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yè)管理公司休假管理制度(五)
第一條為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員工作息時間,根據(jù)國家、地方法規(guī)及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員工假期主要有:
法定休假、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年休假、病假、事假、工傷假。
第三條法定休假:
1、元旦:1天(1月1日);
2、春節(jié):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國際勞動節(jié):3天(5月1日、2日、3日);
4、國慶節(jié):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婚假
員工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指雙方結婚時年齡超出國家規(guī)定的法定結婚年齡3周歲以上)可再增加10天假期。婚假要一次性連續(xù)使用。
第四條喪假
員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時,可享受3天喪假。
員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去世時,可享受1天的喪假。
員工的去世親屬在外地的,根據(jù)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路程假。
第五條產假:
女員工符合計劃生育的,可享受產假90天(包括假日),難產可延長15天,一律按時上班。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產后假增加15天。
妊娠期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后假2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產后假50天。
一胎絕育享受假期30天,二胎絕育享受假期15天,男工絕育可休假7天。
男員工配偶分娩,享受護理假1天。
哺乳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天享受1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1小時。
第六條探親假:
凡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遠地員工(500公里外),與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在合理安排工作前提下,可批準享受一定探親假。
未婚員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10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20天,探望配偶一年一次20天。
探望父母、配偶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離家1000公里以上,可給予2天的路程延期,2000公里以上可給予3天的路程延期。
員工請?zhí)接H假必須由公司統(tǒng)籌安排,經(jīng)部門負責人同意,綜合服務部門審核,報總裁批準。員工探親時間原則上安排在法定休假期間(如春節(jié)、五一、十一等),如果休假期較短的,可由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天數(shù)。
對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當年探親假:
一年內一次性病假超過30天或累計病假超過40天;
一年內一次性請事假超過20天或累計事假超過30天;
一年內病、事假相加超過35天;
一年內休產假超過30天;
已享受了婚假。
如在探親假后,再請病假、事假超過上述規(guī)定時間的,則在下一年度取消探親假。如果已享受探親假,再請婚假,則取消下一個年度探親假。
第七條年休假
凡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員工,可享受年休假,休假天數(shù)為:
公司總裁、副總裁15天/年,各部門經(jīng)理、副經(jīng)理10天/年,職員5天/年。
年休假按工作日連續(xù)計算,包括公眾假期。
年休假僅限當年使用,不累積。
員工個人全年請各類假(包括婚、喪、產、病、事假等)累計30天(含30天)以上者,不再享受年休假。
員工請事(病)假可沖減年休假,每請一天事(?。┘贈_減一天年休假。
第八條病假
員工請病假3天以上者,需提供醫(yī)生開具的病休診斷證明,同時,開具病休診斷證明的醫(yī)療機構應是公司認可或指定的醫(yī)療機構。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事假
員工因個人私事,經(jīng)公司批準,在一定的時間不在公司內工作的,稱為事假。
第十條工傷假
按國家和當?shù)亍豆kU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請假手續(xù)
1、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年休假屬于公司給予員工的福利假,由部門負責人、綜合服務部經(jīng)理、公司總裁批準后享受(婚假、探親假、年休假應提前一周申請);
2、請事假、病假1天以內,由部門負責人批準;1-3天的,由分管副總裁批準;3天以上的,由執(zhí)行總裁批準;
3、總裁、執(zhí)行總裁、副總裁休假由董事長批準。
第十一條請假期間薪資待遇
1、員工請福利假期間,全額享受月度崗位保障收入,月度崗位考核收入不享受(國家法定假日以及公司規(guī)定的假期不計算在內)。
女職工在享受法定產假期間,工資水平按其本人休息前12個月的平均實得工資的70%確定。相關費用按公司醫(yī)療制度報銷;若參加了生育保險,按國家和當?shù)厣kU條例執(zhí)行。
2、員工請事假,每缺勤1-10天者,按缺勤天數(shù)扣減實際崗位日收入;缺勤10天以上者不享受當月崗位考核收入,并按缺勤天數(shù)扣減崗位日保障收入;季度累計缺勤12天以上,年累計缺勤35天以上,不再享受該季度、年度內公司給予員工的任何獎金。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按請事假標準扣減工資,最低至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80%。
3、員工因工(公)負傷或死亡,按國家和當?shù)亍豆kU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曠工及相關待遇
員工每曠工1天,扣減當月崗位考核收入的5
0%,曠工2天不享受當月崗位考核收入,曠工3天以上不享受該季度或該年度內公司給予員工的獎金,并按曠工天數(shù)扣減當月崗位保障收入。因曠工而被公司除名、辭退或開除的,不再享受當月的崗位保障收入及今后可能給予員工的任何獎金或福利。
第十三條公司根據(jù)工作需要對關鍵崗位人員實行強制休假制度,休假期限根據(jù)實際情況而定。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綜合服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篇2: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8)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4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jīng)20**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jù)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ㄒ唬┞毠ひ婪ㄏ硎芎罴伲湫菁偬鞌?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ㄈ├塾嫻ぷ鳚M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ㄋ模├塾嫻ぷ鳚M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ㄎ澹├塾嫻ぷ鳚M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jù)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jīng)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jù)職權對單位執(zhí)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jù)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shù)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fā)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jù)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供水公司職工年休假制度的補充規(guī)定
供水公司關于職工年休假制度的補充規(guī)定
公司各部、室:
按照《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根據(jù)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年休假?!惫咀鳛楣梅招孕袠I(yè),生產責任重大、經(jīng)營任務繁重,結合公司生產、經(jīng)營崗位人員逐年缺失嚴重的現(xiàn)狀,現(xiàn)就公司管理制度中年休假制度做如下補充規(guī)定:
一、各部、室享受年休假的職工當月工資只發(fā)放工資構成中的前四項,即:崗位工資、崗位津貼、工齡工資、生活補助。
二、各部、室享受年休假的職工不再享受公司年底“雙薪”。
三、職工遇重大不可預見事件(天災人禍、本人及直系親屬重大疾病住院、家庭發(fā)生重大變故等)需請事假時,經(jīng)班長、副部長(副主任)、部長(主任)、副總經(jīng)理、總經(jīng)理審批后,可在其年休假的假期內沖抵年休假,不扣發(fā)工資和年底“雙薪”。
公司管理制度中原年休假制度與此補充規(guī)定相悖的,以本次補充規(guī)定為準。
本規(guī)定從20**年1月31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