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陽街道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辦法
索引號:QF4004004-2022-001
公開類型:主動公開
發文日期:2022-01-07
發文字號:青夏街〔2022〕5號
公開主體:上海市青浦區夏陽街道辦事處
發布日期:2022-01-07
一、引言
為了加強夏陽街道建設工程項目的管理,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水平,規范投資建設程序,加強對建設項目的監督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設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青浦區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辦法(青府發〔2013〕1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街道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項目指街道及各直屬單位所有使用財政資金或有財政資金補貼的建設項目,村、居自籌資金建設項目及街道資產公司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三、主要內容
(一)項目的確定
1.街道項目
(1)建立項目庫:由街道各職能部門提出建設項目需求,填寫項目建設申請表,分管領導簽字確認后報社區管理辦,由社區管理辦協調職能部門審核后,條件成熟的納入街道一級項目庫,條件不成熟的納入預備項目庫,由社區管理辦負責項目庫建設。
(2)政府性投資項目:社區管理辦會同職能部門對項目庫及當年新增項目進行梳理匯總出年度實施項目,經街道黨工委辦事處討論通過后上報區發改委,并由發改委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后實施;歸口區農委、建管委、水務局、綠化市容局、科委、機管局、民政局等區級部門的項目經街道職能部門與區級部門充分溝通后由區級部門上報區發改委并納入年度投資計劃。
(3)預算資金實施項目:部門預算資金項目由職能部門提出,分管領導同意,社區管理辦協調落實設計單位和編制項目概算,財政部門審核資金來源,上報黨工委辦事處會議通過后實施。街道預算應急資金、公共經費、獎補資金等用于項目建設的參照部門預算。
2.村、居自籌項目:村級項目每年末至年初向黨工委辦事處上報實施計劃,經黨工委辦事處會議通過后按計劃進行實施,未上報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實施,確需增加的項目報黨工委辦事處一事一議。項目實施前各村委會應按村規民約的要求經村級民主議事程序通過后實施;居委會項目經居委兩委班子會議通過,社區管理辦統一落實設計單位并編制概算,報資金管理部門審核資金來源,報項目領導小組審核,經黨工委辦事處會議通過后實施。
(二)項目的實施
街道為建設主體的工程由社區管理辦負責。村、居為建設主體的工程由村、居負責,社區管理辦負責項目實施的指導、監督工作,依托組團式聯系分工機制對各村項目進行督促、檢查。社區發展服務中心為建設主體的工程由社區發展服務中心負責。減量化項目由減量辦負責。生態修復項目由生態辦負責。
1.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負責單位落實設計單位,主管科室明確建設標準和要求,使用單位提出具體需求。在此基礎上開展方案設計,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方案(設計方案)由主管科室、使用單位及項目負責單位會審后,報街道分管領導確認,確認后的施工方案原則上不再變更。
2.項目立項:預算金額50萬元及以上項目報區發改委立項;預算金額50萬元以下的項目根據資金來源情況報發改委立項或經黨工委辦事處會議通過并經村內民主程序通過后實施。街道、村、居涉及中央、市級、區級財政補貼的項目須報發改委立項。
3.政府采購:區財政局年度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工程(包括工程中的服務、貨物采購),必須納入政府采購。
4.項目招投標
(1)預算金額4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含設計、勘察、監理等)嚴格執行青浦區建管委的規定辦理招標手續。
(2)預算金額100萬元(含)—400萬元的項目(含設計、勘察、監理等)嚴格執行青浦區財政局的規定通過上海市政府采購云平臺采購。
(3)預算金額50(含)—100萬元的項目(含設計、勘察、監理等)區級部門無明確規定,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辦理邀請招標或外網公開招標手續,區級部門制訂相關規定后按規定實行。
(4)預算金額10(含)—50萬元的項目(含設計、勘察、監理等),聘請招標代理公司,邀請三家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參與項目投標,經專家評審后確定中標單位,中標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后組織施工。
(5)預算金額10萬元以下的項目(含設計、勘察、監理等)實施單位的確定:由項目負責單位選取平臺上有資質的單位根據企業信用分、施工企業評價分等綜合評估后辦理直接發包手續,發包價格按照預算價格下浮一定比例后確定(房建項目原則上不低于4%,市政、綠化和水利項目不低于6%)。
5.項目施工過程管理
(1)合同管理
中標單位(包括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中標后,將相關合同報項目負責單位進行審核,項目負責單位根據項目管理規定對合同進行修改后,報司法所進行條款審核;有投資監理的項目還需報投資監理對合同進行審核,審核完畢后,按審核意見對合同進行修改,然后由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進行合同簽訂。合同簽訂后方可進行施工。
(2)過程控制
項目負責單位對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質量和進度進行監督管理;村(居)委會為建設主體的工程由村(居)委會進行監督管理,街道職能科室進行抽查。
施工單位需針對本工程特點制訂相應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工程施工方案由監理審核后報項目負責單位備案;項目負責單位室對現場進行抽查;監理定期召開工程例會,對工程安全文明、工程質量、工程進度進行講評,針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時進行整改,如施工單位不能按時保質進行整改的,將不予組織工程驗收,并由項目負責單位書面向分管領導匯報。
涉及隱蔽工程的,必須由項目負責單位、主管科室、使用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在隱蔽前核實工程量,留好影像資料,并及時做好工程簽證,項目竣工后,不得再進行或補辦簽證手續。隱蔽工程完工后由多方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未通過竣工驗收的項目,原則上不能投入使用。
(3)竣工驗收
工程完工后,由項目負責單位、主管科室、使用單位、監理及設計單位共同進行驗收,主要對工程質量、內業資料、使用功能等進行驗收,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畢后方可簽署竣工驗收報告并由使用單位接收進行日常管理,施工單位做好保修期內的保修工作,質保到期后由使用單位蓋章確認。
(4)檔案管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上海市檔案條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檔案。從項目規劃到工程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的文件資料,都要嚴格按照規定做好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
(三)項目的結算
項目相關費用的結算原則上按照以下要求報投資監理審核并通過審批流程后予以支付:
1.工程款結算:工程進度款支付,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按不低于已完成工作量的60%、不高于已完成工作量的7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向承包人按不高于合同價70%支付工程竣工款,工程審價結束后支付至不高于工程審定價85%的工程款,工程經審計局審計結束后支付至審計價95%的工程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質保期到期后清算。50萬元以下不審計的項目,審價結束后按審定價的95%支付工程款,余款質保期滿后支付。支付條款必須明確寫入施工合同。施工單位須設立農民工工資專戶,農民工工資必須支付至專戶。
2.監理費用結算:按照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監理費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支付不高于監理合同價70%的監理費用,工程審價結束后根據投資監理意見支付監理費用,剩余監理費用按審計價在審計結束后一次性支付。
3.設計費用結算:按照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設計費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支付不高于設計合同價70%的設計費用,工程審價結束后根據投資監理意見支付設計費用,剩余設計費用按審計價在審計結束后一次性支付。
4.招標費用結算:完成招標工作、交付相關資料并簽訂施工協議后一次性支付項目招標費用。
5.其他費用結算:工程勘察、測繪、檢測等其他相關費用的結算原則上在勘察、測繪、檢測完成并出具書面報告后一次性支付。
(四)項目的監管
建設工程項目從計劃編制、方案設計直至項目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接受全過程監管,社區管理辦、營商環境辦、社區發展服務中心、城運中心、規資所、城建中心等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1.項目報告制度:社區管理辦向黨工委辦事處報告政府性投資項目實施情況;村、居自籌項目須向街道項目辦申報,填寫《夏陽街道村居自籌工程項目申報表》(見附件)。
2.簽訂廉潔協議:在簽訂施工合同時簽訂工程廉潔協議。
3.項目資金監管:由營商環境辦負責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財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嚴格資金撥付程序,農民工工資必須支付至專戶,把好審價、審計監督關。社區發展服務中心加強對村級自籌項目資金財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4.安全生產監管:城運中心會同項目負責單位、所在村居委加強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管。
5.房屋土地管理:城建中心協助對工程項目涉及管理范圍內的房屋進行監督管理;規資所協助對工程項目涉及的用地情況進行審核,防止違法用地的產生。
四、其他規定
1.本規定如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相符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2.本辦法由街道建設工程項目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附件:1.夏陽街道村居自籌工程項目申報表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政府夏陽街道辦事處
2022年1月7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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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陽街道村居自籌工程項目申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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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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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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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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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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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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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單位 |
負責人: 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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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審核意見 |
經辦人: 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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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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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篇2: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2015)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20**)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已經20**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萬勇
20**年2月25日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的審核管理工作,根據《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的審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規劃部門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其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工作由市園林部門負責,區規劃部門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其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工作由區園林部門負責。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園林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在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方案審查階段對項目規劃配套綠地面積情況進行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向規劃部門反饋。
在建設工程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核實階段,園林部門應當對項目配套綠地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監督檢查意見向規劃部門反饋。
第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總面積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范圍為準;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以規劃設計條件確定的范圍為準。
第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率應當符合《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標準。確因條件限制無法達到規定標準的,經園林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適當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規定標準的70%。
建設工程項目屬于兼容用地性質的,其配套綠地率標準按照所含各類別用地比例的加權平均值確定;各類別用地面積不明確的,按照不同類別建筑面積比例的加權平均值確定。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審批部門在對道路綠地等城市綠化工程項目進行前期審批時,應當會同園林部門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以及因地制宜、適地適樹的原則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核,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審核意見組織設計單位對設計方案進行優化。
第八條 住宅項目配套綠地邊界起止點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臨宅間路、組團路、小區路的,公共綠地邊界算到路邊1米,宅旁(宅間)綠地邊界算到路邊;
(二)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的,算到人行便道邊緣;
(三)臨城市道路、居住區級道路的,算到道路紅線;
(四)臨建筑物的,算到建筑物墻腳0.9米;
(五)臨圍墻、院墻的,算到其墻腳。
第九條 住宅項目公共綠地(包括中心綠地和其他帶狀、塊狀公共綠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區級住宅項目的中心綠地面積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區級住宅項目的中心綠地面積不得小于4000平方米,組團級住宅項目的中心綠地面積不得小于400平方米;
(二)其他塊狀、帶狀公共綠地面積不小于400平方米、且寬度不小于8米;
(三)第一項所述的各級中心綠地至少有一個邊與相應級別的道路相鄰,并采用開敞式布局;
(四)綠化面積(含水面)不小于70%;
(五)《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公共綠地北側邊界線與南側基準建筑物之間的距離,應當不小于該基準建筑物高度的1.5倍;基準建筑物以綠地南側相鄰的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物為準;南側建筑物采取非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其距離按照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換算確定。
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折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獨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積的3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但不得大于配套綠地總面積的10%;
(二)單株種植的喬木,按照樹池實際面積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成行種植的喬木,株距小于5米且數量在5株以上的,按其實際種植長度乘以樹穴平均寬度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采用樹陣方式種植干徑大于8公分的喬木、株距小于5米且每排每列喬木株數均在4株以上的,按其樹陣整體面積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三)采取種植槽方式、且種植槽寬度大于0.5米的垂直綠化,按其種植槽面積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采用立式種植方式的垂直綠化,按其實際立面綠化面積的4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第十一條 建(構)筑物頂板標高低于周邊現狀城市道路的,其頂板上方覆土綠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配套綠地面積:
(一)覆土厚度在1.0米以上的,按其實際綠化面積的80%計算;
(二)覆土厚度在0.6米以上不足1.0米的,按其實際綠化面積的65%計算;
(三)覆土厚度不足0.6米的,按其實際綠化面積的30%計算。
第十二條 建(構)筑物頂板標高高于周邊現狀城市道路的屋頂綠化,平均覆土厚度在0.4米以上的,按其屋頂綠化面積的3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但不得大于該項目配套綠地總面積的20%。
第十三條 采用鏤空植草磚方式鋪設的停車位,按其面積的25%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采用鏤空植草磚方式鋪設且每個停車位均種植干徑大于8公分庇蔭喬木的,按其面積的4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不得計入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
(一)陽臺綠化、室內綠化、盆栽花草樹木,墻、欄桿上的花臺、花地;
(二)消防車道、消防登高面等。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園林部門審核確定的標準實施配套綠地建設,配套綠地建設完工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機構進行實地測量。
園林部門應當加強對配套綠地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配套綠地實地測量結果,形成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監督檢查意見,并向規劃部門反饋,規劃部門應當在規劃條件核實時,將其作為該項目配套綠地率是否達標的依據。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園林部門審核確定的標準建設配套綠地,實際建成的綠地面積小于批準綠地面積的,由園林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差額綠地面積占批準綠地面積比例在5%以下的部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差額綠地面積繳納綠化補償費;
(二)差額綠地面積占批準綠地面積比例超過5%的部分,按照差額綠地面積處以綠化補償費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擅自占用配套綠地或者有其他損害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行為的,按照《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15日制發的《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審核計算辦法》(武政〔20**〕35號)同時廢止。
篇3: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2015)
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20**)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20**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根據20**年2月17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工程造價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費用。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包括投資估算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招標標底價、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款的調整;造價簽證和造價索賠;各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計價依據的制定及對建設工程造價行業的監督管理等與建設工程造價有關的活動。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編制、修訂和解釋;
(二)建立并完善建設工程造價數據庫,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
(三)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造價成果文件備案;
(四)負責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建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資格及專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五)調解建設工程有關造價問題的爭議。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監督,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
(一)建設工程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預算定額、消耗量定額、費用定額、勞動定額、工期定額、單位估價表、工程價目表;
(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相關規定;
(三)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及設備等市場參考價格和工程技術經濟指標、造價指數;
(四)工程造價要素調整指數及其它造價調整規定;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八條 鼓勵工程施工企業編制和應用能反映本企業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業內部定額,作為投標報價的依據。
第九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做好補充計價依據的編制工作。
第十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調查采集、整理建設工程造價資料,定期發布有關建設工程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及設備等市場參考價格和工程技術經濟指標、造價指數等造價信息,并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造價數據庫。
第十一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其他建設工程項目鼓勵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應當遵守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有關工程量清單計價的規定。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單計價,且采用單價合同的,清單項目及工程量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投標人投標時不負有核實的義務;單價與合價的準確性由投標人負責,單價與合價相矛盾,且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未發現的,結算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投標人的解釋。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發承包過程中的造價活動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依法招標的工程,招標人須將標底或控制價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政府投資工程的標底、控制價開標前須經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四條 依法招標的工程,發包人所發出的招標文件中有關工程造價的條款應當明確以下事項:
(一)合同價格的確定方式;
(二)工程承包范圍;
(三)質量標準和工期;
(四)招標人依法自行采購的材料或設備;
(五)工程量計算失誤、漏項失誤的處理方法;
(六)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七)承擔風險的范圍、幅度;
(八)工程款撥付的方式、時間、數額;
(九)結算的程序及時限;
(十)開竣工日期,工期及其提前或延后的獎懲辦法;
(十一)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其他影響工程造價的因素。
依法不招標的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前款事項。
依法實行招投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格應當按照中標價格確定,發承包雙方不得再另行訂立背離招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費用列入限制競爭費用,收費標準按照自治區和南寧市統一規定的費率執行:
(一)工程排污費;
(二)工程定額測定費;
(三)社會保障費;
(四)住房公積金;
(五)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六)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十六條 發包人應當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文件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后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法變更的,發包人應當在合同變更后15日內將變更合同備案。
第十七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經批準的設計概算是該建設項目投資的控制指標,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不得突破。
第十八條 工程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減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及有關規定辦理簽證手續。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因設計變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單項工程造價超過規定限額的,建設單位應當將變更方案及相應造價文件報送原項目審批部門,經原項目審批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當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第二十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期限審核竣工結算報告,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當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或委托相應機構完成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
(一)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工程項目,20日;
(二)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含2000萬元)的工程項目,30日;
(三)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工程項目,45日;
(四)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含1億元)的工程項目,60日;
(五)1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90日。
建設項目包含若干單項工程的,承包人應當在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后15日內匯總竣工總結算并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在30日內審核完畢。
第二十一條 發包人在約定或規定期限內,對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沒有提出意見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約定或規定期限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書面催促后15日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竣工結算或對結算成果文件有異議的,可向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將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報送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鼓勵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開發、應用計算機軟件。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本市統一的工程造價電子數據規范,為工程造價信息的采集、分析、處理、傳輸和再利用提供統一的電子數據標準。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取得國家或者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息數據庫。
第二十七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國家、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專業資格證書,并在注冊的單位和資格證書規定的專業范圍內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業務。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造價管理及重點建設項目、房地產開發、建設代理等單位,其工程造價計價、評估、審核、控制等崗位應當配備注冊造價工程師。
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文件,應當由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無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單位可暫由造價員簽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招標標底或工程預算控制價、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鑒定文件,應當由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
編制單位和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對其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審查成果文件、業務考核、專項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造價從業人員的工作成果、專業水平、職業道德操守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建立誠信考評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對違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舉報或投訴。
第三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禁止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從業人員禁止下列行為:
(一)出借、轉讓、出賣、涂改專業資格證書、專業印章、執業手冊或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造價活動;
(二)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和執業;
(三)以個人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四)在工程造價業務活動中有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泄露標底,或在工程造價糾紛鑒定時明顯偏袒一方;
(五)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禮金或其他財物;
(六)不按照工程造價管理的規定和程序解決工程造價活動中的爭議或疑問;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工程造價文件編制企業、編制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編制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保證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準確性。編制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文件的,誤差不得超過10%;編制招標標底、控制價、竣工結算文件的,誤差不得超過3%。
第三十三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管理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該建設項目尚可糾正的,由項目審批部門督促糾正。
(一)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程造價超過批準的設計概算的;
(二)在工程變更和簽證等涉及工程造價的業務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不良行為記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提請資質管理部門降低或注銷其資質。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從業人員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提請資格管理部門注銷其資格。
第三十六條 工程造價文件編制企業、編制人員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所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超過規定誤差率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其三個月參加有形建筑市場的招投標活動;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參加有形建筑市場的招投標活動,并對編制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編制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程造價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招標標底、控制價、施工合同、結算的造價文件備案,適用于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以及其他工程造價3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