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泉州市財政局
泉建綜〔20**〕70號
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泉州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泉州市住宅專項維修
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泉州開發區、臺商投資區規劃建設局、財政局:
為貫徹實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福建省建設廳財政部的通知》(閩建房〔20**〕18號)以及《福建省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泉州市財政局制定了《泉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泉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
(此頁無正文)
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泉州市財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市府辦。
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
20**年8月12日印發
泉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165號令)、《福建省建設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貫徹實施建設部
財政部的通知》(閩建房〔20**〕18號)以及《福建省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暫行辦法》(閩建房〔20**〕3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泉州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管理規定。拆遷安置中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危改回遷房、單位集資建房參照商品住宅的標準執行。
二、本規定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本規定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和水泵間、電表間、電梯間、電話分線間、電梯機房、傳達室、內天井、與房屋主體相連的地下結構、樓底架空層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為整幢建筑服務的部位等。
本規定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安全監控設施設備、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閥門、應急發電機、避雷裝置、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業主區分所共有的住宅、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應當按照本管理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僅為一個業主所有的項目其住宅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前款所列物業屬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管理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四、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售房單位所有。
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實行統一交存、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六、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泉州市財政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管理泉州市區(鯉城、豐澤、開發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負責具體的歸集、使用和代管工作。
各縣(市)、洛江區、泉港區、臺商投資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各縣(市)、洛江區、泉港區、臺商投資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負責具體的歸集、使用和代管工作。
七、本規定實施前,已歸集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及需要歸集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適用當時的交存辦法。本規定實施后,新建的商品住宅和安置房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以下辦法歸集。新建商品住宅指的是本規定實施后新批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新建安置房指的是本規定實施后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
(一)首期房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并公布執行。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交標準應當適時合理修改和確定公布。泉州市區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以下標準交存:
區域
標準(元/m2)
項目
鯉城、豐澤
洛江、清濛、臺商投資
泉港
別墅
100
90
70
不帶電梯的房屋
60
50
30
帶電梯的房屋(總層數≤10層)
70
60
40
帶電梯的房屋(10層<總層數≤20層)
80
70
50
帶電梯的房屋(20層<總層數≤35層)
100
90
70
帶電梯的房屋(總層數>35層)
120
110
90
車庫、地下室(按車位面積)繳費主體是開發商還是購車位者?因為地下車位屬人防工程,二者都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簽訂的應該是租賃合同。
60
50
30
(二)住宅項目內的公共配套房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負責繳交。開發商也需交納
(三)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即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雙方合同的約定,購房人與開發建設單位完成驗房,正式簽收領取鑰匙前,按購房建筑面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足額存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專戶管理銀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業主可委托開發商(建設單位)代收代繳。開發建設單位憑購房人足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憑證交付房屋。
建設單位在辦理產權初始登記申請前,應當繳交公共配套房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及代墊交已出售尚未繳交和尚未出售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足額存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專戶管理銀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建設單位代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房屋交付使用時根據交款憑證向購房者收取。未交清首期應歸集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地產主管部門暫緩辦理該項目產權初始登記手續。業主未繳交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業主的權利義務是否受到限制?
(四)安置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即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雙方合同的約定,安置人與開發建設單位完成驗房,正式簽收領取鑰匙前,按購房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安置房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統一由建設單位(拆遷人)代收代繳。安置房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初始登記前應將應歸集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足額存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專戶管理銀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業主未繳交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
八、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和售房單位共同交存。業主首期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房改成本價的2%數額交存。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時間為售房單位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憑購房人足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憑證交付房屋。
九、尚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補建。
商品住宅小區和安置房小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補建由業主大會決定,采用一次性補建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其標準按本規定執行;采用非一次性補建的可分期或按月在收取物業管理費時兼收,其標準由業主大會決定。
公房售后的補建,售房單位應按規定從單位售房款中補撥20%作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補交部分由業主大會決定。
補建后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銀行開立專戶并足額交存。
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向交存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十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行政主管部門應委托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開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按物業管理區域(項目)為單位設帳,實行專戶明細核算,設立的專戶為總賬戶一級核算,每個物業管理區域(項目)設立二級明細核算,每幢樓設立三級明細核算,每個業主設立四級明細核算。
十二、物業管理區域(項目)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物業區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經業主委員會申請,由行政主管部門的物業管理區域二級核算劃轉至以業主委員會名義設立的二級賬戶核算(但銀行實際資金不予轉移,不另設專戶),納入行政主管部門的總賬戶一級核算,銀行印鑒及印章交業主委員會管理。
十三、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己滿且維修項目符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范圍。
(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者業主大會通過的其他用于完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決議。
十四、住宅共用部位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范圍包括:
(一)屋頂防水、隔熱層破損或滲漏;
(二)樓房外墻出現雨水滲漏,引起外墻內表面浸濕;
(三)地下室出現滲漏、積水的;
(四)樓房外墻外裝飾層出現裂縫、脫落或空鼓率超過國家相應標準、規范的規定值;
(五)建筑保溫層出現破損或脫落,或建筑保溫不良引起外墻內表面出現潮濕、結露、結霜或霉變;
(六)外墻及樓梯間、公共走廊涂飾層出現開裂、銹漬、起泡、翹皮、脫落、污染的;
(七)公用區域窗臺、門廊挑檐、樓梯踏步及扶手、維護墻、院門等出現破損的;
(八)公共區域門窗或窗紗普遍破損的;
(九)除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外,其他住宅共用部位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
十五、住宅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范圍包括:
(一)電梯主要部件需要進行維修或更換的;
(二)二次供水系統設備部件磨損、銹蝕嚴重的;
(三)避雷設施不滿足安全要求的;
(四)配電設備部分電纜、電線、配電箱(柜)內元件損壞的;
(五)消防系統、安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或部分設備、部件損壞嚴重的;
(六)樓內排水(排污)設備出現故障,給、排水管道漏水、銹蝕嚴重、排污泵銹蝕或其他設備損壞的;
(七)除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外,其他住宅共用設施設備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
十六、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專屬一個單元業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該單元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專屬一個樓層業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該樓層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業主對承擔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有分歧的,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支付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業建筑面積按比例由相關業主分攤。
十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出售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十八、售后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則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售后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后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屬于購買公房業主承擔的,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十九、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業主大會成立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1、制定方案
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建議并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附件1)。
2、業主確認
《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應當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戶)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并在小區明顯位置和所在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指定的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
3、辦理備案
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到所在地市、縣(市)、洛江區、泉港區、臺商投資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備案,并提交下列資料:
(1)《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業主確認證明》(附件2)、《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證明》(附件3);
(3)業主委員會成立的相關文件、《業主委員會情況登記表》(附件4)或者業主委員會報相關部門備案的《業主委員會成立備案表》復印件并蓋業主委員會公章(提交原件核對)。
市、縣(市)、洛江區、泉港區、臺商投資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受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要件齊全)時,應當在收件后7個工作日內出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證明》(附件5)。
4、首次開戶
首次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持市、縣(市)、洛江區、泉港區、臺商投資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開具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證明》,到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專戶,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出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專戶開戶證明》(附件6)。
5、資金劃轉
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專戶開戶證明》及經業主委員會審核簽章的工程施工合同(應標明施工單位的開戶行、賬號)、工程預算書(應有2/3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簽字)及相關票據,到市、縣(市)、洛江區、泉港區、臺商投資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資金劃轉。市、縣(市)、洛江區、泉港區、臺商投資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預算金額的50%劃轉到業主委員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專戶。
6、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后,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組織相關人員對工程進行驗收,并簽署《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驗收報告》(附件7)。
7、決算審核
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決算費用填寫《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決算費用分攤清冊》(附件8),并在小區明顯位置和所在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指定的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到所在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工程決算審核手續,并提交下列資料:
(1)《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決算費用分攤清冊》及《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決算費用分攤清冊公示證明》(附件9);
(2)有權審核的機構出具的工程決算書(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3)《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驗收報告》。
市、縣(市)、洛江區、泉港區、臺商投資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尾款劃轉到業主委員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專戶,并按照分攤清冊從相關業主個人賬戶中核減。
(二)業主大會成立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參照以上程序辦理使用手續,工程款項劃轉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維修單位的賬戶。
二十、每次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的最高比例不得超過首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額的70%。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使用的,相關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二十一、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屬于物業服務內容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和養護費用;
(四)因人為損壞及其他原因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修復費用;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有關規定,明確由有關單位和個人承擔的費用。
市、縣(市)、洛江區、泉港區、臺商投資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二十二、發生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高層住宅水泵損壞導致供水中斷、樓房外墻立面破損可能脫落危及行人安全、消防系統(或安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或部分設備、部件損壞嚴重等緊急情況,經公安、消防、安全監督、技術監督等部門要求整改的或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強制性技術標準規定必須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組織維修和更新、改造或者采取應急防范措施,并墊付相關費用,經第十九條第3項、第4項、第5項、第6項、第7項規定程序審核確定后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發生前款情況后,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或者采取應急防范措施的,經市、縣(市)、洛江區、泉港區、臺商投資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督促限期改正,仍未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或者采取應急防范措施的,市、縣(市)、洛江區、泉港區、臺商投資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代為組織實施,費用可直接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
二十三、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款30%的,應當及時續交。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分戶帳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首期交存款30%的,應當續交,交存主體由買賣雙方約定。買賣雙方沒約定的,續交主體由買方承擔。
二十四、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影響其正常使用的,受益人應當按以下方式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已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籌方式、時限和金額依法由業主大會決定,并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已實施物業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籌方式、時限和金額由實施物業服務的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做出方案,經具有共有關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戶)數2/3以上的業主書面同意,并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未實施物業管理,也沒有房屋管理單位的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籌方式、時限和金額,由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共同(或業主代表)提出續交方案,經具有共有關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戶)數2/3以上的業主書面同意,并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未按規定或業主大會決議續交、補建或使用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或其他利益關系人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五、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市、縣(市)、洛江區、泉港區、臺商投資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籌將代管的閑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或轉存定期存款等,而產生的增值收益扣除應當支付的活期利息、代收代管等部門所需的相關費用后,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物業小區提升整治的專項經費,剩余按戶積數或余額占比分配核算到戶。
二十六、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產權人應及時到產權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并到物業所在地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單位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余額退還手續。個人交存的返還給個人;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按賬面余額返還原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財政隸屬關系,收交同級國庫,由同級政府統籌管理,并辦理賬戶注銷手續。
二十七、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轉讓方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余額隨同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過戶,受讓方應及時持有效的權屬證明到物業所在地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辦理戶名變更手續。
二十八、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單位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記錄和查詢系統,記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況,向業主提供查詢服務。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單位應當接受同級審計機關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征收和使用的審計監督。
二十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國務院財政部門有關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專用票據的領購、使用、保管、核銷等工作由管理機構負責,并按照財政部門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十、違反本規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十一、專項維修資金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二、本管理規定由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泉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三十三、本管理規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之前我市下發的維修資金文件與本管理規定有沖突的,以本管理規定為準。
附件:1、《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業主確認證明》
3、《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證明》
4、《業主委員會情況登記表》
5、《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證明》
6、《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專戶開戶證明》
7、《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驗收報告》
8、《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決算費用分攤清冊》
9、《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決算費用分攤清冊公示證明》
附件1:
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一、項目概況
項目由開發建設,坐落于縣(市、區)鄉鎮(街道)路號,共有幢,戶,總建筑面積平方米,年月竣工,已超過保修期。
二、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原因
據現場查勘,存在情況,需要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和改造。
三、維修和更新、改造內容及施工工藝。
四、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本次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元。
業主委員會主任(簽字)
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簽字)*年*月*日*年*月*日
(業主委員會蓋章)
(物業服務企業蓋章)
附件2:
業主確認證明
為了保障住宅的正常使用和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轉,根據查勘情況,項目擬于*年*月*日對已超過保修期的(公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預算元。本項目總建筑面積平方米,共有戶業主。
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已于*年*月*日,經業主確認,戶業主同意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占應確認業主戶數的%,其擁有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占應確認建筑面積的%。根據《物權法》規定,已有超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書面確認明細表》等資料真實,如有虛假,愿承擔相應責任。
特此證明
業主委員會主任(簽字)
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簽字)
業主委員會副主任(簽字)*年*月*日*年*月*日
(業主委員會蓋章)
(物業服務企業蓋章)
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書面確認明細表
物業項目名稱: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業主在進行書面確認前,應當認真閱讀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內容,書面確認必須由業主本人或其委托人簽字。
1、維修和更新改造內容:
2、工程預算(元):
序號
業主姓名
樓、房號
產權面積(平方米)
維修資金繳存余額(元)
本次應分攤金額(元)
同意業主簽字確認
備注
申請人(簽章)
填表日期:
物業項目名稱: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業主在進行書面確認前,應當認真閱讀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內容,書面確認必須由業主本人或其委托人簽字。
1、維修和更新改造內容:
2、工程預算(元):
序號
業主姓名
樓、房號
產權面積(平方米)
維修資金繳存余額(元)
本次應分攤金額(元)
同意業主簽字確認
備注
物業項目名稱: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業主在進行書面確認前,應當認真閱讀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內容,書面確認必須由業主本人或其委托人簽字。
1、維修和更新改造內容:
2、工程預算(元):
序號
業主姓名
樓、房號
產權面積(平方米)
維修資金繳存余額(元)
本次應分攤金額(元)
同意業主簽字確認
備注
附件3:
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證明
坐落于縣(市、區)鄉鎮(街道)路號的項目,對已超過保修期的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其《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已于*年*月*日起,采取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期天。
以上情況真實,如有虛假,愿承擔相應責任。
特此證明
業主委員會主任(簽字)
單位負責人(簽字)
業主委員會副主任(簽字)*年*月*日*年*月*日
(業委會蓋章)
(物業服務企業蓋章)
附件4:
業主委員會情況登記表
縣(市、區)
業主委員會(簽章)
項目地址:
縣(市、區)鄉鎮(街道)路號小區
業主委員會辦公地址:
縣(市、區)
鄉鎮(街道)路號室
業主委員會登記證編號:
所屬鄉鎮(街道辦事處):
啟用日期(業委會成立日期):
止用日期(本屆到期日):
業委會委員簽字
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字與備案時材料上的名字一致。
備案機構蓋章*年*月*日
備注:此表格僅作為業委會申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時使用
業委會委員名單
序號
姓名
職務
聯系電話
備注:此表格僅作為業委會申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時使用
附件5: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證明
縣(市、區)物管維[]第號項目情況
申請單位
辦公地點
聯系人
聯系電話
施工單位
項目名稱
竣工時間
坐落地點
縣(市、區)
街道(鄉鎮)路號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要件
《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確認證明》及
《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證明》
其它
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內容和業主確認情況
維修和更新、改造主要內容:
維修資金余額:元
工程預算:元
涉及戶數:戶
總建筑面積:平方米
其中:未售出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戶數戶,預算分攤費用元確認比例同意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戶,占應確認業主戶數的%同意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擁有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占應確認建筑面積的%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負責人簽字:
蓋章:*年*月*日
第一聯
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留存
第二聯
銀行留存
第三聯
設區市、縣(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留存
附件6: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專戶開戶證明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
根據《物權法》、原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已為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單位為
項目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專用賬戶開戶相關手續。
具體信息如下:
1、戶名:
2、開戶銀行:
3、賬號:
特此證明*年*月*日
(蓋章)
附件7:
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驗收時間:*年*月*日
工程名稱
施工單位名稱
建設單位名稱
設計單位名稱
監理單位名稱
開工時間*年*月*日
工程造價
工程概況:
驗收內容:
驗收意見:
驗收結論:
注:結論為:是否符合房屋修繕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能否同意使用!
工程竣工驗收人員情況
竣工驗收人員簽字
姓名
工作單位
職務
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簽字):
業委會主任(簽字):
副主任(簽字):*年*月*日*年*月*日
(物業服務企業蓋章)
(業主委員會公章)
附件8:
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決算費用分攤清冊
項目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已驗收合格,現按照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決算費用進行分攤,并從下列相關業主個人賬戶中核減。
維修和更新、改造內容
維修資金余額元
涉及戶數戶
建筑面積平方米
工程決算元
決算分攤費用金額
元/平方米
業主姓名
房號
建筑面積(平方米)
維修資金余額(元)
費用分攤金額(元)
應補交金額(元)
備注合計
業主委員會主任(簽字)
單位負責人(簽字)
業主委員會副主任(簽字)*年*月*日
(業委會蓋章)
(物業服務企業蓋章)
附件9:
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工程決算費用
分攤清冊公示證明
坐落于的項目《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決算費用分攤清冊》已于*年*月*日起,采取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期天。
以上情況真實,如有虛假,愿承擔相應責任。
特此證明。
業主委員會主任(簽字)
單位負責人(簽字)
業主委員會副主任(簽字)*年*月*日*年*月*日
(業委會蓋章)
(物業服務企業蓋章)
篇2:物業維修資金管理規定
物業維修資金管理規定
1.0 目的
維修資金,由法律規定的專項用于公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改建的資金;建立維修資金是為了保障售后的維修管理,維護租戶的利益。
2.0適用范圍
專項用于物業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的維修、改造、更新等
3.0 工作職責
(略)
4.0 制度規則
4.1維修資金的使用范圍
4.1.1維修資金的使用范圍主要是:大樓的共用部位即大樓主體承重結構部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即大樓內的電梯系統、中央空調系統、照明系統、消防設施、中央監控系統、保安系統等;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綠地、變配電系統、市政排水設施、物業管理區域的外圍護欄及圍墻等。
4.2維修資金的繳納
4.2.1物業的維修資金應該由該物業的業主繳納,業主按照物業的2%比例繳交首期維修資金。原因有:一是比較科學,同類物業不管在市區或郊區,不管房價差別有多大,本體造價差不多,維修的成本比較接近。二是比較公平,具備可操作性。主管部門可對多層、高層等幾種主要不同物業分時段、定期確定一個平均價,統一參照執行。三是數額不大。
4.3維修資金的管理
4.3.1物業維修資金的產權屬于業主,不應由物管公司收管,,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非合法理由、程序用于維修,不能自由取出,為了保證維修資金的安全,維修資金閑置時,除可用于購買國債或者用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
4.3.2維修資金自存入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資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資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4.4維修資金的使用
4.4.1維修資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審定后實施,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經業主研究決定,業主續籌。在監督機制上,接受市、區兩級物業管理部門會同指定銀行對物業維修資金的建立和管理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
5.0 記錄文件與控制表格
6.0 支持文件
篇3:東莞市關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監管若干規定(2008)
東莞市政府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建設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貫徹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要求,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以及監管等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維修資金的交存
(一)交存主體和標準
1、在1998年10月1日(《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至20**年8月31日(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施行前一日)期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其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負責交存;在上述期間之外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其維修資金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業主負責交存。
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按建筑面積計算,其中,住宅40元/㎡、非住宅50元/㎡。
2、屬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其維修資金由業主和售房單位共同負責交存。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時本市房改成本價的2%;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3、因房屋轉讓等原因,引起業主變更的,維修資金交存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在本規定實施前,已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在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資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2)在本規定實施后,未交存維修資金且新舊業主在合同中未約定維修資金交存主體,但已辦結過戶手續的,由新業主負責交存;未辦結過戶手續的,由舊業主負責交存。
(二)專用賬戶
各房地產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與市房產主管部門簽定維修資金監管協議的銀
行(以下簡稱“專戶管理銀行”)設立維修資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賬戶按樓盤--幢--戶規則設置,每戶業主有獨立的專用賬戶。
對已交存的維修資金,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在本規定實施后六個月內,將維修資金全部轉入專用賬戶,并把已使用維修資金的情況做好臺帳,同時將每個單位的明細列出,直接交給當地房管所。房管所對賬目進行審核、監督并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在轄區內公示15天后,無異議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專用賬戶得維修資金按要求劃入各業主專用賬戶。
已交存的維修資金達不到規定的交存標準的,由相應交存主體負責補交。
(三)交存手續
1、對新銷售的商品房,購房者應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存時間(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前)、交存金額等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交存維修資金。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應將購房者的維修資金交存憑證(復印件)一并提交當地房管所。
對已銷售的商品房,業主或者建設單位未按規定交存或足額交存維修資金的,應在本規定實施后6個月內,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交存或補交,交存憑證(復印件)應送當地房管所。
2、新出售公有住房的(來自:m.dewk.cn),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維修資金存入專戶管理銀行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
已辦結入住手續的公有住房,未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和售房單位應在本規定實施后六個月內,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交存,并把交存憑證(復印件)送當地房管所。
(四)續交
維修資金使用后,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的余額不足首期交存數額30%的,應當續交至首期標準。維修資金續交主體為業主,由市房產主管部門通過物業管理企業通知業主委員會,并通過業主大會續籌維修資金;沒有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管理企業通知業主本人,要求其續交。
二、維修資金使用
(一)維修資金轉向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維修資金的使用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的程序辦理。
(二)維修資金必須在市房產主管部門、專戶管理銀行、業主共同參與的全過程監管下使用,任何一方(或其它部門)不可擅自動用。
(三)業主可以查詢本賬戶的資金使用情況,但不可自行提取資金。房屋滅失的,業主可持本人身份證及房產主管部門出具的產權注銷證明,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辦理維修資金注銷手續。手續辦結后,業主可從賬戶內提取剩余資金。
(四)維修資金存入專用賬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利息轉入本金滾存使用和管理,并核發到每個業主的賬戶上。
(五)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與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1、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2、售后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有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3、售后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后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
房單位按照所交存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三、維修資金的監管
(一)市房產主管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維修資金賬目,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
1、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2、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3、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帳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4、其他有關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二)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業主委員會、市房產主管部門發送維修資金對賬單,核對維修資金賬目,公布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業主分戶賬中維修資金并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等情況,并接受廣大業主和房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以及省財政廳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
20**年12月02