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關于在物業管理區域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的通知
常政辦發〔20**〕127號
各鎮人民政府、碧溪新區(街道辦事處),常熟經濟技術開發區、常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東南街道辦事處),服裝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區(虞山林場),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依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公安局、市容市政管理局、環保局、物價局、民防局、工商局、質監局關于在物業管理區域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的通知》(蘇住建物〔20**〕2號)、《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物業管理工作的意見》(常政發〔20**〕25號)的規定,經研究決定在我市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方便業主投訴,便于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和管理單位及時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第一時間化解矛盾?,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物業管理區域設立行政執法單位公示牌(以下簡稱“公示牌”)。根據物業管理區域涉及的主要行政執法部門和管理單位,制作統一的公示牌,公示執法部門和管理單位的名稱、聯系電話。行政執法部門:市住建局(房管處)、規劃局、城管局、發改委、公安局(包括消防、技防、交警)、市場監管局、環保局、民防局、民政局、綜治辦、司法局、稅務局(地稅、國稅)、水務局、紀委(監察)等單位,管理單位:屬地政府、管理區、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各屬地政府可根據本區域職能設置情況調整公示單位名單。
二、公示牌由屬地政府統一制作(公示牌格式見附件),費用由屬地政府承擔。公示牌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懸掛或在項目管理處業主接待中心(處)張貼。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做好公示牌懸掛(張貼)、保潔、維護工作。公示牌缺損的由屬地政府負責更新。物業服務企業應認真履行對違法行為的勸阻、制止、報告職責,配合行政執法部門和管理單位做好投訴處理工作。
四、屬地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應嚴格執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城市管理涉及部門職能交叉有關事項的分流處理意見的通知》(常政辦發〔20**〕52號)和《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熟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暫行辦法>的通知》(常辦發〔20**〕52號)等規定,認真履行行政監管和執法職能,及時處置各類違法行為。
五、重大投訴事項需要多部門協調的,按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物業管理工作的意見》(常政發〔20**〕25號)的規定,由屬地政府牽頭組織,各行政執法部門認真履職,妥善處理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矛盾和糾紛,市住建局(房管處)應給予業務指導。
六、屬地政府應在20**年10月1日前完成公示牌的制作并懸掛、張貼工作。
附件:常熟市物業管理區域行政執法單位公示牌
常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7月28日
附件
常熟市物業管理區域行政執法單位公示牌
行政 執法 部門 |
名稱 | 聯系電話 | 名稱 | 聯系電話 |
住建局(房管處) | 52799119 | 住建局(房屋安全) | 52799180 | |
住建局(房屋質量) | 52874058 | 規劃局 | 52777361 | |
城管局 | 52707999 | 發改委 | 51532121 | |
公安局(消防) | 52834173 | 公安局(交警) | 52209000 | |
公安局 | 110 | 市場監管局 | 96333 | |
環保局 | 52813111 | 水務局 | 52971633 | |
民防局 | 52873539 | 民政局 | 52893123 | |
綜治辦 | 52738086 | 司法局 | 52732148 | |
地稅局 | 51536110 | 國稅局 | 96888738 | |
紀委(監察局) | 52880127 | |||
管理 單位 |
***** (屬地政府) |
******** | ||
**管理區 | ******** | |||
**社區居(村)委會 | ******** | |||
其他 | 便民服務熱線12345 | |||
各行政執法部門和管理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規定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物業管理工作的意見》(常政發[20**]25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城市管理涉及部門職能交叉有關事項的分流處理意見的通知》(常政辦發[20**]52號),認真履行行政監管和執法職能,及時處置各類違法行為。 |
說明:以上公示牌為綠底白字,尺寸為600*840cm。
篇2:福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違法行為查處辦法(2013年)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
《福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已經20**年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楊益民
20**年6月10日
福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查處違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定的行為,保障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踞t療保險基金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基金等構成。
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違法行為的查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基本醫療保險主管部門”)按照下列分工承擔基本醫療保險的監督管理職責:
(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監督管理。各縣(市)、馬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監督管理。
(二)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監督管理。各縣(市)、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負責本區域內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監督管理。
民政、財政、食品藥品、工商、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 各級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本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的日常管理和稽核工作。各級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規范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基本醫療保險服務。
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主管部門及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實施監督管理、日常稽核的過程中,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進入用人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等場所開展調查、檢查工作;
(二)調查、詢問有關人員,要求被調查、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查閱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人員花名冊、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工資發放表以及其他資料;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證據材料;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福建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的規定,及時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并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出具虛假的勞動關系、財務會計報表等證明材料,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提供便利。
第八條 參保(合)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本人社會保障卡出(轉)借他人使用;
(二)偽造社會保障卡就醫或持他人社會保障卡冒名就醫;
(三)偽造、變造檔案等證明材料,逃避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義務;
(四)偽造、變造醫療文書、醫療費票據等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
(五)變賣由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用材料或者診療項目;
(六)與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機構串通,串換醫保項目、空刷社會保障卡;
(七)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發生變更或喪失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格,未按規定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的變更、注銷手續;
(八)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定的行為。
參保(合)人員發生工傷、交通事故等應由第三方支付醫療費用的情形,在第三方支付醫療費用后的60日內應當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墊付的醫療費用返還。
第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按照《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的規定,建立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運行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統,并對診療項目、藥品、醫療器械等實行信息化管理,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要求保存、傳送信息。
定點醫療機構在接診時,應當校驗就診人員的社會保障卡,確認社會保障卡信息與持卡人一致,按照處方管理規定開具處方,并將診治情況記載于病歷。
第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采用為參保(合)人員重復掛號,重復或者無指征化驗、檢查、治療,分解或者無指征住院等方式,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并將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
(二)將非住院人員或掛床住院人員的醫療費用納入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算;
(三)將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器械、生活用品、保健品等費用,或者應由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算;
(四)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或者用藥品種規定,以超量用藥、重復用藥、違規使用無適應癥的藥品,或者以分解、更改處方等方式,為參保(合)人員配藥,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
(五)違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定的
支付比例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 (六)偽造、變造醫療文書或者提供虛假醫療費用結算憑證,騙取或者協助他人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
(七)替非定點醫療機構代結算費用;
(八)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定點零售藥店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協助套現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者將生活用品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算;
(二)替非定點零售藥店代結算費用;
(三)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規為參保單位或個人辦理參保登記;
(二)擅自減免或者不按規定程序核銷用人單位和參保(合)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擅自更改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或者不按規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標準;
(四)利用職務和工作便利協助參保單位、定點單位或個人騙取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
(五)泄露用人單位或者參保(合)人員信息;
(六)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 拒絕、阻撓基本醫療保險主管部門或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實施檢查稽核的,由基本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之一,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處以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未騙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之一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對相關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醫保醫師暫停醫保結算1至12個月;情節嚴重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解除與其簽訂的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基本醫療保險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資格。
第十五條 參保(合)人員涉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在調查處理期間,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改變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方式。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涉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在調查處理期間,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暫停支付費用。
第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基本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責令追繳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追回已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給用人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保(合)人員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日常稽核的過程中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或其工作人員有違反執業規范行為的,應當移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參保(合)人員和其他人員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基本醫療保險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位于本市行政區域外,與本市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暫停支付醫療費用,并移送所在地的相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屬實且為查處重大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單位或者個人,基本醫療保險主管部門或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日?;诉^程中發現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外的城鄉醫療救助費、勞模醫療補助費等基本醫療保障基金被騙取的,應當移送相關的基金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篇3:山西省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規定
(晉政發〔20**〕9號)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
(省環保局 20**年5月14日)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改善環境質量,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環境違法行為是指排污單位或個人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決定、制度等,造成環境污染,給環境和人民群眾生活帶來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三條 各單位和個人都有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的權利。
環保部門及其經辦人員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條 舉報人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可以選擇下列任一舉報方式:
(一)撥打12369環保舉報電話進行電話舉報;
(二)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進行書面舉報;
(三)到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進行口頭舉報。
第五條 各級環保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本轄區除12369舉報電話外的其他舉報方式和途徑(辦公及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傳真電話號碼、網址及電子信箱等)。
第六條 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實行獎勵制度。
第七條 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之一,經調查屬實,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舉報人有權獲得獎勵。
(一)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沒有有效的控制污染,造成廢水、廢氣、噪聲等污染物超標排放的;
(二)擅自拆除、閑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超標排放污染物的;
(三)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
(四)建設項目違反“三同時”規定,污染防治設施未同時投入使用或沒有達到規定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