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有效控制物業服務中的重要風險,確保與重要有關的活動在程序規定下進行,以實現公司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目標。
2. 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運行過程的控制。
3. 職責:
3.1 辦公室
a) 負責歸口管理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正常有效運行;
b) 負責特殊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和監督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與使用;
c) 負責物業管理服務過程中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監察和安全管理及安全指標的統計上報工作;
d) 負責組織事故應急預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檢查、考核工作;
e) 負責新進員工的職業健康體檢、負責安排職工年度體檢、職業健康體檢;
f) 負責組織勞動條件分級;
g) 負責醫療救護的管理;
h) 負責交通安全工作管理
i) 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督工作;
j) 負責職業病員工的管理;
k) 負責飲食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3.2 培訓部;
a) 負責組織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3.3質檢部
a) 負責公司安全生產檢查、考核工作;
b) 負責協助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3.4各項目物業管理處
a) 實施現行安全生產管理和職業健康安全有關的規章制度,以及涉及本部門的危險源的控制計劃。
b) 負責各自的物業管理服務過程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管理;
c) 在設備、設施、系統的維護、操作、運行等階段關注如何減少職業健康安全風險。
d) 負責對一線員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e) 負責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
3.5 技術部
a) 負責在對設備及其檢修過程中涉及的危險源的管理,包括在制定檢修計劃時,考慮如何降低職業健康安全風險。
b) 負責設備安全運行進行監督檢查。
3.6 工會
a) 負責搜集和征集員工代表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的意見,監督與職業健康安全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制定交流計劃,組織相關的內部交流,提出改善意見和建議;
b) 負責監督分公司員工職業病的防治與職業健康。
4.控制程序:
4.1 交通安全管理
項目管理處負責指揮項目所在地客戶與業主的交通安全疏導工作,規范項目的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駕駛人員安全素質,確保車輛行駛安全,具體按公司服務標準的規定執行。
4.2 勞動保護與職業病防治
4.2.1作業條件,危險的工作環境主要有:
-- 帶電作業;
-- 高空作業;
-- 爆炸、火災等。
4.2.2各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公司考勤制度的規定,確保員工有足夠的休息時間,工會進行監督管理。
4.2.3各部門在作業過程中,當涉及管理或作業條件的變更時,應重新辨識和確定新環境條件下的危險源及風險并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4.2.4 勞動防護
4.2.4.1個體勞動防護和安全工器具主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繩)、驗電器、安全標志等。
4.2.4.2辦公室依據國家《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針對不同崗位勞動危害程度制定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4.2.4.3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應向正規的經營單位或廠家進行,特殊勞動防品應向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審定的定點單位或廠家進行采購。
4.2.4.4各部門應對員工進行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及如何正確使用的教育和培訓,確保其正確使用。
4.2.4.5公司制定并執行《工程部工作手冊》、《安保部工作手冊》、《客服部工作手冊》及《保潔部部工作手冊》用于指導一線員工在工作中的安全防護。
4.2.5 飲食健康
4.2.5.1.1 相關職能部門應在正規的食品供應點(廠家、市場、商店)進行食品采購,也可在國家衛生防疫部門許可定點處進行采購。
4.2.5.1.2 相關職能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法規制定相應管理制度,嚴格管理食品原料的采購、運輸、檢驗、儲存、加工、生產及供應。
4.2.5.1.3 按有關餐飲衛生防疫標準、公共場所相應標準制定相應的飲用、生活用水、餐飲器具監測管理制度,確定采樣點和采用周期及監測指標,定期對飲用、生活用水、餐飲器具進行衛生防疫監測,并把監測結果通報有關部門。
4.2.6 女工保護
各部門應減少和解決女員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具體按國家《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的規定執行。
4.2.7未成年工管理
公司不準使用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工,或按規定安排工作崗位,嚴禁使用童工。
4.2.8 員工職業健康管理
4.2.8.1 員工職業健康管理主要包括:
-- 勞動條件分級;
-- 員工體檢及女工婦科檢查;
-- 特種作業人員體檢;
-- 職業病檢查、治療、療養;
-- 職業性疾病預防,包括頸椎病、視力下降等。
4.2.8.2辦公室應督促對直接公共場所服務人員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4.2.9監督管理
4.2.9.1公司工會組織應按國家《工會勞動監督條例》和《工會勞動監督辦法》和《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健全各級勞動防護監督檢查體系,對各部門的作業條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把檢查情況報分公司領導。
4.2.9.2質檢部應每月對員工健康、勞動防護實施情況進行抽查,及時糾正或預防各種健康危害。
4.2.9.3相關部門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情況,應根據不符合的實際情況,進行口頭或書面通知整改,有關書面通知整改填寫《內部聯系單》。
4.2.10 應急及預防
4.2.10.1相關部門當發現員工有以下情況時,應立即脫離崗位同時針對其造成的具體情況進行相應的糾正或預防:
-- 從事公共服務人員有傳染病者或健康帶菌者;
-- 有疑似職業病傾向者;
-- 經確診本人健康狀況不適應現崗位者。
4.2.10.2當發現員工確診為職業病患者時,應及時調離崗位。具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
4.2.10.3當發生傳染病或流行病時,應及時制定、實施相應的應急預案,控制、消除病情和蔓延。
4.2.11 物業服務作業安全
4.2.11.1 危險作業活動主要有:
-- 電工作業;
-- 登高作業;
-- 潛在火災爆炸作業。
4.2.11.2 危險工種主要有:
-- 電工;
-- 管道工;
4.2.11.3 運行過程中的維修和操作活動要嚴格按照運行規程、安全工作規程及有關安全規章制度等要求操作,確保人員人身安全。
4.2.11.4 設備檢修過程的危險源(點)管理按照檢修作業指導文件中的危險源辨識與控制措施要求執行。
4.2.11.5 運行、檢修過程中使用或者業主作業區域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有毒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依據相關作業要求執行。
4.2.11.6 所有危險作業活動應制定作業指導書或操作規程,特殊工種均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操作資格。
4.2.12 相關方控制
4.2.12.1 物資采購過程涉及的危險源的管理按公司采購管理制度中供貨方和承包商評價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4.2.12.2 物業管理處應對服務范圍內其他單位工程、外包工程承包人員入廠教育,入廠教育內容應包括分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相關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出入證登記手續,外包項目現場管理部門應對承包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對于臨近的施工作業對所管轄范圍造成風險的,由管理處負責出面協調。
4.2.12.3 對員工的建議、意見及抱怨,由工會負責收集并及時向公司有關領導或部門通告情況,情況緊急時由工會領導直接向公司經理報告,或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渠道進行溝通。
4.2.12.4 各部門在開展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現的不符合情況時,按《事件調查管理程序》進行處置,適用時按照《糾正和預防措施管理程序》要求實施改進。
4.2.12.5 遇到緊急或意外事件時,應執行相應的應急方案。
5.相關記錄
5.1附件一、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范圍
5.2附件二、內部聯系單
篇2:公司員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3)
公司員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三)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月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 公司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第五條 公司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六條 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七條 公司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條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九條 本公司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周期一般為一年。
第十條 公司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二條 公司當按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三條 員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篇3:職業學院食堂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職業學院食堂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食堂從業人員的健康,直接影響師生的健康。為此,特制定食堂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制度。
一、食堂從業人員必須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質好,有健康的身體,責任心強。
二、食堂從業人員一年一聘。
三、食堂從業人員必須具有有效健康證明持證上崗,食堂從業人員每年到法定機構體檢一次,體檢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發給健康證,方可從事食堂工作。
四、食堂從業人員一旦患上傳染性疾病(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成滲性皮膚病等)不得從事伙食堂食品加工和銷售工作。
五、從業人員個人衛生應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
六、從業人員不能穿拖鞋上崗,不能戴首飾上崗。
七、每天早上上崗前由學校行政領導或食堂負責同志對從業人員進行認真檢查,凡是個人衛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