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是組成公司管理的每一塊磚或每一個部件,管理樹上的每個空格都表示職務名稱,針對每一個崗位都必須有一份崗位描述。
(一)崗位描述總經理
職務名稱:總經理
直接上級:董事長
直接下屬:營銷策劃中心副總經理,工程管理中心副總經理,綜合管理中心
副總經理、總經理秘書
本職工作:組織、實施、領導公司的正常運作,使公司獲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總經理對董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審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審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提請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
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二)崗位描述營銷策劃中心副總經理
職務名稱:營銷策劃中心副總經理
直接上級:總經理
直接下屬:策劃部經理,銷售部經理
本職工作:主持營銷策劃中心全面工作。
直接責任:
草擬公司年度經營計劃,上報總經理批準。
負責編制本中心的年、季、月度工作計劃、租售計劃,行政費用、租售費用計劃。
根據以上計劃指標,負責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和措施,在確保完成計劃指標同時,能有效地節省費用。
負責協助總經理對公司所有工程項目投資策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工作。
主持、組織策劃工作,擬定招商、招租及租售方案,確保完成租售指標。
統籌或主持本中心主管級以(來自:m.dewk.cn)上的人事招聘、培訓及考核等工作,提名本中心主管級以上人員的聘任、辭退、升職,經綜合管理副總審核,報總經理批準。
負責公司及本中心的信息資料檔案管理督導工作,保證重要文件、資料的保密不外泄。
負責抓好公司員工的思想動態、精神文明、道德教育及職業操守工作,穩定和提高本中心員工隊伍素質等企業文化建設工作。
積極完成上級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
(三)崗位描述工程管理中心副總經理
職務名稱:工程管理中心副總經理
直接上級:總經理
直接下屬:設計部經理、工程部經理,總工程師、裝修部經理、預決算部經理
本職工作:主持工程管理中心全面工作
直接責任:
負責參與工程從投資策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工作,聯絡設計單位對總體規劃設計、單體工程各專業施工圖紙設計并審核,參與工程預結算書編制,負責工程施工管理到工程竣工驗收全過程操作。
編制并實施完成工程管理中心的月、季、年度工作計劃,按時上報月度工作計劃、資金計劃和工作總結,及時編制、上報、跟進落實生產、辦公用品計劃、材料采購計劃,根據工程預結算書填制工程請款表等事項。
參與工程施工招、投標工作,審議工程施工合同經財務部和專業律師審議后呈報總經理審批。
提名本中心主管級以上人員的招聘及不稱職員工的解聘工作,經人事行政部考核,綜合管理副總審核,報總經理審批。
與政府職能部門搞好關系,力保工程建設順利進展。
主持做好已交付客戶使用的樓宇的工程回訪信息反饋工作及保修期內的工程質量維修跟進工作。
做好策劃部、租售部、公關部、物業經營管理部、人事行政部的各項橫向配合工作,完成公司的各項工程及經營計劃。
完成公司領導的交給的各項臨時性工作。
(四)崗位描述 企業管理中心副總經理
職務名稱:企業管理中心副總經理
直接上級:總經理
直接下屬:人事行政部經理、物業部經理
本職工作:負責企業管理中心全面工作。
直接責任:
草擬公司年度經營計劃,上報總經理批準。
負責編制本中心的年、季、月度工作計劃、租售計劃,行政費用、租售費用計劃。
根據以上計劃指標,負責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和措施,在確保完成計劃指標同時,能有效地節省費用。
負責協助總經理對公司所有工程項目投資策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工作。
負責制定公司各部門工作范圍及各崗位職責,負責編制公司各項工作的操作程序、工作標準,并負責檢查、協調、督導各部門工作的順利開展。
主持、組織策劃工作,擬定租售策劃方案,確保完成租售指標。統籌或主持主管級以上的人事招聘、培訓及考核等工作,提名公司及本中心主管級以上人員的聘任、辭退、升職,報總經理批準。
負責公司及本中心的信息資料檔案管理督導工作,保證重要文件、資料的保密不外泄。
負責抓好公司員工的思想動態、精神文明、道德教育及職業操守工作,穩定和提高公司員工隊伍素質等企業文化建設工作。
積極完成上級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
(五)崗位描述策劃部經理
職務名稱:策劃部經理
直接上級:營銷策劃中心副總經理
直接下屬:策劃助理
本職工作;策劃方案的撰寫及實施。
直接責任:
統籌組織本部的策劃工作。
負責有關市場策劃方案的撰寫、廣告方案的撰寫與編制,并有效地組織實施與監控。
搜集有關房 地產市場信息及資料,建立和逐步完善信息資料庫的管理,為市場租售提供有利依據。
為公司提供市場及租售策劃方案,并協助實施與監控。
提供廣告策劃方(來自:m.dewk.cn)面的報價,以及材料、市場動態的資料,并分類整理存檔管理。
編制市場推廣費用的計劃,并加以監控與及時呈報。
負責展銷會現場氣氛布置的方案,組織實施并確保租售計劃的完成。
協助人事行政部做好本部門人員招聘、考核、培訓工作。
積極配合公司各部門運作管理及協調工作。
組織完成本公司的CI、VI策劃工作。
積極完成上司安排的工作。
(六)崗位描述策劃助理
職務名稱:策劃助理
直接上級:策劃部經理
直接下屬:策劃文案
工作責任:
負責有關市場策劃方案、廣告策劃案的撰寫。
負責監督有關租售計劃的實施和總結分析。
搜集有關鋪位、寫字樓招租、房地產銷售市場信息,并分類整理成檔。
協助經理制定本部門的月、季、年度的工作計劃和總結分析。
負責相關市場推廣資金計劃,監督并作總結分析。
負責監督、指導策劃文案的工作。
完成經理交待的臨時任務。
(七)崗位描述策劃文案
職務名稱:策劃文案
直接上級:策劃助理
本職工作:策劃文案的撰寫。
工作責任:
協助策劃助理撰寫相關市場策劃、廣告策劃方案,并有效地組織實施和監督。
負責搜集相關廣告的報價及相關材料、樣板的搜集及最新市場信息資料,建立相關信息庫。
協助經理完成本公司CI、VI的策劃工作。
負責廣告費用計劃并組織實施及監控。
統籌組織相關廣告活動并監控。
完成經理臨時安排的其它工作。
(八)崗位描述銷售部經理
職務名稱:銷售部經理
直接上級:營銷策劃中心副總經理
直接下屬:銷售主任,租后服務主任
本職工作:本公司所有物業的銷售工作
直接責任:
負責本部門人員的崗位培訓,提高銷售人員的營銷技巧。
負責公司銷售業務,獲取最新市場銷售信息,為市場策劃提供可靠信息和依據。
了解市場及周邊鋪位寫字樓、住宅信息狀況,開拓新的租售策略和租售方案。
編制本部門月、季、年度租售計劃和工作總結,確保完成公司下達的各項任務,并監控本部門的銷售費用。
負責主動尋求各部門對銷售的配合,并將信息反饋給相關部門。
督促本部門人員妥善做好檔案資料管理。
妥善處理客戶投訴。
配合相關部門,協調好與客戶之間的關系。
搜集和整理客戶的租售資料,并妥善分類、保管和存檔,每月編寫統計及分析報表,呈送有關部門。
協助辦理客戶簽約手續。
協助人事行政部做好租售部員工聘任、考核、培訓等工作。
協助財務部做好應收款工作。
協助公司其他部門的工作。
積極完成副總經理臨時安排的工作。
(九)崗位描述 銷售主任
職務名稱:銷售主任
直接上級:銷售部經理
直接下屬:銷售員
本職工作:本公司所有物業的銷售工作
直接責任:
協助經理完成本部門銷售業務及管理工作。
負責指導本部門銷售資料的登記、保管、整理、存檔等管理工作。
負責召集部門的銷售會議及業務培訓工作,可在經理授權下主持業務會議及其它重要工作會議。
定期向部門經理遞交工作計劃和總結。
協助經理妥善處理部門內外的聯系與溝通工作。
積極完成上司臨時安排的工作任務。
(十)崗位描述售后服務主任
職務名稱:售后服務主任
直接上級:銷售部經理
直接下屬:服務員
本職工作:售后服務及銷售手續的辦理
直接責任:
負責部門售后的后勤事務管理及對部門文員的行政監督工作。
負責客戶的文書工作、文件收發、登記、歸檔、打印、會議記錄、通知傳遞。
負責部門物品和示范樣板房物品的登記保管事務。
負責租后服務跟進落實工作。
負責辦理租售簽約手續。
負責定期向部門經理遞交租后工作計劃和總結。
協助經理處理好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工作。
完成上司臨時安排的工作任務。
(十一)崗位描述售樓員
職務名稱:售樓員
直接上級:銷售主任
本職工作:協助主任做好銷售工作
工作責任:
主動、自覺完成本職租售任務及上級安排的各項工作。
協助主任整理租售資料的統計和分類管理。
協助市場調查,及時上交工作計劃及總結。
對客戶有禮有節,不準有超越權限的承諾。
積極完成上司臨時安排的工作。
(十二)崗位描述售后服務員
職務名稱:售后服務員
直接上級:售后服務主任
本職工作:協助服務主任做好相關工作
工作責任:
協助租后主任為客戶服務。
協助辦理相關的銷售手續,并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負責與客戶溝通聯系,為客戶解決困難。
在與客戶聯系中,要有禮有節,不違背公司利益,又使客戶滿意。
協助經理處理投訴問題的落實、解決。
做好對外公關工作。
(十三)崗位描述營銷策劃中心文員
職務名稱:營銷策劃中心文員
直接上級:營銷策劃副總經理
本職工作: 負責辦公室日常事務
工作責任:
打印各類文稿件。
對本部門所、有文件進行歸類整理、立檔、歸檔。
每周各售樓處貸款互帳情況的統計及情況分析。
每月各售樓處貸款情況的審核、檢查、督促。
協助經理協調服務中心與各售樓處的關系。
協助辦理相關的銷售手續,并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代理業務的拓展及情況分析。
經理交代的其他工作 。
(十四)崗位描述設計部經理
職務名稱:設計部經理
直接上級:工程管理中心副總經理
直接下屬:設計師
本職工作:負責公司總體規劃設計工作
直接責任:
向工程中心副總經理負責,完成上級領導下達的各項設計任務。
協助公司做好工程項目的投資策劃,可行性分析工作,上報有關領導部門審核、批準。
做好已決定開發工程的總體規劃設計工作,提供"五圖一書",進行設計報建工作;
做好單體工程的建筑、結構、水、電、裝修、園林綠化工程等作業施工工圖紙的設計工作,盡量節約工程投資。保證圖紙的完整性和經濟性,保證各專業圖紙準時提供給施工單位,不影響施工進度。
及時參加圖紙會審工作。
協助工程部做好鋼盤隱蔽工程及其他施工現場跟進服務工作。
做好必要的公關協調工作,做好相關設計部門的配合工作,力保設計工作順利進展。
做好營銷策劃部、售樓部、人事行政部辦公室、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的各項橫向配合工作。
參與本部的人員的招聘及不稱職人員的辭退工作。
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各項臨時工作。
(十五)崗位描述設計師
職務名稱:設計師
直接上級:設計部經理
本職工作:建筑及平面設計
直接責任:
根據公司要求及意圖,協助經理進行總體規劃等設計工作。
跟蹤各項設計的修改、定稿工作。
設計資料的分類、管理工作。
配合經理搞好相關規劃部門及設計院的關系。
積極協助配合其他部門的相關工作。
(十六)崗位描述工程部經理
職務名稱:工程部經理
直接上級:工程管理中心副總經理
直接下屬:施工主管
本職工作:負責工程部的工作
工作責任:
認真貫徹公司的各項決議,及時完成公司下達的工作任務。
負責按時制定出各階段的施工進度計劃、材料供應計劃和資金需求計劃,報總工程師、預決算師審核后,呈送工程管理中心副總經理。
負責加強施工隊伍的管理,確保按照圖紙施工,施工組織設計和國家的規定標準施工。
按照公司的規定原則,參與進行招投標及選擇施工隊的具體工作。
負責及時編制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預算,報預決算師核準以保證資金計劃的落實實施。
負責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避免人身及機械安全事故的發生。
負責定期組織工程質量安全的檢查活動,及時總結上報。
在征得工程管理中心副總經理同意的原則下,及時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質量事故。
認真參加圖紙會審工作,并及時將設計和施工中發現的問題以書面形式報總工室,工程管理中心助理總經理處理。
負責隨時跟進施工隊的進度狀況,發現問題須及時解決。判斷確無能力完成施工任務的施工隊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解決。
負責及時組織各分部分項工程的隱蔽工程驗收工作,并確保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負責收集整理各種資料,并接受質監小組對資料的審查。
及時完成公司交辦的各種臨時性工作。
&n bsp; (十七)崗位描述施工主管
職務名稱:施工主管
直接上級:工程部經理
本職工作:協助工程部經理做好工程部的工作
工作責任:
協助經理認真做好開工前的準備,指導督促施工隊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進度計劃并跟蹤落實。
負責認真審核工程所需材料并對進場材料要嚴格把好質量關。
負責認真核對建筑物的定位、標高和布局等方面是否符合圖紙設計和公司合同要求。
負責對圖紙變更、增補工程進行現場簽證和記錄。
負責作好分部分項的資料整理(來自:m.dewk.cn),做好檔案統一歸檔管理。
負責審核各專業(土建、水電、空調、園林綠化)工程預付款,并呈報預決算部復核,核實好已完成的工程量。
負責分部分項的驗收工作,把好工程質量關。
負責協助經理、總工程師處理現場發生的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整理原始資料上報主管部門。
負責整理各項工程(土建、水電、園林綠化)的竣工資料及交接工作。
負責完成經理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十八)崗位描述總工程師
職務名稱:總工程師
直接上級:工程管理中心副總經理
直接下屬:質檢工程師、安檢工程師
本職工作:
負責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技術指導和參與工程預算,并承擔責任。
主持審核投資項目的設計方案,審定設計單位的所有圖紙及設計技術變更通知。
負責審核、控制工程項目建設成本。
負責參與承建單位的選擇和招、投標工作。
主持審批權承建單位提出的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和施工進度計劃。
負責參與審查承建單位提出的材料和設備清單及規格、質量。
負責督促、檢查承建單位嚴格按圖紙及技術規程施工,做好安全生產,確保工程質量。
負責處理質量、安全事故。
負責驗收各工程項目所使用的材料、構件及設備的質量情況,嚴格把關。
負責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術檔案資料。
負責組織設計單位(部門)和承建單位(施工隊)進行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向有關部門提出竣工驗收報告。
負責督促竣工工程資料存檔。
負責定期制定月、季、年度的部門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并及時上交。
積極完成工程管理中心助理總經理交待的臨時性工作。
(十九)崗位描述質檢工程師、安檢工程師
職務名稱:質檢工程師、安檢工程師
直接上級:總工程師
本職工作:協助總工程師做好工程方面的各項工作
工作責任:
認真貫徹執行"萬年大計、質量第一、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方針和各項施工安全制度。
負責組織隱蔽工程驗收和分項工程質量評定。
負責督促施工隊做好原材料送檢、試驗及工程資料的整理。
嚴格執行現行建筑安裝施工規范,每一分部分項工程必須經過驗收,才能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負責對不符合工程質量評定標準要分部分項工程必須作出書面處理意見,通知施工隊進行整改,并通知工程部跟蹤處理。
負責定期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安全大檢查,做好檢查記錄,發現隱患及時處理,責令施工隊整改。
負責組 織設計質量保證措施,建立各級質量監督體系。
負責提出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措施,對工程的質量事故進行分析,提出整改意見。
深入施工現場每道工序,掌握安全重點部位情況,檢查各種防護設施,糾正違章指揮。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頒發的安全法規及公司制定的安全規章制度,發理問題及時處理、糾正和向總工程師、工程管理中心副總及時江報。
(二十)崗位描述裝修部經理
職務名稱:裝修部經理
直接上級:工程管理中心副總經理
直接下屬:施工主管
本職工作:負責裝修部的全面工作
工作責任:
認真貫徹公司的各項決議,及時完成公司下達的工作任務。
負責按時制定出各階段的外裝修及內裝修施工進度計劃、材料供應計劃和資金需求計劃,報總工程師、預決算師審核后,呈送工程管理中心副總經理。
負責加強施工隊伍的管理,確保按照圖紙施工,施工組織設計和國家的規定標準施工。
按照公司的規定原則,參與進行招投標及選擇施工隊的具體工作。
負責及時編制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預算,報預決算師核準以保證資金計劃的落實實施。
負責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避免人身及機械安全事故的發生。
負責定期組織工程質量安全的檢查活動,及時總結上報。
在征得工程管理中心副總經理同意的原則下,及時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質量事故。
認真參加圖紙會審工作,并及時將設計和施工中發現的問題以書面形式報總工室,工程管理中心助理總經理處理。
負責隨時跟進施工隊的進度狀況,發現問題須及時解決。判斷確無能力完成施工任務的施工隊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解決。
負責及時組織各分部分項工程的隱蔽工程驗收工作,并確保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負責收集整理各種資料,并接受質監小組對資料的審查。
及時完成公司交辦的各種臨時性工作。
(二十一)崗位描述施工主管
職務名稱: 施工主管
直接上級:裝修部經理
本職工作:負責裝修部的施工管理工作
工作責任:
協助經理認真做好開工前的準備,指導督促裝修隊編制裝修組織設計及裝修進度計劃并跟蹤落實。
負責認真審核裝修所需材料并對進場材料要嚴格把好質量關。
負責認真核對建筑物的定位、標高和布局等方面是否符合圖紙設計和公司合同要求。
負責對圖紙變更、增補工程進行現場簽證和記錄。
負責作好分部分項的資料整理,做好檔案統一歸檔管理。
負責審核各裝修工程預付款,并呈報預決算部復核,核實好已完成的工程量。
負責分部分項的驗收工作,把好裝修質量關。
負責協助經理、總工程師處理現場發生的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整理原始資料上報主管部門。
負責整理各項裝修工程的竣工資料及交接工作。
全面了解市場流行動態,協助經理擬訂最佳裝修施工方案。
負責完成經理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二十二)預決算部經理
職務名稱:預決算部經理
直接上級:工程管理中心副總經理
下屬崗位:預決算員
本職工作:負責預決算部的全面工作
工作責任:
負責審核、控制工程項目建設成本。
負責參與項目的投資分析、建筑成本預算的前期規劃工作。
負責根據國家和地區的建筑材料價格標準,制訂本公司的原材料價格標準。
完成總經理安排的臨時性工作。
(二十三)崗位描述預決算員
職務名稱:預決算員
直接上級:預決算部經理
本職工作:協助經理做好預決算工作
工作責任:
協助經理審核、控制工程項目建設成本。
參與建筑成本預算的前期規劃工作。
協助經理根據國家和地區的建筑材料價格標準,制訂預算本公司的原材料價格標準。
協助經理解決工作中的各項問題。
完成經理安排的臨時性工作。
(二十四)崗位描述項目拓展部經理
職務名稱:開發部經理
直接上級:工程管理中心副總經理
直接下屬:開發助理
本職工作:負責開發部的全面工作
工作責任:
負責樹立公司良好的形象。
負責工程項目開發的前期工作。
接待重要賓客的來訪及重要的業務單位。
經常調查研究、收集整理有關資料,了解國內外有關的經濟政策和行業發展情況。
完成上司安排的臨時工作。
(二十五)崗位描述開發助理
職務名稱:開發助理
直接上級:開發部經理
本職工作:協助經理做好開發工作
工作責任:
協助經理辦理土地證、房地產證、銷售證等公司所需的各種政府批文證件。
跟進公司辦理企業注冊等各項審批工作,及時將辦理上報。
辦理協助經理對外有關單位、政府職能部門的聯系、溝通工作。
參與公司重大新聞發布會組織籌備工作。
負責本部門所有文件的打印、復印,對所有文件進行歸類整理、立檔和歸檔。
完成經理安排的臨時性工作。
(二十六)崗位描述工程管理中心文員
職務名稱:工程管理中心文員
直接上級:工程管理中心副總經理
本職工作:負責預決算部的全面工作
工作責任:
負責收集、整理工程有關政策法規和信息動態。
負責有關工程項目的文字打印、整理工作。
負責各工程項目組技術資料檔案的立卷歸檔和保管借閱工作。
負責收集并保管公司和各項目監理部拍攝的各種會議,工程業務上的照片和像片。
負責圖紙、文件、資料的簽收、分發、保管等工作。
完成上級領導交辦其它工作。
(二十七)崗位描述人事行政部經理
職務名稱:人事行政部經理
直接上級:企業管理中心副總經理
直接下屬:人事助理,行政秘書,車隊長。
本職工作:為企業提供合格的人才和人力,并維持良好的公司辦公秩序及行政事務管理。
工作責任:
負責編寫公司人事行政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
組織統籌公司各部人力招聘與聘用事務性工作。
協助公司各部對人事、行政工作方面的咨詢,配合解決處理工作。
負責編寫公司人事、行政月、季、年工作計劃及總結。
組織、策劃公司的企業文化建設,增強公司凝聚力,員工歸宿感。
統籌各部門員工,制定公司的人力預算。
依照公司薪酬制度新進員工辦理定級及薪金評核工作。
依照公司制度對試用期滿的員工進行評述,并辦理薪資確認及通知有關部門工作。
根據獎懲制度 ,調節員工工作積極性和工作潛力。
負責公司的人事、行政對外事務。
積極主動的完成企業管理中心副總、總經理臨時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務。
(二十八)崗位描述人事助理
職務名稱:人事助理
直接上級:人事行政部經理
本職工作:
協助經理制訂、監督、執行公司的人事方針、政策及制度。
配合公司各部人力預算、招聘及核查工作。
依照公司制度,配合處理員工晉升、調動、離職、辭退等手續。
掌管編制員工的檔案資料及薪金資料。
協助經理制定本部年、季、月度人事工作計劃及總結報告。
負責公司各部門人員招聘的初步面試工作。
協助經理制定公司的各項人事管理制度。
監督各項人事規章制度的落實、執行。
負責調查處理員工違紀事件,并寫出調查報告上報經理,調查處理勞資糾紛,并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聯系處理。
負責辦理工傷事故、醫療、保險等有關手續。
監督公司員工考勤及休假狀況,并對薪資給付、加班等復核監管。
接待應聘人員,指導應聘者填寫個人簡歷,整理應聘資料,建立人才庫。
辦理新進員工入職及登記手續,并帶到各部介紹使其熟悉環境。
協助經理對員工進行考核工作。
人事資料整理歸檔及建立,完善更新員工花名冊。
完成經理臨時交待的工作。
(二十九)崗位描述行政秘書
職務名稱:行政秘書
直接上級:人事行政部經理
直接下級:接待員、文員
本職工作:
協助經理制訂、監督、執行公司的行政政策、制度。
配合監督、執行公司行政方面費用支出情況,并制定相應控制、改善的管理措施。
協助經理制定本部月、季、年度工作計劃及總結報告。
負責處理本部與其他部門外事活動的配合工作。
負責文書的管理及全公司文員業務指導、培訓、管理工作。
負責員工的有關證件辦理。
負責公司生活用品,辦公設備用品、文具的申購、審批,跟催調派工作。
負責公司、本部門會議記錄并整理會議紀要。
協助經理對公司內部發布重要信息、通知、通告工作。
負責外來信函、報紙分類、包裹郵寄與派發。
負責行政資料整理歸檔、文書打印。
負責公司內部員工通訊名錄整理。
負責保證公司通訊暢通無阻。
負責公司公務車的管理調派工作。
按《檔案管理制度》要求,做好檔案的檢點移交、編號、編目檢索、統計、保管和安全等工作,對過期無利用價值的檔案資料經有關領導組織鑒定后方能作銷毀修理。
完成人事行政部經理臨時交待的工作。
(三十)崗位描述接待文員
職務名稱:接待文員
直接上級:行政秘書
工作責任:
協助經理制訂和實施公司培訓計劃、培訓費用、培訓總結工作。
傳真、信件收發準確無誤。
接 聽來電口齒清晰,運用禮貌用語,記錄轉達及時準確。
熟悉各部門人員引導正確無誤。
每日報刊廣告剪貼,無遺漏。
信息電話問詢詳細全面。
匯總登記準確無誤。
能迅速提供有關區域的廣告剪報。
分類整理系統、規范、利于查詢。
(三十一)崗位描述 行政文員
職務名稱:行政文員
直接上級:行政秘書
工作范圍:行政辦公室涉及的文員工作。
工作責任:
文件、資料、表單、報告等打印、校對、排版。
電話接聽、記錄轉達。
房產軟件信息輸入、使用。
傳真、收發、復印、通知。
每日留言版登記。。
有關文件、刊物、物品的發放。
辦公室接待。
電腦管理。
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臨時事宜。
(三十二)崗位描述培訓部經理
職務名稱:培訓部經理
直接上級:企業管理副總經理
直接下級:培訓主任
工作責任:
根據公司戰略發展制訂公司培訓計劃、培訓費用、培訓總結工作。
制訂公司培訓制度及建立完善的培訓體系
協助各部門,制訂實施監督各部門的業務培訓計劃。
組織統籌監督公司各部對員工的培訓及考評工作。
組織安排對新員工進行職前培訓。
組織管理、業務短訓班、研討班、講座等培訓活動。
合理安排培訓人員,檢查培訓質量,組織人員考核。
組織編寫、翻譯、審核培訓教材及資料。
負責教學儀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及購置。
管理和控制外派學習的員工,審核員工申請報銷業余學習的學費。
負責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的策劃、安排組織實施工作。
完成企業管理副總經理臨時交待的工作。
(三十三)崗位描述培訓主任
職務名稱:培訓主任
直接上級:培訓部經理
本職工作:組織公司員工培訓
工作責任:
協助經理制訂和實施公司培訓計劃、培訓費用、培訓總結工作。
協助各部門,制訂實施監督各部門的業務培訓計劃。
協助經理作好新員工職前培訓,內容包括:公司歷史、合同制、安全、消防、環境衛生、設施、服務項目介紹、職業道德、員工手冊和基礎英語的培訓。
組織管理、業務短訓班、研討班、講座等培訓活動。
合理安排培訓人員,檢查培訓質量,組織人員考核。
協助經理組織編寫、翻譯、審核培訓教材及資料。
協助經理做好教學儀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及購置。
收集外部培訓信息,了解培訓動態并及時向經理反饋。
協助經理作好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的策劃、組織實施工作。
完成培訓部經理臨時交待的工作。
(三十四)崗位描
篇2: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2013修正)
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20**修正)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的決定
(20**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 20**年2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市政府提出的《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修正案(草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修改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對特區房地產登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依法履行房地產登記職責,依法組織制定房地產登記的具體工作規則并監督實施。
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機構)負責集中統一辦理特區房地產登記?!?/p>
二、相關條文中的“登記機關”均修改為“登記機構”。
三、第八條修改為:“房地產登記應當對權利人、權利性質、權屬來源、取得時間、變化情況和房地產的面積、結構、規劃用途、價格、坐落等進行記載?!?/p>
四、相關條文中的“房地產登記冊”均修改為“房地產登記簿”。
五、第二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請人應當對其所提交申請文件的真實性負責?!?/p>
六、笫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登記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申請人提交的房地產權利證書的真實性;
?。ǘ└魃暾埼募C明事實的關聯性;
?。ㄈ┥暾埖怯浿黧w、申請登記房地產、申請登記內容等申請登記事項與申請文件所證明事實的一致性;
(四)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房地產權利不沖突;
?。ㄎ澹┎淮嬖诒緱l例規定的不予登記、駁回登記或暫緩登記的情形?!?/p>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請登記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或者進一步詢問申請人;仍不能證明的,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交有關情況的公證書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證明力的文件。”
七、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可自接到復審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政府行政復議機構申請復議”修改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八、第三十條修改為:“申請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產初始登記申請表》;
?。ǘ┥暾埲松矸葑C明;
?。ㄈ┩恋厥褂脵鄬僮C明;
(四)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五)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⒐y繪報告;
?。ㄆ撸┛⒐そY算文件。”
九、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房地產權利證書中,根據不同土地權屬來源分別標明“行政劃撥土地”、“有償使用土地”、“減地價土地”、“免地價土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字樣?!?/p>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保障性住房的具體分類由登記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確定。”
十、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中“可自接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政府行政復議機構申請復議”修改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十一、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登記機構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契稅完稅憑證或者減免契稅憑證。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契稅完稅憑證或者減免契稅憑證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核隹轉移登記,并換發房地產權利證書?!?/p>
十二、第四十八條中“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公告,經六個月無異議的”修改為“經審查與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一致且已按規定聲明滅失的”。
十三、第五十條修改為:“預售房地產的,預售人應當將買賣合同報登記機構備案?!?/p>
十四、第五十二條中“可自接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政府行政復議機構申請復議”修改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十五、第五十三條修改為:“申請人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地產登記,應當向登記機構交納房地產登記費。房地產登記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查詢、復制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信息或者其他登記信息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p>
十六、第五十四條修改為:“登記機構收取的房地產登記費、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納入非稅收入管理,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房地產登記費的一定比例應當列入登記賠償資金,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登記機構可以向保險機構投保責任險。”
十七、刪除第五十五條。
十八、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中“限期內仍不辦理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修改為“限期內無正當理由仍不辦理的,由登記機構提請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對不申請登記或者不提供登記文件的一方處以五千元罰款”。
十九、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當事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申請登記的,由登記機構提請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按房地產登記價格的百分之五處以罰款;獲得核準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決定撤銷核準登記,并由登記機構提請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按房地產登記價格的百分之十處以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造成他人損害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十、第五十八條修改為:“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職責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二十一、刪除第五十九條中“,賠償費從賠償基金中列支”字樣。
二十二、第六十條中“當事人對登記機關的處罰不服的,可自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政府行政復議機構申請復議”修改為“當事人對市房地產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二十三、第六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市政府可以對房地產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和地役權登記的具體辦法作出規定?!?/p>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向登記機構申請儲備土地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p>
本決定施行前由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依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有關規定作出的登記行為及頒發的房地產權利證書,與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有關規定作出的登記行為及頒發的房地產權利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部分條款的順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20**年修正本)(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的決定》修正)
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認房地產權利,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房地產管理,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
本條例所稱權利人,是指依本條例規定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的享有人。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權利,是指權利人對土地的使用權和土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他項權。
第三條 房地產權利的設定、轉移、變更、終止等,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依法登記的房地產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對特區房地產登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機構)依法履行房地產登記職責,依法組織制定房地產登記的具體工作規則并監督實施。
登記機構負責集中統一辦理特區房地產登記。
第五條 房地產權利證書是權利人依法管理、經營一使用和處分房地產的憑證。
登記機構對申請人申請登記的房地產依法進行審查和確認房地產權利,頒發房地產權利證書。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房地產登記以一宗土地為單位進行登記。
一宗土地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權利人的,各權利人分別對該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和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份額申請登記。
前款所稱一宗土地,是指以權屬界線組成的封閉地塊。
第七條 土地上已有建筑物、附著物的,土地及建筑物、附著物應當同時登記。
土地使用權未經核準登記的,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或者他項權不予登記。
第八條 房地產登記應當對權利人、權利性質、權屬來源、取得時間、變化情況和房地產的面積、結構、規劃用途、價格、坐落等進行記載。
第九條 登記機構應當設置房地產登記簿,按宗地編號對房地產登記事項作全面、真實、準確的記載。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可供查閱、復印。
房地產登記簿、地籍一資料和房地產原始憑證應當永久保存。
第十條 房地產權利證書由市政府統一印制。房地產權利證書不得涂改,任何涂改視為無效。房地產登記簿有涂改的,應當加蓋登記機構的核對章。
房地產權利證書的記載與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時,以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
當事人對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有異議的,登記機構應當查核原始憑證,并以原始憑證為準。
第十一條 房地產登記實行統一表格制度。
表格由登記機構依據本條例和工作需要統一制作。
第十二條 房地產登記的權利人名稱為:
?。ㄒ唬┢髽I法人,為該企業法人的法定名稱;
?。ǘ﹪覚C關、事業單位,為該機關、單位的法定名稱或者政府確認的名稱;
?。ㄈ┓欠ㄈ私M織,為該組織依法登記的名稱或者政府批準的名稱;
(四)個人,為合法身份證明上的姓名;
(五)共有人,為各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第十三條 房地產買賣、抵押、分割、交換、贈與等房地產登記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申請,
下列情形的房地產登記,當事人可單獨申請:
(一)土地使用權或者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的初始登
?。ǘ┮蚶^承或者遺贈取得房地產的轉移登記;
?。ㄈ┮蛉嗣穹ㄔ阂呀洶l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而取得房地產權利的有關登記;
?。ㄋ模┳兏怯?;
?。ㄎ澹┮蛲恋厥褂媚昶趯脻M的注銷登記;
(六)因房地產權利證書滅失、破損而重新申領、換領房地產權利證書等其他登記。
第十四條 登記機構對下列情形徑為登記:
?。ㄒ唬┮婪ㄓ傻怯洐C構代管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為無主房地產的;
(二)抵押期限屆滿,當事人不按期注銷登記的;
(三)土地使用1年期屆滿,當事人未按規定注銷登記的;
?。ㄋ模┍緱l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
登記機構徑為登記完畢,應當將登記結果公告。
第十五條 登記機構收到申請人的申請登記文件之日,為申請登記日。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對同一房地產申請登記的,按受理登記申請編號先后順序予以審查。
第十六條 提交申請登記的文件應當為正本。不能提交正本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經登記機構核實無誤后,加蓋核對章收存。
第十七條 申請房地產登記,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由代理人辦理申請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境外申請人的委托書應當按規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當事人約定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申請房地產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供公證文書。
第十九條 應當登記而逾期未登記的房地產,經登記機構公告滿一年后仍無人申請登記的,由登記機構代管,代管期為三年。
代管期間申請登記并予核準登記的,權利人應當支付實際發生的代管費用。
代管期間屆滿仍無人申請登記的,由登記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確認無主財產的請求。
第二十條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沒收、查封已經依法核準登記的房地產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人的房地產權利:
(一)登記機構依本條例規定作出撤銷核準登記決定的;
(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經生效的沒收房地產、查封房地產、撤銷核準登記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判決、裁定的;
?。ㄈ┕病z察機關依法對己立案的案件,根椐案情需要查封房地產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而作出決定的;
(四)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沒收、收回、征用土地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決定的;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上款各項作出的判決、裁定、決定應當發送登記機構。登記機構根據判決、裁定、決定徑為登記。
查封或者限制的內容、期限應當在裁定書、決定書中詳細列明。期限屆滿后,登記機構徑為注銷查封或者限制登記。
第二十一條 查封房地產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滿六個月后需要繼續查封或者限制的,有關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繼續查封或者限制的裁定、決定,并發送登記機構。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一節 程序通則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
?。ǘ┦芾砩暾?;
(三)審查申請文件;
?。ㄋ模鄬僬{查;
?。ㄎ澹┮辣緱l例規定公告;
?。┐_認房地產權利;
?。ㄆ撸⒑藴实怯浭马椨涊d在房地產登記簿;
?。ò耍┯嬍找庂M并頒發房地產權利證書;
?。ň牛┝⒕須w檔。
第二十三條 申請房地產登記,應當按本條例規定的時間提交申請書及有關文件。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登記的,在障礙消除后的五日內,順延登記期限。
申請人應當對其所提交申請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登記機構在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后,應當予編號并給回執。
第二十四條 登記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申請人提交的房地產權利證書的真實性;
?。ǘ└魃暾埼募C明事實的關聯性;
?。ㄈ┥暾埖怯浿黧w、申請登記房地產、申請登記內容等申請登記事項與申請文件所證明事實的一致性;
(四)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房地產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條例規定的不予登記、駁回登記或者暫緩登記的情形。
申請登記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或者進一步詢問申請人;仍不能證明的,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交有關情況的公證書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證明力的文件。
經審查,申請人的申請符合規定的,登記機構應當在本條例規定的時間內予以核準登記,確認其房地產權利,頒發房地產權利證書;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駁回登記申請,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對駁回登記申請不服的,可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機構申請復審。
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登記申請重新審查,并作出復審決定。申請人對登記機構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可作出暫緩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ㄒ唬┊a權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涉及違法用地、違章建筑事項,未經處理或者正在處理之中的;
(三)受理申請后發現申請文件需要修正或者補齊的;
?。ㄋ模┌l生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二)、(三)、(四)、(五)項情形而需暫緩登記的;
?。ㄎ澹┓?、法規、市政府規章規定應當暫緩登記的其他事由。
暫緩登記事由消失后,登記機構應當予核準登記。
第二節 初始登記
第二十七條 凡未經登記機構確認其房地產權利、領取房地產權利證書的土地使用人以及建筑物、附著物的所有人應當申請初始登記。但符合本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者除外。
第二十八條 權利人應當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得建筑物、附著物竣工驗收證明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初始登記。
第二十九條 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產初始登記申請書》;
?。ǘ┥矸葑C明,包括:個人身份證明,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或者國家機關負責人證明,或者市政府批準設立組織的文件和該組織負責人證明。境外企業、組織提供的身份證明應當按規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
?。ㄈ┩恋貦鄬僮C明,包括: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提交:
(1)土地使用合同書。根據土地使用合同書規定由權利人自行征地的,應當同時提交征地補償協議書;
?。?)付清地價款證明;
2、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提交:
(1)市政府批準用地文件;
(2)用地紅線圖;
?。?)征地補償協議書;
3、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ㄋ模┑怯洐C構認可的測量機構出具的實地測繪結果報告書。
第三十條 申請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斗康禺a初始登記申請表》;
?。ǘ┥暾埲松矸葑C明;
(三)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ㄋ模┙ㄔO工程規劃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五)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⒐y繪報告;
?。ㄆ撸┛⒐そY算文件。
第三十一條 屬違法用地、違章建筑,但經處理并準許留用的,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房地產權利證書中,根據不同土地權屬來源分別標明“行政劃撥土地”、“有償使用土地”、“減地價土地”、“免地價土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字樣。
保障性住房的具體分類由登記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三條 初始登記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期為三十日。
對初步審定無異議的,公告期滿后,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核準登記,并向申請人頒發房地產權利證書。
第三十四條 對初始登記公告的初步審定提出異議的,登記機構應當自接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書面異議的副本送達登記申請人。登記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書面異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機構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予以撤銷初步審定,駁回登記申請。
登記機構對異議和登記申請人的答復進行調查核實,認為異議成立或者不成立的,登記機構應當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登記機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年期屆滿,經批準續期使用的,應當按本節規定辦理初始登記。
已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地產增加面積的,增加部分應當按本節規定辦理初始登記。
第三節 轉移登記
第三十六條 經初始登記的房地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自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ㄒ唬┵I賣;
?。ǘ┵浥c;
?。ㄈ┙粨Q;
?。ㄋ模├^承;
(五)共有房地產的分割;
?。┤嗣穹ㄔ号袥Q、裁定的強制性轉移;
?。ㄆ撸┮勒辗?、法規規定作出的其他強制性轉移。
第三十七條 申請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書》;
?。ǘ┓康禺a權利證書;
(三)身份證明;
?。ㄋ模┵I賣合同書,或者贈與書,或者繼承證明文件,或者交換協議書,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或者分割的協議書。
行政劃撥、減免地價的土地,轉移時按規定需補地價的,應當提交付清地價款證明書。
第三十八條 非法人企業、組織的房地產轉移,應當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轉移的批準文件。
第三十九條 登記機構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契稅完稅憑證或者減免契稅憑證。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契稅完稅憑證或者減免契稅憑證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核準轉移登記,并頒發房地產權利證書。
第四節 抵押登記
第四十條 抵押房地產,抵押當事人應當于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抵押登記。
第四十一條 申請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ǘ┓康禺a權利證書;
?。ㄈ┥矸葑C明;
?。ㄋ模┑盅汉贤瑫?/p>
非法人企業、組織的房地產抵押,應當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抵押的批準文件。
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三)、(四)項規定的文件和房地產買賣合同書。
第四十二條 登記機構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核準抵押登記。
第四十三條 對核準抵押登記的,登記機構在抵押人的.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并在房地產登記簿上作抵押記錄。抵押記錄應當包括抵押權人、抵押物的面積、抵押金額、抵押期限等內容。
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地產買賣合同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第四十四條 同一房地產設立若干抵押權時,應當按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分別辦理抵押登記申請,并以受理申請編號的先后順序進行審查。抵押權的順序以核準登記的先后為序。
第五節 變更及其他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ㄒ唬┓康禺a使用用途改變的;
?。ǘ嗬诵彰蛘呙Q發生變化的;
(三)房地產坐落名稱或者房地產名稱發生變化的。
第四十六條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產變更登記申請書》;
?。ǘ┓康禺a權利證書;
(三)身份證明;
(四)改變房地產使用用途的,應當提交土地主管部門同意改變用途的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合同書,需補地價的,還應當提交付清地價款證明書;改變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提交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的批準文件。
登記機構對權利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核準變更登記,并頒發房地產權利證書。
第四十七條 建筑物、附著物倒塌、拆除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權利人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核準變更登記。
房地產抵押合同終結,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終結之日起十日內到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第四十八條 房地產權利證書滅失的,權利人應當在《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聲明滅失,并向登記機構報失。申請補發的,經審查與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一致且已按規定聲明滅失的,并在新頒發的房地產權利證書上注明“補發”字樣。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權利證書破損,經登記機構查驗確需換領的,予以換領。
第五十條 預售房地產的,預售人應當將買賣合同報登記機構備案。
第四章 撤銷核準登記
第五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可以決定撤銷全部或者部分核準登記事項:
?。ㄒ唬┊斒氯藢Ψ康禺a不擁有合法權利的;
(二)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件、文件,采取欺騙手段獲準登記的;
?。ㄈ┑怯洐C構審查有疏忽,核準登記不當的。
撤銷核準登記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撤銷核準登記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登記規費
第五十三條 申請人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地產登記,應當向登記機構交納房地產登記費。房地產登記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查詢、復制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信息或者其他登記信息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登記機構收取的房地產登記費、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納入非稅收入管理,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房地產登記費的一定比例應當列入登記賠償資金,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登記機構可以向保險機構投保責任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按本條例規定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登記的,一方申請,另一方不申請或者雖申請但不提供登記文件的,登記機構可責成不申請登記或者不提供登記文件的一方限期辦理登記手續。限期內無正當理由仍不辦理的,由登記機構提請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對不申請登記或者不提供登記文件的一方處以五千元罰款。
登記機構經審查認為符合登記條件的,可徑為登記。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申請登記的,由登記機構提請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按房地產登記價格的百分之五處以罰款;獲得核準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決定撤銷核準登記,并由登記機構提請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按房地產登記價格的百分之十處以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造成他人損害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一規定不履行職責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因不當核準登記,造成權利人損失的,登記機構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對登記機構的處罰不服的,當事人對市房地產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按本條例規定應當公告的事項,由登記機構在《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或者深圳《中外房地產導報》公告。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政府或者其授權機關頒發的有關房地產權利證書繼續有效。
第六十二條 市政府可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市政府可以對房地產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和地役權登記的具體辦法作出規定。
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向登記機構申請儲備土地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房地產,當事人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兩年內提出登記申請。登記機構對歷史遺留的房地產權問題應當根據當時的政策、規定和實際情況予以處理。
過去在特區內實施的有關規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篇3: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1修正)
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修正)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6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年11月28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決定(20**年11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六條修改為:“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千二百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其中貨幣資金在一千萬元以上,并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二)有十一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二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一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統計人員;
“(三)與專業技術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p>
?。?0**年12月1日寧復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修正內容如下:
1.將第三十條第四項修改為:“征收補償的落實情況”;
2.將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項目的立項計劃、規劃、建設用地等審批文件”;
3.刪去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四)項;
4.條文順序作相應訓整。
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對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符合城市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企業。
第六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千二百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其中貨幣資金在一千萬元以上,并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ǘ┯惺幻陨铣钟匈Y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二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一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統計人員;
?。ㄈ┡c專業技術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
第九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企業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初審;經初審合格的,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暫定資質證書。
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一年。開發項目未完成的,可以延長有效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核定資質等級申請;經企業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審后,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資質等級申報表;
?。ǘ憾ㄙY質證書;
?。ㄈI業執照復印件;
(四)資產負債表和驗資證明;
?。ㄎ澹┓ǘù砣说纳矸葑C明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及聘用合同;
?。┓康禺a開發項目手冊及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執行情況報告;
?。ㄆ撸┮验_發經營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級資質、二級資質、三級資質、四級資質,承擔相應規模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ㄒ唬┮患壻Y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規模不受限制;
?。ǘ┒壻Y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建筑面積不得超過二十五萬平方米;
?。ㄈ┤壻Y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十萬平方米;
(四)四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建筑面積不得超過三萬平方米。
暫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據資質證書的要求承擔相應規模的開發項目。
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期開發的,其建筑面積按總規模計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越級承擔開發項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等級核定標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按照下列規定核定:
(一)一級資質,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
(二)二級資質、三級資質、四級資質,由企業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立、合并,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營業執照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注銷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實行年度檢驗制度。
對資質條件發生變化或者有不良經營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其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未經年度檢驗或者年度檢驗不合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承擔新的開發項目,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自治區外房地產開發企業進入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應當持資質證書到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并接受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
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注冊及管理,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向企業收取費用,不得無償占用或者強迫壓價購買開發企業的商品房。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的行為。
第十九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控制零星項目建設,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房地產開發規劃和城市危(舊)房屋改造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未列入規劃的,不得進行開發建設。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審批手續。
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用地使用權出讓,應當依法實行招標、拍賣。確實不能采用招標、拍賣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采用協議方式的,必須進行地價評估,集體審核確定協議價格,并向社會公布協議結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收購儲備制度。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資本金投入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工程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收到劃撥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開發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并依法辦理其他手續后,方可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和有關部門對房地產開發活動的審查處理意見,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每半年向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記錄的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評定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施工單位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中,推廣使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工藝。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條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下列內容進行綜合驗收: (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ǘ┏鞘幸巹澮笈涮椎幕A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ㄈ﹩雾椆こ痰墓こ藤|量驗收情況;
(四)征收補償的落實情況;
?。ㄎ澹┪飿I管理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收集、整理房地產開發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房地產開發項目檔案,并在房地產開發項目驗收合格后十五日內,向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移交房地產開發項目檔案。
第四章 房地產經營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開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商品房依法轉讓或者銷售、出租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凑粘鲎尯贤s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土地收益的繳納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于轉讓的,應當由受讓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項目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項目所獲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三十五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并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材料到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ㄒ唬┓康禺a開發項目轉讓合同;
?。ǘ╉椖康牧㈨椨媱?、規劃、建設用地等審批文件;
(三)項目的立項計劃、規劃、建設用地、拆遷等審批文件;
(四)項目進展情況的證明材料;
?。ㄎ澹╇p方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證書;
(六)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三十六條 銷售商品房,包括預售商品房和現售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具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三十七條 預售商品房,實行預售許可制度。
預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商品房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有任何性質預售行為,不得向預購人收取任何預定性質的費用。
預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與預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
第三十八條 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ㄈ┏钟薪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工程施工進度計算,地上建筑設計層數三層以下的建筑主體完工,地上建筑設計層數四層以上七層以下的完成建筑主體的三分之二,地上建筑設計層數八層以上的完成建筑主體的二分之一,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ㄎ澹┮艳k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現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哂衅髽I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ǘ┤〉猛恋厥褂脵嘧C書;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ㄋ模┮淹ㄟ^竣工驗收;
?。ㄎ澹┡涮谆A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捌谖飿I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第四十條 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購買人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并將商品房銷售合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商品房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商品房銷售合同應當載明所售商品房的位置、結構、建筑面積、分攤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前期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商品房預售廣告中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文號。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按期交付購買人。未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確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通知購買人。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委托具有房地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對商品房面積實施測繪,并將測繪結果及有關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商品房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并向購買人出示測繪結果。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時,應當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內容,對所銷售的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造成房屋原有功能的損害,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商品房購買人應當按照住宅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商品房。
商品房質量保修期從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房購買人認為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核驗;經核驗,原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購買人購買商品房后,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ǘ﹤卧?、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