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來源:法律圖書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四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年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20**年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2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清潔生產的推行
第三章 清潔生產的實施
第四章 鼓勵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清潔生產,是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組織、實施清潔生產。
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促進清潔生產。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以及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產業發展、區域開發等規劃。
第五條 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科學技術、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有關清潔生產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國際合作,組織宣傳、普及清潔生產知識,推廣清潔生產技術。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清潔生產的宣傳、教育、推廣、實施及監督。
第二章 清潔生產的推行
第七條 國務院應當制定有利于實施清潔生產的財政稅收政策。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于實施清潔生產的產業政策、技術開發和推廣政策。
第八條 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科學技術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國家節約資源、降低能源消耗、減少重點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編制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及時公布。
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應當包括:推行清潔生產的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按照資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確定開展清潔生產的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和重點工程。
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確定本行業清潔生產的重點項目,制定行業專項清潔生產推行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有關行業專項清潔生產推行規劃,按照本地區節約資源、降低能源消耗、減少重點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確定本地區清潔生產的重點項目,制定推行清潔生產的實施規劃并組織落實。
第九條 中央預算應當加強對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資金投入,包括中央財政清潔生產專項資金和中央預算安排的其他清潔生產資金,用于支持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確定的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工程實施清潔生產及其技術推廣工作,以及生態脆弱地區實施清潔生產的項目。中央預算用于支持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資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地方財政安排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資金,引導社會資金,支持清潔生產重點項目。
第十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支持建立促進清潔生產信息系統和技術咨詢服務體系,向社會提供有關清潔生產方法和技術、可再生利用的廢物供求以及清潔生產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務。
第十一條 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科學技術、建設、農業等有關部門定期發布清潔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
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編制重點行業或者地區的清潔生產指南,指導實施清潔生產。
第十二條 國家對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限期淘汰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并發布限期淘汰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以及產品的名錄。
第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批準設立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產品標志,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相應標準。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清潔生產技術和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的研究、開發以及清潔生產技術的示范和推廣工作。
第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部門,應當將清潔生產技術和管理課程納入有關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的宣傳和培訓,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公眾的清潔生產意識,培養清潔生產管理和技術人員。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等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清潔生產宣傳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宣傳、教育等措施,鼓勵公眾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根據促進清潔生產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布未達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標、重點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的企業的名單,為公眾監督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提供依據。
列入前款規定名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點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章 清潔生產的實施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原料使用、資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以及污染物產生與處置等進行分析論證,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
第十九條 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過程中,應當采取以下清潔生產措施:
(一)采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原料;
(二)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工藝和設備,替代資源利用率低、污染物產生量多的工藝和設備;
(三)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廢水和余熱等進行綜合利用或者循環使用;
(四)采用能夠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防治技術。
第二十條 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應當考慮其在生命周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業對產品的包裝應當合理,包裝的材質、結構和成本應當與內裝產品的質量、規格和成本相適應,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不得進行過度包裝。
第二十一條 生產大型機電設備、機動運輸工具以及國務院工業部門指定的其他產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標準化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制定的技術規范,在產品的主體構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標準牌號。
第二十二條 農業生產者應當科學地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和飼料添加劑,改進種植和養殖技術,實現農產品的優質、無害和農業生產廢物的資源化,防止農業環境污染。
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第二十三條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用節能、節水和其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技術和設備,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消費品。
第二十四條 建筑工程應當采用節能、節水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建筑設計方案、建筑和裝修材料、建筑構配件及設備。
建筑和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筑和裝修材料。
第二十五條 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應當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開采方法和工藝技術,提高資源利用水平。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經濟技術可行的條件下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廢物、余熱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轉讓給有條件的其他企業和個人利用。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的資源消耗以及廢物的產生情況進行監測,并根據需要對生產和服務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的規定治理。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將審核結果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并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組織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效果進行評估驗收,所需費用納入同級政府預算。承擔評估驗收工作的部門或者單位不得向被評估驗收企業收取費用。
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企業,可以自愿與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簽訂進一步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協議。該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布該企業的名稱以及節約資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第二十九條 企業可以根據自愿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管理體系等認證的規定,委托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提高清潔生產水平。
第四章 鼓勵措施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清潔生產表彰獎勵制度。對在清潔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從事清潔生產研究、示范和培訓,實施國家清潔生產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自愿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議中載明的技術改造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資金支持。
第三十二條 在依照國家規定設立的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應當根據需要安排適當數額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第三十三條 依法利用廢物和從廢物中回收原料生產產品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四條 企業用于清潔生產審核和培訓的費用,可以列入企業經營成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點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公布,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標注產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實標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筑和裝修材料的,依照產品質量法和有關民事、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承擔評估驗收工作的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向被評估驗收企業收取費用的,不如實評估驗收或者在評估驗收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法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
篇2: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12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來源:法律圖書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四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年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20**年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2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清潔生產的推行
第三章 清潔生產的實施
第四章 鼓勵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清潔生產,是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組織、實施清潔生產。
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促進清潔生產。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以及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產業發展、區域開發等規劃。
第五條 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科學技術、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有關清潔生產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國際合作,組織宣傳、普及清潔生產知識,推廣清潔生產技術。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清潔生產的宣傳、教育、推廣、實施及監督。
第二章 清潔生產的推行
第七條 國務院應當制定有利于實施清潔生產的財政稅收政策。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于實施清潔生產的產業政策、技術開發和推廣政策。
第八條 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科學技術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國家節約資源、降低能源消耗、減少重點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編制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及時公布。
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應當包括:推行清潔生產的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按照資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確定開展清潔生產的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和重點工程。
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確定本行業清潔生產的重點項目,制定行業專項清潔生產推行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有關行業專項清潔生產推行規劃,按照本地區節約資源、降低能源消耗、減少重點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確定本地區清潔生產的重點項目,制定推行清潔生產的實施規劃并組織落實。
第九條 中央預算應當加強對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資金投入,包括中央財政清潔生產專項資金和中央預算安排的其他清潔生產資金,用于支持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確定的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工程實施清潔生產及其技術推廣工作,以及生態脆弱地區實施清潔生產的項目。中央預算用于支持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資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地方財政安排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資金,引導社會資金,支持清潔生產重點項目。
第十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支持建立促進清潔生產信息系統和技術咨詢服務體系,向社會提供有關清潔生產方法和技術、可再生利用的廢物供求以及清潔生產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務。
第十一條 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科學技術、建設、農業等有關部門定期發布清潔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
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編制重點行業或者地區的清潔生產指南,指導實施清潔生產。
第十二條 國家對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限期淘汰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并發布限期淘汰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以及產品的名錄。
第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批準設立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產品標志,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相應標準。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清潔生產技術和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的研究、開發以及清潔生產技術的示范和推廣工作。
第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部門,應當將清潔生產技術和管理課程納入有關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的宣傳和培訓,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公眾的清潔生產意識,培養清潔生產管理和技術人員。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等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清潔生產宣傳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宣傳、教育等措施,鼓勵公眾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根據促進清潔生產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布未達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標、重點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的企業的名單,為公眾監督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提供依據。
列入前款規定名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點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章 清潔生產的實施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原料使用、資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以及污染物產生與處置等進行分析論證,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
第十九條 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過程中,應當采取以下清潔生產措施:
(一)采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原料;
(二)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工藝和設備,替代資源利用率低、污染物產生量多的工藝和設備;
(三)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廢水和余熱等進行綜合利用或者循環使用;
(四)采用能夠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防治技術。
第二十條 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應當考慮其在生命周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業對產品的包裝應當合理,包裝的材質、結構和成本應當與內裝產品的質量、規格和成本相適應,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不得進行過度包裝。
第二十一條 生產大型機電設備、機動運輸工具以及國務院工業部門指定的其他產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標準化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制定的技術規范,在產品的主體構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標準牌號。
第二十二條 農業生產者應當科學地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和飼料添加劑,改進種植和養殖技術,實現農產品的優質、無害和農業生產廢物的資源化,防止農業環境污染。
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第二十三條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用節能、節水和其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技術和設備,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消費品。
第二十四條 建筑工程應當采用節能、節水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建筑設計方案、建筑和裝修材料、建筑構配件及設備。
建筑和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筑和裝修材料。
第二十五條 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應當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開采方法和工藝技術,提高資源利用水平。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經濟技術可行的條件下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廢物、余熱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轉讓給有條件的其他企業和個人利用。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的資源消耗以及廢物的產生情況進行監測,并根據需要對生產和服務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的規定治理。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將審核結果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并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組織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效果進行評估驗收,所需費用納入同級政府預算。承擔評估驗收工作的部門或者單位不得向被評估驗收企業收取費用。
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企業,可以自愿與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簽訂進一步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協議。該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布該企業的名稱以及節約資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第二十九條 企業可以根據自愿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管理體系等認證的規定,委托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提高清潔生產水平。
第四章 鼓勵措施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清潔生產表彰獎勵制度。對在清潔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從事清潔生產研究、示范和培訓,實施國家清潔生產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自愿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議中載明的技術改造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資金支持。
第三十二條 在依照國家規定設立的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應當根據需要安排適當數額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第三十三條 依法利用廢物和從廢物中回收原料生產產品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四條 企業用于清潔生產審核和培訓的費用,可以列入企業經營成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點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公布,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標注產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實標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筑和裝修材料的,依照產品質量法和有關民事、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承擔評估驗收工作的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向被評估驗收企業收取費用的,不如實評估驗收或者在評估驗收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法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
篇3:食品股份公司清潔生產管理制度
食品股份公司清潔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公司的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清潔生產,是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第三條 :在公司所轄范圍內,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車間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均應依照本管理制度,組織、實施清潔生產。
第四條 :公司鼓勵和促進清潔生產,公司行政部門、生產車間應當將清潔生產納入各級管理制度及考核制度,
第五條 :加強清潔生產宣傳和教育,普及清潔生產知識,增強全員清潔生產意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履行清潔生產義務,有權檢舉破壞清潔生產的行為。公司對在清潔生產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 :公司辦公室主管全公司的清潔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各單位、部門負責人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清潔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清潔生產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公司成立《清潔生產管理領導小組》,由總經理任組長,生產副總任副組長。公司辦公室、生產部、各分廠負責人為組員。總經理對公司的清潔生產管理工作全權負責。
第九條 :生產副總在清潔生產管理、協調方面的職責如下:
1、 負責組織清潔生產技術進步措施(包括:原燃材料的采用、生產工藝的制定和改進、設備的選型、生產過程的管理、產品質量的控制等)的實施;
2、 協助總經理組織公司清潔生產技改項目的評價,清潔生產技改設備的審查;
3、 組織生產系統清潔生產目標的實現。
第十條:綜合辦公室負責全公司的清潔生產管理工作。其在清潔生產管理方面的職責范圍如下:
1、 協助生產副總經理組織貫徹執行國家的《清潔生產促進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技術標準;
2、 負責組織制定公司《清潔生產管理制度》,《清潔生產計劃和目標》,《清潔生產獎懲辦法》等管理性文件,并組織實施、監督執行;
3、 參與公司清潔生產技改項目的評價,參與公司清潔生產技改設備的審查;
4、 考核監督各部門清潔生產目標的執行情況,提出清潔生產獎勵意見;
5、 協助和配合上級清潔生產審核部門對我公司進行的清潔生產審核的全程工作;
6、 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組織清潔生產信息交流,積極收集、推廣、應用節能與環保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及清潔材料;
7、 組織編寫并報送清潔生產狀況報告,按照上級清潔生產審核部門的有關規定,定期報告工作;
8、 組織建立關于清潔生產方面的各項臺帳,完善各類技術資料和檔案;
9、 綜合辦公室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清潔生產項目、目標的實施,組織本單位職工開展群眾性的清潔生產活動,為公司清潔生產總目標的實現而負責。
第十一條:綜合辦公室清潔生產管理員兼作清潔生產統計員。其在清潔生產方面的職責如下:
1、 協助生產副總做好清潔生產的各項組織、管理、協調工作;
2、 負責公司清潔生產各項指標的綜合統計、分析工作;
3、按時編制全公司清潔生產各項統計報表;
4、生產的各項組織、管理、協調工作;
第十二條 :生產部在清潔生產管理方面的職責如下:
1、 負責清潔生產技術進步措施(包括:原燃材料的采用、生產工藝的制定和改進、生產過程的管理、產品質量的控制、清潔生產設備的選責如下型以及設備制造、檢修、維護、保養過程的控制等等)的實施;
2、 參與公司清潔生產技改項目的評價,清潔生產技改設備的審查;
3、 協助生產副總組織生產系統清潔生產目標的實現。
第十三條 :生產車間各班組班長,負責本部門的清潔生產管理工作。其在清潔生產管理方面的職責如下:
1、 研究本部門的能源結構,制定本部門各小組、機臺的能源消耗定額。研究制定本部門重點節能措施并組織實施。
2、 研究本部門的污染源及污染狀況,制定或提出本部門污染治理和控制意見。
3、 檢查和督促本部門各小組、機臺能耗定額和污染指標的執行情況。
4、 組織本部門職工開展群眾性的清潔生產活動。
第十四條 :班組統計員負責本班組清潔生產統計工作,每月結束后,將本班組當月的清潔生產情況上報給公司綜合辦公室。
第十五條 :綜合辦公室,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清潔生產項目、目標的實施,組織本部門職工開展群眾性的清潔生產活動,為公司清潔生產總目標的實現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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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清潔生產的實施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原料使用、資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以及污染物的產生與處置等進行分析論證,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和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
第十七條 :公司在進行技術改造過程中,應當采取以下清潔生產措施:
1、 采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原料;
2、 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工藝和設備,替代資源利用率低、污染物產生量多的工藝和設備。
3、 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廢水和余熱進行綜合利用或者循環使用;
4、 采用能夠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防治技術。
第十八條 : 公司在采購、生產和銷售全過程中,應當采取以下清潔生產措施:
1、 采購部在采購原材料的時候,應充分了解該原材料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質,對毒性大、危害嚴重的原材料不予購買。
2、 原材料預處理車間對低毒、低害的原材料購進后應分別堆放、嚴格分選,確保有毒、有害原材料不投入使用。在分選和處置低毒、低害原材料時,應設法避免造成第二次污染和對人的傷害。
3、 各生產車間在產品生產的全過程中應嚴格控制原材料的消耗及各類物料的消耗,努力提高成材率,降低物耗;
4、 各生產車間在產品生產的全過程中應嚴格控制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提高能源的循環利用率;
5、 各生產車間在產品生產的全過程中應嚴格控制對環境的污染,控制和保持生產設備、場地、環境的清潔衛生。
6、 提高服務質量,確保用戶滿意。
7、 機修車間在制造、維修、保養設備的時候,應考慮設備的先進性、節能性和環保性,同時應嚴格保持工作場地以及周邊環境的清潔衛生。
第四章 計劃管理
第十九條 :清潔生產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清潔生產的中心思想可以歸納為“節能、降耗、減污、增效”八個字。因此,公司以及各部門在下達各階段生產經營計劃的同時應下達節能、降耗、減污、增效的計劃。
第二十條 :綜合辦公室會同公司有關部門,制定全公司各單位、各產品的能耗定額、節能計劃和減污目標,報公司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總經理批準后執行。能耗定額、節能計劃及減污目標應作為公司綜合生產計劃的重要組成部份。
第二十一條 :生產管理部門及管理人員在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完成生產計劃指標的同時,應檢查、督促其完成節能、降耗、減污指標。
第二十二條 :單位產品能耗定額的制定
1、 單位產品能耗定額包括供汽煤耗、發電煤耗、廠用電率、鍋爐熱效率、熱電比等。
2、 各班組部門根據公司下達的能耗定額指標和本部門實際,進行分解,制定機臺的能耗定額。
3、 辦公室、管理部門和食堂以及公用設施的用電,已經分別裝表計量和統計,綜合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節約控制辦法。
4、 抓緊完善自來水、循環水等耗能工質的計量、統計工作,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開展節約用水工作。
5、 研究再生廢物的回收、利用、處置或達標排放技術方案,
6、 單耗定額是監督各耗能單位合理使用能源,考核各崗位工人的操作技術水平,確定各單位用能指標的依據,也是開展節能競賽及評比的依據。
7、 各單項定額均由綜合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并報總經理審批后執行。任何人無權隨意修改。如確實需要修改,必須由綜合辦公室組織一定的會議,并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第五章 獎懲辦法
第二十三條 :公司對主動實施清潔生產措施和項目的班組或部門給予鼓勵。在實施清潔生產措施和項目過程中,凡屬于班組主動提出建議和方案、積極配合制造和安裝、主動進行調試和試產、迅速投入使用并收到明顯效果的,對表現突出的班組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為了鼓勵積極參與清潔生產的員工,公司設立清潔生產特別獎勵基金,對積極提交合理化建議,在清潔生產宣傳、培訓、竟賽等各項活動中表現優秀的員工,給予獎勵。在節約能源、消除污染、清潔衛生等方面,做出成績的員工,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為了使公司的清潔生產工作長期開展下去,公司在適當的時候修改和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增加清潔生產的有關內容,促進企業持續發展。
第六章 宣傳與教育
第二十六條 :由于清潔生產是一種新的生產管理方式,清潔生產必須全員參與,因此必須加大宣傳力度,加強對員工的清潔生產知識教育,提高員工的清潔生產意識。
第二十七條 :綜合辦公室組織各班組、部門,調動各方積極因素,組織各方力量,利用宣傳窗、標語、征文、培訓班、考試、競賽、文娛活動等各種形式,開展清潔生產宣傳、教育活動。使全體員工人人皆知、個個參與。
第二十八條 :公司每月組織員工進行不少于兩小時的清潔生產教育,對中層以上干部及從事清潔生產管理、統計的專(兼)職人員,進行不少于四小時的節能教育。
第二十九條 :清潔生產教育培訓工作由綜合辦公室進行組織和安排,各有關班組、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原始數據是企業實行現代化管理的數字依據,為了確保上述各項條例的正確實施,要求各班組、機臺,認真做好各項原始記錄,建立有關臺帳,并按時上報辦公室。
第三十一條 :為了不斷提高企業清潔生產管理水平,推動企業持續發展和進步,公司將主動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與上級文件精神有抵觸時,以上級文件精神為準,解釋權屬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