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等規定,制定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業主大會名稱及其執行機構議事活動用房
業主大會名稱:
業主委員會名稱:
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位置:
物業區域四至: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業區域地址:
第三條 業主大會組成和宗旨
業主大會組成:本物業區域業主大會由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大會宗旨:代表和維護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中的合法權益,依法、依本物業區域管理規約和本規則約定履行相應的職責。
第四條 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會議依法選舉產生,依法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接受業主的監督。根據服務合同,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約定,規范服務行為。
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由業主大會會議依法選舉產生。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備案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備案情況以及本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姓名、聯系電話和委員分工情況在本物業區域內公示。
第五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與相關部門的關系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自覺接受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依法履行職責,規范運作。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村)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積極配合物業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業主大會
第六條 業主大會的成立
本物業區域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
第七條 業主大會議事內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三)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
(四)物業服務的費用標準;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修資金;
(六)選舉和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
(七)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權限和工作經費;
(八)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工作報告;
(九)物業共有部分的經營、收益分配和使用等事項;
(十)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十一)利用本物業區域內公共場地、道路停放機動車的車位設置、管理、收費等事項;
(十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十三)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有關的訴訟事宜;
(十四)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
業主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召開時間為每年 月 日。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組織。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召開60日前,應當就本物業區域物業管理有關事宜征詢業主意見,經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形成議案后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主要事項以書面形式向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
第九條 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20%以上業主就物業管理共同事項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且經候補委員遞補后仍然缺額的;
(四)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缺額的;
(五) 。
屬本條第(一)項情形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1.有明確發起人且為業主;
2.提議事項明確,屬于業主大會議事范圍。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收到業主提議之日起的30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屬本條第(二)項情形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事件發生之日起 日內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就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的處理方案征求全體業主意見并表決,作出業主大會決定。
屬本條第(三)、(四)項情形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補選委員和候補委員。
第十條 業主大會的會議形式
根據本物業區域的實際情況,業主大會會議采取以下第 種形式。
(一)集體討論形式:由全體業主直接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并就業主大會會議需要決議的事項進行投票表決。
(二)書面征求意見形式:業主委員會(換屆籌備組)將業主大會議事內容在本物業區域內進行公告,并向全體業主發放書面征求意見表決票,由業主對議事內容進行投票表決。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議案的來源
業主委員會(換屆籌備組)根據業主、業主代表的提議、意見、建議和相關規定,經業主委員會(換屆籌備組)會議審議后,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投票權的確定
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參會業主的計算方法
業主大會會議采用集體討論形式召開的,參會業主數以親臨會議的業主與親臨會議且持有業主書面委托書的代理人之和計算。
業主大會會議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召開的,參會業主數以投入票箱與專人回收的有效表決票之和計算。
第十四條 業主參加業主大會的代理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持業主書面委托書并根據委托事項行使業主權利。代理人不具有被選舉權。
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代理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票的送達
根據本物業區域的實際情況,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均為表決票已送達:
(一)當面領取或送達,并由業主或與其同住本物業區域內專有部分的使用人簽收;
(二)按照業主提供的聯系地址、通訊方式送達;
(三)投入業主位于本物業區域內的信報箱或者專有部分內,并以電話、短信、QQ、郵件、微信等方式進行告知;
采用本條第(二)、(三)項情形送達的,應當有本物業區域內兩人以上的業主或者物業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作旁證,并在本物業區域內公告已送達情況。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方式
本業主大會會議采用以下第 、 種投票方式:
(一)設投票箱:在本物業區域內設固定或流動投票箱,由業主自行將表決票投入投票箱內。
(二)專人回收表決票:由業主委員會(換屆籌備組)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員到場回收表決票。
(三) 。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的決定
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決定其他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及時在本物業區域內向全體業主公告。
業主委員會(換屆籌備組)在業主大會會議投票結束后,應在業主代表、居(村)民委員會或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公證機構的見證下,采取公開驗票方式進行表決結果的統計。在監票人的監督下,由唱票人、計票人認真核對、計算票數,當場公布投票統計結果。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應當由業主委員會委員(包括委員候選人)以外的業主和居(村)民委員會代表擔任。
業主未能按時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其表決意見計入已表決意見的多數。此表決計算方式僅適用于已有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會議,需要“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的表決事項。
業主大會依據業主委員會(換屆籌備組)對業主投票表決情況的統計結果,形成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將業主大會決定在本物業區域內向全體業主公告。
業主大會決定對本物業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 提議再次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限制
業主大會已經作出決定的,業主在一年內不得以同一內容再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選聘
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之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將選聘方案、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的物業服務事項、物業服務質量及費用標準、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提交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并將表決結果以書面形式在本物業區域內公告。
業主大會對候選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進行投票時,若首輪投票未有候選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獲得雙過半數業主同意的,則應當在首輪投票獲得前二名的候選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中進行第二輪投票。第二輪投票仍未獲得雙過半數的,由業主委員會重新擬定選聘方案后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簽訂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依法作出選聘決定之日起30日內,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簽訂服務合同。
服務合同簽訂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服務合同主要內容(服務事項、服務質量及費用標準、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在本物業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監督、查詢。
第二十一條 共有部分經營與收益使用
利用物業共有部分進行經營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物業區域管理規約的約定,并經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共同決定后,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的決定,委托受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代表業主與經營單位簽訂有關協議,但協議期限不得超過物業服務合同期限。
共有部分經營收益的財務管理,由業主委員會委托受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設立專帳代管,收益的使用按照本物業區域管理規約的有關約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業主委員會的印章由業主委員會在主任和副主任以外的委員中推選專人保管。
業主大會已通過的決議和決定,由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簽字同意后用印;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由業主委員會主任簽字同意后用印。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后,應將用印材料按規定存檔。
未按前款規定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擔責任,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關責任。
業主委員會印章遺失的,業主委員會應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發布遺失聲明,并按照相關規定重新申請刻制業主委員會印章。
印章保管人的委員資格終止時,應當自資格終止之日起3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主任移交其保管的業主委員會印章。業主委員會主任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新的委員擔任印章保管人,并完成交接工作。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業主委員會印章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尚未換屆選舉或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的,應當在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或委員集體辭職之日起5日內,將業主委員會印章移交物業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代為保管。
第二十三條 檔案資料管理
檔案資料應當編號造冊,妥善保管,規范管理,做到檔案資料完整、無遺失。檔案資料主要包括:
(一)物業區域內的物業資料;
(二)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三)本物業區域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等相關制度
(四)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書面材料;
(五)業主大會設立及各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備案的材料;
(六)業主清冊及聯系方式;
(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
(八)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
(九)業主和使用人的提議、書面意見、建議書;
(十)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使用資料;
(十一)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的收支情況清冊;
(十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清冊;
(十三)其他有關材料。
業主大會檔案資料由業主委員會推選委員專人管理。檔案管理人遺失檔案資料,由檔案管理人承擔責任,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檔案管理人的相應責任。
檔案管理人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資格終止之日起3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其保管的檔案資料。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業主大會檔案資料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尚未換屆選舉或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的,應當在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或委員集體辭職之日起5日內,將其保管的業主大會檔案資料交由物業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代為保管。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與任期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依法履行業主大會、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賦予的各項職責,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的監督。
業主委員會設委員 名,其中業主委員會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 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的委員條件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本物業區域內自然人業主或者法人業主(法人業主應當由法定代表人行使權力),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未欠繳物業服務費用;
(三)身體健康,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較強的社會公信力;
(四)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五)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六)本人及其直系親屬未在為本物業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機構中任職;
(七) 。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終止
(一)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自行終止:
1.不再是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
2.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以書面方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職請求,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終止其委員資格。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業主大會決定終止其委員資格:
1.拒不履行委員職責;
2.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或20%以上業主提議罷免其委員資格;
3.無故連續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三次以上的(含三次);
4.不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
5.不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6.不履行業主義務,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
7.侵害本物業區域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
8. 。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補選
業主委員會委員因故缺額時,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順序自動補足,業主委員會及時將遞補情況在本物業區域內公告。
業主委員會委員因故缺額,經候補委員自動遞補后委員人數仍缺額的(缺額比例小于50%),業主委員會應在60日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完成委員的補選工作。業主委員會逾期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補選的,由物業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和指導下,代行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業主委員會委員因故缺額,經候補委員自動遞補后仍未達到業主委員會總人數半數的,由物業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和指導下,按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工作的有關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后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選舉
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的,由物業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和指導下,按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工作的有關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 名(候補委員數不得超過業主委員會委員總人數的 %)。
候補委員的選舉、任期、資格條件和終止、缺額補選等規則,與正式委員相同。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委員因故缺額,由候補委員按得票排名順序自動遞補成正式委員。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60日前,在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代表和居(村)民委員會代表組成換屆籌備組,并做好換屆選舉籌備工作:
(一)起草本屆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
(二)確定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公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候補委員候選人的基本情況;
(五)做好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未換屆的,由物業所在地居(村)民委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和指導下,按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工作的有關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前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派出所協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候補委員候選人的產生方式
籌備組應當根據本物業區域規模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代表性、廣泛性和專有部分的比例,確定委員候選人和候補委員候選人的分布和人數。
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實行差額選舉,其差額比例不低于20%;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候補委員候選人采用下列 、 、 方式產生:
(一)籌備組直接聽取業主意見,經匯總意見后提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候補委員候選人;
(二)籌備組向業主發放推薦表,根據得票多少,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候補委員候選人;
(三)上屆業主委員會提名推薦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候補委員候選人;
(四)5%以上的業主聯名推薦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候補委員候選人;
(五) 。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本物業區域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選聘實施人以及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擬訂業主委員會年度經費預決算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五)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六)擬訂本物業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七)擬訂本物業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八)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九)初審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訂的年度服務計劃,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提請業主大會決定終止或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
(十一)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服務合同,并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合同情況進行考評;
(十二)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對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十三)督促違反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相關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經書面催交,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相關費用的業主,業主委員會可以采用在本物業區域進行公示等方式協助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催交。
(十四)對有關檔案資料、會議記錄、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的財物進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時了解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六)協調業主與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間的關系,調解業主與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間的物業服務糾紛和矛盾;
(十七)加強對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的學習和宣傳,不斷提高業主自治管理的意識和能力;
(十八)建立業主委員會接待制度,接受業主、使用人的咨詢、投訴和監督,定期以公告等形式向全體業主報告工作情況;
(十九)依法忠實履行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
(二十)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以及居(村)民委員會的指導與監督;
(二十一)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做好其他相關工作;
(二十二) 。
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的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 月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 。經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委員總數過半數的委員參加,否則會議無效。業主委員會所作決定應當經委員總數過半數委員同意,否則決定無效。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業主委員會委員和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必須遵守執行。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照下列規則召開:
(一)會議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負責召集,并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等。
(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提前 日向業主委員會召集人說明。
(三)會議召開5日前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
(四)討論、決定物業管理公共事項的,于會議召開5日前在本物業區域內以書面形式公告會議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五)做好會議記錄,會議結束時參會委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六)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的議事文件由業主委員會發布或簽署,并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并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后存檔。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作出業主委員會決定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本物業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不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的,由居(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指導下,指定一名委員召集和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決定的形成及其委員責任
業主委員會通過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形成決議,作出業主委員會決定。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業主委員會因違反法律法規作出的決定或超越職權作出的決定給業主造成損失的,由同意該決定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職責
(一)主持業主委員會工作,負責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
(二)主持制訂業主委員會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代表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匯報工作;
(四)組織、協調、解決本物業區域物業管理實施工作中的日常問題;
(五)組織研究、論證本物業區域物業管理實施工作中的問題;
(六)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
(七)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八)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以及居(村)民委員會的指導與監督;
(九) 。
第三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副主任職責
(一)協助業主委員會主任工作;
(二)根據業主委員會主任的授權,承擔業主委員會相關工作;
(三)業主委員會主任缺席時,代行其職責;
(四)參與組織、協調、解決本物業區域物業管理實施工作中的日常問題;
(五)參與研究、論證本物業區域物業管理實施工作中的問題;
(六)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
(七)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八)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以及居(村)民委員會的指導與監督;
(九) 。
第三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職責
(一)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等有關活動;
(二)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三)參與制訂業主委員會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四)參與組織、協調、解決本物業區域物業管理實施工作中的日常問題;
(五)參與研究、論證本物業區域物業管理實施工作中的問題;
(六)廣泛了解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管理動態、情況和問題,向業主委員會或者通過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反映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七)承擔業主委員會布置的專項工作;
(八)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以及居(村)民委員會的指導與監督;
(十) 。
第三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禁止行為
(一)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
(二)向為本物業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承攬、介紹相關業務;
(三)收受可能妨礙公正行使職務的其他利益。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業主大會決定終止其委員資格。
第三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
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由業主委員會制訂年度資金預算方案,經業主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后實施。經費主要用于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和必要的日常辦公等開支,主要用于下列開支項目: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開支,計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計 元/月;
(三)有關人員津貼,共計 元/月,具體支付對象如下:
1. ,費用 ;
2. ,費用 ;
3. ,費用 。
業主委員會所需的工作經費,不得向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攤派,其經費采用下列第 種方式籌集:
(一)業主每月按 元交納;
(二)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的 %,合計 元;
(三) 。
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歸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在本物業區域內至少公布一次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主動接受業主的監督,必要時可由聘請專業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第四十條 業主委員會接受業主的咨詢、監督
業主委員會應建立業主委員會接待制度,主任負責安排委員輪流接待業主、使用人的咨詢、投訴和監督。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可以查閱業主委員會所有會議資料和涉及自身利益的檔案資料,并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接受詢問之日起3日內予以答復。
第四十一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會議記錄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的記錄工作,會議記錄經會議主持人(業主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記錄人、出席會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簽字并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后存檔。決定的議事文件由業主委員會發布或簽署,并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簽字后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后存檔。
第四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對物業服務的監督和考評
業主委員應當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約情況,定期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考評。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合同情況的監督和考評作為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依本規則有關約定向業主大會報告。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規則的生效
本規則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本規則對本物業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物業所有權人發生變更,本規則的效力及于物業的繼受人。
第四十四條 規則修改與補充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的涉及本規則的相關決定均為本規則的組成部分。本規則的修訂需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本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補充。
第四十五條 規則備案
制定和修改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按規定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規則保存與執有
本規則業主委員會保存5份,業主及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居(村)民委員會各執1份。
宜昌市 業主大會
年 月 日
篇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公告
關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
第二屆業主大會〔20**〕02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表決票統計于20**年7月12日在/居委會舉行,/區房辦、居委會、業委會成員參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的表決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本小區居住區域業主代表人數113人(其中裙房6人),建筑總面積15233.27平方米,委托居委會送達表決票113張,占業主人數100%,占總面積100%,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
表決結果如下: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票數超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表決通過,上述規約將于20**年8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
篇3:《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關于《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根據業委會和全體業主代表協調會的協調意見,就完善議事規則條款提交全體業主表決等事宜等三個議題,于20**年7月3日在本小區張貼的,就 “事項2”:
組織全體業主進行議事規則完善增加“參與率”條款和延續代表大會運行的表決,
20**年10月27日公示表決結果的本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條】增加第4項:“全體業主和代表大會的有效表決,應同時滿足已投票面積票權和人數票權分別超過小區兩項總票權的50%”。
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按照本項議題的表決結果履職運行。”
從20**年7月3日公示至7月18日滿15天,至20**年9月19日,投票表決參與滿足“人數-面積”雙過半;投票的票數為人數權3758人,面積權371834.59平米,參與比例分別為人數權63.06%,面積權52.81%。
其中,同意“增加有效表決參與率條款,確認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為人數權50.93%,面積權43.25%。依此前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將已送達未投票計入已投的多數票,本次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表決,同意“增加第4項條款”的人數權和分別為87.87%和90.44%。本次臨時會議關于針對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特此公告。
說明1、5個片區(北區、單身公寓+商業街、睦鄰居、新北區、友鄰居)統計總人數5959戶、專有總面積704085.68m2;
說明2、5各片區參與投票統計比例匯總為:
確認增加 維持不變 棄權 總數
單身公寓: 人數 720 36 197 953
面積 38023.13 2268.55 9191.89 49483.57
睦鄰居: 人數 325 72 21 418
面積 420**.26 8907.06 3048.93 53959.25
友鄰居: 人數 565 70 60 695
面積 65494.39 9502.16 6697.81 81694.36
片區總和: 人數 3035 356 367 3758
人數占比 50.93% 5.97% 6.16% 63.06%
面積 304486.22 41022.59 26325.78 371834.59
面積占比 43.25% 5.83% 3.74% 52.81%
說明3、本公告張貼公示7日,請全體業主對可能的疏誤,在公示期內向秣陵街道物管辦書面提交。
附:全體業主表決結果清單見展板張貼的附件
z花園小區業主代表大會
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