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政府第22號
二○○八年四月八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規范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效益,逐步解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和建設部等九部門聯發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第162號令)、財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64號),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18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本著量力而行、適度保障、分步實施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標、措施、計劃 ,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四條 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財政、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民政、發展和改革、監察、稅務、環保、消防、人防、勞動保障、金融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社區委員會(居委會)和廠礦企業要做好本轄區、本單位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條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和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數量、結構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實物配租、貨幣補貼和租金核減等方式。
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到市場上自行承租住房。
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七條 縣市政府所在地規劃區范圍內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實物配租、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租金核減為輔。其他區域內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由縣市政府確定。
第八條 我州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60%,單套戶型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來自:m.dewk.cn),并根據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州物價管理部門會同財政、建設等住房保障相關部門核定。
第九條 我州每平方米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標準,根據本州經濟發展
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分為四檔:
(一)家庭人均居住面積15 - 10平方米,每戶每月補助100元;
(二)家庭人均居住面積10 - 8平方米,每戶每月補助150元;
(三)家庭人均居住面積8 - 6平方米 ,每戶每月補助200元 ;
(四)家庭人均居住面積6平方米以下,每戶每月補助250元。
第十條 租金核減標準為公有住房租金標準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超出保障面積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對已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將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發放及租金核減。
廉租住房的保障標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三章 資金籌集與住房來源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集。其來源主要包括:
(一)縣、市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
(二)中央及省級預算內投資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三)中央及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四)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
(五)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
(六)直管公房租售收入中按30%比例提取的資金;
(七)全州縣城以上房地產開發稅收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八)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九)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不足部分在財政預算中安排。
第十四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以下范圍:
(一) 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空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現存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原有直管公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五條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按照建設計劃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第十六條 新建廉租住房項目建設免交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服務性收費按照底限收取。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于廉租住房的資金。
對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收購、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四章 承租條件與辦理程序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已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連續6個月以上;
(二) 申請家庭無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實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經濟適用住房、直管公房、租住單位公房),或雖擁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 ;
(三)家庭成員具有當地城鎮居民常住戶口且連續居住5年以上;
(四)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或者撫養關系。
符合上述條件的軍(烈)屬、特等或一等傷殘軍人、勞動模范,以及孤、老、病、殘、特困職工等申請廉租住房給予優先照顧。
第十八條 德宏州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符合條件的家庭向戶口所在地的鎮政府、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填報《德宏州城鎮住房保障申請登記表》,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書、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租賃證明,無房戶所在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居委會的無房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
鎮政府、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出具;
4、屬優先照顧對象的申請人分別出具特困職工優惠證、革命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州級以上勞動模范證等;
5、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6、與申請廉租住房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鎮政府、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鎮政府、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10日,到期后將初審意見、全部申請材料及張榜公布期間收集的意見一并移交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審核
1、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鎮政府、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移交的申請資料之日起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和公安部門 ;
2、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的相關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建設主管部門;
3、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及戶籍所在地等是否符合規定的相關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到同級建設主管部門;
建設、民政、公安等住房保障相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四)公示
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天,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面積、特殊困難情況等。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進入排隊輪候程序,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公示有異議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牽頭針對所提異議,與民政、公安、殘聯、鎮政府、社區等部門進一步復核。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取消申請資格,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五)輪候
符合條件進入排隊輪候程序的家庭,由建設主管部門按申請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開。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申報,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輪候。
(六)退出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保障資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停止租金核減:
1、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2、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
3、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住房標準的;
4、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6、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無故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
第十九條 對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與廉租住房承租戶(戶主)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
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合同期限為一年,分配廉租住房的結果在7天內由建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租住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在租賃協議期滿前2個月,向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年度租房申報,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由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核查。并在所在社區及住所進行公示,符合繼續租用條件的,續簽廉租住房租賃協議。
第二十二條 確定實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實物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視情況采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其他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條 準予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停止發放廉租住房補貼的情形及違約責任。
申請人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積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積。
第二十四條 準予享受租金核減的家庭,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租金核減認定證明,到房屋產權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社區或鎮政府對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狀況每年復核一次,復核結果在戶籍所在社區進行為期7天的公告,凡家庭收入超過最低收入保障標準,或因人口變化造成住房面積擴大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停發租賃住房補貼、停止租金核減或者在3個月內收回實物配租的住房。
第二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廉租住房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向社會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況,設立舉報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專款專用。
第二十七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申請人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將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規定期限內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德宏州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2: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
建保[20**]91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不斷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國各市、縣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為主要內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從總體上看,廉租住房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截至20**年底全國還有747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亟需解決基本住房問題。為統籌安排廉租住房建設,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決策部署和*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31號)精神,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按照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總體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著力增加房源供應,完善租賃補貼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的住房保障體系,促進民生改善和社會和諧。力爭經過幾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分年實施。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數量、住房困難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保障目標和任務,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2.量力而行,適度保障。我國是發展中的人口大國,正處于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對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較大。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統籌考慮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實際需要,堅持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
3.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建立住房保障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廉租住房房源籌集、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工作。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縣人民政府要通過財政預算等方式,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制度。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二、總體目標和年度工作任務
(一)總體目標。
從20**年起到20**年,爭取用三年時間,基本解決747萬戶現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20**年第四季度已開工建設廉租住房38萬套,三年內再新增廉租住房518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191萬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任務分解見附表)。進一步健全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為重點加快城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完善相關的土地、財稅和信貸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務。
1.20**年,解決260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83萬戶。
2.20**年,解決245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65萬戶。
3.20**年,解決204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43萬戶。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
(一)保障方式。
通過新建、購置和改造等方式籌集房源,同時繼續實施租賃補貼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統一集中建設和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兩種方式,以配建方式為主。
(二)保障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條件由市、縣政府確定。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內,保證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賃補貼額根據當地平均市場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
四、政策措施
& nbsp; (一)多渠道籌措資金。
1.中央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補助力度。20**年廉租住房建設中央補助標準為:西部地區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區300元/平方米,遼寧、山東、福建省的財政困難地區200元/平方米。
2.省級人民政府要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對本地區財政困難的市、縣建設(包括購置、改造)廉租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的資金投入。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來自:m.dewk.cn),統籌使用中央下撥的預算內投資補助和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3.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市、縣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4.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廉租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商業銀行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二)落實土地供應和各項優惠政策。
各地區要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落實支持廉租住房建設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切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確保如期開工建設。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配建的具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設和城市棚戶區改造規模,以及實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確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數、建設標準、回購價格或收回條件,要作為土地劃撥或出讓的前置條件,并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廉租住房項目要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三)結合城市棚戶區改造多渠道籌措房源。
城市棚戶區(危舊房)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為集中,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有利于大范圍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區要加大城市棚戶區改造力度,加強相關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要堅持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與廉租住房建設結合起來進行,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優先解決城市棚戶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五、監督管理
(一)落實目標責任制。
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要明確市、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標責任,并加強監督考核。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明確具體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機構,切實做到規劃到位、資金到位、政策到位、監管到位,確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二)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
要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程序,加強審批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確保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同時,建立行政審批快捷通道,縮短審批時限,確保按期實現工程建設目標。要按照發展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三)嚴格準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區、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門三級審核公示制度,建立規范化的收入、財產和住房情況審查制度,形成科學有序、信息共享、辦事高效、公開透明的工作機制。要嚴肅工作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強監督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機制,加強對各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和本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廉租住房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建設用地落實、資金使用和建設工程質量,以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根據本規劃,制訂(修訂)本地區20**-20**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并于20**年7月1日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20**-5-22
篇3:紹興市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2007年)
紹政發〔20**〕26號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
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解決低收入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紹興市區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現就進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擴大范圍
(一)由原來的擁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0平方米(含)擴大到現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2平方米(含),使用面積包括已轉讓的房屋及已被拆遷的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面積。
(二)由原來的市(區)民政部門發放的《紹興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濟金領取證》或《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低保邊緣戶)》擴大到《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及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低保邊緣戶但在低保邊緣戶標準120%以內的困難戶(由民政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
(三)由原來的家庭人數為2人或2人以上調整為1人或1人以上(政府集中供養和離婚5年以內的除外),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為救治家庭成員而將原私有住房轉讓且在2年以上的,(來自:m.dewk.cn)可不計入使用面積計算標準范圍。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一)至(三)項及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此處須滿2年以上的條件。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等形式,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一)申請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軍烈屬以及殘疾等有特殊困難的家庭除外);
(二)已由政府集中供養的;
(三)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
(五)不得申請實物配租的其他情形。
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的具體標準及方式由市建設局制定,并函告相關部門。
二○○七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