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州市規范農村住宅建設規劃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榕政綜(20**)16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福州市規范農村住宅建設規劃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20**年8月5日第1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年8月21日
福州市規范農村住宅建設規劃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規劃用地管理工作,引導村民有序開展住宅建設,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閩政〔20**〕21號)、《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閩政辦〔20**〕189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村村民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用地、規劃、建設和產權登記管理。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納入市“三舊”改造范圍的行政村,其住宅規劃建設不適用本實施意見。
二、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機構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工作,并指定一個職能部門作為牽頭部門,負責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日常事務。牽頭部門在縣(市)區、鄉鎮(街道)行政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設置專門窗口集中收案,受理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對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事務實行“集中式管理”,統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聯審批、跟蹤督辦、統一監管。
屬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直接辦理規劃建設許可手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受理。屬新建、擴建的,由縣(市)區級行政服務中心或者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尚未設立行政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的,由牽頭部門負責受理。
三、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申請條件
(一)村民建房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因無住宅或現有住宅宅基地面積明顯低于法定標準,需要新建或擴建住宅的;
2.同戶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要求分戶的;
3.因國家或者集體建設、實施鎮鄉、村莊規劃以及進行公共設施與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遷安置的;
4.因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屬D級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鎮、小城鎮或者農村住宅小區集聚的;
7.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村民建房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現有宅基地面積雖明顯低于法定標準,但現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
2.分戶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積已超過60平方米的;
3.年齡未滿18周歲的;
4.不符合鎮鄉、村莊規劃和鎮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5.將原住宅出賣、出租、贈與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6.不符合“一戶一宅”政策規定的。
四、農村村民申請住宅建設程序
(一)村民委員會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制定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鼓勵集約節約用地、統一建設農民公寓。宅基地使用方案應明確宅基地分配原則、公共設施配套、住宅空間布局形式、本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具備的條件、批準標準等內容,并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要求召開村民會議表決通過。
(二)村民以戶為單位向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村民住宅建設和用地申請表》一式五份;
2.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3.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4.屬危房改建的,應提供原住宅權屬證明以及危房鑒定部門或村鎮建設管理機構出具的危房鑒定書;
5.擬建房屋與相鄰建筑毗連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墻等關系的,應當取得各所有權人一致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在申報圖紙(含四至范圍)上簽字確認,協議應當經過當地村委會見證或者依法公證;
6.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設計單位、具備注冊執業資格的設計人員繪制的設計圖,或者選用標準通用圖;
7.出具符合“一戶一宅”的保證書。
(三)村民委員會根據已通過的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對村民申請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四)由村民委員會在村內將申請建房村民的現居住情況及申請建房情況予以公示,屬于原址拆建的,還應當同時公示原狀建筑實測圖(含四至圖),公示期不少于15日。如無異議,村民委員會出具審核意見。
(五)申請人或村民委員會持申請材料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經批準的城鄉規劃,在5個工作日內加具審核意見。
(六)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縣(市)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的政務窗口遞交資料。村民也可委托村民委員會遞交資料。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指導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
為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予受理。 (七)政務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應出具加蓋專用印章的書面憑證,注明收案日期和辦結日期。
(八)政務窗口受理村民住宅建設申請后將材料遞交牽頭部門。牽頭部門經初步核查后,將申請材料分送國土、規劃、建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實行聯合辦理、并聯審核。
1.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審查:
(1)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的規定;
(2)是否符合鎮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3)是否已完善用地手續;
(4)是否違法用地及是否已查處結案;
(5)是否位于地質災害危險區域;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中要求審查的內容。
2.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審查:
(1)是否符合城鄉規劃;
(2)建筑基底面積及建筑面積是否超過法定標準;
(3)建筑間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
(4)是否有違反規劃許可建設行為及是否已查處結案;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中要求審查的內容。
3.建設部門負責審查:
(1)是否直接選用《美麗鄉村民居設計圖集》的方案。
(2)自行委托建筑設計單位或設計工程師進行設計的,設計單位需持有效資質,設計工程師需持執業資格,所設計圖紙符合規范要求。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中要求審查的內容。
4.涉及農業、林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需要審查的內容,由牽頭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九)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應自政務窗口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期限除外)。其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審核、審批決定;如各行政主管部門均審核、審批通過的,在10個工作日內,規劃部門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發放《施工許可證》;屬新建、擴建的,國土部門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審核決定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通過受理窗口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作出同意申請的審核、審批決定。如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不同意申請的審核、審批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牽頭部門跟蹤督辦案件的辦理情況,在規定時限內收集各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審批決定。在聯合審核過程中,牽頭部門可以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民建房有關問題進行會審,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視審核需要可到申請人擬建住宅現場開展踏勘等工作。
(十)牽頭部門收集、綜合各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審批決定,填寫《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審核情況匯總表》。如各行政主管部門均審核通過,規劃、國土、建設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制作《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施工許可證》,并交牽頭部門。
(十一)牽頭部門將審批資料交由受理窗口發還給申請人。
五、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監管和驗收
(一)農村村民住宅的建設,由村民選擇具有施工資質的單位或具有注冊建造師、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個人及其組織的施工隊伍承接工程施工及相關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二)施工單位、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規程進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安排工作人員或技術人員定期和不定期對村民住宅建設進行巡查,并對工程質量、工程安全進行監管和指導。
(三)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完工后,應當持以下資料向規劃部門申請竣工規劃驗收。
1.《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2.竣工圖。如住宅建設沒有變更或者變更不涉及主體結構的,可以施工設計圖作為竣工圖;如采用《美麗鄉村民居設計圖集》的方案進行施工的,應提供方案中的設計圖。
3.規劃驗收申報表。
規劃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土部門實施規劃驗收,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作出驗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決定。驗收合格的,出具規劃驗收合格證。
六、住宅建設涉及農用地轉用的審批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鎮鄉、村莊建設用地區范圍內申請住宅建設用地,涉及辦理農用地轉用的,由縣(市)區行政服務中心統一受理,并聯辦理,并按批次以縣(市)區人民政府名義組卷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由市人民政府審批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七、農村村民住宅產權登記與發證
申請人備齊產權登記資料向國土資源、房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房產登記。涉及違法建設的,需提交執法部門出具的違法建設處理決定書及查處結案材料,方可辦理產權登記。
八、監督和檢查
(一)市規劃、國土、建設、市容等部門是我市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應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加強我市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指導工作。
(二)縣級規劃、國土、建設、城管執法局負責具體指導及辦理所在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住宅的規劃、國土、建設、執法工作。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部門應積極、穩妥、快速處理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和投訴。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的牽頭部門是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牽頭部門,負責協調本地區的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投訴的受理和處理遵循“向誰投訴,由誰負責答復”的原則,涉及其他單位的,應轉其他單位辦理后再由本單位回復投訴人,或者把其他單位的投訴方式告知投訴人。
(四)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建房活動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本實施意見的規定,發現有未取得規劃許可或未按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處理。
九、鼓勵
及保障政策 (一)鼓勵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服務農村住房建設。對空心村、空心房、危舊房等農村宅基地重新規劃、整治,一部分復墾為耕地,一部分改建為新村。復墾新增耕地形成的掛鉤指標用于城鎮建設的,應從土地出讓金收益中轉移部分資金到農村,支持農村建設發展。在項目實施上,利用增減掛鉤以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統一規劃設計、統一提供宅基地并統一建房、統一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通過配套完善公共設施,使農村道路、通信、綠化、衛生院、文化站等公共設施有根本的改觀,促進群眾生活條件明顯改善。
(三)村民經批準使用集體土地建設住宅,只需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支付土地補償費用。對原舊住宅進行原址翻建、申請新的住宅用地后將原舊住宅用地退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不繳納土地補償費用。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用于本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或者用于發展生產,安置或者補償被用地農業人口,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四)農村住宅建設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調整數量、質量相當的土地歸原承包方繼續承包經營;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地的,村委會或者負責拆遷安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定征地補償標準和辦法,向原承包人支付補償安置費用。補償安置費用由建房戶分攤繳納。
(五)農村住宅建設小區涉及跨村使用土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召集相關村充分協商,進行土地權屬置換,置換后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可確定為鄉鎮集體所有或村集體所有。置換中涉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原承包人的土地減少的,使用土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負責拆遷安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定征地補償標準和辦法,向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原承包人支付補償安置費用。補償安置費用由建房戶分攤繳納。
(六)縣(市)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提供技術指導服務,免費提供住宅通用圖紙,加大技術宣傳力度,主動向村民宣傳住宅小區規劃、建房技術標準、質量安全要求、減災防災知識、生態環境保護和配套設施建設等相關規定。
篇2:福州市規范農村住宅建設規劃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2013)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州市規范農村住宅建設規劃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榕政綜(20**)16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福州市規范農村住宅建設規劃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20**年8月5日第1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年8月21日
福州市規范農村住宅建設規劃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規劃用地管理工作,引導村民有序開展住宅建設,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閩政〔20**〕21號)、《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閩政辦〔20**〕189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村村民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用地、規劃、建設和產權登記管理。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納入市“三舊”改造范圍的行政村,其住宅規劃建設不適用本實施意見。
二、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機構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工作,并指定一個職能部門作為牽頭部門,負責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日常事務。牽頭部門在縣(市)區、鄉鎮(街道)行政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設置專門窗口集中收案,受理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對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事務實行“集中式管理”,統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聯審批、跟蹤督辦、統一監管。
屬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直接辦理規劃建設許可手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受理。屬新建、擴建的,由縣(市)區級行政服務中心或者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尚未設立行政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的,由牽頭部門負責受理。
三、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申請條件
(一)村民建房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因無住宅或現有住宅宅基地面積明顯低于法定標準,需要新建或擴建住宅的;
2.同戶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要求分戶的;
3.因國家或者集體建設、實施鎮鄉、村莊規劃以及進行公共設施與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遷安置的;
4.因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屬D級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鎮、小城鎮或者農村住宅小區集聚的;
7.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村民建房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現有宅基地面積雖明顯低于法定標準,但現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
2.分戶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積已超過60平方米的;
3.年齡未滿18周歲的;
4.不符合鎮鄉、村莊規劃和鎮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5.將原住宅出賣、出租、贈與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6.不符合“一戶一宅”政策規定的。
四、農村村民申請住宅建設程序
(一)村民委員會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制定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鼓勵集約節約用地、統一建設農民公寓。宅基地使用方案應明確宅基地分配原則、公共設施配套、住宅空間布局形式、本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具備的條件、批準標準等內容,并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要求召開村民會議表決通過。
(二)村民以戶為單位向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村民住宅建設和用地申請表》一式五份;
2.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3.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4.屬危房改建的,應提供原住宅權屬證明以及危房鑒定部門或村鎮建設管理機構出具的危房鑒定書;
5.擬建房屋與相鄰建筑毗連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墻等關系的,應當取得各所有權人一致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在申報圖紙(含四至范圍)上簽字確認,協議應當經過當地村委會見證或者依法公證;
6.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設計單位、具備注冊執業資格的設計人員繪制的設計圖,或者選用標準通用圖;
7.出具符合“一戶一宅”的保證書。
(三)村民委員會根據已通過的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對村民申請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四)由村民委員會在村內將申請建房村民的現居住情況及申請建房情況予以公示,屬于原址拆建的,還應當同時公示原狀建筑實測圖(含四至圖),公示期不少于15日。如無異議,村民委員會出具審核意見。
(五)申請人或村民委員會持申請材料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經批準的城鄉規劃,在5個工作日內加具審核意見。
(六)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縣(市)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的政務窗口遞交資料。村民也可委托村民委員會遞交資料。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指導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
為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予受理。 (七)政務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應出具加蓋專用印章的書面憑證,注明收案日期和辦結日期。
(八)政務窗口受理村民住宅建設申請后將材料遞交牽頭部門。牽頭部門經初步核查后,將申請材料分送國土、規劃、建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實行聯合辦理、并聯審核。
1.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審查:
(1)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的規定;
(2)是否符合鎮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3)是否已完善用地手續;
(4)是否違法用地及是否已查處結案;
(5)是否位于地質災害危險區域;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中要求審查的內容。
2.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審查:
(1)是否符合城鄉規劃;
(2)建筑基底面積及建筑面積是否超過法定標準;
(3)建筑間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
(4)是否有違反規劃許可建設行為及是否已查處結案;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中要求審查的內容。
3.建設部門負責審查:
(1)是否直接選用《美麗鄉村民居設計圖集》的方案。
(2)自行委托建筑設計單位或設計工程師進行設計的,設計單位需持有效資質,設計工程師需持執業資格,所設計圖紙符合規范要求。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中要求審查的內容。
4.涉及農業、林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需要審查的內容,由牽頭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九)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應自政務窗口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期限除外)。其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審核、審批決定;如各行政主管部門均審核、審批通過的,在10個工作日內,規劃部門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發放《施工許可證》;屬新建、擴建的,國土部門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審核決定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通過受理窗口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作出同意申請的審核、審批決定。如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不同意申請的審核、審批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牽頭部門跟蹤督辦案件的辦理情況,在規定時限內收集各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審批決定。在聯合審核過程中,牽頭部門可以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民建房有關問題進行會審,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視審核需要可到申請人擬建住宅現場開展踏勘等工作。
(十)牽頭部門收集、綜合各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審批決定,填寫《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審核情況匯總表》。如各行政主管部門均審核通過,規劃、國土、建設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制作《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施工許可證》,并交牽頭部門。
(十一)牽頭部門將審批資料交由受理窗口發還給申請人。
五、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監管和驗收
(一)農村村民住宅的建設,由村民選擇具有施工資質的單位或具有注冊建造師、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個人及其組織的施工隊伍承接工程施工及相關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二)施工單位、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規程進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安排工作人員或技術人員定期和不定期對村民住宅建設進行巡查,并對工程質量、工程安全進行監管和指導。
(三)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完工后,應當持以下資料向規劃部門申請竣工規劃驗收。
1.《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2.竣工圖。如住宅建設沒有變更或者變更不涉及主體結構的,可以施工設計圖作為竣工圖;如采用《美麗鄉村民居設計圖集》的方案進行施工的,應提供方案中的設計圖。
3.規劃驗收申報表。
規劃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土部門實施規劃驗收,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作出驗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決定。驗收合格的,出具規劃驗收合格證。
六、住宅建設涉及農用地轉用的審批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鎮鄉、村莊建設用地區范圍內申請住宅建設用地,涉及辦理農用地轉用的,由縣(市)區行政服務中心統一受理,并聯辦理,并按批次以縣(市)區人民政府名義組卷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由市人民政府審批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七、農村村民住宅產權登記與發證
申請人備齊產權登記資料向國土資源、房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房產登記。涉及違法建設的,需提交執法部門出具的違法建設處理決定書及查處結案材料,方可辦理產權登記。
八、監督和檢查
(一)市規劃、國土、建設、市容等部門是我市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應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加強我市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指導工作。
(二)縣級規劃、國土、建設、城管執法局負責具體指導及辦理所在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住宅的規劃、國土、建設、執法工作。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部門應積極、穩妥、快速處理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和投訴。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的牽頭部門是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牽頭部門,負責協調本地區的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投訴的受理和處理遵循“向誰投訴,由誰負責答復”的原則,涉及其他單位的,應轉其他單位辦理后再由本單位回復投訴人,或者把其他單位的投訴方式告知投訴人。
(四)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建房活動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本實施意見的規定,發現有未取得規劃許可或未按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處理。
九、鼓勵
及保障政策 (一)鼓勵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服務農村住房建設。對空心村、空心房、危舊房等農村宅基地重新規劃、整治,一部分復墾為耕地,一部分改建為新村。復墾新增耕地形成的掛鉤指標用于城鎮建設的,應從土地出讓金收益中轉移部分資金到農村,支持農村建設發展。在項目實施上,利用增減掛鉤以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統一規劃設計、統一提供宅基地并統一建房、統一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通過配套完善公共設施,使農村道路、通信、綠化、衛生院、文化站等公共設施有根本的改觀,促進群眾生活條件明顯改善。
(三)村民經批準使用集體土地建設住宅,只需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支付土地補償費用。對原舊住宅進行原址翻建、申請新的住宅用地后將原舊住宅用地退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不繳納土地補償費用。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用于本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或者用于發展生產,安置或者補償被用地農業人口,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四)農村住宅建設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調整數量、質量相當的土地歸原承包方繼續承包經營;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地的,村委會或者負責拆遷安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定征地補償標準和辦法,向原承包人支付補償安置費用。補償安置費用由建房戶分攤繳納。
(五)農村住宅建設小區涉及跨村使用土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召集相關村充分協商,進行土地權屬置換,置換后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可確定為鄉鎮集體所有或村集體所有。置換中涉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原承包人的土地減少的,使用土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負責拆遷安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定征地補償標準和辦法,向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原承包人支付補償安置費用。補償安置費用由建房戶分攤繳納。
(六)縣(市)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提供技術指導服務,免費提供住宅通用圖紙,加大技術宣傳力度,主動向村民宣傳住宅小區規劃、建房技術標準、質量安全要求、減災防災知識、生態環境保護和配套設施建設等相關規定。
篇3:物業公司停車場設施建設規劃方案
一、車場行車道劃線及指示箭頭
1. 應采用標準的道路標線漆,以達到持久、耐磨、耐水的目的。
2. 合理規劃行車路線,以達到車輛入庫走向舒適、順暢。
3. 車輛出入口共用一條坡道,因此應在坡道正中建隔離帶,用水泥沏臺從坡道止方至崗亭,刷斑馬線為醒目標志,將出入口徹底分開。
4. 車庫B1、B2、B3三條坡道入口上方橫梁應加燈箱或標牌門飾,注明出入走向等內容,可用國標標志為代表,做到一目了然。
5. 合理設計停車位,應做到在不影響行車秩序、不阻礙搬運物品、不影響房門開啟、不占用行走通道的前提下盡可能多的設計車位,同時要考慮客戶進出車位方便。
6. 合理編排車位序號,以便于日常管理及方便客戶存取車輛。
7. 防眩目噴涂:在車庫兩側立柱及坡道兩側墻面正中偏下位置,以醒目且較為柔和的色調刷度為1米的色帶,勾勒地庫行車道輪廊,可有效避免事故的發生,要求有反光效果。
8. 輪廊標:在防眩目色帶正中每隔5-6米安裝反光輪廊標牌有效指引車輛出入口方向。
9. 立柱包角:在立柱外角及墻面外角(車位上)如裝橡膠包角位置是與汽車保險杠位置相同,呆有效保護車輛及地庫土建設施。
10. 球面鏡:擺放在行車道轉彎處,司機右手墻角,可使司機直觀地看到對面有無來車,提前做好準備。
11. 擋車器:地面車位前方安裝,提醒司機車已入位不能前進,可有效防止車輛及墻面損壞。
12. 減速壟:在轉變處或通道口處安裝,可用橡膠減速壟刷斑馬線,帶反光紅綠黃三色標記。
13. 吊頂燈箱或反光標牌:指引客戶走向及方便客戶尋找目的地。
14. 各種標準交通提示牌:禁行、禁停、禁左、禁右、限速、限高、單行等。
15. 在顯著位置懸掛客戶須知,可用燈箱或反光鋁合金牌(中、英對照)。
16. 在售、租出車位上設明顯標識,標明車主車牌號及請勿占用字樣。
17. 在存在危險隱患處設立標準警告牌。
18. 以上各種標牌、設施均應詳細,包括數量、位置、性能等,后在保衛部存檔。
19. 地下車場責任重大,對監控探頭、面積死角問題也應在客戶車輛入庫之前解決。
二、涉及表格
1.《服務標識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