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業服務收費市場價格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規定
成物協〔20**〕23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價格機制,客觀反映我市物業服務收費市場價格情況,規范物業服務收費市場價格信息發布工作,根據《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成都市物業服務收費市場價格信息的采集、監測、分析和價格信息發布的管理。其他物業服務市場信息的發布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物業服務收費市場價格信息(以下簡稱價格信息)是指客觀反映特定的時期和一定的區域內各類型物業管理項目實行不同物業服務等級所執行的物業服務收費價格平均水平的信息。
第四條 價格信息的發布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價格信息發布前,應當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不得擅自發布。
第五條 成都市物業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市物協)負責我市價格信息的發布工作。
市物協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機構開展價格信息的采集、監測、分析等工作。
第六條 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其他管理人(以下統稱物業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市物協及其委托的專業機構開展價格信息的采集和監測工作,嚴格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報送的信息應當真實有效。
第七條 價格信息的采集可以通過典型調查、重點調查、抽樣調查、個案調查等方式進行。調查方式應當在價格信息發布時予以說明。
第八條 發布價格信息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必須做到內容真實、準確可靠,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發布價格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價格信息所反映的時期、區域;
(二)價格信息所涉及的物業類型、物業服務等級;
(三)市場價格;
(四)發布單位和發布時間;
(五)備注說明以及其他與價格信息相關的內容。
市場價格可以采用平均價格和價格區間等形式發布。
第九條 價格信息應當通過成都物業網及其他媒體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 價格信息實行定期發布,發布周期不超過2年。
第十一條 市物協可以對已經發布的價格信息作出補充或說明。作出的補充或說明應當按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并按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向社會發布。
第十二條 價格信息可以作為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定價參考。
業主和物業服務機構在物業服務收費定價過程中,參考價格信息的,應當充分認識并考慮同一類型物業在不同階段的物業服務成本差異,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狀態差異和物業服務需求差異等方面因素。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發布的價格信息實施不正當競爭或謀取非法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市物協應加強行業自律,發現物業服務機構有違規收費、低價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以及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市物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業通報批評、提請信用記分等處理,并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物業管理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間,法律、法規或主管部門對價格信息發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篇2:成都市物業服務收費市場價格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規定(2012年)
成都市物業服務收費市場價格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規定
成物協〔20**〕23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價格機制,客觀反映我市物業服務收費市場價格情況,規范物業服務收費市場價格信息發布工作,根據《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成都市物業服務收費市場價格信息的采集、監測、分析和價格信息發布的管理。其他物業服務市場信息的發布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物業服務收費市場價格信息(以下簡稱價格信息)是指客觀反映特定的時期和一定的區域內各類型物業管理項目實行不同物業服務等級所執行的物業服務收費價格平均水平的信息。
第四條 價格信息的發布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價格信息發布前,應當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不得擅自發布。
第五條 成都市物業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市物協)負責我市價格信息的發布工作。
市物協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機構開展價格信息的采集、監測、分析等工作。
第六條 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其他管理人(以下統稱物業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市物協及其委托的專業機構開展價格信息的采集和監測工作,嚴格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報送的信息應當真實有效。
第七條 價格信息的采集可以通過典型調查、重點調查、抽樣調查、個案調查等方式進行。調查方式應當在價格信息發布時予以說明。
第八條 發布價格信息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必須做到內容真實、準確可靠,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發布價格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價格信息所反映的時期、區域;
(二)價格信息所涉及的物業類型、物業服務等級;
(三)市場價格;
(四)發布單位和發布時間;
(五)備注說明以及其他與價格信息相關的內容。
市場價格可以采用平均價格和價格區間等形式發布。
第九條 價格信息應當通過成都物業網及其他媒體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 價格信息實行定期發布,發布周期不超過2年。
第十一條 市物協可以對已經發布的價格信息作出補充或說明。作出的補充或說明應當按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并按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向社會發布。
第十二條 價格信息可以作為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定價參考。
業主和物業服務機構在物業服務收費定價過程中,參考價格信息的,應當充分認識并考慮同一類型物業在不同階段的物業服務成本差異,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狀態差異和物業服務需求差異等方面因素。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發布的價格信息實施不正當競爭或謀取非法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市物協應加強行業自律,發現物業服務機構有違規收費、低價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以及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市物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業通報批評、提請信用記分等處理,并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物業管理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間,法律、法規或主管部門對價格信息發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篇3:醫學院房產物業服務中心工作職責
醫學院房產物業服務中心工作職責
一、在后勤產業處的領導下,對全院的房屋建筑主體進行管理及家屬宿舍實行物業管理.。
二、 建立房屋完成、準確的資料,并及時更新記錄,保持檔案資料的現勢性;掌握好房屋的設備、設施、分布、管理走向、變動情況、完好率與使用情況。
三、負責公有房的房產證、土地證的辦理及管理,完整、準確地填報各種房產報表,掌握好參加集資建房、合作建房人員的職稱、工齡等,作好計分、排名工作。。
四、對未出售的住房進行租房管理,簽訂租房合同,收繳租金;對業主裝修房屋時進行監督管理。
五、隨時查勘所管轄房屋的使用情況,對各類違章現象及時報告和處理,對發生損毀的及時修繕。
六、負責全院一般民用建筑的拆除、維修、改建、保潔、裝修工程;負責全院教室桌椅的維修;負責全院劃糞池、窨井、窨溝等排水系統的疏通、維修任務,為教學、科研和師生員工的生活提供優質服務。
七、完成上級交給的其它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