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9號
《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已經20**年5月26日省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魏宏
20**年6月14日
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準確掌握人口流動變化情況,提升社會管理和服務水平,規范流動人口信息登記,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域到其他行政區域居住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信息,是指流動人口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在流入地的從業信息和居住信息。居住信息涉及的地名管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負責。
第三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流動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
全省建立統一的流動人口綜合信息管理平臺。該平臺的日常維護由省公安機關具體組織實施,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并根據部門職能共享相關信息。
第四條 流動人口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如實提供個人信息。
流動人口留宿、從業的場所、單位應當如實登記流動人口個人信息,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
流動人口個人信息的提供和申報可以采取書面、網絡、傳真等方式。
第五條 在旅館等住宿服務經營場所留宿的人員,按照《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登記、申報個人信息。
第六條 醫療機構、救助機構、寺觀教堂等單位、場所留宿流動人口的,應當如實登記留宿人員個人信息,并在登記后24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如實登記承租人及同住人的個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終止出租后24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在簽訂或解除租賃合同后24小時內將房屋承租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
第八條 用工單位應當如實登記聘用的流動人口信息,并在聘用或解除聘用后24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
第九條 娛樂場所、網吧對超出法定營業時間仍在場所內滯留不離開的人員,應當如實登記并及時申報其個人信息。
酒吧、茶樓、影劇院、洗浴保健等服務性營業場所,對凌晨兩點以后仍在場所內滯留不離開的人員,應當如實登記并及時申報其個人信息。
第十條 交通運輸、金融服務、通訊運營以及大中專院校等單位收集的流動人口信息,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員應當掌握轄區內流動人口狀況,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
第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和居(村)民委員會采集、核實流動人口信息,有關單位、場所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對獲悉的流動人口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違法提供查詢、使用。
第十四條 一年內三次以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告誡警示;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流動人口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個人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罰款。
第十六條 單位、場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登記申報或不如實登記申報留宿、聘用流動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罰款。
旅館等住宿服務經營場所不按規定登記錄入流動人口信息的,按《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處罰。
第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賃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登記、申報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個人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由公安機關處500元罰款,對單位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罰款。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泄露、出售或違法提供查詢、使用流動人口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單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泄露、出售或違法提供查詢、使用流動人口個人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2:學院加強院內流動人口治安管理規定
Z學院關于加強院內流動人口治安管理的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創造良好的院內治安環境,貫徹落實各種形式的安全保衛責任制,根據中央綜治委有關通知精神,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流動人口是指進入校內從事建筑、維修的臨時工、季節工、零修工(三工),建筑隊、維修隊、運輸隊(三隊);校內從事租賃、承包經營的實體所雇用人員;各種類型的培訓班、輔導班、函授班學員等。
二、院園內房屋不得隨意承租給校外人員,經學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要報保衛處備案。
三、對流動人口的管理,要嚴格實行“誰用工、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用工單位要對所屬流動人員嚴格管理,用管結合。
四、各用工單位要嚴把錄用關。外來人員要憑村鄉證明、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外來人員務工許可證進校做工;禁止無證錄用;禁止錄用有劣跡的人員。
五、臨時工一經錄用,用工單位要與保衛處簽定治安承包責任書,并認真填寫《流動人口登記表》報保衛處治安科;使用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臨時工要貼一寸免冠照片。
六、用工單位辭退“三工”人員,應及時到保衛處辦理注銷手續,以使保衛部門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校內流動人口的增減變動情況。
七、院內舉辦的各類培訓班、輔導班、函授班,主辦單位要將舉辦期限、學生基本情況提前三天報保衛處。
八、“三工”人員和培訓學員的住處應相對集中,并嚴格落實各項防火、防范措施;保衛處治安科要定期檢查。
九、臨時工、培訓學員住處不得留宿外人,不準男女混住。
十、凡進入院內從事各種活動的流動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法令和學院各種規章制度。
十一、臨時工工余時間不得在校內亂走亂串,進出校門要自覺接受門衛的盤查,禁止無證攜帶物品出門。
十二、物品庫房、危險品庫、重點實驗室等要害部門雇用的臨時工,錄用時應做全面了解,有疑問的還應走訪或發函調查;一經錄用,要嚴格管理,并要定期進行安全和業務培訓。
十三、“三工”人員和培訓班學員如有違法犯罪行為,除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主辦單位(用工單位)要負領導責任。
十四、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篇3:某社區流動人口管理制度
社區流動人口管理制度
為加強流動人口管理,保障外來旅游和暫住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我社區居住秩序,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共建繁榮、共保安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堅決貫徹和執行上級領導機關有關外來人口管理工作的各項規定和制度;
二、要對各旅店、客棧入住人口登記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督促他們做好臺賬,發現可疑人員及時向公安部門、村委會報告。
三、加強暫住證管理。做到一人一證,最長有效期為一年,不得隨意轉讓、冒領、偽造、騙取。每月一次對我村的流入暫住人口進行排查,全面掌握外來人員的流量和動態,對新暫住人口或暫住證過期的,要督促其到派出所申報臨時暫住戶口,辦理暫住證。對不及時辦理暫住證的,按有關規定處罰。
四、在排查中如發現暫住人口有違反國家的法律、法令和計劃生育規章制度的,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對我社區外出人口開展必要的、有效的計劃生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做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審核工作,對已外出的應予補辦。負責做好與現居住地的聯系和信息溝通工作。
六、加強和改進收容遣送工作。對于無合法證件,無固定場所和無正當生活來源的流浪乞討人員,要采取有效措施,按有關規定予以收容和遣送。
七、切實保護流動人員的合法權益。對有序流動、遵紀守法的外來務工經商人員,在政治上、經濟上、法律上一視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