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2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強廉政建設,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固原市規劃建設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憑等交易(以下簡稱土地交易)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固原市土地交易中心是固原市土地交易的承辦機構,按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動作,并接受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固原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本市土地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是固原市土地交易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所稱主管部門、出讓人均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 土地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下列土地交易(包括分割轉讓)應當在土地交易中心通過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方式公開進行:
(一)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購和統征的儲備土地以出讓方式供應市場;
(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首次轉讓;
(四)因實現抵押權進行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轉讓;
(五)人民法院、執法機關裁定、決定處分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需要在土地交易市場交易的土地。
第二章 功能與職責
第六條 土地交易中心的主要職責為:
(一) 貫徹執行國家土地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交易中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具體實施土地交易市場的建設計劃和目標;
(二) 接受主管部門和其他單位、個人委托,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憑的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工作,為舉辦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會提供場所和服務;
(三)
受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負責轉讓條件核驗及成交確認;
(四) 收集、匯總、儲存、上報、發布土地交易信息行情,提供有關法律和其他信息咨詢服務;
(五) 發布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供求信息,提供土地交易、洽談、招商場所;
(六) 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交易中心應建立以下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 土地交易規則;
(二) 土地交易運作程序;
(三) 土地交易服務承諾;
(四) 土地交易財務管理制度;
(五) 工作人員守則;
(六) 工作人員違規違紀監督查處辦法等。
第八條 土地交易中心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人員和必要設施,建立土地招標拍賣專家庫。專家庫由具有土地估價師、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濟師、律師、建筑師從業資格的人員和其他專家學者組成。交易中心從事土地交易市場業務的工作人員,必須參加有關部門統一組織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書才能上崗。
第三章 土地交易方式
第九條 土地交易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 招標,即通過發布招標公告,進行公開招標,由投標人進行投標,經評標后確定中標人的行為;
(二) 拍賣,即通過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由出價最高者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三) 掛牌,即一定期限內將土地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告,接受競買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在掛牌期限截止時按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權不得進行交易:
(一) 土地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
(二) 未解除抵押關系的;
(三) 被人民法院查封、凍結的;
(四) 法律、法規禁止出讓、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在招標、拍賣或掛牌前應制定招標、拍賣、掛牌文件和投標、競買規則,并在招標、拍賣或掛牌之日起至少20日前發布招標、拍賣、掛牌公告,申請參與競買的人數應達到兩人或兩人以上。
公告由主管部門或委托方發布。公告應在交易所和固原日報及其它省級以上報紙刊登。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 ,應設立最低保護價。
土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交易時,未達到規定人數或最低保護價的,主管部門或委托人有權作出重新交易安排。
第十三條 采用招標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主管部門或委托方應成立招標委員會,招標委員會由5人以上(含5人)單數組成,主任由主管部門主要行政負責人擔任,其余人員從土地交易市場專家庫中隨機抽出確定。確定的專家經書面通知后,不能參加的,重新抽出確定。 第十四條 招標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審查投標人資格,主持開標、評標和定標工作,確認中標人并發出中標確認書。
在招標委員會確認中標人五日內先預付出讓金20%的預約保證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五條 以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應設立拍賣委員會。拍賣委員會由5人以上(含5人)單數組成,委員會主任由主管部門主要行政負責人擔任,其余人員從土地交易市場專家庫中隨機抽出確定。隨機抽出確定的專家經書面通知表示不能參加的,重新抽出確定。
第十六條 拍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審查競買人資格、指定拍賣主持人并監督現場競價。
拍賣主持人確認競得人后,由交易中心與競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公開掛牌交易的,應公告最低交易價和其它交易條件,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
(一) 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于底價并符合其它條件的,掛牌成立;
(二) 在掛牌期限內有2個以上競買人報價且均高于底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
(三) 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2個或2個以上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對掛牌宗地實行現場競價,出價高者為競得人。
報價以報價單為準,成交后5日內,競得人預付出讓價50%出讓金,由出讓人與競得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競得人應在成交后60日內繳清全部出讓金。
第四章 土地交易規則
第十八條 對國有或國有控股困難企業使用的土地進行整體收購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所得價款扣除收購綜合成本后,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企業破產整體收購并拍賣的,拍賣所得扣除收購綜合成本后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首次轉讓的,轉讓人應委托交易中心進行,并提供房地產證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交付土地出讓金證明。交易中心直接安排交易,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交易需經核準的,由交易中心在3日內進行核驗后,送主管部門在15日核準。主管部門核準轉讓后,再由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二十條 抵押權人為實現抵押要求處分抵押人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的,應委托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并提交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就處分抵押物達成的協議和雙方認可的評估報告,交易中心直接安排交易;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交易需經核準的,由交易中心在3日內核驗后送主管部門核準。主管部門核準交易的,由交易中心辦理手續。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執法機關裁定、決定處分的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的轉讓,委托交易中心組織交易。
第二十二條 處分物為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或未達到出讓合同約定條件的出讓用地,交易中心應在交易前送主管部門核準。
主
管部門核準交易時,須核定是否應補交土地出讓金及應補交的數額。除市政府另有規定外,交易中心在成交后應從成交價款中首先扣減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及其他規費,及時將收益上繳財政專戶。 第二十三條 政府土地儲備機構儲備的土地,委托進行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的,土地收益全額上繳市財政,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等。
第二十四條 交易中心的工作經費由市財政核撥,并將出讓金的5%返還國土資源部門,財政收支應當嚴格管理,依法接受審計。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交易市場轉讓成交后,當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憑《成交確認書》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申請辦理產權登記。
第五章 監督查處
第二十六條 由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成立監督組織,對土地交易活動實施監督。
監察部門和土地主管部門應在交易中心設立檢舉或投訴信箱,接受群眾對土地使用權交易違紀違規行為的檢舉、投訴。
第二十七條 交易中心應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規則、運作程序、服務承諾、工作人員守則等在顯要位置張掛顯示、陳設,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八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產權手續:
(一) 違反本規定,須公開交易的土地使用權不實行公開交易的;
(二) 須公開交易的土地使用權不按本規定的規范要求和方式進行交易的;
(三) 投標人或競買人互相串通壓價的;
(四) 法律、法規規定屬于無效交易的其他情形。
屬于第(一)、(二)項情形的,由監察部門依法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土地交易行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有關審批、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在土地交易過程中接受賄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市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并組織監督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北京市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補充規定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1-31
發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文號: 京政辦發〔20**〕4號
是否有效: 有效
正文內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補充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國土房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委、市建委和市監察局等部門制訂的《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補充規定》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補充規定
市國土房管局 市發展改革委 市規劃委 市建委 市監察局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
為加強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進一步貫徹落實《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現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有關規定的通知》(京政辦發〔20**〕33號,以下簡稱《規定》)在實施中的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自20**年1月9日起,對《規定》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的下列經營性用地,需要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均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一)綠化隔離地區建設項目用地;
(二)小城鎮建設項目用地;
(三)開發帶危改項目用地;
(四)國家級開發區和科技園區外非生產加工型一般性高科技項目用地。
對在20**年1月9日以前政府有關部門已經受理的上述四類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規劃委、市建委、市國土房管局提出需要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處理意見,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下列情況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均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一)除房改帶危改項目外,利用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
(二)改變用地使用性質,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
(三)基建項目轉為開發項目的;
(四)項目主體發生變化的。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實行公示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四、市、區(縣)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把關,對不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經營性用地,不得受理建設單位提出的立項、規劃、用地、施工等申請。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經營性用地的立項、規劃、用地、施工等審批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進行審批的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均按本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天安地產土地使用權獲取程序
安永地產土地使用權的獲取程序
1.土地使用權的獲取方式
土地使用權出讓: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征用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土地 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應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報批程序:第一,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出讓計劃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 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報 同級人民政府審核。第二,按出讓土地使用權批準權限,經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后,報人民 政府批準。第三,經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正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 讓合同,在土地使用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核發土 地使用權證。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按土地用 途,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作了明確規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學 、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協議出讓、招標出讓、拍賣出讓、掛牌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政府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時,通過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土地使 用權出讓價格的出讓方式。主要適用于工業項目、市政項目、非營利項目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 構、實施產業政策而需要給予扶持、優惠的項目。
基本程序:申請受讓者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書面申請受讓土地使用權,并提交資信資質等有 關文件;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向申請受讓人提供出讓地塊必要的資料和有關規定;申請受讓人 在規定時間內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土地開發建設方案和愿付土地出讓金的數額、付款方式等文 件;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在接到前項規定的文件之日起,應在30天內做出答復,并與申請受讓人 進行具體協商,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說明情況并退回申請;經協商達成協議后,市縣土地 管理部門與申請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在指定期限內,有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以書面的形式投標、競投 某塊土地使用權,由招標小組根據一定的要求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一種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 。適用于一些大型區域發展用地、小區成片開發及技術難度較大的項目用地。
基本程序:市縣土地管理管理部門編制招標文件,發出招標公告或向投標者發出招標通知書; 投標者到指定地點領取(購買)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投標者按招標文件的規定,向市、縣土 地管理部門交付保證金(不計息,可抵充出讓金),并將標書密封,在規定的時間內投入指定 的標箱或送達指定的地點;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評標小組,通過開標、評標 、決標,確定中標者,發出中標通知書,對未中標者書面通知,其投標保證金在開票后7日內退 還;中標者持中標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內與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拍賣出讓主要適用于競爭性強的房地產業、金融業、商業、旅游業和娛樂用地。
基本程序:市、縣土地管理部門事先公告拍賣土地使用權的宗地面積、坐落、用途、使用年限 、競投報名地點、競投日期等有關內容;競投者持資信資質證明文件,按公告的時間、地點報 名,交付競投保證金,領取牌號參加競投;土地管理部門在公告的時間、地點,由主持人現場 公布拍賣底價,當場應價競爭,確定購買者;購買者應在規定的日期內與市、縣土地管理部門 簽訂合同。
掛牌出讓,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 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 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注:通過以上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者,在簽訂出讓合同時,應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支付出讓 金總額10%的定金(不計息,可抵充出讓金)。在簽訂合同60日內,土地使用者應當支付全部土 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出讓金后15日內,土地使用者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 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出讓主體的權利義務和受讓方權利義務。
出讓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權利:出讓方對受讓發在簽訂出讓合同后,未按期支付全部出讓金的 ,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出讓方對受讓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 土地的,有權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義 務:依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應向受方提供有關資料和規定。
受讓方權利義務。權利:對出讓方應當依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如出讓方不依照 合同規定提供讓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違約賠償。義務:受讓方應當在簽 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規定的期限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支付出讓金后應當向 政府有關土管部門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取得土地使用權;依照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 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受讓方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 ,應該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出讓合同,調整出讓金 ,并辦理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必須是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才能進行轉讓;必須依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 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利用;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簽訂合同;土地使用權轉 讓必須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原則:隨之轉移原則,土地使用
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 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也隨之轉移;房、地產一致原則,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 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效益不可損原則,無論是土地使用權的轉 讓,還是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轉讓,都不得損害土地及其他建筑物的經濟效益。
土地所有權轉讓方式:出售轉讓;交換轉讓;贈與轉讓。
土地使用權出租:
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 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出租人作為受讓人與國家訂立的出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不轉移。
出租的條件: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時國家有償出讓的具有物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只有通過有償 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才是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利,才可以作為商品進行出租;行政劃撥所得 的土地使用權不是獨立的財產權利,不得任意出租;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對土地進行了投 資開發、利用;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
出租的內容: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權利和將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等交付承租人使用須履行的 義務,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等的權利和繳納租金須履行的義務,構成了土地使 用權出租的內容。
土地使用權抵押: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含義: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清 償債務的擔保的法律行為。抵押的標的物包括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等。
設定抵押權的基本要求:抵押權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以抵押合同設定;設定抵押合同的當事人 未抵押權人及抵押人;被擔保的債權;不能違反有關規定。
抵押權的處分:設定抵押權,其內容僅限于就抵押物的變賣價值優先清償而不是取得抵押的土 地使用權。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 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處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最普通的 方法就是拍賣。
抵押權的消滅:抵押權因債務的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這里其他原因包括:抵押權人拋棄權利;當事人之間約定消滅抵押權;設定抵押的土地滅失; 抵押物歸抵押權人所有。
土地使用權終止:
土地使用權終止的條件:土地使用權終止是指土地使用者停止行駛土地使用權。導致終止的原 因很多,包括: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土地滅失;沒收、拋棄等。
土地使用權終止后的注銷登記:注銷登記是指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終止的土地使用 證進行注銷的法律行為。注銷土地使用證應注意:注銷登記有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即誰發證誰 注銷;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權即由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同時注銷土地使用證。對該土地上 的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由國家同時無償取得。出讓合同規定必須拆除的技術設備等,受讓人應 當按時拆除,沒有特別規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與受讓人協商處理;對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一般采用金額補償與土地使用權補償,兩種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同時使用。
劃撥土地使用權交易: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含義: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 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的行為。劃撥所得土地除法律行政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系列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確屬必須的,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國家機關用地和 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應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從法律上講,劃撥土地使用權,實質上是一種租賃關系。用地單位通過行政劃撥取得的土地使 用權,僅是有權使用,不是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利,未經國家(土地所有者)同意并補辦一定的 手續,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國家根據實際情況隨時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條件和程序。條件: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 組織和個人;領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依法簽 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程序:轉讓、出租、抵押人持土地使用權證 和房屋產權證分別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 物、其他附著物的轉讓、出租、抵押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退回申請說明理由;轉讓、出租 、抵押方領取許可證后擬定轉讓出租、抵押合同方案,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 審查;轉讓、出租、抵押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與轉 讓、出租、抵押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取的收益抵交土地使 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第一,土地使用者因下列情況停止使用土地的: 用地者因自身發展的需要等因素而遷移;用地者因經營管理不善而解散;用地者因不符合法定 成立條件或者違法經營等而被撤銷;用地者因經營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債務而宣告破產。第二, 可以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條件,對無償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 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收回無償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 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2.合作建設和補地價
合作建設是指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合作,采用企業提高土地的使用權、開 發公司提供技術資金的方式聯合開發土地和房屋。
合作的方式:第一種: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建設資金,房屋建成后雙方按一定比 例分配房屋。第二種:以地折股,即原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股本,然后與需要土地的 另一方建立合資公司,以合資公司的名義進行土地開發,最終產出的利潤,由雙方按股本比例 分成。
補地價的含義包含兩方面:在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體系中的土地使用者,如需改變合同規定的 土
地用途,在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后,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 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若調整的出讓金高于原出讓金的,超過的部分即稱補地 價;原屬行政劃撥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進行轉讓、出租、抵 押,應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補交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補交的 出讓金也稱補地價。
補地價的程序: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詳細說明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 的原因;經審核批準后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 規定的時間內向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補交地價的確定:對于劃撥土地使用權補交的地價,從理論上說是該土地出讓時受讓人應付的 出讓金。出讓的協議價、招標價、拍m.dewk.cn賣價及掛牌價相差很大。選擇的方式取決于政府。劃撥土 地使用權,通過補交地價方能轉讓。除特殊情況外,補交地價的原土地使用權人當然成為可轉 讓的土地使用權擁有者。一般由政府根據類似地塊的出讓價制定一定的標準,再按實際情況與 原土地使用權人協商確定補地價的金額。
3.安永房產土地資源獲取渠道
土地資源有其特殊性,如性質、屬性、權屬、規劃指標、地段、地理位置等都較為復雜,所以 最適合安永發展戰略及階段性目標的地屬于我們需要的地。
收購、置換企業,取得土地開發權;參與二、三線城市政府的舊城改造、土地整理,取得土地 開發權;支持政府公共事業(道路改擴建、環保工程等政府用土地作為補償的項目)取得土地 開發權;介入處于困境中的開發企業,可根據項目情況采用收購、控股、投資等方式直接獲取 開發收益;國資房產;軍產房產。
公關:以社會營銷的思想建立起激勵機制,進行公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