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華物業公司獎懲條例
一、獎勵
為了鼓勵先進,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公司對工作積極、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員工給予獎勵。凡符合下列獎勵條件者,由公司給予相應獎勵:公司對員工的獎勵分為表彰、一次性獎勵、記功三種。
1、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將酌情予以獎勵:
(1)對改進和加強公司的經營管理,為公司創造顯著經濟效益;
(2)為公司取得重大社會榮譽;
(3)為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
(4)改進管理成效顯著;
(5)培養和舉薦優秀人才;
(6)維護公司規章制度,對于各種嚴重損害公司利益、聲譽行為敢于批評、制止、揭發者;
(7)工作負責,服務熱情周到,屢受業戶贊揚,成績突出者。
(8)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實施并取得顯著成效者。
(9)發現事故苗子或隱患及時處理或報告,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10)沉著、冷靜應付意外緊急情況,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公司財產免受損失者。
(11)拾不昧,還他人遺留或丟失的物品,為公司樹立良好聲譽者。
(12)積極鉆研業務技術,進步顯著,并為公司獲得榮譽者。
(13)公司負責人認為應給予獎勵的其他行為。
2、如果員工有符合以上情的,應由所在的部門提出建議,行政人事部調查核實,經物業經理批準,轉行政人事部執行。
二、處罰
為了保證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和優質的服務質量,維護公司的良好聲譽,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將給予必要的懲處。
1、輕微過失
(1)拒絕保安人員合法、合理的詢問或檢查。
(2)隨地吐痰,亂扔雜物。
(3)工作時間在客人面前打哈欠,伸懶腰,剔牙齒,挖鼻孔,修指甲等。
(4)當班時間不穿制,不佩戴《上崗證》/工號牌
(5)上班時間長時間接、打私人電話。
(6)擅離工作崗位到其他部門聊天、閑逛。
(7)下班后無故在工作區域逗留。
(8)對業戶不使用禮貌敬語。
(9)上班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
(10)在公司經營場所大聲喧、追逐、講臟話。
(11)工作時間未經允許私自會客。
(12)工作態度生硬,服務時不面帶微笑。
(13)儀容、儀表、儀態不符合規范要求或違反公司《行為規范》。
(14)私自調班、調休。
(15)擅自調換更衣柜或加鎖、換鎖。
(16)了解其他員工過失行為而知情不報。
(17)犯有其它輕微過失行為。
2、過失
(1)在公司內打架、罵人。
(2)對上級不禮貌,不從領導指令,不從工作分配。
(3)消極怠工或違反工作紀律,務效率低下。
(4)不執行服務規范和禮貌規定,冷落、刁難、頂撞業戶,引起其不滿和投訴。
(5)違反公司規定,向業戶索要錢物,損害公司象和業戶利益。
(6)當班時間內飲酒或出現醉態。
(7)工作時間打瞌睡、聊天、閱讀與業務無關的書報、雜志,下棋、唱歌、聊天、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站、玩游戲等。
(8)拾到物品不上交。
(9)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含30分鐘)。
(10)私自向外界提供公司有關文件、資料。
(11)傳播閑言或挑撥離間,影響員工團結。
(12)惡意中員工或公司的聲譽。
(13)提供假資料、假報告,蒙騙領導。
(14)工作不負責,不遵守制度,違反操作規程,給公司造成一定損失。
(15)擅自離崗(脫崗)或曠工半天內。
(16)未經許可,擅自進入業戶房間。
(17)在工作時間內干私活
(18)打探他人的工資或將本人工資告訴他人;
(19)未經允許攜帶違禁品或危險品進入工作場所;
(20)故意疏忽或拒絕主管人員的命令或分配的工作(包括拒絕主管人員安排的合理加班等);
(21)發生或發現問題不及時匯報,導致工作貽誤的;
(22)未遵守安全條例或未按規范要求進行操作但未造成事故的;
(23)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活動;
(24)未按規定參加培訓且不履行請假手的;
(25)托人打卡或代人簽到、打卡;
(26)犯有其它過失行為。
3、嚴重過失
(1)重犯或再次受到過失警告。
(2)工作態度蠻橫,漫罵業戶。
(3)未經允許,私配公司重要部門或業戶的門鎖鑰匙。
(4)私自動用和損壞安全設備及電器、機械設備。
(5)聚眾鬧事或打架斗毆。
(6)向服務對象索要錢、物。
(7)因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
(8)擅自離崗(脫崗)或曠工半天以上。
(9)不從指揮,公開頂撞上級。
(10)故意損壞公司及業戶物品。
(11)犯有其它嚴重過失行為。
4、重大過失
(1)觸犯國家法律、法令,被依法拘留、逮捕、判刑。
(2)偷竊業戶、公司或同事的財物。
(3)蓄意破壞業戶財產和公司財產。
(4)不從管理,辱罵、毆打上級、同事和業戶的。
(5)上崗時離崗、睡覺。
(6)曠工2天以上(含2天)。
(7)行騙,賭博,行賄,受賄,造成一定后果。
(8)貪污,浪費情節嚴重,造成公司損失。
(9)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及安全規定,造成人身亡,設備嚴重毀損,公司損失嚴重的。
(10)犯有其它重大過失行為。
5、處罰和處分
(1)對于上述過失行為之一者,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后果大小、認識態度好壞等減輕或加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兩類,行政處分可附加經濟處罰,符合解除勞動合同/聘用關系/辭退規定的,并處解除勞動合同/聘用關系/辭退處理,并記入個人檔案。
(2)行政處分的等級依次為:通報批評、開具書面《警告》、降級、降職(包括調動工作崗位)、
解除勞動合同/聘用關系/辭退;經濟處罰包括罰款與賠償損失。
犯有以下過失行為者,可給予以下處罰:
輕微過失:->開具《警告》
過失:可處200元以下罰款->視情節輕重給予開具《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或辭退處理。
嚴重過失:可處500元以下罰款->視情節輕重給予開具《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或辭退處理。
重大過失:解雇,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6、員工投訴
員工若對處罰和處分不時,可以書面形式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訴,行政人事部審核后,及時給當事人答復。員工對答復和調解不滿時,可向公司負責人申訴。
7、待崗
(1)待崗期一般為3個月,待崗員工只享受最低生活補貼;
(2)待崗期間公司將給予待崗員工一次試崗機會,待崗員工也可以自己尋找試崗崗位,如試崗期間再犯過失或經考核不能勝任試崗崗位的工作,公司將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聘用關系/辭退處理。
篇2: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某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為達到和保持高度工作效率及優良的服務,酒店特制定如下獎懲條例,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執行。
嘉獎晉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給予嘉獎或晉升;
1.對改革酒店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獎勵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予以獎勵:
1.為賓客提供最佳服務,工作積極熱心,受到賓客表揚者;
2.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3.為保護國家財產,他人及賓客生命財產安全,能見義勇為者;
4.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實施有顯著成效者;
5.嚴格開支,節約費用有顯著成績者;
6.拾金不昧者。
7.就酒店的經營管理有改革創新貢獻者;
8.在工作崗位有發明創造者。
紀律處分
1、口頭警告
凡第一次觸犯甲類過失,部門主管督導人員會發出口頭警告,并視情節給予簽"違紀單"處理。若重復再犯,員工將被發出書面警告,如此類推,最高處分為即時開除。
2、書面警告
適用于六個月內三次重復違反甲類過失,或第一次觸犯乙類過失。《員工過失通知書》由部門經理,將列明員工犯規細節;《員工警告通知書》由部門經理提出,總辦主任簽發,并列明處罰細節,員工須于警告通知書上簽名,代表知道此《警告通知書》的發出,《警告通知書》副本交受處罰的員工,正本由總辦存檔。若警告通知書發出半年后,該員工表現符合酒店要求,其部門經理可考慮取消該警告書。取消警告由員工本人提出,部門批準,最后由總辦審核。
3、最后警告
經發出一次書面警告后,如六個月內再犯同樣或其它過失,員工將被發出最后警告,若其仍不知悔改,可被立即開除。
4、無薪停職
(1)以不超過15天為限。
(2)以等待酒店決定是否開除該員工,并須于每天早8:30分下午16:30分到所屬部門報到。
(3)以等待刑事案審訊的判決結果(在此情況下,酒店可延長停職期直至有審訊結果為止)。
5、即時開除
凡犯有丙類過失或在最后警告發出半年后,該員工再一次違反酒店規定,便會被
即時開除,即時開除可在全無通知的情況下執行,而且不給予任何補償。
甲類過失
(1)儀容不整;
(2)上班不穿整潔之工作服裝,不按規定位置佩戴工號牌(實習證)或員工證;
(3)非特殊情況下使用指定之人員通道;
(4)非特殊情況下使用客用設施;
(5)不執行部門主管之工作指示或不服從工作調配;
(6)當值時間使用酒店電話辦理私人事務;
(7)當值時間收聽(看)廣播、錄音、電視、報刊等;
(8)下班后無故在酒店內逗留;
(9)高聲喧嘩發出不必要之聲浪;
(10)隨地吐痰,亂丟煙頭、紙屑;
(11)當值時間扎堆聊天;
(12)工作效率或服務態度不佳;
(13)拒絕酒店總經理授權的有關人員檢查;
(14)私自更換當值時間;
(15)輕度違反安全守則或部門常規;
(16)穿工服外出辦私事;
(17)擅離工作崗位;
乙類過失
(1)當值時間睡覺;
(2)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記時卡;
(3)因疏忽不小心損壞、損毀酒店或客人財物;
(4)留異發、染發(非黑發);
(5)吵鬧、污言穢語,違反公共場所秩序,擾亂酒店安寧;
(6)未經客人允許擅入客房;
(7)非法觸動防火報警系統及動用防火設施;
(8)拾遺不報;
(9)拿取或偷吃酒店或客人之食物;
(10)不禮貌地拒絕上司的工作指示;
(11)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影響團結;
(12)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
(13)在酒店內售賣私人物品;
(14)擅闖禁區;
(15)未經批準在酒店內派發任何種類之標語或印刷品;
(16)未經批準擅自休假;
(17)用不正當手段索取小費、報酬;
(18)嚴重違反宿舍管理制度;
(19)違反吸煙條例;
(20)嚴重違反保密規定。
丙類過失
(1)貪污、索賄、行賄;
(2)毆打他人,或互相斗毆;
(3)侮辱威脅他人;
(4)私換外幣;
(5)涂改、假造單據、證明;
(6)作不道德或猥褻的交易動作;
(7)參加*組織或利用黑社會組織;
(8)組織及煽動罷工,斗毆、聚眾鬧事;
(9)危害酒店任何人士;
(10)攜帶、收藏、傳播一切禁品;
(11)參與賭博;
(12)對顧客粗暴、無禮或服務態度惡劣;
(13)惡意破壞公物或客人物品;
(14)未經批準私自外出兼職或利用病休另謀職業;
(15)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
(16)連續或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
(17)觸犯國家任何刑事法律、法規;
(18)偷盜酒店、客人或同事之物;
(19)未經批準,私自將工作鎖匙帶出酒店;
獎懲程序
1、督導部門發現員工符合獎勵條件或違反酒店有關規章制度時,即找有關當事人進行談話,然后將有關的獎懲事項通知至所屬部門,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
2、部門在收到督導部門的有關獎懲通知后,應馬上找當事人核實并了解有關的情況,于三天內將處理意見(必須符合《員工手冊》有關的規定)答復督導部門,并與督導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3、當事部門逾期不答復督導部門的獎懲通知,對有關當事人的獎懲處理即以督導部門意見以準,作自動生效處理。
4、如果獎懲事項是由當事部門發至督導部門,當事部門則需列明當事人的獎懲具體原因,開附上處理意見,由督導部門找當事人進一步核實并了解有關情況后,與當事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5、當督導部門與當事部門對員工獎懲的處理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時,最后的處理辦法由總辦決定。
篇3:某技工學校獎懲條例
zz技工學校獎懲條例
(一、獎勵部分)
為進一步完善學生評優獎勵工作,更好地體現學生素質的全面發展和特長提高,充分調動學生文明、守紀、好學、上進的積極性,特制定學生評優辦法如下:
一、獎項設置及標準:
(一)單項表彰:共設八項,原則每個項目每班一人。
1、學習榜樣:學習刻苦努力,上課專心聽講,成績優秀,班內期末考試總分第一者。
2、單科學習之星:某門專業課程成績突出,在各類競賽中獲獎或在年級某單科多次排名第一。
3、體育之星:體育成績突出,在校級以上運動會上成績優異者。
4、科技之星:在科技創新活動中表現突出,參加科技比賽成績優異者。
5、文明之星:嚴格落實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文明守紀、熱愛集體,期末思想品德評定優秀者。
6、團結友愛之星:團結同學,尊敬師長,助人為樂,拾金不昧,在學生中得到一致好評。
7、勞動之星:熱心班級、學校事務,勞動積極者。
8、管理之星:積極參與學校事務和班級管理工作,組織能力強,方法妥當,工作成績突出者。
(二)綜合表彰:共設四項,即十佳優秀學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共青團員。
校級三好學生的評選為班級學生總數的15%,校級優秀學生干部為每班2人,十佳優秀學生全校共評選10人,優秀共青團員每班評選2人,市級以上評優人數根據分配名額進行評選。
(三)其他表彰:凡學校舉行的各種競賽活動中,成績優異者給予表彰獎勵。
(二、懲罰部分)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違紀登記”:
1、損壞學校公物的;
2、不遵守實驗室操作規程而損壞儀器設備的;
3、在墻壁、家具、桌椅亂圖亂畫的;
4、曠課(包括遲到、早退折算在內)達2節以上的;
5、在課堂或*中高聲談論或看閱與課堂、會議無關的書報,經勸說無效的;
6、自修課時間外出活動的;
7、午休、晚寢時間在校內喧鬧、開收錄機、唱歌、吹奏樂器及制造其它嗓音,影響他人休息的;
8、起哄鬧事的;
9、講粗言穢語經勸告不改的;
10、在早操、課堂、*中穿拖鞋,上體育課時不按規定著裝的;
11、亂丟、亂吐、亂倒的;
12、宿舍床鋪內務檢查不及格的;
13、早操、上課、實驗、實習不認真且規勸無效的;
14、上課時未經老師許可隨意進出課室的;
15、不繳交作業,在課堂中回答問題不起立或拒絕老師提問的;
16、在實驗、實習中不服從安排的;
17、蓄意擾亂圖書館藏書刊排放秩序、不愛護書刊且不聽勸告的;
18、未經批準,隨意搬離宿舍床位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
1、盜竊集體或私人財物者;
2、過失損壞公物或有其他過失損壞行為者;
3、在校內燃放煙花炮竹,破壞校園正常的學習生活秩序者;
4、衣冠不整到教學樓、圖書館、辦公樓等公共場所者,給予口頭批評后屢教不改者;
5、在教學樓、圖書館、辦公樓、宿舍等公共場所吸煙、酗酒者;
6、在教學樓、圖書館、辦公樓、宿舍內踢球、溜冰、用腳蹬墻、踢門者;
7、在學習和休息時間打牌、下棋、會客者;
8、隨意搬動床架,影響宿舍統一管理者;
9、曠課達6節者;
10、學校組織考試,無故缺考一科者;
11、在課室,宿舍高聲喧嘩,故意影響他們學習和休息者。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已給予“通報批評”后,還屢教不改者;
2、在校內打麻將者;
3、隨意搬離床位、經勸告無效者;
4、以談戀愛為名,強行糾纏異性者;
5、寫恐嚇信或其他方式威脅他人安全者;
6、曠課達20學時者;
7、學校組織考試無故缺考兩科者;
8、攀爬學校校門、翻越圍墻出校外者;
9、考試時不服監考人員管理或與監考人員碰撞者;
10、盜竊集體或私人財務,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下者;
11、謾罵教職工者;
12、動手打人致他人輕傷者;并要賠償受害者醫療費和營養費;
13、被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罰款者;
14、在宿舍,不聽勸者,異性擅自互相串門者。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1、已累計三次“記過”以上處分者;
2、曠課達30學時以上者;
3、在宿舍內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者;
4、盜竊集體或私人財務,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上者;
5、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以上者;
6、勾結校外人員在校內打架鬧事者:
7、參加黑社會性質的幫派、團伙活動者;
8、策劃打架事件者;
9、動手打人致他人重傷者;
10、持續打架、斗毆者;
11、毆打教職員工者;
12、參與兩次以上打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