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華物業公司保密管理規定
為了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加強本公司的保密工作,現根據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建立保密工作領導小組。
二、保密工作領導小組需組織全體員工學習保密法規及有關文件,提高員工對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不斷增強保密紀律觀念,經常檢查督促各項保密規定的執行情況。
三、因事離開辦公室時,應將桌上各類文件、報表、圖紙和工作筆記等鎖入抽屜,不得將保密文件和資料隨意放在桌上。
四、經常檢查存放各類文書資料的柜櫥,發現遺失及時追查并報告部門負責人。每天下班前做到三查:查文件資料是否放入櫥柜;查抽屜、柜櫥是否鎖好;查門窗是否關好。
五、有關公司經營活動、工作安排、工資獎分配等重要信息是公司的機密,員工之間不得打聽、傳播,更不得外泄。
六、對外交往中,應嚴格遵守公司的保密規定,謹防商業機密的泄漏。
篇2:集團企業保密管理規定
企業集團保密管理規定
一、保密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均應樹立保密意識,嚴格保守公司秘密。
二、保密原則
公司全體員工應遵守以下原則:不該說的,絕對不說;不該問的,絕對不問;不該看的,絕對不看;不該聽的,絕對不聽;不該記錄的,絕對不記錄。
三、保密內容與方法
1、文件的保密環節包括其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摘抄、保存和銷毀等。
2、保密文件劃分為三級,第一級為絕密,第二級為機密,第三級為秘密。
(1)絕密
①公司有針對性的競爭策略和計劃;
②交易商有關資料;
③尚未公布的工資福利和人事調整方案;
④其他絕密內容。
(2)機密
①公司發展規劃;
②公司事故調查報告;
③公司領導的人事檔案;
④尚未公布的公司機構改革方案;
⑤員工個人的薪金;
⑥其他機密內容。
(3)秘密
①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傳達的公司辦公會議內容;
②不宜對外單位公開的內部規章;
③尚未公布的人事處罰決定;
④其他秘密內容。
3、保密文件的復制
(1)保密文件的復制由董事長或主管副董事長批準;
(2)復制保密文件,應派人在復制現場監督;
(3)保密文件的復制情況應予登記。
4、保密文件的發出、傳遞、簽收、保管
(1)發出保密文件應履行審批手續,審批權限同保密文件的復制一致;
(2)行政部經理負責絕密文件的傳遞工作,其他保密文件的傳遞工作由秘書負責;
(3)保密文件的接收人,應在接收記錄簿上簽收。接收人應對保密文件妥善保管,不得隨意在辦公桌上堆放,不得攜帶回家或公共場所;
(4)經批準由個人保存的記有秘密內容的記錄本等應防止遺失。離職時,應清理交回公司。
(5)絕密文件由行政部經理直接保管,其他文件由行政部(檔案室)保管。
5、保密文件的查詢和借閱,要嚴格履行審批制度,權限同保密文件的復制一致;
6、保密文件的解密和銷毀
(1)保密文件的解密有兩種形式,一是因正式公布而解;二是經鑒定已喪失秘密特征而解密;
(2)因公布而解密的,由保管人確認;
(3)經鑒定解密的,鑒定由保管人提出;
(4)經鑒定已喪失保存價值的秘密文件應銷毀;
(5)解密與銷毀應報董事長批準
(6)銷毀保密文件,應有兩個監銷人,并制作銷毀記錄。
四、處罰
違反本規定的,公司將據《人事管理制度》,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予以處罰。
篇3:檢驗檢疫公司保密管理規定
檢驗檢疫集團公司保密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集團的合法利益,保障集團長期穩定發展,適應市場競爭,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集團員工有義務保守集團秘密,嚴格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由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二章 集團秘密的范圍
第四條 集團發展戰略的秘密事項。
第五條 經營管理中重大決策的秘密事項。
第六條 企業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及經營決策。
第七條 企業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向書及可行性報告、主要會議記錄;
第八條 企業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第九條 企業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
第十條 企業職員人事檔案、工資性、勞務性收入及資料;
第十一條 其他秘密事項。
第三章 保密等級
第十二條 集團秘密分為三級:絕密、機密、秘密。
·集團經營發展中,直接影響集團權益的重要決策文件資料為絕密級;
·集團規劃、財務報表、統計資料、重要會議記錄、經營情況為機密級;
·集團人事檔案、合同、協議、員工工資性收入、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為秘密級。
第四章 各密級內容知曉范圍
第十三條 絕密級:董事會成員、總經理、監事會成員及與絕密內容有直接關系的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 機密級:副總經理(總助)及其以上以及與機密內容有直接關系的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秘密級:部門經理級別以上以及與機密內容有直接關系的工作人員。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十六條 員工須增強保密意識,不該問的不問,不該說的不說,不該看的不看。
第十七條 總經理主抓保密工作,各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的保密工作負責人。
第十八條 對外交往合作中需要提供集團秘密的事項,報集團總經理審批。
第十九條 嚴禁在公共場合、公用電話、傳真上交談和傳遞保密事項,不準在私人交往中泄露集團秘密。
第二十條 員工發現秘密已經泄露或可能泄露時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各機要部門必須安裝防盜門窗、嚴加保管鑰匙,非本機要部門人員獲準后方可進入。
第二十二條 涉密人員工作變動須辦理交接手續,由主管領導審核。
第二十三條 小車司機對領導在車內的談話嚴格保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