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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經理人

地產公司生產經營目標考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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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經營目標考核

  1、生產經營目標考核分為項目落實、工程進度、產值利潤、工程質量、工程款回收、生產成本控制六大指標。

  2、經營指標落實

  (1)企劃經營部按照公司年度市場經營目標,進行逐月分解,以營銷合同簽訂、執行為依據,完成月度目標加2分。

  (2)市場開拓進度延誤,每拖延一項扣2分。

  3、工程進度管理

  按照設計方案及月度施工進度表。

  (1)提前完成工程量,每提前一天加1分。

  (2)推遲完成工程量,每推遲一天扣1分。

  4、產值利潤管理考核

  按照公司每月月末(27-30日)下達的銷售收入及利潤目標。

  (1)超額完成月銷售產值、利潤指標,每超萬元,公司按超出銷售收入的2%提獎。

  (2)完不成月度、季度產值、產值利潤指標,每虧萬元,公司按未完成凈利潤的5%予以兌現。

  5、工程質量管理考核

  (1)抓好全面質量管理,確保各分項及總體質量達到設計要求。各分項工程驗收全部達標,每月加2分。

  (2)出現質量事故,每項次扣5分。

  6、房款回收

  (1)加快房款回收,確保生產經營資金正常周轉。參照月度計劃,每提前一天加5分。

  (2)工程款回收達不到合同規定要求,每推遲一天扣5分。

  7、生產成本控制

  (1)各項生產成本,每節約一萬元,加5分,超出部分按50%兌現。

  (2)其它各單位各項費用,每節約一百元加5分,超出部分按100%兌現。

  生產經營目標考核

篇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主席令第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20**年8月3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

  (20**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 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三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六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編輯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ㄒ唬┙?、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ㄈ┙M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ㄋ模┍WC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ㄎ澹┒酱佟z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M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M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ǘ┙M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ㄈ┒酱俾鋵嵄締挝恢卮笪kU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ㄋ模┙M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浦购图m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己瞬坏檬召M。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九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三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四十五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三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六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ǘz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ㄈz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ㄋ模τ懈鶕J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六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六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六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七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第七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七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七十四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七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編輯

  第七十六條 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第七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七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八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第八十二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搶救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八十三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Σ环戏ǘò踩a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ǘ┌l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ㄈσ呀浺婪ㄈ〉门鷾实膯挝徊宦男斜O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ㄋ模┰诒O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ㄒ唬┌l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ǘ┌l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ㄋ模┌l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窗凑找幎ㄔO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ǘ┪kU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ㄋ模┪慈鐚嵱涗洶踩a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ㄎ澹┪磳⑹鹿孰[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ㄆ撸┨胤N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ǘ┑V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ㄈ┑V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ǘ┌踩O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ㄈ┪磳Π踩O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ㄋ模┪礊閺臉I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ㄎ澹┪kU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九十七條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ǘχ卮笪kU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ㄈ┻M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ㄋ模┪唇⑹鹿孰[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一百零一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ǘ┥a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一百零九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ǘ┌l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l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l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法規定的生產安全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12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來源:法律圖書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四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年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20**年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0**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2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清潔生產的推行

  第三章 清潔生產的實施

  第四章 鼓勵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清潔生產,是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組織、實施清潔生產。

  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促進清潔生產。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以及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產業發展、區域開發等規劃。

  第五條 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科學技術、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有關清潔生產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國際合作,組織宣傳、普及清潔生產知識,推廣清潔生產技術。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清潔生產的宣傳、教育、推廣、實施及監督。

  第二章 清潔生產的推行

  第七條 國務院應當制定有利于實施清潔生產的財政稅收政策。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于實施清潔生產的產業政策、技術開發和推廣政策。

  第八條 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科學技術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國家節約資源、降低能源消耗、減少重點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編制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及時公布。

  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應當包括:推行清潔生產的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按照資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確定開展清潔生產的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和重點工程。

  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確定本行業清潔生產的重點項目,制定行業專項清潔生產推行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有關行業專項清潔生產推行規劃,按照本地區節約資源、降低能源消耗、減少重點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確定本地區清潔生產的重點項目,制定推行清潔生產的實施規劃并組織落實。

  第九條 中央預算應當加強對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資金投入,包括中央財政清潔生產專項資金和中央預算安排的其他清潔生產資金,用于支持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確定的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工程實施清潔生產及其技術推廣工作,以及生態脆弱地區實施清潔生產的項目。中央預算用于支持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資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地方財政安排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資金,引導社會資金,支持清潔生產重點項目。

  第十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支持建立促進清潔生產信息系統和技術咨詢服務體系,向社會提供有關清潔生產方法和技術、可再生利用的廢物供求以及清潔生產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務。

  第十一條 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科學技術、建設、農業等有關部門定期發布清潔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

  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編制重點行業或者地區的清潔生產指南,指導實施清潔生產。

  第十二條 國家對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限期淘汰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并發布限期淘汰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以及產品的名錄。

  第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批準設立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產品標志,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相應標準。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清潔生產技術和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的研究、開發以及清潔生產技術的示范和推廣工作。

  第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部門,應當將清潔生產技術和管理課程納入有關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的宣傳和培訓,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公眾的清潔生產意識,培養清潔生產管理和技術人員。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等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清潔生產宣傳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宣傳、教育等措施,鼓勵公眾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根據促進清潔生產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布未達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標、重點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的企業的名單,為公眾監督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提供依據。

  列入前款規定名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點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章 清潔生產的實施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原料使用、資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以及污染物產生與處置等進行分析論證,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

  第十九條 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過程中,應當采取以下清潔生產措施:

  (一)采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原料;

 ?。ǘ┎捎觅Y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工藝和設備,替代資源利用率低、污染物產生量多的工藝和設備;

 ?。ㄈιa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廢水和余熱等進行綜合利用或者循環使用;

 ?。ㄋ模┎捎媚軌蜻_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防治技術。

  第二十條 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應當考慮其在生命周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業對產品的包裝應當合理,包裝的材質、結構和成本應當與內裝產品的質量、規格和成本相適應,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不得進行過度包裝。

  第二十一條 生產大型機電設備、機動運輸工具以及國務院工業部門指定的其他產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標準化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制定的技術規范,在產品的主體構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標準牌號。

  第二十二條 農業生產者應當科學地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和飼料添加劑,改進種植和養殖技術,實現農產品的優質、無害和農業生產廢物的資源化,防止農業環境污染。

  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第二十三條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用節能、節水和其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技術和設備,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消費品。

  第二十四條 建筑工程應當采用節能、節水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建筑設計方案、建筑和裝修材料、建筑構配件及設備。

  建筑和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筑和裝修材料。

  第二十五條 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應當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開采方法和工藝技術,提高資源利用水平。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經濟技術可行的條件下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廢物、余熱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轉讓給有條件的其他企業和個人利用。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的資源消耗以及廢物的產生情況進行監測,并根據需要對生產和服務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ㄒ唬┪廴疚锱欧懦^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

 ?。ㄈ┦褂糜卸?、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的規定治理。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將審核結果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并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組織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效果進行評估驗收,所需費用納入同級政府預算。承擔評估驗收工作的部門或者單位不得向被評估驗收企業收取費用。

  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企業,可以自愿與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簽訂進一步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協議。該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布該企業的名稱以及節約資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第二十九條 企業可以根據自愿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管理體系等認證的規定,委托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提高清潔生產水平。

  第四章 鼓勵措施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清潔生產表彰獎勵制度。對在清潔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從事清潔生產研究、示范和培訓,實施國家清潔生產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自愿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議中載明的技術改造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資金支持。

  第三十二條 在依照國家規定設立的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應當根據需要安排適當數額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第三十三條 依法利用廢物和從廢物中回收原料生產產品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四條 企業用于清潔生產審核和培訓的費用,可以列入企業經營成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點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公布,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標注產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實標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筑和裝修材料的,依照產品質量法和有關民事、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承擔評估驗收工作的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向被評估驗收企業收取費用的,不如實評估驗收或者在評估驗收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法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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