地區要采取加強支出管理、臨時補貼、調整費率等方式確保基金收支平衡,確保參保職工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三、加強組織領導,全面推進實施
各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加強配合,共同研究落實國務院降低生育保險費率措施。實行省級統籌且基金結余超過9個月的省(區、市),應于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辦法,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未實行省級統籌的省(區、市),應于8月底前制訂本省(區、市)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辦法,指導各統籌地區制訂實施方案,符合降費率規定的統籌地區應于9月底以前發布降低費率的實施方案,以確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工作。各省(區、市)應于9月底將上述情況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要加強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宣傳工作,向工作人員、參保單位和廣大職工講清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重大意義,在減輕用人單位負擔的同時,調動用人單位參保積極性,切實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要加強與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做好人口出生形勢的分析和預判。各地在政策調整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進行溝通,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年7月27日
篇3:天津市城鄉居民生育保險規定(2012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津政辦發 〔20**〕123 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城鄉居民生育保險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10月17日
天津市城鄉居民生育保險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本市城鄉居民生育保障水平,統籌完善城鄉生育保障制度,實現生育保障政策和經辦服務一體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第三條 城鄉居民生育保險事業納入全市和各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發動本區縣居民依法參加生育保險。
第四條 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全市城鄉居民生育保險管理工作。
財政、衛生、人口計生、審計、價格、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鄉居民生育保險的具體經辦工作。
第五條 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基金。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資金劃撥的保險費;
(二)利息;
(三)社會捐贈。
第六條 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七條 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對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基金實施監督管理。市審計局依法對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九條 城鄉居民生育保險費的籌資標準依據上年度本市城鄉居民的生育率和待遇保障水平確定。每年的籌資標準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研究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城鄉居民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十條 城鄉居民生育保險費的籌資標準和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待遇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研究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本市城鄉居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規定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符合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規定。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發生下列費用,由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一)產前檢查費;
(二)生育醫療費;
(三)計劃生育手術費。
第十三條 城鄉居民生育保險采取定額支付、按項目支付和限額支付相結合的方式付費。具體標準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研究制定。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醫療費用:
(一)違反國家或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在非定點服務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按照規定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五)在境外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生育保險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其中B類診療項目和乙類藥品不設個人增付比例。
第十六條 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管理制度。參保人員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等,應當到定點服務機構生產或就醫。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服務機構簽訂協議,并向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應當在懷孕后10周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該參保人員的妊娠診斷證明、身份證、社會保障卡等,到基層定點服務機構辦理妊娠聯網登記。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應當持社會保障卡刷卡就醫,發生的費用即時報銷;應當由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標準與定點服務機構結算。定點服務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規定項目以外、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項目,事先須征得參保人員同意。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未刷卡就醫以及在外地發生的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再向參保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申報,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由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第二十條 長期在外地居住的本市參保人員在當地生產或就醫,應當在當地選定2家定點服務機構,并向參保區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住院期跨參保年度的,本次住院發生的費用按照住院登記參保年度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待遇支付。
第二十二條 定點服務機構、醫師、藥師、參保人員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基金支出(待遇)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委托的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機構依照《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給予相應行政處理。
第二十三條 人力社保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因違反規定造成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分別由所在人力社保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損失,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年1 月1 日起施行,20**年12月3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