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政發[20**]24號
二OO三年六月六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保證建設工程符合抗震設防要求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陜西省防震減災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辦法。
第二條本市轄區內地震基本烈度為七度及八度的地區,均屬抗震設防區。全市建設工程(含新建、改建、擴建,以下同)都必須進行抗震設防。凡不符俁抗震設防規定的工程,一律不準建設。
第三條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應按國家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執行。
第四條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陜西省防震減災條例》及《陜西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規定的范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根據評價結果進行抗震設防。
重大建設工程、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生命線工程和六十米以上高層建設以及國家、省政府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對工程建設場地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城市規劃區內一般建設工程應按寶雞市城市抗震設防區劃執行。
第五條市規劃局是組織實施建設工程抗震設計和施工的主管部門。市地震局是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主管部門,規劃、地震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來自:m.dewk.cn),依法對全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縣(區)規劃(建設)和地震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工作。
第六條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貫穿于建設工程的全過程。從項目可行性研究、選址、規劃、設計、施工、質量監督到竣工驗收,都必須符合抗震設防要求。
第七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勘察設計。
第八條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審查納入施工圖審查。規劃部門應對施工圖審查中執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凡不符合抗震規范的設計,施工圖審查單位應建議修改或變更設計。
第九條已經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產權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標準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應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抗震加固必須按照抗震鑒定、設計、審查、施工、竣工驗收的程序進行。
第十條施工和監理單位在承擔建設工程時,應按照設計圖紙和施工規程進行施工和監理,對設計文件中的抗震構造措施不得隨意更改和取消。
第十一條市、縣(區)規劃(建設)部門在進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時,應把抗震設防措施作為重點檢查內容之一。凡不符合抗震設計與施工規程的,應令其返工補強。
第十二條建筑高度超過抗震規范許可,或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結構體系,應通過省級建設行政放寬部門組織的抗震專項審查后,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凡不符合抗震設計規范的工程不予驗收,并由市、縣(區)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村鎮建設中的公共建筑、生命線工程、中小學校舍、鄉鎮企業建筑及其他三層以上建筑,必須按建筑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防;兩層以下農民自建房屋應因地制宜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提高忘記到的抗震能力。
第十五條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鄉建設規劃局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9月30日市政府《關于頒發寶雞市新建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寶政發[1991]97號)同時廢止。
篇2:遼寧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2004)
遼寧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20**)
第165號
《遼寧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業經20**年2月7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張文岳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遼寧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地震動峰值加速度0.05g(地震基本烈度6度)以上區域的建設工程(含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下同),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實施抗震設防。
本辦法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必須達到的抗御地震破壞的準則和技術指標。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計劃、城市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確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
(二)前項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按照《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標示的參數確定;但位于地震動參數區劃圖中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兩側各4千米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選擇以下方式確定:
1.實行地震動參數復核的,按照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確定;
2.不實行地震動參數復核的,按照地震動參數分區界線高值一側的參數確定;
(三)已經完成地震小區劃或者經國家批準的城市抗震設防區劃工作的,按照區劃結果確定。
前款第(一)項所稱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具體范圍,由省發展計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和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擬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縣以上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對下列區域提出地震動參數復核工作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一)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區劃圖中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兩側各4千米范圍;
(二)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地區以及地震危險地段。
第七條 縣以上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根據需要和可能,對下列區域提出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一)位于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城市和中心鎮;
(二)位于地震動參數0.15g以上地區的大中城市;
(三)位于復雜工程地質條件區域內的大型廠礦企業、長距離生命線工程和新建開發區。
第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地震動參數復核和地震小區劃工作,必須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實施,并由委托單位負責將技術結果報告報送省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經其按照管理權限評審并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后,書面告知委托單位和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市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
第九條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附具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和省以上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未附具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和省以上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不予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
位于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分區界線兩側各4千米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附具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
第十條 對必須實施抗震設防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依據本辦法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建設工程的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監理。
第十一條 縣以上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對抗震設防要求采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以及實行地震動參數復核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邀請建設工程所在地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驗收抗震設防要求采用情況。抗震設防要求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將建設工程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采用依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的,由縣以上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采用《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標示的參數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
(二)既未實行地震動參數復核,又未采用地震動參數分區界線高值一側的參數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
(三)實行地震動參數復核的,未采用按照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的。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依據本辦法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或者未按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監理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建設工程所在地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驗收抗震設防要求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將建設工程交付使用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罰款和收繳罰款,按照《遼寧省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抗震設防要求的采用情況不進行監督檢查或者不依法驗收,致使建設工程發生嚴重震災后果的;
(二)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本溪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2006)
本溪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20**)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24號
《本溪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已經本溪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冮瑞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本溪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防御與減輕地震對建設工程的破壞,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使用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計應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動參數。
第三條 市、自治縣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水利、交通、房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區域提出開展地震動參數復核工作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一)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區劃圖中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兩側各4公里范圍;
(二)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地區以及地震危險地段。
第五條 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對下列區域提出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一)位于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城區和中心鎮;
(二)位于復雜工程地質條件區域內的大型廠礦企業、長距離生命線工程和新建開發區;
(三)其他需要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地區。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位于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區劃圖中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兩側各4公里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震動參數復核的,按照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未進行地震動參數復核的,按照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高值一側的參數確定抗震設防要求。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地區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動參數復核,并按照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其他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但位于本溪市地震小區劃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按照本溪市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申報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前,應當到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地震動參數復核的建設工程,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地震動參數復核,并同時告知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二)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地震動參數復核的建設工程,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后,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地震動參數復核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或地震動參數復核。在本市范圍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動參數復核業務的單位,應當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并在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關業務活動。
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
第十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監理。
第十一條 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地震動參數復核的建設工程竣工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采用情況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按照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本溪市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30日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采用情況進行備案。
第十三條 已經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構筑物,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逐步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屬于重大建設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筑物、構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
(四)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四條 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工作部門,應當逐步加強對農村民
房和村鎮公用設施抗震設防的規劃和指導,使其具備應有的抗震能力。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當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未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采用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或未采用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高值一側的參數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建設單位未進行地震動參數復核或未采用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五款規定,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建設單位未采用《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標示的參數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位于本溪市地震小區劃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采用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在本市范圍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動參數復核業務的單位,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或超越其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攬業務活動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超越其資質許可范圍承攬業務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建議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或機構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未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或者未按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監理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地震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抗震設防要求采用情況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將建設工程交付使用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向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